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器具生产
计量器具是一种特殊产品。清朝时期,计量器具的生产有严格的规定。1648年(清 顺治
五年)朝廷“颁定斛式,令工部造铁斛”,并制定了惩处办法。规定“收支钱粮之官吏,倘
将自己保管之部颁权度私自改铸,应受笞刑一百。其因行使私铸权量而得利益者,按坐赃论
罪。代铸之工匠亦应受笞刑八十。监督官吏若知情不举,与犯者同罪,但死罪减一等。”“
私用未经官府校勘烙印之度量衡,虽大小轻重与法定制度相等,亦受笞刑四十”。①(①吴
承洛:《中国度量衡史》,商务印书馆,1937年版278—279页。)1908年(清光绪三十四年
),朝廷颁发《推行划一度量权衡制度暂行章程四十条》,规定“凡官民所用度量权衡之器
均由工部设厂制造专卖”。当时,黑龙江地区所使用的度量衡标准器具是由朝廷颁发的,朝
廷也未在黑龙江地区设制造官民用度量衡器生产厂。因此民间也有制造尺、斗、秤等店铺,
产量不大,多则百余件,少则几十件,主要是满足城乡交易和人民生活需要。
中华民国时期,量器由黑龙江省权度局设厂制造专卖。其它所需器具仍由个体店铺制造
。东北沦陷时期,日本帝国主义为了加强对东北地区的垄断,在计量器具的生产方面实行了
严格控制。这一时期度量衡器具产品基本上都由日本生产,然后运来东北,统由伪“满洲计
器股份有限公司”(后改为计器株式会社)经营。黑龙江地区的计量器具经营则由该公司哈
尔滨支店,齐齐哈尔、牡丹江营业处负责,私办衡器店铺一律取缔。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后,黑龙江省的计量器具生产得到了很大发展。第一个五年计划
期间,国家在黑龙江省新建和改建了一批国营工业企业,其中包括一些计量器具生产厂。如
1955年建立了哈尔滨量具刃具厂、1956年建立了哈尔滨电表仪器厂等。产品有:通用量具、
标准量具和精密仪器仪表。除此之外,还建立了一批地方国营企业,如哈尔滨衡器厂、龙江
仪表厂等。1960年以后,随着标准计量事业的发展,省和市标准计量部门先后建立了计量实
验工厂,进行计量标准器具和其它计量器具的生产和修理。“文化大革命”中,计量器具的
生产遭到干扰和破坏,能坚持生产的企业,其产品质量和数量都有不同程度的降低。中国共
产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省内计量器具生产发展速度加快,生产企业增加,产品质量提
高。1985年全省共有计量器具生产厂家130多个,产品规格达1100多种,为经济发展提供了计
量检测仪器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