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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管理法规

  1962年12月国务院颁布《工农业产品和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管理办法》,对技术标准的范 围、性质和目的,制定和修订的原则、方法,审批颁布的程序及贯彻执行的要求等做出了明 确规定。1963年8月7日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通知,要求各级生产建设管理部门和各企业都必 须根据《办法》对标准化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本省的实际情况,提出了五点意见:( 1)依《办法》对照本部门和企业检查一下现有产品执行标准情况,定出实际标准规划和计划 。(2)企业的标准制定和修订均由企业提出,分别由主管上级厅局批准,报当地.标准部门 备案。(3)一切工矿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必须坚持按标准生产,不得随便改变和降低标准。 (4)各级计划委员会和标准计量管理部门对这项工作经常进行监督检查。(5)各单位应将 执行情况和问题随时报省计划委员会和省标准计量局。从《办法》颁布到“文化大革命”开 始前,黑龙江省的标准化管理都是按该《办法》执行的。“文化大革命”中,标准化法规被 束之高阁,标准化管理遭受严重破坏。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1979年7月国务院颁 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明确规定:(1)标准化是组织现代化生产的重要 手段,是科学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主义建设中推行标准化,是国家的一项重要技术 经济政策。没有标准化,就没有专业化,就没有高质量,高速度。(2)技术标准是从事生产 建设工作以及商品流通的一种共同技术依据。凡正式生产的工业产品、重要农产品、各类工 程建设、环境保护、安全和卫生条件,以及其他应当统一的技术要求,都必须制定标准,并 贯彻执行。(3)制定或修订标准,要充分考虑使用要求,密切结合自然条件,合理利用国家 资源,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标准化的发展规划和计划,要列入各级国民经 济规划、计划。制定标准需要进行的试验研究项目,应纳入各级有关的科研计划。(4)标准 一经批准发布,就是技术法规,各级生产、建设、科研、设计管理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 都必须严格贯彻执行,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更改或降低标准。对因违反标准造成不良后果,以 至造成重大事故者,要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批评、处分、经济制裁,直到追究法律责任 。(5)国家标准局和省、市、自治区标准局负责管理产品质量的监督和检验,统一组织和指 导有关专业检验机构开展监督检验工作。同年10月,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全文转发了《条例》 ,并以布告形式,印发到各大、中型企业和各市(地)、县人民政府及省直各部门。各市( 地)、县发放到每个工厂和农村张贴,要求广大职工认真学习,贯彻执行。省经济委员会和 省标准计量局组织宣讲团,深入到齐齐哈尔、牡丹江、七台河、勃利等11个市县及部分企业 ,召开了3次大型会议和10次座谈会,宣传《条例》并检查贯彻情况。全省共举办《条例》学 习班155次,参加学习的约1.5万人(次),印发宣传材料4.1万份,组织编写宣传稿件960 份。通过广泛宣传,为《条例》的深入贯彻打下了良好基础。
    1981年3月国家标准总局会同国家经济委员会、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联合颁布了《机电新 产品标准化审查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新产品设计必须认真贯彻各类技术标准;从编制新 产品设计任务书到设计、试制、鉴定的各个阶段,都必须充分考虑标准化的要求;各生产、 建设、科研、设计管理部门和企业要认真进行标准化审查。这个《办法》克服了新产品在设 计、研制中忽视通用化、系列化所造成的混乱现象;落实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 例》中关于新产品设计要充分考虑标准化要求,设计文件必须进行标准化审查,鉴定、定型 时必须有标准化管理部门参与标准化审查,新产品投产前必须制定出产品标准,否则不准批 量生产的规定。同年11月国家标准总局颁发了《工业企业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其具体规定了技术标准是企业标准体系的主体,是对生产对象、生产条件、生产方法以及包 装贮运等所作的规定;明确了工业企业标准化工作是企业管理的组成部分,是企业实现科学 管理的基础;还规定对生产、技术管理工作,运用标准化原理,制定相应的管理标准,如能 源消耗定额、设备保养、使用、维修规则、技术文件审核、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以及文明 生产的规定等,特别规定了企业可制定高于国家标准、部标准的产品质量标准,以及企业为 满足出口需要,可以直接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同时,还对企业标准的制定、修订 和贯彻执行,对企业标准化工作机构、人员及其职权等作了规定。1982年3月国家标准总局会 同国家经济委员会、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联合发布了《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确定了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应采取“认真研究、积极采用、区别对待”的方针。同 时还规定了采用的原则和方法。1984年3月国家标准局正式颁布了《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 ,明确提出采用国际标准是我国一项重要技术经济政策,对有关的方针、政策、方法、工作 程序和分工作出更明确的规定,以保证采用国际标准工作的顺利进行。同年12月国家标准局 会同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委员会、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对外贸易部联合颁发了《技 术引进和设备进口标准化审查管理办法(试行)》。明确规定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工作的全 过程,都应加强标准化审查;国际标准、我国国家标准和专业标准则是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 项目标准化审查的主要依据;还规定了负责进行标准化审查的权力机构、组织形式、审查内 容和权限等,为有效地引进技术装备提供了技术依据和实施办法。《办法》强调技术引进和 设备进口项目,要符合我国的技术经济法规和政策,符合我国设备品种规格的发展方向,采 用的标准要有利于改善我国的标准体系,引进的项目要有利于提高我国技术装备配套能力, 充分利用我国资源和节约能源。为贯彻上述办法,黑龙江省标准计量局1985年着手起草了《 黑龙江省采用国际标准管理细则》、《黑龙江省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标准化审查管理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