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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公 粮

  1945年9月3日,抗日战争胜利后,黑龙江地区先后建立了革命根据地,由于各地情况不 同,各省、市、县为了保证军需民食,根据合理负担政策都自行规定了征收公粮的条例和办 法。
    松江省规定麦子、稻子按10%征收,高粱、谷子、豆子等按8%征收。其它各省实行分等分 级,按累进税率征收。嫩江省规定,每户每人土地不足中等地4亩者免征。分为8级,最低一 级,每户每人土地在中等地4亩以上6亩以下者,按产量8%征收,最高一级,每户每人土地在 中等地3垧5亩以上4垧以下者,按产量40%征收。合江省也按累进制征收,规定以每人全年平 均产量400斤为起点,按累进率5%征收。如每人平均产量低于400斤则免征。最高累进率为35 %,每人全年平均产量在2000斤以上的,均按累进率35%征收。   
    1948年以前,黑龙江地区各省都制定了减免和加征的规定:地主、富农负担的公粮额加 重,对革命军烈属实行减免。实施后基本贯彻了阶级路线合理负担政策,从而调动了农民积 极性,保证了军粮供给。
    松江省规定,对拥有大量土地的地主,除应纳地主所缴的公粮额外,加征半倍至1倍;地 主家中有劳动力但不参加劳动者,按地主应纳公粮额加征1倍至1倍半。
    属于下列情况者,可以减征公粮:军人直系亲属,可按应征额减2成以示优待;遭罹天灾 人祸致受损失者酌予减征;公共土地的地租收入,如作为社会公益事业开支(如办学校)公 粮减征后的征收额可与自耕地的征收额相同。
    属于下列情况者,可以免征公粮:可耕地之新荒地、老荒地;森林地与无收益地;鳏寡 孤独无劳动力其收益仅够自食的;受天灾人祸之损失;农村副业免征,大部分或全部依靠副 业收入为生且收益富裕者可酌收公粮。
    1948年10月,黑龙江地区执行东北行政委员会发布《关于1948年度公粮征收问题》的命 令以后,公粮法规开始统一。公粮征收率统一定为20%,并根据土地等级,按照战区和后方、 灾区和丰收区、产粮区和非产粮区、远区和近区的不同条件,分别规定不同的征收率,但不 得平均摊派和累进征收。为了奖励种植,1948年开垦的生荒地和熟荒地一律免征公粮,但19 47年“二流子”或地富逃走而撂荒地中、上等土地不得视为荒地。
    黑龙江、松江两省在执行东北行政委员会公粮征收命令过程中,为了贯彻合理负担政策 ,在比率上不超过20%的原则下,又作了具体规定:黑龙江省按土地质量分为4等,并照顾到 灾情与开荒,产粮区与非产粮区以及运输负担等,根据大田土地面积的常年产量,按百分比 征收公粮。1948年,全省约有4万垧地受到严重灾害,具体规定每大垧秋收在1石5斗以下者免 交公粮,2石5斗以下者酌予减征;除公私合营农场中的私人部分应缴公粮外,对新荒、学田 、公营农场均免征公粮。
    松江省根据3等9级,实行分级征收,对减免规定:土质、地形、常年平均产量,凡属新 开荒地全部免征公粮;开二荒地或耕种第二年荒地按应征额减征2/3;耕种第三年荒地者按 应征公粮额减征1/3。凡遭受水、旱、风、雹、虫等灾,应按灾歉程度的实际情况酌予减免 。亚麻地全部减免公粮。甜菜地每垧征收公粮400斤,各县按此标准征收,由糖厂统一代缴。 机关、部队、学校的生产地,全部免征公粮。贫苦之直系烈、军属,孤寡无劳力者,酌予免 征或减征。关里或关外的独身退伍荣军或独身复员军人,免征公粮。“二流子”因怠于耕作 而歉收,不减免公粮,必须按地垧等级百分之百缴纳公粮。按征收规定,种植麦稻类作物的 ,用麦、稻交公粮;种杂粮的,可用谷子、苞米、高粱、麦子、稻子、黄豆折成高梁征收。 计算土地面积以垧为单位,计算公粮以公斤为单位征收,正杂粮以高梁为标准粮。每垧常年 产量为:高粱980公斤,谷子875公斤,苞米1050公斤,大豆770公斤,麦子560公斤,稻子18 20公斤,稷820公斤。
    土地改革完成后,为保护农民翻身成果,确定地权,稳定农民生产情绪,进行了土地评 等、定级、发照工作。这是公粮合理负担的基础,但由于土地丈评缺乏统一标准,加之战争 急需用粮和各省征收办法不同,致使农民的公粮负担较重,省与省、县与县不够平衡。1948 年各省执行了东北行政委员会关于公粮征收问题的命令后,统一实行了按常年产量征收的公 平合理负担政策,才使农民的负担从稳定到减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