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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米突法与尺斤法

  日本侵略者为了在政治上长期霸占东北和经济上掠夺的需要,决定统一东北地区的 度量 衡。1934年1月,伪满洲国颁布了《度量衡法》,规定:实行以米突法①(①米突法,即米制 。)为主(永久标准),尺斤法为辅(暂行标准)的单位制。
    米突法与中华民国的标准制基本相同,只是单位名称和符号有所不同,反映出伪满时期 殖民地的特点,如把分米写成粉,厘米写成糎。
    
    
    尺斤法基本沿用了中华民国的市用制。个别单位有所变动,面积单位增加了弓和天,1弓 等于25平方尺;1天等于10亩;主单位亩等于9000平方尺;重量单位的主单位1斤等于10两。
    
    
    日本帝国主义不断强化殖民地经济统治,加紧对东北地区工矿企业的掠夺,采取了一系 列强制性措施。在计量方面,于1935年7月,伪满洲国颁布了《计量法》。对度量衡以外的时 间、力、温度、热量、密度、电流、电量、光度、照度、光束、频率等计量单位规定了名称 、代号和使用方法。这一时期黑龙江地区强制推行了米突法和尺斤法。1936年2月1日,哈尔 滨特别市公署实业科通令实行新度量衡。其它杂制受到限制,度量衡单位制趋于统一。但是 在边境和偏僻地区,仍使用其它旧杂制计量器具,如营造尺、俄尺、俄秤(1俄尺等于0.71 12米,1普特等于16.380公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