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管理法规
1908年(清光绪三十四年)清朝廷制定并颁发了《推行划一度量权衡制度暂行章程 四十
条》。规定了清末时期的度量衡单位制,划一度量衡的步骤及管理办法等,但黑龙江地区未
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中华民国时期,1915年北洋政府制定颁布了《权度法》,对权度原器
和制度及推行统一权度工作做出了规定。据此,黑龙江省制定了《黑龙江省划一量器暂行章
程》,1928年11月由黑龙江省实业厅呈报省长常荫槐批准实施。同时还制定了实施细则。此
外,还对量器的制造、销售、使用、检验、管理等做出了具体规定。1934年1月25日,伪满洲
国公布了《度量衡法》,共有三十八条。规定了伪满时期的度量衡单位制为“米突法”和“
尺斤法”,并对官民用度量衡器具的管理提出了具体措施。1935年7月30日,又颁布了《计量
法》,规定了度量衡单位制以外的时间、力、压力、温度、密度等计量单位及管理办法。这
一时期,黑龙江地区的计量管理受日本帝国主义控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先后颁布了一系列计量法律、法规和规章。1959年6月25日国务
院颁布了《关于统一计量制度的命令》,这是新中国颁布的第一个计量工作法令。《命令》
确定米制为中国的基本计量制度。同时公布了《统一公制(即米制)计量单位中文名称方案
》,改16两1斤为10两1斤;规定迅速建立和健全各种计量基准、各级计量标准以及各地区、
各部门、各企业的计量机构。为贯彻《命令》,1962年12月15日经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批准
,颁发了《黑龙江省计量管理暂行办法》,对计量制度、计量工作的方针、任务和管理范围
、计量器具的检定、计量标准的建立和量值传递等都做了具体的规定,指出管理工作是保证
计量器具一致、准确和正确使用的重要手段。
“文化大革命”中,计量管理工作受到冲击,规章制度被废除,计量器具失准、失修,
致使产品质量下降,经济损失严重。
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后,为加强计量管理,国务院在1977年5月27日颁布了《中华人
民共和国计量管理条例(试行)》,对计量制度、计量基准器、标准器的建立和量值传递、
计量器具的管理、计量机构及其职能等都有明确的规定。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管理
条例》,1979年8月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颁布了《黑龙江省计量管理办法》。《办法》规定:
省、地、市、县标准计量管理机构,是同级革命委员会主管计量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贯彻
国家计量法令,执行计量管理,建立计量标准器,组织量值传递和测试工作;各有关部门和
企业、事业单位,应根据生产和科研需要,设计量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系统、本单位的计
量工作;各单位必须贯彻执行国家的基本计量制度——米制,在全国统一规划下,逐步推行
国际单位制。为强化对计量器具的管理,1982年3月17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又颁发了《黑龙
江省计量器具管理细则(试行)》,对制造、修理、销售、进口和使用计量器具做出了具体
规定,同时规定了奖惩办法。
1984年2月27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规定我国的
计量单位一律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据此,于1984年8月16日黑龙江省人民
政府制定了贯彻《命令》的具体措施和实施计划。
1985年9月6日经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
民共和国计量法》。《计量法》是中国计量事业的基本法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建立计量基准器具、计量标准器具、进行计量检定、制造、修理、销售、使用计量器具必须
遵守本法,由各级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计量监督管理。从此,黑龙江省的计量监督管理工作走
上了法制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