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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市制与公制

  抗日战争胜利后,为了划一度量衡和搞好土地改革,解决丈量土地的标准问题,东 北行 政委员会于1947年12月30日发布了《划一度量衡和丈量土地标准的命令》,规定长度以市尺 为主单位,容量以市升为主单位,重量以市斤为主单位,地亩面积以垧为主单位。度量衡单 位中的市尺、市升、市斤与国际公制的换算关系是:3市尺等于1公尺;2市斤等于1公斤;1市 升等于1公升;1垧等于1公顷,并一律采用十进位计算关系。计算土地面积沿用群众习惯使用 的丈量方法——大亩制,1亩等于10分(360平方弓或9000平方市尺),1垧等于10市亩。同时 ,决定废除中亩和小亩的丈量标准。
    
    从1947年到建国初期,黑龙江地区各市、县在土地改革工作和商品交易中,基本是以《 划一度量衡和丈量土地标准》为统一的度量衡制度。各市、县都以布告形式将《划一度量衡 和丈量土地标准》公布于众。1948年10月16日,牡丹江市政府发布公告,规定牡丹江地区的 度量衡标准按照东北行政委员会通令精神执行,并下发了由市长边伯明签署的《牡丹江市度 量衡暂行检定办法》。要求各种秤、尺、斗、担、提及测量液体之各种密度计等必须经过政 府按划一标准检定后方准使用,原有之旧提一律禁止使用,应使用牡丹江衡器工厂新制提, 使牡丹江地区的度量衡单位制基本划一起来。由于各市、县政府部门的宣传贯彻措施得力, 市制在全省实行,土地改革中顺利进行了土地丈量,商业领域使用了市制。1949年至1958年 ,黑龙江省在商业贸易领域普遍使用市制,在生产科学研究领域使用米制,其它旧杂制逐步 淘汰。
    1959年3月22日,国务院第86次全体会议原则上通过了《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统一我国计 量制度和进一步开展计量工作的报告》以及《统一公制计量单位中文名称方案》。1959年6月 25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统计量制度的命令》,确定国际公制 (即米制,简称公制)为我国的基本计量制度,在全国范围推广使用。同时规定:原来以国 际公制为基础所制定的市制,在我国人民日常生活中已经习惯通用,可以保留,市制原定16 两1斤,折算麻烦,应当一律改为10两1斤。中医处方用药,为了防止计算差错,可以继续使 用原有计量单位,不予改革。在我国使用的英制,除了因为特殊需要,可以继续使用外,应 当一律改用公制。海里(浬)因为是国际间广泛通用的计算海程单位,可以继续使用。还规 定:凡是采用公制的,都应当按照《统一公制计量单位中文名称方案》逐步采用统一的公制 计量单位中文名称。继续沿用市制的,计量单位名称不变。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统一计量制度的命令》,1959年黑龙江省计量管理处对省内使用计 量单位的状况进行了一次调查:旧杂制基本不存在,英制只是在少数部门使用;农村和城市 人民的日常交换,主要使用以国际公制为基础制定的市制;交通运输、科研机构、金融、地 质及新建的大中型企业都已使用公制;建国前的企业,经过技术改造,也基本上以国际公制 代替了沿用的英制和其它旧杂制,只有少数企业为解决英制设备的维修零配件,还生产着少 量英制产品零配件;商业部门虽然采用了公制计量单位,但中文名称不统一,有的报表、商 标标签上仍沿用“公尺”、“公分”等旧的计量单位名称,个别的还使用英制计量单位。
    从1960年至1962年黑龙江省根据国务院《关于统一计量制度的命令》的要求,积极推行 公制、保留市制、限制英制、淘汰旧杂制。针对集市贸易开放,秤支缺乏,旧杂制秤又有出 现的情况,有关部门组织生产新制秤供应市场,并加强了管理,保证了计量制度的统一。鉴 于一些公文、报纸、杂志和商标上仍沿用旧计量单位名称,给工作学习带来很大不便,省人 民委员会要求新闻出版和有关部门,杜绝不合乎规定的旧计量单位名称出现。1962年12月, 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颁发了《黑龙江省计量管理暂行办法(草案)》,进一步要求坚持实行 国际公制,以国际公制为基础所制定的市制予以保留,英制除特殊需要者外,应限期改革, 旧杂制加以淘汰。1963年至1965年各级标准计量部门在贯彻《黑龙江省计量管理暂行办法( 草案)》方面做了许多艰苦的工作,使执行国际公制的工作取行了成效。“文化大革命”开 始后,推行国际公制的工作受到了干扰。
    随着社会主义建设和医药卫生事业的发展,1974年国家决定着手改革中医处方用药计量 单位,要求各地对中医处方用药计量单位的情况进行全面的调查。1977年,国务院下发了国 发(1977)37号文件,批转了国家标准计量局等单位《关于改革中医处方用药计量单位的请 示报告》,规定中医处方用药计量单位从1979年1月1日起,一律采用米制计量单位。为了贯 彻国务院的通知精神,做好中医处方用药计量单位的改革工作,1978年12月5日,黑龙江省革 命委员会以龙革(1978)214号文下发了《关于改革中医处方用药计量单位的通知》,制定出 了新的中医处方用药计量单位使用规定。要求从1979年1月1日起,全省新出版的或修订再版 的中医药书刊、药典、规范、教材和中医处方用药计量单位,一律采用米制计量单位,原来 沿用的以16两为1斤的旧制和市制计量单位一律废止;现在使用的以10两为1斤的戥子,经标 准计量管理部门检定,可以更换为米制计量单位。但必须把市制计量单位字样涂掉,打印上 米制计量单位字样,否则不准使用。在这次改革中,黑龙江省标准计量管理局编制印发了中 医处方用药计量单位改革工作学习手册10万册,中药价格表3万份,举办了中医、药剂员、会 计、保管员学习班,并组织生产新戥子秤5000余支。对原使用的5万支旧戥子秤由省统一刻制 钢印,在旧戥子秤上打印上米制单位的秤量字样,既为国家节约了大量金属材料和改制经费 ,又保证了中医处方用药计量单位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到1979年10月,全省医药单位的中 药调拨、销售、计价、盘存以及医院和畜牧兽医站对中药的开方、计价、投药、库存保管等 环节的计量单位全部改为米制。制药、教学、出版等单位也都按要求进行了改革,从而结束 了省内长期以来中医处方用药计量单位不统一的历史。
    从国务院发布《关于统一计量制度的命令》,到1979年中医处方用药计量单位改革的结 束,公制在黑龙江省各行业中得到了广泛的推行及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