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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统一监督检验

  从1982年开始,国家标准局部署各地方标准(标准计量)局对部分产品进行全国统一检 验。全国统一检验实行统一计划,统一标准,统一方法,统一时间,统一行动。统一检验的 产品主要是选择量大面广、质量问题较多的产品。黑龙江省标准计量局在组织进行全国安排 的统检时,还针对省内一些质量问题较多的产品,安排了一些省内统检项目。1982年,国家 安排的统检产品是电器插头、插座、水泥、电风扇、消防灭火器、面粉、酒类、冷饮,黑龙 江省针对本省产品实际,仅安排了水泥、消防灭火器、酒类、冷饮的统检。由于黑龙江省电 热褥生产企业较多,总产量近40多万条,但质量不过关,返修率高达10—20%,事故率在2%左 右。由于电热褥着火和漏电伤人事故时有发生,对人民生命和财产造成一定威胁,因此,这 年还进行了全省电热褥统一检验。通过检验发现,37个生产企业只有2家企业生产的单、双电 热褥各项指标全部合格,仅占受检产品的5.4%。省标准计量局根据这一情况,督促不合格企 业采取措施,提高产品质量。第一次复查,已有18家企业的产品质量得到提高,达到合格。 对不具备生产条件的小企业实行了转产或停产。
    1983年国家组织电热褥行业评比,黑龙江省在统检工作的基础上,推荐了8个企业参加评 比,结果在29家企业参加的全国评比中,黑龙江省独占鳌头,获得了前6名的好成绩,使黑龙 江省生产的电热褥质量在全国形成了优势。1983年冬季,黑龙江省标准计量局又一次组织全 省电热褥统检,合格率达到67%,返修率下降到2%,事故率下降到0.2%。
    
    1983年9月,黑龙江省标准计量局会同省第二轻工业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国家标 准局国发〔1983〕080号文《关于进行洗衣机、化肥等几种重点产品全国统一检查的通知》的 要求,组成联合检查组,确定了四个方面的检查内容,即:产品质量、企业自检能力、生产 工艺、技术基础工作。在检查的基础上,分别到工厂或商店抽取样品,对产品质量进行统一 检验。共检验了12种家用电器产品,涉及58家生产企业。包括4家生产的洗衣机、5家生产的 电饭锅、7家生产的电熨斗、4家生产的电烤箱、30家生产的电热褥、1家生产的电点火器、2 家生产的民用电吹风机、3家生产的电热管、3家生产的电火锅、1家生产的冷热风机、1家生 产的反射炉、1家生产的电水壶。总产值达5100.68万元。在58家受检单位中有27家产品质量 合格,对产品质量不合格的7家提出批评,22家限期提高,还有2家停产整顿。省检查组还对 哈尔滨市、齐齐哈尔市、龙江县、尚志县、五常县等地商店和贸易市场经销的家电产品进行 了检查。发现了不准销售的裸线电热褥和未经检验的、不合格的电饭锅等产品流入市场。齐 齐哈尔无线电一厂、齐齐哈尔市光电设备厂生产的裸线电热褥,在几个商店销售。省检查组 发现后立即封存,责成齐齐哈尔市标准计量局进行严肃处理,勒令这些企业停产整顿,并通 报批评。
    根据黑标计质字〔1984〕78号文《关于1984年进行啤酒联合检查的通知》要求,黑龙江 省标准计量局、省食品工业协会,会同工商、物价、卫生等8个部门组成检查团,于6月3日至 8月11日对全省49家啤酒生产企业的62个产品进行了统一检验。这次统检改变了以往先通知企 业,后由企业送样检验的做法,采取了不予先发通知,由各检查组到生产企业进行突击抽取 样品,并由黑龙江省标准计量局授权的食品质量监督检验站进行监督检验,保证了数据准确 、公正。检验结果是:理化、卫生指标全项合格的有哈尔滨啤酒厂的11度啤酒、12度玉珠啤 酒;牡丹江啤酒厂的12度普通啤酒;克山啤酒厂的12度英雄啤酒;哈尔滨新农公社啤酒厂的 11度农乐啤酒。合格产品仅占受检产品的8.06%。理化指标1项(主要是二氧化碳)不合格的 14个企业15个产品,占受检产品的24.19%;2项以上指标不合格的有31家企业42个产品,占 受检产品的67.74%。卫生指标不合格的有10家企业10个产品,占受检产品的16.13%,其中 有3家企业的鲜啤酒大肠菌群数高达2500个,超过国家标准近50倍。经过整顿,产品质量有了 提高,省标准计量局又组织了复查。根据检查确定的细则,对合格的13个企业、17个产品颁 发了《质量检查合格证》,并在1984年4月《黑龙江日报》上公布;令质量问题严重的11家企 业限期整顿,3家停产整顿。
    
    
    1984年8月黑龙江省标准计量局、省石油化学工业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物价局联合 对全省12家磷肥生产厂的普通过磷酸钙和粒状过磷酸钙质量及生产条件进行检查。抽取样品 共计16个(其中普通过磷酸钙10个,粒状过磷酸钙6个)。检查组直接到厂进行生产条件检查 和对产品抽样加封。样品由省标准计量局统一编号,省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进行的检验 。抽检普通过磷酸钙10个厂中,全项质量指标合格的仅有哈尔滨化工总厂和安达磷肥厂,占 受检厂的20%;两项质量指标不合格的有2个厂,占受检厂的20%;一项质量指标不合格的有6 个厂,占受检厂的60%。抽检粒状过磷酸钙的6个厂中,全项质量指标合格的有牡丹江化工二 厂和青冈县磷肥厂,占受检厂的33.3%;两项质量指标不合格的有2个厂,一项质量指标不合 格的有2个厂,各占受检厂的33.3%。在抽检的16个样品中,有效P(2)O(5)含量不合格的 有2个,占受检样品总数的12.5%,而水份含量超标的多达10个样品,占受检样品总数的62. 5%,全项质量指标合格的仅4个厂的4个样品,占受检样品的25%。为促进黑龙江省磷肥质量提 高,保护农民利益,针对检查结果检查组决定:对质量指标全项合格的企业由省标准计量局 颁发《质量检查合格证》;对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企业,限期整顿3个月,整顿后复检合格者, 发给《质量检查合格证》;仍不合格者继续停产整顿3个月,再次复检合格者可以发给《质量 检查合格证》,如仍不合格则停止生产。
    
    1984年10—12月,黑龙江省标准计量局会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物价局、省国防科学 工业办公室、省机械工业厅、省第二轻工业厅6个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抽检了3家胶木电料 生产厂生产的插头插座10个产品。经检查合格的产品5个,占50%;检查了3家洗衣机厂的产品 质量和质量保证条件,合格的有2家企业的2个产品,占66.6%。
    
    
    1985年,国家标准局安排对电热毯、电熨斗、荧光灯、奶粉、农药等产品质量进行全国 统一检验。黑龙江省标准计量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省内生产情况,对乳品、家用电器产品 进行了统一监督检验。同年5月省标准计量局会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物价局对全省家用电 器产品质量和质量保证条件进行统一检验。统检产品包括:洗衣机、电热褥(单人、双人) 、镇流器、日光灯、电饭锅、电火锅、电炒勺、电炒锅电水壶、自动电烤箱、冷热风机、电 熨斗、空调器、电烫帽等。在被检的97个生产企业的14类148个牌号的家电产品中,合格的产 品占统检总数的56.76%。对哈尔滨理发工具厂等55个企业的84个牌号的产品,由省标准计量 局颁发了《质量检查合格证》。对产品质量不合格的27个企业的29种产品令其限期整顿,对 产品质量不合格、质量保证条件差的18个企业的27种产品令其停产整顿,并取缔了6个企业生 产8种家用电器产品的资格。见表3—12:
    
    1985年,省标准计量局还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对1984年啤酒统检中不合格的企业进行了 复查。共复查了38个生产啤酒的企业(包括合格企业)的41个产品,有21个企业生产的24个 产品达到要求。对复查合格的企业颁发了《质量检查合格证》,并在报上公布。在1984年啤 酒统检中发现双城啤酒厂生产的啤酒卫生指标严重不合格,酒中有异物。针对这种情况,统 检小组责令该厂停产整顿两个月,并在报纸、电台、文件中予以公布,引起了各级领导的足 够重视。该县主管副县长、县经委主任、县标准计量局等单位派人驻厂帮助解决,经过全面 整顿,啤酒质量明显提高,经复查合格。
    1985年9月黑龙江省标准计量局、省食品卫生协会会同黑龙江省轻工业厅、省农场总局、 省畜牧局、省乡镇企业局组成联合检查团。分10个组,对全省84个企业生产的乳品质量进行 统一监督检查。首先对各企业生产的乳制品进行现场(仓库)封样,责成省乳品研究所,省 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一站、省食品卫生质量监督检验站,按国家标准局统一规定要求,分别对 其理化和卫生指标进行监督检验,并对生产企业质量保证条件及对理化、卫生指标合格的产 品进行了感观指标的鉴定。省乳品联合检查团领导小组同时邀集各主管厅局对所属受检企业 及其产品进行评议。在这次统检的84个企业生产的7个品种的95个产品中:有45个企业,51个 产品合格,综合合格率为52%;不合格的有39个企业,44个产品,其中限期整顿的25个企业, 停产整顿的14个企业,通报批评4个企业。
    
    
    1982年以来,黑龙江省标准计量局共组织了11次统一检查,检查了1922个企业,39类59 种2499个产品,查处了562个企业。在《黑龙江日报》发布了4期质量监督公告,公布了355个 企业的573个合格产品,并颁发了《产品质量合格证》;公布了215个企业的252个不合格产品 及处理决定。共321人直接参加了统检工作,涉及17个厅局、14个市(地)、76个县、农场和 林业局,有8个省级质检站参加了统检工作。统检工作提高了各级领导对质量工作的认识,促 进了产品质量的提高,增强了产品的竞争能力,取得了较为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