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出版事业的计划管理与财务管理从1946年至1985年的40年间,按财务管理的形
式和特点,大体经历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1946年至1954年。这一阶段主要是书店系统的综合财务管理。实行出版、印
刷、发行合一体制的东北书店迁入黑龙江初期,出版、印刷、发行书刊的一切费用,均由《
东北日报》社核销。从1947年起,东北书店经济完全独立,采用商业核算办法,实行“统筹
统支”的管理。1950年3月全国新华书店统一后,松江省、黑龙江省和各市、县书店的财务工
作统由新华书店东北总分店集中管理。这一年年初,新华书店东北总分店举办了首期“新华
书店会计训练班”,统一核算办法,建立了财务管理制度。1953年新华书店东北总分店把“
资金统一调度,损益集中处理、有无相通、盈亏互济”的制度改变为统一计划下,各级书店
独立经营的经济核算制,各级书店虽然也上缴利润,但对财经困难的基层书店也给予一定补
贴,以促进发行事业的发展。1951年8月至1952年8月的黑龙江通俗出版社虽然也设有1名财务
人员,但它的财务工作是与原《黑龙江日报》社混在一起,统一核算的。
第二阶段是1954年8月至1966年“文化大革命”前。这一阶段,黑龙江省文化局作为出版
行政机关,对直属的出版社、新华书店实行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印刷厂一直为企业单位)
,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具体财务管理归口于黑龙江省财政厅事业财务处。黑龙江省财政厅
下达年度利润计划指标,出版、印刷、发行单位自给有余的利润上缴财政部门,但基本没有
指令性规定,黑龙江省文化局也不向出版、印刷、发行单位提取任何基金。因此,整个出版
系统都没有什么压力,能够得以平稳发展。其间,自1958年7月至1961年,市、县新华书店的
财务曾下放给市、县财务部门管理。
第三阶段是1968年10月至1970年2月间。这一阶段,出版系统的财务工作由黑龙江省革命
委员会出版发行服务站集中管理,由于整个出版工作是以印发毛主席著作为中心,加之当时
整个社会形势混乱,所以,财务管理工作也处于极端混乱的状态。
第四阶段是1972年11月黑龙江省出版局成立后,特别是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出版
系统财务管理工作逐渐走上了正常轨道。1980年黑龙江省出版局根据国家出版局制定的《出
版企业会计制度》,统一了直属出版社的会计核算和成本管理;1984年黑龙江省出版总社根
据《黑龙江省会计人员工作规则(试行草案)》,对整个出版系统在岗的财务、会计人员进
行了业务考核,验发了岗位证书,加强了财务、会计的基础工作。黑龙江省出版局(黑龙江
省出版总社)通过计划财务处对直属出版社、书店、印刷物资公司等单位实行事业单位企业
化管理,黑龙江省出版局和以后改称的黑龙江省出版总社,虽然身为行政机关,但同样也是
事业编制,实行企业化管理。这一阶段,黑龙江省整个出版系统的财务管理都归口于黑龙江
省财政厅的事业财务处,按照企业管理的办法进行管理,财政部门不仅下达年度利润指标,
而且还按指令性规定考核生产、销售计划指标,像生产其他商品的企业一样,对企业留利比
例和上缴国家的税利都有严格规定,因而出版、印刷、发行、物资供应单位的经济压力较大
。
1978年至1985年黑龙江省出版行政机关财务管理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在“为人民服务、为
社会主义服务”方针指导下,全面贯彻执行国家财政政策和财务、会计方面的法规,加强对
直属企业财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检查,促进企业管理水平的提高,促进黑龙江出版事业的
全面发展。
一、财务计划管理
财务计划即财务预算,是指导和组织企业财务活动的重要依据,是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
之一。根据出版系统的具体情况,财务计划主要包括出版计划、产品产量计划、成本计划、
销售及利润计划。
黑龙江省出版局(黑龙江省出版总社)一般从每年的10月份开始,向各直属单位下达编
制下一年度财务计划的具体要求。各直属单位在预计基期财务计划执行情况的同时,分析计
划期可能发生变化的诸因素,参照历史最好水平编制下年度财务计划。具体程序是:各出版
社在选题计划审定后,首先编制出版计划,内容包括出书品种、字数、付印纸令(分铅印纸
令和胶印纸令)等;书刊印刷厂根据出版计划编制产品产量计划、产值计划、劳动生产率计
划;物资供应部门根据出版计划编制物资供应计划;书店根据出版计划和全国各出版社出书
情况编制图书发行计划。各编制计划单位还要根据销售价格计算销售收入,按照成本降低指
标和各项费用定额确定成本,结合营业外损益最后编制利润计划。
直属单位的财务计划经过反复核算编定后上报黑龙江省出版总社的计划财务处,计划财
务处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给出版系统的财务收入总指标,综合分析各单位基期财务计划执行情
况各预测变化信息,合并编制出版系统各企业单位的财务计划指标,在保证总计划实现的前
提下,既要调动各单位积极性,又要留有余地,经过全面平衡和黑龙江省出版局审定后,正
式下达各企业单位财务计划,计划下达后,除不可能抗拒的因素和较大的政策变动而影响计
划完成外,一般情况下不予调整。
按照国家规定,出版企业考核图书和期刊品种、初版字数、总印张、实现利润和上缴所
得税四项计划指标;印刷企业考核产品产量(包括铅印排版、铅印印刷、胶印印刷、书刊装
订)、质量(包括优质品率、合格品率)、利润、可比产品成本降低率,全员劳动生产率五
项计划指标;发行与物资供应部门一样,考核商品销售(调拨)收入、利润、全员劳动生产
率三项计划指标。
出版企业的财务计划既反映出版事业的经济效益,也反映出版企业的经营成果。财务计
划编制、审定完成后,黑龙江省出版局(黑龙江省出版总社)计划财务处就要结合计划考核
指标,按月、季检查计划的执行情况。检查方法:一是对各直属单位的会计报表进行分折、
审计、对比,二是深入各单位进行调查研究。财务计划的检查是在计划执行过程中的考核和
调整,通过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计划执行阶段的控制,以保证财
务计划的完成。从1973年到1985年黑龙江出版系统年年都超额完成财务计划。
二、企业利润分配管理
企业利润分配需要正确处理好两个方面的关系:一是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之间的关系
,要兼顾三者利益;二是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关系,要克服企业之间留利的平均主义和苦乐不
均现象。出版系统都是保本微利的单位,但每年仍有一定利润上缴给国家。黑龙江具体执行
企业利润分配的办法先后有全额上缴、与财政分成、上缴利润包干、税后利润全留四种形式
。
1973年至1978年间,各直属单位实现的利润全部交给黑龙江省出版局,黑龙江省出版局
除从上缴利润中拨补给亏损单位一些外,其余全部上缴给财政。
1979年、1980年和1982年3年,实行与省财政分成的办法。1979年分成比例为2.5:7.
5,即实现利润的25%留给黑龙江省出版局,75%上缴给财政;1980年分成比例为5:5,即实现
利润由黑龙江省出版局和财政各分50%;1982年分成比例为4:6,即实现利润的40%留给黑龙
江省出版局,60%上缴给财政。
1981年实行上缴利润包干的办法,除上缴财政330万元外,结余的808万元全部归黑龙江
省出版局留用。
从1979年出版用纸价格调整后,为了发展黑龙江出版事业,财政对出版用纸实行补贴,
补贴金额为每吨纸24元,到1982年,扣除上缴利润,净补贴921万元。
1983年统一实行利改税后,实现利润的35%上缴,其余65%利润,为出版企业留用,出版
企业上缴国家的税利低于一般企业,这是国家为了照顾出版企业生产精神产品的特点而给予
的优惠。在实行利改税的同时,取消了对一般图书出版用纸的财政补贴。
实行利改税后留给出版企业的这65%利润,包括四项基金,即生产发展基金、后备基金、
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黑龙江省出版总社在确定各直属单位留利水平、分配四项基
金时,充分考虑了各单位的具体情况,除生产发展基金、后备基金可因各单位上缴利润的多
少而有所差别外,在提留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时,照顾个别单位利润少、人员多的
实际困难,分配比例可以适当提高,这样做,既体现了企业合理的应得利益,也基本解决了
苦乐不均的问题。
三、资金管理
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的资金项目主要有系统内各单位的固定资金、流动资金和专
项资金。
(一)固定资金
根据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发行企业同时具备使用年限一年以上、单位价值500元以上
两个条件的列为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来源于国家固定资产投资、企业自筹和专项拨款。
黑龙江出版系统列入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是从1970年建设“三线”印刷厂开始的,当年投资47万元,至1975年,每年投资都在47万元—55万元之间。1976年确定为全省出版系统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为50万元。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为了补贴黑龙江新华印刷厂设备更新改造经费的不足,1979
年拨给挖潜改造专项资金10万元,并且从1980年起,在黑龙江省预算内又给予出版系统适当
的补充投资,先后计有:为黑龙江新华印刷厂进口电子分色机及附属设备投资183万元;为黑
龙江画报社与新华社黑龙江分社换建办公室投资40万元;为解决黑龙江省新华书店与哈尔滨
市第二卫生学校的房产纠纷、补助建房款80万元;为黑龙江省出版总社建知识分子宿舍共投
资115万元。
(二)流动资金
黑龙江省出版系统的定额流动资金,财政部门很少拨款,虽然出版事业已经有了较大发
展,但流动资金却未得到相应的补充,因而造成自有流动资金不足,特别是1985年国家加强
宏观控制、抽紧银根、严格控制信贷后,出版企业资金就更加紧张。黑龙江省出版系统发展
生产、扩大流通所需要的资金,除自有资金外,主要是国家下拨资金和银行贷款。在流动资
金管理上,大体经历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1983年6月以前,由财政、银行共管,新华书店系统按商业管理,出版社、印
刷厂按工业管理,国拨流动资金占30%,其余70%由银行贷款。这一阶段,因新华书店配合政
治形势的图书大量积压,所以国家在1957年、1960年、1980年先后三次对库存滞销图书进行
统一处理。前两次处理一是从企业的调整抵支,二是从文化主管部门集中掌握的利润留成中
解决,三是在国家预算中解决;第三次则由财政部门拨款解决,先后两次共拨款878万元。为
解决滞销书的资金,每年还按销售总额的3%提存。
第二阶段是根据国务院(1983)100号文件《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营企业流动资金改
由人民银行统一管理的报告的通知》规定,从1983年7月1日起,黑龙江省出版系统的企业流
动资金全部由银行供款和管理,国家财政不再增拨流动资金。流动资金由银行统一管理后,
黑龙江省各出版企业均感流动资金贷款不足,尤其是基层书店出现了库存“涨肚”、占用结
算贷款的现象,使出版企业生产陷入资金板结、流通不畅的恶性循环。整个黑龙江出版界在
1985年的第四季度第一次出现了资金板结的严重局面。出现资金板结的主要原因,一是企业
经营机制陈旧;二是由于物价上涨,大幅度地增加了企业储备资金;三是国家资金困难,流
动资金供款不足。结果,出版企业由向银行贷款变为拖欠货款、预收货款、延期付款,影响
了企业信誉,也影响了生产发展。为了解决这一问题,黑龙江省出版总社按照国务院的规定
,开展了清资金、清物资的工作,在摸清现有资金家底的同时建立健全了流动资金管理制度
,后来在黑龙江省和哈尔滨市工商银行的积极协助下,资金板结局面才逐渐得到缓解。
(三)专项资金管理
出版系统专项基金分为职工奖励基金、职工福利基金、生产发展基金、后备基金和更新
改造基金(折旧基金),印刷厂还按规定提取大修理基金,各项专用资金按规定专款专用,
先提后用、量入为出。
这几项专用基金,黑龙江出版系统一直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但在使用时也有
互相挪用的情况。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根据国务院1978年246号批转财政部的《关于国
营企业试行企业基金的规定》文件精神,黑龙江省出版局在1979年制定了直属企业《〉关于
国营企业试行企业基金的规定〉的实施办法》。实施办法规定: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
金按考核指标完成情况提留,即出版社考核出书品种、出版物总定价和总印数、利润、初版
字数、事故损失、定额流动资金周转天数六项指标,提取标准是,全面完成六项指标提取工
资总额的5%,只完成一至三项的提取工资总额的3.5%,其他每完成一项提取工资总额的0.
5%;印刷厂考核产量、产品产值、产品质量、品种、劳动生产率、工厂成本、定额流动资金
周转天数、材料消耗八项指标,提取标准是,全面完成八项指标提取工资总额的5%,只完成
一至四项的提取工资总额的3%,其他每完成一项提取工资总额的0.5%;书店和印刷物资公司
考核销售(调拨)收入(码洋)、利润、定额流动资金周转天数、商品流通费率、全员劳动
生产率五项指标,提取标准是,全面完成五项指标的提取工资总额的4%,其他每完成一项提
取工资总额的0.5%。
1983年实行利改税后,除按工资总额11%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列入成本外,其他各项基金均
按税后的利润的一定比例计提。
实行利改税后,虽然黑龙江省财政厅1984年在《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试行办法》中规
定“为更好地统筹安排、重点使用资金,各主管部门要尽快完善集中生产发展基金的办法…
…出版企业集中生产发展基金的比例一般不低于留利的20%”,黑龙江省出版总社也曾考虑把
各企业留存的生产发展基金提取出来集中管理、统一计划、重点使用,但是由于各直属单位
对集中生产发展基金和集中后怎样统一使用意见纷纭,所以截止1985年底,黑龙江省出版总
社系统一直没能实现生产发展基金的集中管理,仍由各单位分散使用。
黑龙江出版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基金(更新改造基金)是按使用年限计算的,房屋建筑按
使用期40年计算折旧,机器设备按使用20年计算折旧。根据1978年黑龙江省计划委员会、黑
龙江省财政局转发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国家财政集中一部分企业基本折旧基金的
具体规定》中对出版企业集中折旧基金的规定,两个直属印刷厂的折旧基金50%上交财政,5
0%企业留用,并从机器设备的折旧基金中提取一部分做为设备大修理基金;黑龙江省出版总
社系统的其他直属单位的折旧基金,全部为各企业留用,其中,新华书店系统的折旧基金,
全部集中到黑龙江省新华书店统一管理。
四、赋税缴纳
黑龙江省出版企业向国家缴纳的赋税主要有营业税、产品税、增值税、所得税、各项附
加税和重点能源交通建设基金。
(一)营业税
营业税是黑龙江省出版企业向国家缴纳税的主要税种,缴纳情况分三个阶段:一是1966
年5月以前,出版社按销售收入的5%计算税金,印刷厂按销售额的5%计算税金,书店按零售额
的3%计算税金;二是从“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到1983年,印刷厂、书店仍按上述税率缴纳营
业税,出版社则完全免税;三是实行利改税后,印刷厂仍按5%缴纳产品税,新华书店除照章
缴纳营业税外,新增批发环节税,税率10%。按照规定,出版社应按销售收入的3%缴纳营业税
,但国家考虑到出版事业的实际情况,给出版社以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1984年第63号文件
“在一定期限内,出版社经发行单位销售出版物的业务收入给予减半征收”的精神,黑龙江
省各出版社均按1.5%税率缴纳营业税。
(二)产品税和增值税
产品税和增值税是1984年国家实行第二步利改税时为改革税制而新增加的税种。根据产
品税税目税率的规定,出版社印刷的书刊应按销售额以印刷品5%税率计算产品税,同时印刷
品征收增值税。但在1985年年底以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税条例(草案)实施细则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草案)》规定精神,黑龙江省各出版社都暂时免征产品
税和增值税。
(三)所得税
实行第一步利改税时,根据规定,出版企业应按55%税率征收所得税,后来根据中央有关
减税的文件精神,黑龙江省出版总社直属的出版、印刷、发行、物资供应单位,均由规定税
率的55%减按35%征收所得税。
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后,出版企业均按大、中型企业处理,按规定应一律按55%的统一税率
征收所得税。但是,出版企业在实行第一步利改税时已经减按35%税率征收所得税,由于第二
步利改税要维持企业原来的税负水平,所以,黑龙江省出版系统各单位到1985年底的所得税
税率,基本保持在35%的税负水平,比规定税率减征20%。
(四)各项附加税
继第二步利改税后,国家相继新开征附加税和附加费等地方税种。为了加强城市的维护
建设、扩大城市建设资金的来源和加快发展地方教育事业、扩大地方教育经费资金的来源,
从1985年起,根据国家规定的以实际缴纳的营业税、产品税、增值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黑
龙江省出版系统各单位开始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为7%
,教育费附加率为1%。
(五)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国家为了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集中必要的资金进行能源、交通重点建设,自1983年起
开始征集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黑龙江省出版总社所属各单位以预算外资金的15%为征集率
进行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