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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危险化学品申报所需材料

  进口危险化学品应是我国《危险化学品目录》中的品种,报检时除《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要求的单据外,还包括下列材料:
    1.进口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符合性声明;
    2.对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产品,应提供实际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等情况说明;
    3.中文安全数据单、危险公示标签的样本。
    出口危险化学品申报所需材料
    出口危险化学品应是我国《危险化学品目录》中的品种,报检时除《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要求的单据外,还包括下列材料:
    1.出口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符合性声明;
    2.《出境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性能检验结果单》(散装货物除外);
    3.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
    4.安全数据单、危险公示标签样本(如是外文样本,应当提供对应的中文翻译件);
    5.对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产品,应提供实际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等情况说明。
    申请直通放行制度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申请实施直通放行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1.严格遵守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法规,2年内无行政处罚记录;
    2.检验检疫诚信管理(分类管理)中的A类企业(一类企业);
    3.企业年进出口额在150万美元以上;
    4.企业已实施HACCP或IS09000质量管理体系,并获得相关机构颁发的质量体系评审合格证书;
    5.出口企业同时应具备对产品质量安全进行有效控制的能力,产品质量稳定,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年批次检验检疫合格率不低于99%,1年内未发生由于产品质量原因引起的退货、理赔或其他事故。
    申请实施进口直通放行的货物应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1.未列入《不实施进口直通放行货物目录》;
    2.来自非疫区(含动植物疫区和传染病疫区);
    3.用原集装箱(含罐、货柜车,下同)直接运输至目的地:
    4.不属于国家质检总局规定须在口岸进行查验或处理的范围。
    申请实施出口直通放行的货物应在《实施出口直通放行货物目录》内,但下列情况不实施出口直通放行:
    1.散装货物;
    2.出口援外物资和市场采购货物;
    3.在口岸需更换包装、分批出运或重新拼装的;
    4.双边协定、进口国或地区要求等须在口岸出具检验检疫证书的:
    5.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其他不适宜实施直通放行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