佳木斯市志(下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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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财政体制

章下序


  民国时期,佳木斯为桦川县属镇,无独立财政。地方所需支出,向商民各界临时募集摊派。
  1931年“九·一八”事变初,局势纷乱,商民流离,桦川县地方财源枯竭,靠发私帖、借债,解决行政经费支出。1932年,伪满洲国在各地设税捐局,统一征税。地方财政支出按预算由国库拨款。1936年实行伪《地方税法》,划分国家税和地方税。地方税为地方团体收入,专充地方行政开支,由各地自谋收支平衡,实行分级管理。1938年,佳木斯市始设独立的财政,仍执行伪《地方税法》,直至1945年伪满洲国解体。
  解放战争时期(1946—1949年),佳木斯市实行过三种财政体制。1946年1月—1948年3月实行自筹自给体制。此时民主政府刚刚成立,财力空乏,市政府靠自己筹措经费,解决党政部门的开支。财政来源主要为税收、企业利润、公产收入。1948年4月—1949年4月实行半统收统支体制。即税收和市属企业收入全部归省,其它收入留市,由省供给粮食和经费,由市自筹菜金和临时经费。为了开辟财源,克服财政困难,市又新建一些企业,发展生产,增加收入。1949年4月—1949年末实行统收统支体制。合江省政府为集中财力物力支援全国解放战争,克服在财政上的无组织无纪律现象,决定将各市县的所有生产单位及全部财政收支一律归省管理。市的经费由省财政厅按供给标准统一拨给,市财政科按月向省财政上报收支预决算。
  新中国成立后,省政府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对市的财政管理体制做了多次改革。市政府在1958年和1984年对区、乡两级财政也先后确定了收支范围和管理办法,财政工作管理体制日臻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