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全省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参保人数分别达1 062.1万人、1 592.88万人、477.35万人、493.13万人和355.06万人,分别完成年计划的104.5%、100.49%、100.08%、100.02%和100.02%。经省政府批准,实施2013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工作,在普惠原则的基础上兼顾各个群体的实际情况,对新中国成立前参加工作退休的老工人、年满70周岁和年满80周岁等群体进行倾斜,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月人均提高246元,月平均水平达1 676元。制定政策,为抗美援朝老兵月人均发放260元生活补贴,资金由所在企业支出,企业不存在或没有能力发放的由地方财政负责。按照省政府主要领导要求,依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征缴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的精神,把全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从22%下降为20%,与地税、财政一起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征缴工作,同时放宽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条件,允许农村户籍、外省户籍人员凭相关证明可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鼓励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完善了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人员参保政策。稳步推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工作,参保人数达815万人,其中244万名60周岁以上城乡老年居民享受待遇,平均参保率达88%。不断提高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政策范围内统筹支付比例,分别达到80.6%和70.8%,城镇居民财政补助金额提高至280元/人,基本医疗保险水平进一步提高。制定《黑龙江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对个人账户处理、缴费年限认定、跨制度转移账户处理等关键问题进行明确,制定下发《关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转诊转院政策调整的通知》,明确规定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职工患病可自主选择医疗机构就医。进一步提高统筹层次,失业和工伤保险全面实现市级统筹,全省连续9年同步提高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待遇标准,提高工伤人员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及老工伤人员待遇。 (贾海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