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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检定印、证

  一、检定印
    检定印是证明计量器具经过检定合格,在计量器具上加盖的印记。
    中华民国时期,1928年黑龙江省权度局在划一量器章程施行细则中规定:凡量器由权度 局直接发给者,烙权度局“量”、“升”字第几号;由外县颁发者,烙其县“量”、“升” 字第几号。当时的量器检定都是照此办理。1930年,国民政府实业部度量衡局依据《度量衡 法》制定了《度量衡器具盖印规则》和《各省区外加注音符号分配表》。规定各省度量衡检 定用印统一由国民政府实业部度量衡局制发。检定印分錾印、烙印两种。錾印分大、中、小 三种式样,大号为4平方毫米,中号为3平方毫米,小号为2平方毫米。烙印分两种样式,大号 为12平方毫米,小号为6平方毫米。全国各级度量衡机构通用的合格印是“同”字。各省于“ 同”字外,加錾注音符号,以示区别。黑龙江省的符号为“W0003001”。检定印加盖位置: 度器, 最末分度线处;量器,全量名称右上方,离边缘约2厘米处;杆秤,支点的一边及秤铊上面; 台秤,杆的末端表记秤量处及增铊上面;天平,横梁上表记秤量处;砝码,上面或底面的右 上方。加盖年号图印位置,木量器、粗砝码,盖在“同”字下;普通杆秤盖在“同”字旁边 。这些规定,由于日本侵占东北,没能在黑龙江地区全部实行。
    东北沦陷时期,伪《度量衡法》中规定:检定印型式和种类分为錾印、烙印、压印、折 付印及腐蚀印.直径为1.5毫米、2毫米、4毫米、6毫米、12毫米、24毫米。样式如下:
    
    对瓦斯表、水量表、汽油表检定后,除盖检定印外,还要加盖表示有效期限的印记。样 式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自1950年开始哈尔滨度量衡检定所的检定印标志为“哈”字, 直径为3.5毫米。
    1956年10月4日,国家计量局发出《关于一九五七年检定印统一规格和制造问题的通知》 。要求1957年各地度量衡检定机关使用的检定印,一律按照国家计量局拟定的图案样式,由 省、自治区、直辖市度量衡主管部门制发,所属检定机关使用。检定合格印制成圆形式样, 直径分2、3、4、6、9毫米5种。加盖检定印的位置根据不同的器具确定。并规定了各省、市 、自治区检定印代号,黑龙江省检定印代号为09,图案样式如下:
    
    1964年7月9日,国家科委计量局以(64)委量于字第70号文下发了《关于检定印的制造 、保管与使用的规定》。统一以拉丁字母为地区代号,黑龙江省代号为“Y”。图案如下:
    
    上方第一位阿拉伯数字为公历年份末尾数,“5”表示“1965”,拉丁字母为地区代号。 图下方的阿拉伯字数为计量机关代号。检定合格印分为錾印(阳文)、烙印(阳文)、喷印 (阴文)。根据国家科委计量局的规定,黑龙江省标准计量局编制了各市(地)县的代号, 并统一制做了钳封印,漆封印和凿印下发执行。
    “文化大革命”中检定印的刻制、使用工作一度停止。1971年成立省革命委员会计量管 理处,由省计量管理处重新编制了各地检定代号,并由省统一制做检定印,发到各市(地) 、县执行。检定印的图案按照1964年的式样。1978年成立黑龙江省标准计量管理局后,检定 印图案有所改变。图案如下:
    
    图内上方拉丁字母为黑龙江省代号,阿拉伯数字为市、县计量检定机关代号,图内下方 阿拉伯数字为年号。
    1978年到1985年,检定印图案一直如此式样,只是年号一年改一次,由省标准计量局统 一刻制,发往各地执行。
    
    
    二、检定证书
    检定证书是证明计量器具经过检定合格的文件。
    1930年11月,国民政府公布的《公用民用度量衡器具检定方法》中规定:检定度量衡器 具时,应添列检定情形及其结果,制成检定表格,分别记载,并由经手检定人员签名盖章。 检定合格的度量衡器具,应填写检定表格,通知送请检定者领回。不合格者,应将不合格点 ,详细注明在另一检定表格内,通知送请检定者修理。国民政府实业部制定的度量衡标准器 检定证书规格为285×190mm,记录内容有:度量衡器具的原长、形状、法定公差、检定时温 度、实差、实长等项。证书有实业部长孔祥熙印鉴,证书封面印有中华民国国旗。东北沦陷 时期,要求送检计量器具者填写《检定呈请书》,经检定合格后主要是加盖检定印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国家对检定证书未做统一规定,但在有的检定规程中对检定 证书的格式做了规定。随着计量管理工作的加强,检定证书格式逐渐统一。1964年7月9日, 国家科委计量局制发了《关于检定证书的印制与填发的规定》,对检定证书的印制与填发做 了统一规定:检定证书适用于经计量机关检定合格,并且在检定规程中规定要发给证书的计 量器具。经检定不合格或无需证明等级或技术规定的计量器具,一律发给检定结果通知书。 检定证书和检定结果通知书封面上的编号,由检定机关自行规定,背面填写检定结果,其格 式按照计量器具检定规程中的规定印制。检定证书和检定结果通知书,除检定员签字外,必 须有核验人员和主管人员(科室负责人)的签字和盖章,加盖计量机关的检定专用章以后, 方能生效。检定证书可以根据检定内容的需要增加副页。但需编写页号,并在副页的左上角 注明检定证书的编号,在检定证书的结尾处注明原始检定记录的编号。根据以上规定和格式 ,黑龙江省各级标准计量局根据需要,分别印制了计量器具《检定证书》和《检定结果通知 书》,长期使用,到1985年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