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远县志1909—1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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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一、文献 文告

抚远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垦荒原的规定



  镇政府、各公社管委会:

  土地是国家的宝贵财富,是一切生产、建设和人民生活不可缺少的活动基地,是农业生产
最基本的生产资料。管好、用好每寸土地是各级政府和各族人民的重要职责。我国人多地少,
必须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好耕地,有计划地开垦荒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
地法(草案)和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具体情况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禁止擅自开垦荒地。开垦利用国有土地和农村社、队开垦集体土地,必须按有关
文件规定,有计划地开垦。

  第二条 未经拨用的国有荒山、慌地、草原、苇塘等都属国有储备土地,由县人民政府指
定土地部门负责保护。任何单位未经县政府批准及土地管理部门审核划拨,不准任意开发和利
用。

  第三条 国家生产、建设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或农村社队需要扩大开发利用国有
土地,申请用地审批手续,需具备下列条件:①必须持有开荒规划设计方案;②上级主管单位
批准的投资计划或自筹资金;③申请用地位置平面图。

  第四条 严禁个人私自开荒。生产队社员承包集体耕地如需开荒一律由生产队统一规划、
统一报批、统一安排,所开土地可由开垦者承包耕种,土地权属生产队集体所有。

  第五条 无论全民或集体所有制的农、牧业生产单位必须把用地和养地结合起来,保护自
然资源。在开垦荒地时不准毁坏森林(包括天然幼树)、草原,不准破坏苇塘、野生中药材基地、
都柿果资源和水产资源,不准妨碍蓄洪、泄洪。十五度坡以上的坡地、沙荒地、经县政府划定
的江河泄洪区、水库、涝区上游的水土保持用地和堤防、闸坝等水利工程保护用地,禁止开荒。

  第六条 审批手续。凡生产大队(包括生产队)需要开荒,必须经公社审查同意,县政府批
准,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手续。其它机关、企事业单位要从事农业生产或搞副食品基地需要开荒,
必须经土管部门同意,开垦荒原所在公社签署意见,报县政府批准,土地部门办理手续。职工
个人一律禁止开荒。

  第七条 对违反下列行为之一者,土地管理机关有权实行经济制裁

  1、 滥开荒地(包括个人小开荒),毁坏草原、苇塘及其它自然资源,妨碍蓄洪、泄洪、危
害堤防安全以及超坡开荒,造成水土流失的,必须退耕还林、还草,并对其单位或个人处以五
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 擅自占用国有储备土地者,必须退出所占土地,使土地和其它自然资源遭到破坏的,
对占地单位处以相当于恢复资源所需经费两倍的罚款。

  3、 对未经批准的单位和个人擅自占用荒地滥建房屋,要没收或限期拆除,退还所占土地,
并赔尝经济损失。

  第八条 对不服从上述经济制裁的单位和个人,由土地管理机关提交人民法院审理。

  对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严重者,由土地管理机关提请县以上人民政府,按干部管理权限,
对直接责任者和指使者,给予行政处分;对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后果,触
犯刑律者,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越权审批的土地无效,并且要追究其直接责任。

                             一九八三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