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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省建标准器具

  黑龙江地区有关计量标准器具的建立和使用情况,根据文字记载可追溯到清朝。 1648年 (清顺治五年)朝廷颁定斛式,由户部标定斛样,照式造成,发给座粮厅收粮。又令工部造 铁斛二具,一存户部,一存总督仓场。再造木斛12具,颁发各省做为标准,其中也包括黑龙 江省。1704年(清康熙四十三年),朝廷议定斛式,并铸铁斗铁升各30具,发盛京、户部、 顺天府五城仓场总漕、直隶各省巡抚,令转发奉天府、宁古塔、黑龙江等处及各该省布政司 、粮道、府、州、县仓官,一体通行。由于黑龙江地区未设度量衡机构,这些标准器具由官 府直接保管,并以此标准每年定期对使用的量器进行检定。1908年清朝廷制定了《推行划一 度量权衡制度暂行章程四十条》,对建立各级标准器具作出规定:“制造原器为划一全国度 量权衡之本。拟造最精之营造尺一具及斗斛,砝码各一份为正原器,归本部恒久保藏,以昭 信守”。“照原器大小式样,造成副原器两副,其一代正原器之用,其一归度支部保藏,以 备随时考校之用。照副原器大小式样造成地方原器,颁发各直省,为检定各种度量权衡之标 准。并造各种检定器具,由各省……所设之度量权衡局颁发各地方官及各商会为检查度量权 衡之用。”同时还规定,在新的度量衡标准器具制成之前,各省可选择省内通用的度量衡器 具各一种,作为统一全省度量衡之标准器。当时的黑龙江行省没有收到清朝廷下发的标准器 。但吉林省所辖今属黑龙江地区内的七府、一州、二厅、八县(见表1—2)执行了吉林行省 规定,把当时通用的旧器裁尺、市尺、苏秤、市平做为临时度量衡标准器。
    中华民国时期,黑龙江省按照中央政府划一度量衡的规定,首先决定划一量器。因当时 黑龙江省没有国民政府农商部颁发的营造尺、库平两等标准器具,省实业厅根据省内通行的 旧量器,对斗、升的规格、尺寸用料作出了规定,由省权度局设厂制造专卖,做为划一量器 标准器具。1929年2月16日,国民政府公布的《度量衡法》中规定:工商部依原器制造副原器 ,分存国民政府各院、部、会,各省政府及各特别市政府。国民政府发给黑龙江省的度量衡 标准器具统一编号为71号,由建设厅派员领回,作为统一全省量值的标准器具,由省建设厅 保管,直到日本侵占黑龙江省,这些标准器具一直未用。
    
    东北沦陷时期,伪满权度局(权度检定所)在哈尔滨、齐齐哈尔等地设立了权度分局( 所)。但计量标准器具统一由设在长春的伪权度局保存,标准器具分为度量衡器具等类,均 由日本制造。黑龙江地区使用的度量衡器具由伪权度局派人定期检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初期,黑龙江地区由于未设省级计量机构,故未建立省级计量标准 器具。1956年哈尔滨市度量衡检定所改由省商业厅直接领导后,该所建立的标准米尺、标准 砝码等计量标准器具,对保证黑龙江地区部分市、县度量衡量值统一起到了一定作用。
    1957年,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计量管理处成立后,根据省人民委员会的指示和经济建设 的需要,立即着手建立全省公用计量标准器具。当时的做法是:集中财力,进口一批国内不 能生产的具有世界先进水平的计量标准器具;从国营大中型企业中无偿调入一批闲置不用的 计量标准仪器;把分散在各单位的设备调给省计量管理处,进行配套后做为省级临时计量标 准器。省计量管理处先后从哈尔滨电表仪器厂、哈尔滨量具刃具厂无偿调来苏联进口的大型 投影仪、高精度的电位差计等设备,又从松江电机厂等单位借来测力计,经过配套,开展了 部分量值传递和测试工作。与此同时,省人民委员会在财力上也给予了支持,先后拨款30多 万元增设了计量标准器具。1960年省标准计量局的计量检定测试楼落成后,全省已初步建立 了长度、温度、力学、电学、时间频率5类,端度、角度、平面、线纹、高温、中温、压力、 质量、测力、硬度、密度、电动势、电阻、时间等14项全省公用计量标准器具,初步保证了 全省经济建设中量值传递工作的需要。
    1962年,在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支持和标准计量部门努力下,省又增建了10种计量标准 器具:一等标准有铂铑-铂热电偶、标准温度计、铂电阻温度计、活塞压力计;二等标准有 铂电阻温度计、贝克曼温度计、活塞压力计,布氏硬度块、洛氏硬度块、维氏硬度块。1963 年以后,根据国民经济的发展需要,又陆续建立了一些全省公用计量标准器具。到1965年底 ,共建立了5类20项45种全省公用计量标准器具。
    
    
    “文化大革命”期间,计量标准器具的建立和量值传递工作一度停止,使计量器具量值 出现混乱。1969年12月成立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计量管理处。从1970年起,开始恢复部分量 值传递工作。1976年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后,计量工作得到各级政府的重视。1978年成 立黑龙江省标准计量管理局,并建立了省计量检定测试所。在原已建立的计量标准器具的基 础上,根据黑龙江省经济发展的需要,又增设了一部分标准器具,为经济建设和科学研究提 供了计量保证。
    1979年,根据国家计量总局的部署,进行“计量五查”,即查计量基准器、标准器是否 符合技术要求,精度是否准确可靠,配套仪器设备是否符合要求,技术档案是否齐全;查量 值传递是否按周期进行,是否认真执行了检定规程;查检定人员的技术水平是否符合要求; 查实验室的各项制度执行情况和清洁卫生;查完成检定、修理任务的情况。省计量检定测试 所对已建立的计量标准器具认真进行了检查整顿。通过整顿,有81种全省公用计量标准器具 达到了国家规定的要求。其中长度10种,力学35种,热工13种,电学8种,声学3种,放射性 1种,时间频率3种,无线电6种,光学2种。进入80年代,黑龙江省标准计量管理局认真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管理条例(试行)》,加快了建立计量标准器具的步伐,到1985年底 ,已建立全省公用计量标准器具10类43项109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