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黑龙江省测绘管理处
1958年5月10日,国家测绘总局向中共中央、国务院作了《关于目前全国测绘工作概况和
省、自治区的测绘工作应加强管理的报告》,提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应在适
当机构内设立测绘管理处,加强对本地区测绘业务的管理,由总局进行技术指导。1959年6月
19日,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决定成立黑龙江省测绘管理处,由黑龙江省地质局代管。办公地
址设在哈尔滨市香坊区中山路省地质局院内。1959年下半年,该处组建时,由省地质局抽调
3人,1960年增加到6人。当时的工作主要是管理国家下拨的省内地图资料。
1961年3月,国家测绘总局为加强基层工作和贯彻中央与地方同时并举的测图方针,将大
地九队的一个测量分队共45人(专业技术干部18人,行政干部3人,工人24人)和相应的仪器
设备下放到黑龙江省测绘管理处,使管理机构编制得到扩大,测绘业务的管理工作,逐步扩
展到技术管理、测量标志维护、组织各专业部门之间的测绘业务协作。4月25日,黑龙江省地
质局决定以上述大地测量分队的大部分人员为基础并从省地质局测绘队抽调一批人员,共93
人,组建黑龙江省测绘管理处第一测量队,驻地在阿城县城,以测绘黑龙江省的大比例尺地
形图,供农业和地质部门的急需。
1962年5月,为了贯彻中央“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经国家测绘总局和省地
质局批准,将其测量队人员精减下放35人(干部4人,工人31人)。1963年2月,测量队由外
业生产转为内业编图,以承担编制省、地、市、县行政区划图的任务。1964年1月,测量队撤
销。除留20人继续编图外,其他人员并人到省地质局测绘队。
1964年2月,国家测绘总局鉴于全国多数省测绘管理处在人员编制、经费、仪器设备和测
绘业务管理等方面还缺乏足够的保证和发展条件,经国务院批准,将各省为主的管理体制改
为以国家测绘总局为主的管理体制,各省测绘管理处的人员、经费和测绘业务工作均由总局
直接领导。1964年4月3日,原黑龙江省测绘管理处改名为国家测绘总局黑龙江省测绘管理处
,由总局和省人委办公厅直接领导。1964年9月17日,国家编制委员会批复国家测绘总局驻黑
龙江省测绘管理处编制为17人(不含附属的编图、测量标志维修人员)。黑龙江省测绘管理
处内设办公室、技术科、资料科,另设编图室。1965年末,全处共有职工28人,其中副处长
1人,主任工程师1人,办公室6人(副主任、文书、会计、出纳、打字员、清扫工各1),技
术科5人(工程师2、技术员3),资料科5人(副科长1、技术员4),编图室10人(副主任1、
技术员9)。具有大专以上学历5人,中专学历13人。此编制人数直至1973年。
在“文化大革命”的冲击下,从1967年起,全省的测绘管理工作处于半停顿状态。1967
年2月3日,该处群众组织夺了处内的一切权力。随后成立“接管委员会”。1968年9月,工人
、解放军宣传队4人进驻测管处。1969年3月19日,省革命委员会办公室决定成立处革命委员
会。1969年10月18日,该处办公地址从省地质局院内迁到哈尔滨市南岗区中山路202号省革命
委员会大楼内。
1969年11月10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决定撤销国家测绘总局,各省、自治区测绘管理处
一律下放。1970年,国家测绘总局黑龙江省测绘管理处改称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测绘管理处
,业务工作归沈阳军区司令部作战部测绘科领导。1970年,工人、解放军代表撤出,处内主
要技术骨干被下放到巴彦县插队落户(1973年调回)。1971年末,该处行政工作由省革命委
员会办公室领导,改为隶属于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1973年11月8日,省革命委员会决定将该处划归黑龙江省测绘局筹建小组领导。至此,该
处并人黑龙江省测绘局,建制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