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时期,黑龙江地区的财政收入,主要来源于地租收入、捐税收入和官,
业收入。
1860年(清咸丰十年)黑龙江地区部分开禁,招民垦荒,开始征收荒价和
大小租,到1862年(清同治元年),每年收入白银10万余两。
1895年(清光绪二十一年)清政府为了解决财政困难,解除封禁,民垦兴
旺,牲畜、酒坊、当铺等税也随之增加。1908年(清光绪三十四年)创办官业,
到1911年(清宣统三年),黑龙江省财政收入明显增加,当年收入白银349万
余两。
1912年(民国元年)黑龙江省财政预算收入427.6万元。1919年(民国8
年)预算收入为557.2万元,其中:地租146万元,占总收入的26.2%;税捐
281.9万元,占50.6%;官业收入122.6万元,占22%;杂项收入6.7万元,占
1.2%。当时正值军阀混战,为筹措军费,捐税不断增加,到1930年(民国19
年)财政收入达1 523.3万元,比1919年增加1.73倍,其中:地租284.5万元,
占总收入18.7%;税捐1 184.7万元,占73.4%;官业收入36.8万元,占2.4%;
荒价收入31万元,占2.0%;杂项收入0.6万元,占0.1%;中央政府烟酒协
款52万元,占3.4%。
东北沦陷时期,一切官业统归日本侵略者控制的伪满中央政府管理,国税、
地税也由中央征收。地方收入主要来自省、县、村地方捐税和伪满中央政府补
助。

1945年“九·三”抗战胜利后,黑龙江地区的财政收入主要来源于没收敌
伪财产、收缴公粮、工商税和企业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在国民经济恢复时期财政收入主要来源于农业税、
私营企业和个人缴纳的各项税收。1952年财政收入为1.26亿元。社会主义改造
完成后,农业税实行增产不增税,稳定负担的政策,使农业税占财政收入的比
重越来越小。合营企业上缴的税利收入逐年增长。
1953年至1957年第一个五年国民经济计划期间(简称“一五”,下同),工
农业生产有很大发展,财政收入有显著增加。比1951年的1.01亿元增长3.28
倍,比1952年增长2.4倍。“一五”时期财政总收入13. 13亿元,其中1957年
收入4.28亿元。1958年至1962年第二个五年国民经济计划(“二五”)时期,
中央下放了林业、商业以及部分大型工业企业,财政收入完成61.7亿元,比
“一五”时期增长3.7倍。1963年至1965年国民经济调整时期财政收入26.27
亿元。1966年至1970年“三五”计划与1971年至1975年“四五一计划正值
“文化大革命”,许多企业停产、半停产。工业亏损企业1971年到1975年亏损
17.5亿元。商业亏损企业1972年到1975年亏损2.93亿元;农牧企业1970年
亏损1.8亿元,1973年亏损4.8亿元。但从1971年起,中央陆续下放一批企业,
有的企业盈利较多,只大庆油田1971年就上缴财政25亿元。因此“三五”时
期的财政收入仍完成61.03亿元,和“二五”时期基本持平。“四五”时期全省
收入达211.86亿元,比“三五”时期增长2.47倍。在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
全会以后,实行改革开放政策,国民经济迅速发展,1976年至1980年“五五”
时期财政收入238.26亿元,比“四五”时期增长12.46%。从1980年起,国家
上收了大庆油田等54户企业,加上部分企业继续亏损,1981年至1985年“六
五”时期完成118.66亿元,比“五五”时期减少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