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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市(地)建标准器具

  中华民国时期,1930年国民政府度量衡局在划一全国度量衡中,发给黑龙江地方标 准器 具52套,其中省级标准器具编号为71,地方标准器具由1812号至1852号,2022号至2030号及 2032号。地方标准器每套5种,包括标准制铜尺,市用制铜尺,标准市用合制铜升,标准制铜 砝码,市用制铜砝码,其规格与表1—18所示相同。地方标准器由省建设厅领回后分送各地。 东北沦陷时期,各市伪权度分局(所)只设立准确度较低的度量衡标准器具,负责对农贸市 场度量衡器具的检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初期,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等市相继建立了度量衡检定所, 其标准器具主要是长度和衡器标准。其中哈尔滨市建立的长度标准器具是伪满时期遗留下来 的30米钢卷尺改制的标准米尺,质量标准是用伪满时期的铜增铊作为标准砝码。牡丹江市建 立的标准器具有4等大砝码、标准增铊、定铊,30公斤至2克的天平等。
    1957年至1959年,各市(地)计量机构根据本地区经济建设的需要,除建立了度量衡标 准器具外,还建立了压力、电流、电压等标准器具。使计量工作由商贸领域逐渐向工业扩展 ,由长度、力学计量向电学计量扩展。
    1960年至1965年,市(地)标准计量工作得到加强。在抓紧筹建全省量值传递网的同时 ,市(地)建立的计量标准器具项目有了增加。1964年市(地)级标准计量部门建立了长度 类的端度、线纹;热学类的中温;力学类的质量、压力;电学类的电阻,电动势等计量标准 器具。
    “文化大革命”期间,各市(地)计量标准器具建立和量值传递工作一度被迫停止,使 用中的计量器具失准严重。从1970年开始,恢复了部分量值传递工作。
    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后,国民经济逐步恢复,计量工作也得到了加强。1978年恢复 各级标准计量管理机构后,市(地)计量标准器具建立工作加快。除了原建的长度、热工、 力学、电学等类标准器具恢复使用外,还建立了无线电、化学、时间频率等计量标准器具, 检定项目有所增加。1979年在国家开展的计量“五查”整顿工作中,市(地)社会公用计量 标准器具共有156种通过了整顿验收,达到了要求。到1985年,市(地)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 具种类已达26项73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