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满政府成立后,除沿征清朝、民国时期各旧税外,并开征新税。由对物课税趋重于对
人课税,如勤劳所得税、事业所得税等。
伪满时期的内地税也分国税、地方税两类。国税类就所得收益征收的税有:勤劳所得税
、事业所得税、资本所得税、法人所得税、家屋税、出产粮食税、矿业税(矿区、矿产)、
禁烟特税;就消费方面征收的税有:通行税、家酿自用酒税、酒税、卷烟税、烟税、统税(
棉纱、面粉)、油脂税、砂糖税、特别卖钱税;就流通方面征收的税有:印花税、交易税、
契税、不动产登录税。其中主要税目、税率有:
一、勤劳所得税
1938年(伪康德5年)5月1日开始施行勤劳所得税。经过1939年、1942年、1943年3次修
改,最后执行的勤劳所得税的征课,采取属地主义。凡是有住所居住1年以上者都有纳税义务
。所得税分为3类:第一类:工资、津贴、奖金及类此性质的收入。第二类:赏金及类此性质
的收入。第三类:退职金及类此性质的收入。
勤劳所得税均以50元为起征点,分正税和附加税两种。正税采取累进税率,共分6级(见
表1—21)。
附加税采取比例税率,一律为正税的25%。属于下列各款之一的,不课勤劳所得税:军人
及其他服军勤务者,在其从军中所得的军队收入;因疾病或伤残所得的特别收入;旅费及其
他由伪经济部大臣指定的收入。纳税义务人因灾害或其他事由,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减税或免
税。1941年(伪康德8年)勤劳所得税收入248万元,占国税收入总额的3.55%。
二、事业所得税
1941年(伪康德8年)1月,颁布事业所得税法,实行累进税率。同年底又修改事业所得
税法。于1942年起实施的新税法规定,凡在境内居住1年以上并有资本的境内法人,负有缴纳
事业所得税的义务。境内有办事处所的非法人营利社团,可视为境内法人,也负有缴纳所得
税的义务。其事业所得税税率,见表1-22。
1941年事业所得税收入1499万元,占国税总收入21.5%。
三、资本所得税
1941年(伪康德8年)11月公布资本所得税。资本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分为甲、乙两种。甲
种为在境内外有所得来源,在境内居住1年以上或资本5万元以上的法人及其他营利社团;乙
种则为在境内有所得来源而属于甲种范围以外者。甲种所得税率,每年红利9厘以下课5%,1
分以下者6%,1分2厘以下8%,超过1分2厘20%。乙种所得的课税分上半年、下半年两期缴纳,
税率为12%。每年1—6月、7—12月前后两期缴纳。
对于省地方费、伪新京特别市、市、县、旗、街、村及由经济部大臣指定的公共团体不
课资本所得税。对于以贷放金钱为业的放款利息不课资本所得税。对于甲种所得中的公债、
社债、农债券与农储蓄债券、邮政储金、银行存款及其他由经济部大臣指定存款的利息及红
利率在年8%以下的公司、非营利法人及非法人的非营利社团的分红可免除资本所得税。乙种
的所得各期未满50元时免除资本所得税。
四、法人所得税
伪满法人所得税法,是1941年(伪康德8年)与资本所得税法同时颁布实行的,以其代替
法人营业税。
法人所得税的课征对象,分为下述两种:1.资本金5万元以上的境内法人(包括非营利
法人及非营利社团)。2.外国法人,在境内无办事处的非营利法人与非营利社团。法人所得
分为普通所得与超额所得两种。普通所得税率:境内法人为年度纯益的12%,外国法人为17%。
超额所得税率:年度纯益超过资本息金1分以上2分以下时为8%,超过2分以上3分以下时为
18%,超过3分以上5分以下时为30%,超过5分时为50%。当法人或非营利社团解散时,其财产
按纯益进行课税,境内法人为12%,外国法人为17%。对于省地方费、伪新京特别市、市、县、
旗、街、村及其他由经济部大臣指定的公共团体并非营利法人及非法人的非营利社团以公
益为目的者不课法人所得税。逃避或欲逃避法人所得税者,处以相当于逃避或欲逃避法人所
得税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金,但罚款额不得少于10元。消极申报者,处以500元以下罚金。
阻碍税务官员执行职务或对其质问不欲答辩或虚伪答辩者,处以500元以下的罚金,勤劳
所得税、事业所得税、资本所得税的罚则,基本与此相同。
五、酒税
1935年(伪康德2年)7月29日,伪满颁布酒税法。后经6次修改,最后的税法规定:凡酒
精以外的酒类,都课酒税。酒税按酒类制成石数征课,其税率,依酒类不同分别规定。
烧酒:酒精成分70度以上者每石36元。酒精成分50度以上者每石21元。酒精成分不满50
度者,每石15元7角5分。
黄酒,每石22元7角5分。绍兴酒,每石31元5角。啤酒,每石27元7角5分。日本清酒,每
石33元7角5分。朝鲜药酒,每石22元5角。浊酒,每石12元7角5分。
酒税向制造酒类者征收。自1941年(伪康德8年)8月起,又加征酒类出场税。所用造酒
的原料酒不课酒税。下列酒类也免课税(但业经运出制造场以外的酒类不在此限):因不可
抗拒而消失者;因腐坏或其他事由不能作为酒类饮用者。此外规定市、县、旗或其他地方团
体,对酒类不得课地方税。酒税的处罚规定:凡未取得许可而制造酒类者,除对其征收该项
酒税外,应处以相当于酒税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金,但其罚款额不得低于10元以下;酒类的
制造者或输入者,以伪诈或其他不正当行为逃避或企图逃避酒税时,除征收该项酒税外,应
处以相当于酒税额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金或罚款,但其罚款额不得低于10元以下;属于消极
申报违反规定和命令者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金,但其罚款不得低于10元以下;以诈骗或其他
不正当行为获得或企图获取免除酒税者,处以相当于该酒税额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金,但其
罚款额不得低于10元以下;妨害税务官员执行职务不服从其命令或处分者,处以300元以下罚
金。
1941年(伪康德8年)酒税收入875万元,占国税收入总额的12.55%。
六、统税
1935年(伪康德2年)12月26日伪满政府颁布了统税法,经过3次修改后统税分为棉纱统
税、麦粉统税与水泥统税3种。
棉纱统税:漂白、染色或其他不加工的棉纱,25支纱以下,每60公斤,征税2元7角5分;
英式25支纱以上,每60公斤征税3元7角5分。
麦粉统税:麦粉1袋重24公斤或不足24公斤者,每袋征收1角。
水泥统税:每100公斤征税3角6分。
统税在课税物品运出制造场所时,向制造者征收。但于同一制造场所,以课税物品为制
造原料时,则于使用前征收。在统税法施行地以外,移入的统税课税物品,应向运输者课征
统税,但已纳海关入口税者则免征。输出境外的统税物品不课统税,市、县、旗或其他地方
团体,对统税物品,不得课地方税。
七、卷烟税
1934年(伪康德元年)颁行卷烟税法,1939年8月又作了修改。
境内制造卷烟,按零售价60%征收;境外输入卷烟,按零售价52%征收。境内制造的卷烟
,由制造场出售时,向制造者征收;输入卷烟向输入人征收。输出的卷烟,免课卷烟税,如
已纳卷烟税,因卷烟腐败或其他原因不能吸用时,按其情况,减轻税额(卷烟税的处罚与酒
税罚则相同)。
1941年(伪康德8年)卷烟税收入2058万元,占当年伪满国税收入总额的29.52%。
八、通行税
1941年(伪康德8年)9月8日公布了通行税法。该法规定,凡乘火车、船舶及飞机的乘客
,均以通行税法课通行税。以火车、船舶及飞机从事运输业者为代征人。在收取旅客运输费
、加快费、卧铺费时,征收通行税。
乘火车、船舶及飞机的旅客,按如下规定课税:
2、次数乘车船者课税额:20次以下时,前款税额的5倍。50次以下时,前款税额的10倍
。超过50次时,前款税额的20倍。
3、定期乘车船者课税额:1个月以内,第一款税额的5倍。3个月内,第一款税额的10倍
。6个月以内,第一款税额的20倍。超过6个月,第一款税额的30倍。
4、团体乘车船者课税额:50人以下时,第一款税额的5倍。100人以下时,第一款税额的
10倍。200人以下时,第一款税额的20倍。超过200人时,第一款税额的30倍。
5、包乘车船者课税额:一等,包乘运费的10%。二等,包乘运费的6%。三等,包乘运费
的3%。
6、乘飞机课税额:按航空运费的10%课通行税,但其税额不得超过10元。
购买三等车船票的乘客,行程在30公里以下的不课通行税,但依据第3款规定的通行税,
不在此限;军人团体乘车船,不课通行税。
九、契税伪满于1936年(伪康德3年)5月15日施行契税法,后经3次修改。契税法规定:
凡取得不动产所有权、地上权、耕种权或典权者,都依本法课契税。
契税纳税义务人,应依伪满经济部所定权利取得后4个月以内,向税捐局长提出书面申报
。契税自课税标准决定日起,于30日以内缴完。
对伪满洲国使用的不动产,省、特别市、市、县、旗、街或村公用的不动产,神社、寺
院、庙、忠灵地、祠宇、佛堂、教会或说教所直接使用的不动产及墓用土地,道路、铁路、
码头、水路或机场直接使用的不动产,学校或图书馆直接使用的不动产,定为古迹的不动产
,外国大使馆、公使馆或领事馆所使用的不动产,都邑计划事业用的不动产,社会事业使用
的不动产,都不课契税。
十、印花税
伪满印花税法于1936年(伪康德3年)12月3日公布,1937年(伪康德4年)1月1日施行。
历经7次修改,最后的印花税法规定免纳印花税的凭证有23目。应纳印花税的凭证共39目,其
中有10目是按记载金额比例课税。未满10元者1分,100元以下者3分,500元以下者1角,100
0元以下者2角,1万元以下者5角,超过1万元者1元。无记载金额者1到3分。有29目是按件课
以定额税。其他国税税目、税则如表1—24。
伪满实施的各种税法中,都有罚则条文,以罚代管。凡偷税漏税、消极申报、伪造帐簿
、阻碍税务官员执行任务时,都处以偷漏税额的1倍以上10倍以下或处以100元以上2000元以
下罚金。
十一、地方税类:
伪满时期省、市、县、旗税收,除分给的国税和附加税外,还有其独立的税源。
(一)省税
1、牲畜税
1938年(伪康德5年)开征牲畜税。税则规定,由牲畜买主或自产牲畜所有人按牛、马、
骡、骆驼从价征收5%;驴、羊(包含山羊)、猪从价征收2.5%。对公共使用的牲畜不征税。
2、国税附加税
勤劳所得税附加税,按正税25%征收;法人所得税附加税,正税50%;出产粮食税附加税
,正税50%;矿区税附加税,正税25%;禁烟所得税附加税,正税25%。
3、国税分与税
家屋税50%;事业所得税30%;地税50%;出产粮食税50%;矿区税50%;禁烟特别税50%。
(二)市、县、旗税
(三)街村税
1939年(伪康德6年)1月1日,开始征收街村税,主要有门户费、地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