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世纪,许多国家都相继采用米制。为适应世界计量单位制统一的趋势,北洋政府 决定
采用米制。同时,为照顾百姓的习惯,米制与营造尺库平制并用。1915年(民国4年)1月,
北洋政府公布了《权度法》,规定权度分为甲、乙两制:甲制即营造尺库平制;乙制即万国
权度通制。《权度法》公布后,北洋政府制定出各省划一计划。但实际上只在北京做了划一
度量衡试点,黑龙江地区没有进行。
1928年(民国17年),中华民国政府颁布了《中华民国权度标准方案》。1929年2月,又
颁布了《度量衡法》,并将《权度标准方案》及《度量衡法》发至各省、市。《度量衡法》
中规定:“中华民国度量衡,采用万国公制为标准制,并暂设辅制称为市用制。”
标准制:长度以公尺为标准尺(主单位);重量以公斤为标准斤(主单位);容量以公
升为标准升(主单位)。
市用制:以与标准制有很简单的比率而与民间习惯相近者为市用制。长度以标准尺的1/
3为市尺(简称尺);重量以标准斤的1/2为市斤(简称斤);容量以标准升为市升(简称升
)。1市斤等于16两,1500尺为1里,6000平方尺定为1亩,其余均为十进制。
《权度标准方案》和《度量衡法》颁布后,黑龙江省制定了推行计划。1928年(民国17
年),省实业厅颁布了《黑龙江省划一量器暂行章程》及《划一量器暂行章程实施细则》。
1929年度量衡划一改由建设厅负责。1930年2月,黑龙江省政府委员会第83次会议通过了省建
设厅提出的“关于黑龙江省度量衡划一完成期间拟仿照吉林省规定于民国20年内实行的议案
”。这些章程和议案制定后,在调查的基础上,划一了量器标准。但直到1931年日本占领东
北地区前,黑龙江地区的度量衡单位制仍未达到划一。各地使用的度器“有裁尺、官尺、大
尺、丝尺、下集尺、洋尺六种。量绸布用裁尺,每尺合法定尺一尺零四分;官尺又叫木尺,
是木工瓦工营造用的,合法定尺九寸三分;大尺又叫布尺,是量土布用的,每尺合裁尺一尺
七寸;丝尺也是量布用的,合裁尺九寸;下集尺是量口面窄的布用的,约合裁尺一尺八寸五
分;洋尺就是英国的码。俄国尺,每尺合英尺十三寸二零三,合法定尺一尺零六分……量器
各地大小没有一定,但是各处的斗,大半用粟(小米)做标准。”①(①林光澂、陈捷:《
中国度量衡》,商务印书馆,1934年初版,第158—16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