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管理分工
1962年11月,国务院颁布了《工农业产品和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管理办法》,根据《办法
》规定,从1964年至1978年,黑龙江省对企业标准的制定、修订、审批、编号发布实行了分
工管理。即跨行业的产品企业标准,由省标准计量局组织审批发布;省直企业主管部门所属
企业的产品企业标准,由主管局组织审批发布,报省标准计量局备案;市属企业产品企业标
准,由市标准计量局组织审批发布。
1979年国务院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后,黑龙江省标准计量管理局对
标准管理分工做了调整。在1980年2月25日发出的《关于我省企业标准代号编号的通知》中规
定,凡新制定的省管产品的企业标准,由企业主管局审批后,送省标准计量管理局统一编号
发布,未经统一编号、发布的企业标准无效;凡涉及两个局以上的同种产品的企业标准,由
省标准计量管理局或指定专业主管局组织审批,省标准计量管理局编号、发布;两个以上市
县生产的市、县管同种产品的企业标准,由省主管局审批后,送省标准计量管理局编号、发
布;凡新制定的市、县管产品的企业标准,由市、县专业局(科)审批后送市、县标准计量
局(科)统一编号、发布,并报省标准计量管理局备案,没有备案的企业标准,不能作为评
定优质产品的依据;各市县跨行业同种产品的企业标准,由市、县标准计量局(科)或指定
专业主管局(科)审批,市县标准计量局(科)编号、发布。
1984年5月10日,黑龙江省标准计量局发出《关于企业标准编号的通知》规定各县标准计
量局不再发布企业标准。从此,黑龙江省的企业标准由省、市(地)标准计量局和省直主管
厅局分工管理。
二、代号编号
1964年3月,根据国家统一标准代号、编号的规定,为便于管理,黑龙江省标准计量局制
定了《关于企业标准代号、编号的规定》。凡黑龙江省标准计量局组织审批颁发的企业标准
,以汉语拼音字母“HLJ”为分母表示“黑龙江”,以字母Q为分子表示企业标准。Q/HLJ即
为黑龙江省企业标准代号。省直厅(局)颁发的企业标准,以两个汉语拼音字母表示厅(局
)名称,如“NJ”代表农业械机厅、“LS”代表粮食厅等;以Q为分子表示企业标准。为了避
免与其他地区同行业的企业标准混淆,在企业标准代号前加“黑”字样。例如“黑Q/NJ”为
黑龙江省农业机械厅企业标准代号。各市标准计量局组织审批的企业标准,由以一个汉语拼
音字母为分母表示市的名称,以字母Q为分子表示企业标准,并在Q字前加汉字“黑”字样表
示为黑龙江省,例如“黑Q/H”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的企业标准代号。市属各主管局的企业
标准,在该市企业标准代号分母部分后加两个汉语拼音字母表示局的名称,如黑Q/HSY为黑
龙江省哈尔滨市商业局的企业标准代号。黑龙江省企业标准的编号,采用顺序号加年代号,
均用阿拉伯数字,中间加一横线分开。如黑Q/NJ103—64,代表黑龙江省农业机械厅第103号
企业标准,为1964年批准发布;地区指导性技术文件的代号,均应在企业标准代号分母部分
后加“Z”字,如黑Q/JXZ,代表黑龙江省机械工业厅颁发的指导性技术文件。其编号仍用顺
序号加年代号。如黑Q/JXZ100—64,书写方法与企业标准代号、编号相同。
1980年黑龙江省标准计量管理局为进一步加强企业标准管理,改变企业标准代号、编号
的混乱状况,对黑龙江省工农业产品企业标准的代号、编号、发布问题,作出了新的规定。
要求省及各市、县原有的企业标准,复查、修订后报送各级标准计量管理局(科)重新编号
,原企业标准代号、编号废止。1980年规定了黑龙江省企业标准代号、黑龙江省各市企业标
准代号。同年11月省标准计量管理局补充了大兴安岭企业标准代号为“黑Q/L”。黑龙江省
各县企业标准代号见表2—26:
还规定,市县行业代号按省里规定的行业代号执行。如:黑Q/HJB(哈尔滨市机电行业企业
标准)。指导性技术文件代号,均在相应企业标准代号分母加“Z”。如:黑Q/QBZ(黑龙江
省轻工业指导性技术文件),黑Q/HQBZ(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轻工业指导性技术文件)。
1984年,黑龙江省标准计量局为进一步加强对企业标准的管理,提高标准水平,发出《
关于企业标准代号、编号的通知》。规定各县标准计量局不再发布企业标准,各县将制、修
订标准项目计划报地(市)标准计量局,经汇总协调后再下达任务。其标准代号、编号不用
专业代号,统一采用流水号;各县过去所编号发布企业标准应在1985年前过渡为省、地、市
企业标准;哈尔滨市、牡丹江市企业标准代号、编号不变。所属各县亦按上述规定办理,但
不用市专业代号,由市统一采用流水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