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制造、修理、销售计量器具的管理
1908年(清光绪三十四年)清朝廷颁发了《推行划一度量权衡制度暂行章程四十条 》,
对制造、修理、销售度量衡器具做了规定。凡官民所用度量权衡器具,均由农工商部制造专
卖。但是黑龙江地区民间使用的度量衡器具仍大部分由个体店铺制造销售,且管理很不严格
。
中华民国时期,黑龙江地区根据北洋政府《权度法》和国民政府《度量衡法》的有关规
定,对量器等器具由省权度局设厂招工制造,定价专卖,私家制造者一律禁止,违者处以5元
以上50元以下罚金。
东北沦陷时期,伪《度量衡法》及《计量法》中规定:度量衡器具制造、修理、销售和
输入,须经实业部大臣许可方能营业。对度量衡的制造许可期为20年,修理或贩卖许可期为
5年,不具备伪实业部所规定条件的不得制造或销售。对销售度量衡器具店铺的管理,伪权度
局规定:凡经营销售业务的商人要兼营杆秤的秤钮、盘绳、钩绳及锤绳的修理,为开展修理
须备秤架及10—20公斤砝码;凡销售的度量衡器具一律为检定合格的产品,销售度量衡器具
和计量器具价格统一由伪实业部制定;对违反规定而销售者制定了处以有期徒刑和罚金的具
体办法。
1945年以后,黑龙江地区各级政府根据经济发展中对度量衡器具需要量的增加,对制造
、修理、销售的管理逐步放宽,允许部分国营及公私合营企业和商店制造、修理、经营度量
衡器具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后,1957年,随着各级计量机构的建立和不断加强,对制造、修理
和销售计量器具的管理措施日趋完善。1962年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颁布《黑龙江省计量管理
暂行办法(草案)》,其中规定:凡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或个人,须向当地计量机关
申请登记,未经计量机关同意工商部门不予批准。如赴外地进行制造和修理,必须事先报请
当地计量机关同意,并向所赴地区的计量机关登记批准。对制造、修理、销售明令禁止的计
量器具者,计量机关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没收或罚款。情节严重者,交由司法
机关处理。销售的计量器具,在出售前已超过检定周期的,应由销售单位向当地计量机关提
出申请重检,经检定合格方准出售。计量器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严禁出厂、销售和使用:
无检定合格证书或检定合格印者;经检定已失准或已超过检定周期者;国家已明令禁止使用
者。各级计量部门为了确保计量器具产品的质量,采取了产品出厂前由计量部门驻厂检定或
由计量部门委托检定的办法,检定合格的产品加盖合格印章方能出厂销售。60年代初,省标
准计量局对哈尔滨量具刃具厂、哈尔滨电表仪器厂生产的计量器具进行了委托检定,对哈尔
滨市卫民电器厂等生产的互感器进行了驻厂检定,保证了产品质量。1964年1月18日,省标准
计量局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对计量器具的制造、修理加强管理的通知》,
要求加强市场管理,对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和个人进行清理及严格执行国家检定。哈
尔滨市标准计量局、齐齐哈尔市标准计量局等对本地生产的计量器具都采取了驻厂执行国家
检定的办法,对制造计量器具的企业加强了管理。
“文化大革命”中,计量管理工作严重削弱。一些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忽视产品
质量,致使大量质量低劣,量值失准的计量器具流入社会。一些企业因使用不合格计量检测
仪器,使产品达不到质量标准,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文化大革命”结束后,黑龙江省革
命委员会于1979年颁布了《黑龙江省计量管理办法》,对制造、修理和销售计量器具制定了
严格的管理措施。凡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和个人,须经当地计量管理部门审核,经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才能营业,其产品必须符合我国的计量单位制,并按技术标准生
产,实行严格的国家检定,不合格的产品不准出厂。同年,齐齐哈尔市标准计量局会同工商
部门组织检查工作小组,深入到22个计量器具生产厂进行了调查,对不具备生产条件,产品
质量低劣的11个生产厂令其停止生产。为把好产品质量关,又派出人员到齐齐哈尔仪表厂、
衡器厂、玻璃一厂等5个企业进行驻厂检定。1979年以后,各生产、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其
检测设备和检定人员,均由当地计量管理部门进行了考核和审查。对其生产、修理的计量器
具执行了计量检定制度,保证了产品质量。对进口的计量器具,省标准计量管理局组织有关
单位进行了检验,保证了进口计量器具产品质量。
为了加强对标准计量系统内制造、修理和销售计量器具的管理,T980年省标准计量管理
局设立了黑龙江省计量物资供应站,负责高精度计量标准仪器及其配件的采购、供应和经营
。另外,还负责组织全省各地计量实验工厂的生产计划、材料供应、产品分配和销售等项工
作。
1982年3月,省标准计量管理局根据《黑龙江省计量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又制定了《
黑龙江省计量器具管理细则》。规定: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和个人,要经当地计量管
理部门审核同意,才可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企业登记。采购和销售的计量器具,必须有计量
管理部门统一规定的检定合格证。任何个人不准私自经营计量器具和零配件,否则严肃处理
。对进口的计量器具,由订货单位向计量管理部门申请检验合格后,方准销售和使用。检验
不合格的,由省计量管理部门出据,通过商检部门向外商提出索赔。1982年至1985年,各制
造、修理和经销计量器具的企业和个人遵照国家颁布的计量管理法规,接受标准计量部门的
监督管理,从产品质量和进货渠道上把好关,使制造、修理和销售的计量器具在质量上得到
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