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管理法规
1979年,国务院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条例》规定了国家标准
局和省、市、自治区标准局负责管理产品质量的监督和检验,统一组织和指导有关专业检验
机构开展监督检验工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任务是:根据标准进行产品质量的监督检
验;产销双方对产品质量有争议时,执行仲裁检验;经常向上级反映标准的贯彻执行情况和
问题,提出改进产品质量的建议;指导和协助企业的产品质量检验工作。《条例》还对产品
质量监督检验部门的权限、新产品的鉴定、优质产品标志制度和奖励制度作出了原则性规定
。黑龙江省各级人民政府认真贯彻《条例》,把产品质量监督和检验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在
人力、物力、财力上给予支持。各级标准计量部门积极组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质量监
督工作在全省范围内陆续开展起来。
1981年9月18日,国务院以国发〔1981〕136号文件通知批转国家标准总局《关于进一步
加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的报告》。这是有关质量监督检验工作专门的法规性文件。《报
告》提出了要在国民经济调整期间,对重点产品,有关人民安全和健康的产品,荣获质量奖
和使用“优”字标志的产品,人民关心的日用产品,以及某些进出口商品,逐步实行监督检
验。受检产品目录由各省、市、自治区和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提出、实行,并逐年
扩大范围。《报告》还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建立、各级标准化部门与各有关企业主管
部门在开展质量监督检验工作中的联系、质量监督检验队伍的建设、生产重点产品企业的全
面质量管理等方面提出了要求。同年10月10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以黑政发〔1981〕234号文
件转发了国务院的通知,要求“各行署,市、县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把产品质量监督检
验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要抓好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网的建设,在发挥现有检验
仪器设备和检验人员作用的同时,要尽可能地创造条件,把各系统的监督检验机构装备起来
,进一步提高检验能力,使其发挥更大作用,为提高产品质量,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做出贡
献”。
1982年5月,黑龙江省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国
发〔1981〕136号文件,加强产品质量监督和检验工作,促进企业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产品质
量水平,省标准计量管理局在调查研究基础上,组织制定了《黑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管
理办法(试行)》。1983年3月16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颁发试行。《办法》规定了黑龙江
省产品质量监督的工作方针、工作方法,明确了“全省各级标准计量局(科)是同级政府负
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地区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统一组织、协
调和指导本地区的专业检验机构及承担监督检验任务的单位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
规定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的任务:1、宣传和贯彻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方针、政策、条例和办法
,督促有关单位执行。组织开展产品质量监督工作。2、负责管理产品认证工作。3、监督企
业贯彻执行产品技术标准,督促检查企业不断完善质量管理和生产检验制度。4、负责规划、
组建和管理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网,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法定资格进行审定。5、监督管
理优质产品标志的正确使用。参与优质产品的评审工作。6、参加新产品批量投产前的质量监
督工作。7、组织和管理质量监督人员培训、考核工作。8、向上级反映产品质量状况和标准
执行中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办法》还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权限,生产企业的
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工作,产品收购、贮运、经销单位的质量责任等作出了具体规定。《办
法》的颁布实施,推动了黑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和检验工作的深入发展。
为采取有力措施加强产品质量管理,国务院于1984年4月7日发布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
证试行条例》,决定对产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为贯彻这一《条例》,国家经济委员会颁
布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根据《办法》规定,黑龙江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办公室设在省标准计量局。从此,对已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纳入了受检产品目录,实行
定期监督检验。1985年3月7日,国务院以(85)国函字32号文件批准《产品质量监督试行办
法》由国家标准局发布施行。《办法》规定,企业必须贯彻执行产品技术标准,对产品质量
负责,接受标准化管理部门对产品的质量监督。还规定,对不执行产品技术标准的,以次充
好、弄虚作假、粗制滥造、严重违反产品技术标准的,不具备生产技术条件、产品质量低劣
,要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经济、行政处分,触犯法律或违反国家其它法律的,要依法惩
处。《办法》的颁布实施,进一步确定了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的权威性。《办法》还对各
种检验机构的任务和分工做出了规定。
为了保证质量监督和检验工作有法可依,国家标准局还单独或与有关部门联合发布了一
些法规性文件。如:《产品质量检验所的基本条件(试行)》、《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管理
办法(试行)》、《国家级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基本条件(试行)》、《劳动防护用品产品质
量监督检验暂行管理办法》、《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暂行管理办法》、《建筑工程质量监
督条例》、《全国产品质量仲裁标准暂行办法》等。为落实这些法规性文件,黑龙江省标准
计量局也单独或与有关部门联合发布了一些地方性法规文件。如:《黑龙江省冶金产品质量
监督检验管理办法(试行)》、《黑龙江省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管理办法》、《黑龙
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抽样管理暂行办法》等。省内一些市(地)、县也相应制订了一些地
方性法规:哈尔滨市人民政府颁发了《哈尔滨市产品、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齐齐哈尔
市人民政府颁布了《齐齐哈尔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实施细则》;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制订了《
双鸭山市市场商品质量监督暂行办法》;鸡西市制订了《鸡西市煤炭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试行
办法》;阿城、延寿、青冈、讷河、逊克、克东、富裕、北安、依安、宁安、虎林、尚志、
宝清、绥化、肇东、双城、黑河、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等28县(市)结合本地实际,以地
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人民政府的名义,颁发了有关产品质量监督和检验的管理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