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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使用中的计量器具管理

  1908年(光绪三十四年),清朝廷针对度量衡使用的混乱状况,推行划一事宜,并 对使 用的度量衡器具做出规定:凡官民从前所用之度量衡器具有与营造尺,漕斛、库平两相差出 入之旧器,依照《推行划一度量权衡制度暂行章程四十条》中第十三条、第十六条所规定之 年限届满一律禁止使用。黑龙江地区在推行划一度量衡事务中,较其他省、市进度迟缓。直 到1911年清朝廷灭亡时,也没有制定出具体的推行划一措施。使用中的度量衡器具处于混乱 状况。
    中华民国建立初期,北洋政府对使用的度量衡器具没有制定管理办法,黑龙江地区也没 有制定具体规定,因此各地常因斗、秤量值不一而发生纠纷。1917年3月绥化所属绥楞(今绥 棱县)四乡农民群起反对采用大斗收购粟米,经县署请示省长公署,决定在“权度法未施行 以前,仍仿照绥化办理,将市面通用之斗一律校准规复旧斗,由征收局编号烙印作为官斗, 每斗容粟米四十斤零九两”。①(①《关于考校度量衡事项》,黑龙江省档案馆档案,全宗 号62卷宗号307。)
    1928年,黑龙江省在《划一量器暂行章程》中,对使用的量器规定:“凡商民户如有刮 薄斗里或加垫斗梁及四边,希图增减容量者,初犯罚大洋十元,再犯者加倍。其变更斗概者 亦同。”同时规定:“划一量器暂行章程实行后,每年按春秋两季由局县派员实地校验,以 免推行日久发生参差不齐之弊,但有必要时得临时检查校验。”“量器由实行之日起,每届 三年即须领换新斗一次,以防斗质用久消磨,容量有增多或减少,但随时查得用斗确有消磨 而容量不准者即令购领新斗。”“此次划一量器定期实行后,各粮商如有借端抗违或查有使 用旧斗者,应由该管地方官处以五元以上十元以下之罚金。”①(①《拟在实业厅附设权度 局并划一斗制》,黑龙江省档案馆档案,全宗号62卷宗号2926。)
    东北沦陷时期,1933年伪满实业部派人对东北地区23个城镇使用的度量衡器具现状进行 了一次调查。其中包括黑龙江地区的齐齐哈尔、哈尔滨、海伦、宁安、一面坡、依兰、富锦 等市、县。被调查使用的度量衡器具有裁尺、大布尺、营造尺、升、斗、戥子秤、普通秤等 7类。调查结果表明,当时城镇使用的度量衡器具量值不一,使用混乱。
    
    据对哈尔滨市道里、道外两区及齐齐哈尔市的调查情况看,营造尺最大实量31.8厘米, 最小实量30.7厘米;钩秤及盘秤每斤最大实量544.2克,最小实量484.8克;量器升最大实 量为2.672升,最小实量为2.179升。
    
    
    
    伪满洲国对使用的度量衡器具和计量器具的管理由伪权度局(所)及伪权度分局(所) 实行。伪《度量衡法》和伪《计量法》规定:使用的度量衡器具及计量器具都要经过检定。 定期组织集合检查,由伪权度局(所)及各分局(所)发出布告,指定日期和地点,被检单 位携带各种度量衡器具及计量器具接受检查。检查的度量衡器具有木制量器、木制杆秤及通 用的器具。不参加集合检查的度量衡器具和计量器具:装设于土地或建筑物上的度量衡器具 ;水量表、瓦斯表、汽油表、面积计及检算器;精度高于万分之一或秤量不到10克的天平; 玻璃和陶磁制量器。对违反有关使用度量衡器和计量器具规定的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罚金 等处罚。具体规定如下:
    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000元以下罚金的是:1、故意用度量衡器具和计量器作弊或以不 正当方法使用者;2、使用无检定印证,已超过检定有效期或超过允许公差等,不按规定使用 计量器者;3、交易时超过实量的度量衡器具使用者。处以50元以下罚金的是:使用专用称量 一定物品的度量衡器具去称量其它物品者。处以25元以下罚金的是:1、使用检定不合格、超 过允许公差,主要部分毁损、磨灭、弯曲、腐蚀或检定印证、记号、其它标记分度不易识别 的度量衡器具,或将此类度量衡器具置于店铺、工厂及其它交易场所或营业者携带者。2、使 用有水平装置的度量衡器具而未定水平者。3、使用有调整标准点装置的度量衡器具而未经调 整标准点者。4、使用未满25升的量器称量20升以上谷类者。5、不届期送交度量衡器参加集 合检查者。除此之外,还采用询问、查封、扣押、取缔等方式管理使用的度量衡和计量器具 。这样管理,迫使商民不敢公开使用违反规定的度量衡及计量器具。黑龙江地区在沦陷的十 几年中,按“尺斤法”制造的度量衡器具流行。衡器统一为10两1斤,旧杂制度量衡器具的使 用受到限制,量值基本统一。
    1945年黑龙江地区从日本占领下获得解放以后,由于未建立专门度量衡管理机构,对使 用中的度量衡器具,有的市、县由商业部门代管,有的市、县由工商部门管理。其管理范围 主要是商贸领域中使用的度器、量器、衡器。每年组织人员定期集中检定,合格的允许使用 ,不合格的能修理的给予修理,不能修理的予以报废。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初期,哈尔滨市在工商局设立了度量衡检定所,负责哈尔滨市区及 邻县的度量衡器管理,除对使用中的度量衡器定期集中检定外,还经常组织人员到集市贸易 场所进行临时抽查,打击利用度量衡器克扣买主,谋取暴利的不法商贩,取缔和收缴旧杂制 度量衡器。1957年以后,由于各级计量管理机构的相继成立,全省对使用中计量器具的管理 开始得到加强。设专人管理使用中的计量器具,并开展了周期检定。但全省计量器具失准失 修情况仍很普遍。1958年搞“大跃进”运动,使刚刚成立不久的各级计量管理部门抽出大部 分人力去搞土仪器仪表,为大炼钢铁服务,放松了正常的计量管理,使用中的计量器具不按 周期进行检定,加剧了计量器具失准。1960年合江地区共检定了9051台(件)计量器具,不 合格的占50.7%;拜泉县检定各种衡器740台(件),失准的约占46.6%。为扭转这种局面, 黑龙江省标准计量局制定了管理措施,要求各种计量器具都要由标准计量部门或由其指定的 部门进行检定,以保证量值一致和准确。鉴于计量器具品种多、数量大、失准严重的情况, 在执行检定任务时,实行了分级负责的办法,除由各级标准计量部门进行周期检定以外,有 条件的的厂矿企业对其所使用的计量器具实行自行检定,严禁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1962年12月,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在《黑龙江省计量管理暂行办法(草案)》中对使用 的计量器具作出规定,厂矿企业使用的计量器具,由本单位根据规定的周期按时进行检定。 1963年3月,根据《黑龙江省计量管理暂行办法(草案)》的有关规定,制定了《黑龙江省应 受管理的计量器具种类目录》和《各种计量器具检定周期》。受管理的计量器具种类有:测 量线纹、端面长度用的计量器具(包括光学仪器);测量角度用的计量器具;测量平面、表 面粗糙度用的计量器具;测量面积用的计量器具;测量高温、中温、低温用的计量器具;测 量压力、真空用的计量器具;测量质量用的计量器具;测量材料力学性能用的计量器具;测 量硬度用的计量器具;测量速度、加速度、振动用的计量器具(包括转数等);测量电动势 、电阻、电感、电容、电流用的计量器具;测量时间频率用的计量器具;测量热量用的计量 器具;测量容量、气体、液体的流量、流速用的计量器具;测量气体、液体、固体成份用的 计量器具(包括密度、浓度、粘度、酸碱度、纯度、试剂、仪器分析等);测量磁强、磁通 、磁矩用的计量器具;测量无线电用的计量器具(包括高频电压电流功率、高频电感电容阻 抗、高频介质损耗及衰减、脉冲频谱、调制度、场强干扰等);测量声的计量器具(包括一 般声学、超声、水声等);测量光度、色度、镜片性能用的计量器具;测量放射性强度、放 射性剂量、中子通量用的计量器具。
    
    
    
    
    
    “文化大革命”中,计量管理被严重削弱,计量器具失准严重,尤其是商店使用的衡器 因调高零点,造成短斤少两。1979年哈尔滨市标准计量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有关部 门分两次对市属6个区食杂店、饭店、粮店等344个单位,830台衡器进行抽查。发现一些经营 性单位擅自将秤的零点调高,造成计量器具人为失准。第一次抽查的110个食杂商店,各种秤 488台,就有224台被调高零点,占46%;在南岗区抽查104台秤中,就有80台被调高零点,占 80%。针对使用中的计量器具管理松弛的问题,1979年5月30日国家商业部、全国供销合作总 社、工商行政管理局、轻工业部、国家计量总局联合发出《关于加强商业部门计量管理工作 的通知》。黑龙江省商业局、轻工局、第二轻工局、社队企业局、粮食局、供销合作社、工 商行政管理局、标准计量管理局于7月12日联合转发了这个通知,并结合黑龙江省的情况,提 出了加强管理的具体意见。要求对商业、供销、粮食、卫生、医药等部门使用、销售、库存 的各种计量器具,秤、提、尺、天平、容重器、仪器仪表(包括各种改制的自动秤、付油器 、液体自动流量售货器)等,由计量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检查;对城乡使用的计量器具, 要进行一次普查普定。对使用的计量器具,经检定不合格的,由计量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进 行校正修复,经过修理仍达不到国家检定规程要求的,应予以报废,严禁使用。计量管理部 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对集市贸易使用的计量器具要严格进行管理 ,加强检定工作。对检定不合格的要及时进行修理,发现使用旧杂制的计量器具要及时进行 收缴,在集市贸易场所要设置公平秤、公平尺、免费供群众使用。发现利用计量器具克扣群 众,营私舞弊,投机捣把等违法行为,应根据有关政策的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由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罚款或送交司法部门依法制裁。为尽快扭转商业、粮食、供销等部门 计量管理工作松弛的局面,各地标准计量管理局(科)会同有关部门组成检查组,对本地商 业、粮食、供销等部门使用的计量器具进行了认真检查。在检查中,对计量管理混乱,计量 器具失准严重,不正确使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了批评和教育,对情节严重的给予了严肃处 理。鸡西市有家商店在白酒提中灌蜡,每出售500克白酒,就少付25克,3个月中共克扣群众 125公斤白酒,价值230多元,该市标准计量管理部门对此给予了经济制裁。各地在认真检查 的基础上,帮助商、粮、供等单位健全了各种规章制度,收到了较好的效果,使用中计量器 具的合格率得到提高。
    1980年后,各地在1979年检查的基础上,继续抓紧抓好对使用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积 极为基层商店、粮店、饭店、供销社举办计量人员培训班,使其对所用的计量器具会正确使 用与妥善维护。
    1982年1月,黑龙江省商业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供销社、粮食局、标准计量管理局联合 转发了国家计量总局、商业部、粮食部、工商行政管理局、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春节前 开展度量衡检查评比活动的通知》。各地由标准计量管理部门牵头,组成了由商业、工商、 供销、粮食等部门参加的检查评比组。在春节前,深入到各商店、粮店、饭店、供销社、农 贸市场以及度量衡器具生产企业进行检查评比。同年3月,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为了加强对计量 器具的管理工作,颁布了《黑龙江省计量器具管理细则》。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使用违 反国家规定的计量单位制的计量器具。因特殊需要使用英制计量器具,须经省标准计量管理 局批准,使用中的计量器具必须实行周期检定。凡没有建立计量机构的单位,必须将各类计 量器具登记卡,报当地标准计量管理部门备案,由标准计量管理部门安排周期检定计划。使 用单位必须按计量管理部门的通知,按时送检或申请标准计量部门到现场检定。1984年4月, 全省开展了商品流通领域计量信得过活动。进一步加强了流通领域的计量管理,提高了社会 主义商业的信誉,维护了广大消费者的利益,也使广大营业人员提高了对计量工作重要意义 的认识。在开展计量信得过活动中,全省共评出哈尔滨秋林公司、哈尔滨市老都一处饭店、 哈尔滨市延爽食杂商店、齐齐哈尔市第五百货商店、牡丹江市爱民商场、虎林镇第一粮店、 佳木斯市红星日杂商店、集贤县第一百货商店、桦南县人民商店、双鸭山市第一百货商店、 鹤岗市新一副食品商店、鹤岗市胜利街综合商店、双城县第三粮店、双城县第一副食品商店 、北安市通北国营副食品商店、庆安县议价粮店、肇东县昌五供销社第一门市部、海伦县第 一百货商店、绥化市第二粮店、七台河市粮食局第十粮店、鸡西市梨树区第二粮店、黑河市 第三百货商店等22家计量信得过单位。1985年2月,黑龙江省标准计量局对这些单位给予了表 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