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县建标准器具
清末,黑龙江地区各县度量衡事务一般由官府商会管理,主要是用官府商会的度量 衡标
准器具对商贸市场上使用的度量衡器进行检定。中华民国时期,国民政府度量衡局制发了地
方度量衡标准器具,黑龙江地区多数县按国民政府要求,领取了标准器,但未使用。东北沦
陷时期,度量衡的检定统一由哈尔滨、齐齐哈尔伪权度分局(所)和牡丹江支局(所)办理
,各县未建度量衡标准器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初期,黑龙江地区各县仍未设计量标准器具。1957年7月27日,全省
只有爱辉县和绥化县成立了计量检定所,由于条件所限,只建立了三等和四等标准砝码。
1961年以后,全省除个别县以外,相继建立了标准计量机构,计量标准器具也随之建立
起来。多数县除建立衡器标准器具外,还建立了端度和压力标准器具。因不具备条件不能传
值的项目,统一由市(地)计量机构负责。
1978年,黑龙江省建立健全了各级标准计量管理机构,全省各县普遍建立了计量检定所
。在各级人民政府的支持和标准计量部门的努力下,计量标准器具逐年增加,保证了经济建
设的一般需要。到1985年,全省大部分县(市)级计量技术机构都配备有五等量块、竹木尺
检定器、米尺、平晶、标准砝码、标准血压计、活塞压力计、标准量提等标准器。部分县还
建有电流、电压、功率、“三表”(即:电流表、电压表、功率表)检定装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