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地区的税捐,始于1734年(清雍正十二年),当时在齐齐哈尔、墨尔根(今嫩江
县)、黑龙江(今黑河市爱辉镇)3城开始抽收畜牧、牛马等税。1821年(清道光元年)开始
征收杂货税。此时各项税捐税率紊乱。1907年(清光绪三十三年)改置行省时,巡抚程德全
为清除积弊,统一了税法。税务章程规定,税目分为物产税、营业税、交涉税、杂税4种。根
据税捐性质及征税方法,又分为课、税、捐3种,课是指每年按定额纳税的,例如当课、烧(
锅)课、斗秤课;税是指从量税和从价税两种。从量税如粮税、酒税、吉猪(白条猪)税;
从价税如木税、山货皮张税;捐是指附加税,所以叫作捐。到清朝末年黑龙江开征的税、课
、捐有:酒税、烟税、油税、豆饼税、牲畜税、吉猪税、鱼税、鱼网税、木植税、山本税、
粮税、麻税、靛税、碱税、山货皮张税、牙帖税、契税、金税、煤税、羊草税、牧畜税、刨
石税、柳条税、洋酒税、旱獭税,烧课、当课、斗秤课,鱼网课、警费垧捐、盐捐、卤硝捐
、百货一成捐、车捐、戏捐、妓捐、商捐、牲畜捐、油榨捐、店捐、酒铺捐、碱锅捐、路灯
捐、窑捐、山货捐、木牌捐、柴炭捐、粮捐、鱼捐、船捐、钱当红利捐、货捐,共52种。
1911年(清宣统三年)征收各种捐税银1143677两,占财政总收入的32.7%。
民国建立后,仍沿用清朝税制。1914年(民国3年)11月修改税制,将银和钱改为大洋制
,并实行了印花税、烟酒公卖费、烟酒贩卖特许照等新税。将税目区分为国税及省地方税两
大类。国税由中央财政部直辖管理,并设了国税征收机关负责征收事项,省地方税归省长管
辖,由省财政厅进行监督,分由各县县长掌管征收。
国税类有烟酒税、木植税、金税、契税、鱼税、鱼网税、斗课税、当税、牙帖税、印花
税、粮食税、羊草税、山货皮张税、卤硝税、麻税、百货一成捐、销场税、商业营业税、油
税、豆饼税、牲畜税、木炭税、石税、刨石税、靛碱税、煤税、鸡蛋猪羊肠税、硝磺税、出
境牛肉、药材税,共29种。其中,收入较多的主要税目:
一、烟酒税
烟税:1865年(清同治四年)开征烟税,整烟叶每百斤交纳420文,碎烟叶每百斤交纳2
20文。1905年(清光绪三十一年)改为从价征收,按售价1吊征正税60文,副税12文,计征7
2文。1910年(清宣统二年)又废除正、副税,均按售价1吊征税72文。
烧课:清同治年间,烧锅每筒年征课银100两到250两不等,1908年(清光绪三十四年)
改为每筒年征课银200两,由烧商按春秋两季交纳。新开业者无论在年内何日报开,均照满年
征课。
酒税:在贩卖时纳税。1910年(清宣统二年)一筒按年酿造力10万斤估算,每100斤价格
为江钱3200文,每1000文征正副税3分,每筒年征115吊200文。1890年(清光绪十六年)改收
银款时,每年一筒收税银92两8钱。1906年(清光绪三十二年)改为就场征税,按当时市价,
每吊征钱72文。1908年又改为从量税,1斤征收银款1分1厘。
1914年(民国3年),将烟税、烧课、酒税改为烟酒税和烟酒特许牌照税两个税目。191
5年根据全国烟酒公卖暂行章程的规定,设立了黑龙江省烟酒公卖筹备处,后改为黑龙江省烟
酒公卖局,除征烟酒税外,还征收公卖费。1915年修改税目时,改订了税率。
烟酒税:烟类(烟叶、烟丝),每100斤正税大洋2元;纸烟各种鼻烟,销场税从价征收
,每元征税5分。白酒(烧酒),每100斤正税大洋2元;黄酒每100斤正税大洋2元。
烟酒特许牌照税:烟类、酒类贩卖者,每年按定额缴纳特许牌照税。整卖业大洋40元,
甲种零卖业大洋16元,乙种零卖业大洋8元,丙种零卖业大洋4元。
烟酒公卖费:酒公卖费每100斤大洋1元2角,烟公卖费每100斤大洋1元2角。
1925年(民国14年)因省库款缺乏,于烟酒税费外增加一道特税。1927年(民国16年)
6月起又增加军费附加2成。从1927年(民国16年)起,烟类税费分为4种:一是烟税,黄烟、
杂烟均按每1元收1角1分。二是烟类公卖费,黄烟、杂烟费均按每元收1角2分。三是烟类特税
,从价10%,烟丝从价20%。四是烟类牌照税,与原规定同。
酒税共分5种:一是酿造税,按酿造量,分等定额征收,共分7等,最低一等日酿造量15
0斤,年征收2200元,最高一等日酿造量450斤,年征收6600元。二是酒税,白酒、黄酒、杂
酒均按市价每元收1角2分。军费附加,按正税1元收2角。三是酒类公卖费,白酒、黄酒、杂
酒费按每元收1角2分。军费附加,按公卖费1元收2角。四是酒类特税,从价10%。五是酒类牌
照税,与烟类牌照税同。军费附加,按牌照税1元收2角。
1930年收入烟酒税大洋520000元,占全省税捐总收入的4.65%。
二、木植税
1864年(清同治三年)开征木税,每年立冬伐木人入山采伐时,必须领票方准入山。次
年夏季投木于河,顺流运出,由呼兰旗署派员查核木数,按数收税。木10根,抽税木1根;1
5根以上至20根抽税木2根。1895年(清光绪二十一年)于呼兰创立木植公司,制订了税则,
改按木价征收。但木材种类甚多,税额互有不同。1900年停止征收。1904年(清光绪三十年
)将军达桂、副都统程德全为了增加饷源奏请批准又恢复了木税。另立简章,不论何项木种
,统按时价10抽1,由卖主缴纳。
山本税,1905年(清光绪三十一年)开始征收,仿照吉林山木章程,对采伐官林者,每
1吊征收80文,由卖主缴纳。为方便起见,准由买主同木税一并缴纳。民国建立后,仍照清朝
税则进行征收。由于各县杂税太多,自采伐、运出、销售给消费者,课税多达木价的5成,以
致引起木商多次申请减税免款。经巡按使与农商、财政两部咨商获准,自1915年(民国4年)
起,公布施行了黑龙江省木税统一办法。木税从价10%征收;山本税及木植票费从价8%征收;
附加税为征收各税的1成;林务经费从价2%征收。
1919年(民国8年)鉴于木植税捐名目繁杂,将过去的木税、木植山本税及林务百二捐3
税合并改称为省内出产木植税,从价大洋1元实征2角1分8厘;对过去由外省输入木材所课木
税称为外省输入木植税,按大洋1元,实征1角1分。木植税1929年(民国18年)收入大洋294
338元,1930年收入221511元。
三、粮食税
黑龙江是产粮地区,但1885年前向无粮税。1885年(清光绪十一年)开征粮捐,每石捐
钱60文,由卖主缴纳。要运销外省,按价每吊再缴纳出境捐钱60文。1908年(清光绪三十四
年)仿照吉林章程创办粮税,分细粮、粗粮两种。粳米、小米、元豆、小麦、芝麻、绿豆为
细粮。每石征税钱240文;高粱、大麦、养麦、铃铛麦、芸豆、黑豆、包谷、糜子、黍子等类
为粗粮,每石征税钱120文,均由买主缴纳。1914年(民国3年)11月,废除了按粗细粮从量
征收的办法,改为从价征收,每大洋1元征税1分1厘,由买主缴纳。
1928年(民国17年)重新厘订税则,分出产、销场两税。出产税按价每元征大洋2分5厘
,由卖主缴纳,一税后不再重征。出境捐亦停止。1929年(民国18年)粮税收入银元568587
5元,1930年(民国19年)收银元2683510元。
四、山货皮张税
1895年(清光绪二十一年)开征山货皮张税,所课货品43种,1900年停征。1904年将军
达桂奏请恢复旧制。1908年增加干鲜果品,按价每吊收税钱36文,由买主缴纳,买价不及10
吊者免征。1910年(清宣统二年)改照原订税率加倍征收,按价1吊收税钱72文,并随收杂款
钱100文。
1926年(民国15年)又改订税则,按价每元大洋征1角1分,由买主缴纳。如物产由本主
运销时,即由运销人缴纳。税后概不重征。山货皮张税,1929年收银元156363元,1930年收
银元214967元。
五、百货一成捐
1888年(清光绪十四年)开始征收百货一成捐。所课货品56种。1904年(光绪三十年)
,除小床、地摊与肩挑贸易免捐外,其余凡有门面字号所售一切杂货统按卖价抽捐1成,并按
一成捐税额每吊收杂款钱100文。1914年(民国3年)11月,税则改行大洋制时,废除杂款项
目,对商铺及摊床卖钱额1元征收1分1厘。1915年7月另增收1分以弥补省财政不足。1916年减
收3厘,每卖钱额1元征1分8厘,即百货一成捐1分1厘,附加捐7厘。1926年改订税则,不论商
店和摊床,凡卖钱额1元者均征5分。1929年收银元2430655元。
六、销场税
民国初年,开征销场税。对茶、糖、丝货、药品、海物等,由关里运进本省贩卖时,从
价5%征收。主要课税细目:各种茶叶;绸缎、罗纱、绦带、绳线、成衣、冠履等一切丝绸制
品;各种药材、药水、丸散膏丹等类药品;燕窝、鱼翅、海参、鱼肚、鱼骨、海蜇、虾米、
银鱼、螃蟹、蟹肉、鲞鱼、魝鱼、青鱼、乌鱼蛋、黄花鱼、鲫鱼、江珧柱、葛仙米、东洋菜
、紫菜等海物。1928年销场税收银元2488460元,1929年收银元2584467元,1930年收银元26
46777元,占捐税总收入的23.65%。
地方税类。省地方税有牲畜税、吉猪(白条猪)税、猪牛印税、车捐、船捐、戏捐、妓
捐、警费商捐、屠户捐、货床捐、门头捐、澡塘捐、茶馆捐。1930年(民国19年)增加盐捐
、商捐、赌捐、营业捐、借贷捐、婚出捐、许可建筑捐、木营捐、窑捐、鱼网捐、饭馆捐、
署床捐、人力车捐、过江小票捐。
县地方税有学费垧捐、保卫团垧捐、警费垧捐、学田租、房地租、柈场租、盐捐、学费
粮捐、警费粮捐、牲畜捐、学费车捐、警费车捐、船捐、公益捐、学费商捐、警费商捐、房
捐、旅店捐、戏捐、妓捐、娱乐捐、屠户捐、酒铺捐、羊草刀捐、柳通捐、鱼网及鱼捐、碱
锅及碱捐、柴炭捐、木排捐、渡捐、路灯捐、茅园捐、炭窑捐、脚行捐、货床捐、卫生捐、
山货皮张捐、冻猪肉捐、牧畜捐、羊甸捐、牌照捐、街基附加捐、山林营业捐、百货附加捐
、税契附加捐、出口木捐、石场捐、栏木绠捐,经纪费、山巡费、店簿费、妓女验病费、印
验费、检查费、票费、验帖费、税契盖戳费。其中收入最多的是车捐。
这项税捐原由副都统衙门征收,各地征收办法不一。1905年(清光绪三十一年)程德全
重订专章,改归税捐局征收,无论大车行车均以套数计算,每套收捐钱100文。1908年(清光
绪三十四年)规定,凡卖粮车,无论出境住宿或在城住宿,均须一律纳捐。1926年(民国15
年)另订专章规定本省车:营业快马车每辆年征现大洋12元;5套以上大车每辆年征现大洋3
元。2—4套车每辆年征大洋2元。1套车每辆年征现大洋1元。民户自用快马车每辆征现大洋2
元。外省车,4套以上大车每辆每次征现大洋5角,3套以下大车每辆每次征现大洋3角。如系
垦户携眷来黑龙江者,入境时,准予免捐。车户如果违章,按照应缴捐额2倍处罚。1930年(
民国19年)车捐收入384530元,占省地方税总额的3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