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商税
(一)货物产销税
在解放战争初期,黑龙江地区的各省、市陆续分别制定了货物产销税征税办法,但名称
章则不一,有称统税的,也有称产销统税、间接税、货物税、产销税、粮谷交易税的。
货物产销税是根据“发展经济,振兴生产贸易,鼓励生产与运销必需品,限制消耗品及
简便易行”的原则制定的,对牲畜、农具、纱布等则免税,对盐、火柴、粮谷则低税,对必
需品则适中课税,对迷信品、奢侈品,则课以40%或80%的高税。合江省政府1946年4月公布实
行《暂行合江省税规程》,对酒、烟、麦粉3种产品征收消费税。1947年7月9日公布《合江省
货物税暂行条例》,对面粉、酒类、机器卷烟、鱼类、豆油、火柴等6种产品征收统税,对食
品类、木材类、化妆品类、迷信品类、皮毛类、矿产类、饮料类、烟类、糖类、粮食类、碱
硝类、水果类、五金类、土产药材类、玻璃制品、建筑类等16类产品征收产销税。
松江省1946年6月公布《间接税暂行条例》,对酒类、烟类、糖类、粮食类、麦粉、油脂
、皮毛、皮革等7类产品征收间接税。1946年10月宣布废除间接税条例,公布《货物税暂行条
例》,对烟、酒等14类产品征收货物税。
嫩江省1946年6月1日布告规定,征收酒税、烟税、粮食税、油脂税、迷信品税、清凉饮
料税、特产税。同年底公布《嫩江省统税暂行条例》,对烟、酒、皮毛、神香、鱼、面粉、
油、牲畜、碱、木材等10类产品征收统税。
黑嫩省1947年5月22日公布《黑嫩省产销统税暂行条例》,对酒类、油类、面类、机器卷
烟、火柴、清凉饮料等6类产品征收统税,对迷信品、烟、皮毛、木材、鱼、牲畜、碱、卤水
、盐、硝等10类产品征收产销税。
牡丹江市1946年1月1日,公布《牡丹江市暂行国税条例》,对粗粮、细粮、油粮、豆类
征收出产粮食税,对烧酒、黄酒分甲、乙、丙、丁4等征收酒税,对豆油和其他植物油征收油
脂税。1946年11月1日公布《酒税暂行规程》,对烧酒、黄酒、啤酒、杂酒按卖钱额23%征收
酒税。
哈尔滨特别市政府1947年5月21日公布《内地货物税暂行条例》,对烟、酒、油、毛皮、
皮革、木、化妆品、粮谷、糖、鱼、麦粉、迷信品、清凉食品、山产食物等14类产品征收内
地货物税。
自1947年12月18日起统一执行《东北解放区货物产销税暂行条例》,各省(市)自订的
条例一律作废。
货物产销税按从价百分比征收。税目为17类,迷信品税率最高,征收100%,化妆品70%,
酒类60%。最低税率是生活必需品和矿产品,征收3%。应税货物的生产,运销人为纳税人。
货物产销税规定,凡直接供给军需之应税货物,有减免必要时,须持一定证件,经省(
市)税务局转呈省主席批准。应税货物确有不可抗力之损失时,税务机关得酌情减免。经核
准减免之应税货物及证件,不得转让、顶替以及借故营利。
各级军政民团体及个人,均有协助稽查之责,如发现应税货物有偷漏或私运违禁物品者
,要及时报告或将人、货证据解送税务机关,但不得擅自处理。凡密报偷漏税而查获者,从
罚金提20%给密报人;提30%给密报并协助办案者。
凡逾期交纳税款或罚金者,课以迟纳金。逾期1日以内者,纳所欠款1%;逾期15日以内者
,纳所欠款20%;逾期25日以内者,纳所欠款40%;逾期30日以内者,纳所欠款50%;逾期1个
月仍未缴纳,以抗税不纳论。已税货物制成成品或售完,应将税票送至该管税务机关缴销。
违犯规定者,应予补税,并从偷漏税额课10倍以下罚金。
1949年2月东北税务总局对货物产销税做了修改:取消皮毛、山产食物、油等3个税目及
烟草等88个细目的产销税,降低鱼类与粗粮等税目的税率,提高卷烟及酒等消耗品税率。机
器与手工业卷烟税率由40%增为60%,手工大白杆由10%增为20%。凡以粮食酿成的酒类,均由
60%增为100%。以酿酒为原料加工而成之各种杂酒,则由60%增为70%。将应税烟酒等货物改为
就厂(场)纳税,以便利货物之运销。
修改后的货物产销税有15个税目、24个种类、95个品名、29个税率。迷信品、化妆品、
烧酒、酒精类最高税率100%,各种卷烟税率60%,最低税率为一般工业品3%。
1949年8月,东北行政委员会对《东北解放区货物产销税暂行条例》的产销税税目、税率
又做了部分修正:烟的税目中增列叶烟类,税率为20%;粮谷税目粗粮类中,增列荞麦、青豆
、花生3个征税品名,税率4%;细粮类中增列芝麻1个征税品名,税率15%;在税目税率表中,
增列“水果”1个税目,苹果、梨两个征税品名,税率10%;增列“皮毛”税目,粗皮毛类税
率5%,细皮毛类税率15%。
将普通水产类税率由5%调为10%;清凉饮料税目的税率由10%调为20%。
(二)营业所得税
营业所得税,是对从事产品生产、商品贩卖、劳务服务的坐商、行商、摊贩业者,就营
业收入额或所得额征收的一种税。1945年“九·三”抗战胜利后,黑龙江地区各省、市人民
政府在宣布废除伪满苛捐杂税的同时,相继自订税则,对坐商征收营业所得税。
营业所得税是依据“发展经济,保障供给”“区别对待,合理负担”的原则制定的。即
根据公私有别、必需与非必需有别、合作与私营有别、工商有别、资本多少有别、利润高低
有别而规定不同的负担率。
1948年东北税务总局颁发了《东北解放区营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草案,黑龙江地区各省、
市根据该草案修订了营业所得税条例、办法。
1948年1月27日公布《松江省营业税暂行条例》(草案),规定公营企业及国营贸易按所
得征税,一般营业按卖钱收入额或报酬额征税。同年11月改为不论公私,皆依其所得征收差
额累进税。差额累进税率,划分为15个级距,最低一级税率为6%,最高一级为20%。对国计民
生有重要意义的工商业分为4类,按税额给予60%到85%的减免照顾。
哈尔滨特别市政府1948年12月20日规定:营业所得税按营业性质,分别行业,依各自所
获利润额,以不同之差额累进税率征收。1949年改为以所得利润为课税标准征收。按其不同
经济性质,分别使用比例税率及差额累进税率征收。
黑龙江省1948年2月25日颁发《黑龙江省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公营企业及国营贸易营
业税按所得额征收5%,私营企业以每期全部卖钱收入及报酬按差额累进税率征收。1948年牡
丹江省公布《牡丹江省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私营企业营业税按营业卖钱及收入额依差额
累进税率计算缴纳。公营企业营业税按纯益计算,累进征收。同时规定凡无理拒绝并以武力
阻止税务人员工作或贿赂税务人员时,处以50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上之罚金,必要时得查封
其营业或将该犯送司法机关惩办。
1948年1月合江省政府公布《合江省营业税征收办法》规定以营业所得总额为课税标准,
根据各业性质及人民需要,依累进原则分为甲、乙、丙、丁、戊5种差额累进税率,征收营业
税。所得额1万到10万元以上的,甲种征2%,乙种征4%,丙种征6%,丁种征9%,戊种征10%;
200万元以上的,甲种征6%,乙种征10%,丙种征16%,丁种征25%,戊种征33%;最高一级为4
50万元以上,甲种征10%,戊种征33%。凡不登记,不呈报或以不正当手段企图偷漏营业税者,
伪报不确实或税额逾期不纳超过一月以上者,视其情节轻重,得处以应纳税金1倍以上、10倍
以下的罚金。
黑嫩省1948年规定,以营业额为课税标准,实行差额累进税率。工商按行业分为一、二、
三、四类。第一类分为39个级距,最低一级营业额20万元,税率1%;最高一级营业额超过
1500万元,税率4.8%。第二类分为31个级距,最低一级营业额10万元,税率9%;最高一级营
业额超过300万元,税率39%。第三类分为51个级距,最低一级营业额10万元,税率2%;最高
一级营业额超过1500万元,税率7%。第四类分为17个级距,最低一级营业额2万元,税率1.5%;
最高一级超过200万元,税率9.5%。
嫩江省1948年规定,以所得额为课税标准,分行业、分类实行差额累进税率征收营业所
得税。工业税率分6类。第一类适用洋灰、窖业、玻璃、西药、麻袋、铁工业、化学原料工业
、木材采伐工业、火柴、造纸、电器等,分23个级距,最低税率为2%,最高税率为12%。第二
类适用于铁炉、洋铁制品、木铺、纺织、植物编制、印刷、麻绳、被服、机械修理等,分26
个级距,最低税率为3.5%,最高税率为16.5%。第三类适用于毛皮加工、制鞋帽等,分29个
级距,最低税率为4.5%,最高税率为20%。第四类适用于酱园、糖果、饼干、清凉饮料等,
分26个级距,最低税率为6%,最高为23%。第五类适用于纸盒、纸花、玉石铺、烟酒制造等,
分29个级距,最低税率为7%,最高税率为25%。第六类适用于金银首饰、化妆品等,分15个级
距,最低税率为9%,最高税率为28%。商业税率分4类,第一类适用于下杂货、食品杂货、书
籍等,分25个级距,最低税率为4%,最高税率为25%。第二类适用于上杂货、木器家具、毛皮
制品、旅店、澡塘、中西药、鱼肉等,分25个级距,最低税率为5.5%,最高税率28%。第三
类适用于玻璃、估衣、茶庄、饭店、戏院、照相等,分17个级距,最低税率为7%,最高税率
为31%。第四类适用于烟、酒、化妆品、金银、首饰、代理居间、租赁、迷信品等,分14个级
距,最低税率为8.5%,最高税率为35%。
嫩江省对营业所得税的减、免税规定:营业者如因天灾、人祸而丧失其资力之一部或全
部时,需呈请税务局减免其应征税额之一部或全部。纺织工厂、制药工厂,经指定的社会公
益事业,教师、医师、药剂师、戏剧编导、演奏家、画家、文艺著述家予以免税。
(三)工商所得税
1949年8月2日东北行政委员会公布《东北解放区工商所得税暂行条例》,同时,东北财
政部公布了《东北解放区工商所得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草案)》,自此,黑龙江地区各省
、市停征自订的营业所得税,统一开征工商所得税。
工商所得税的课税标准按营业所得征收。国营公营企业的起征点为所得额1亿元。所得额
在1亿元以上至10亿元者,课税5%;所得额超过10亿元者,除照课5%外,其超过额课税10%。
私营工业的起点为所得额1000万元。所得在1000万元以上至7亿元者,税率自3%至17%累进征
收(使用甲种计税表)。私营商业之起征点为所得额600万元。所得在600万元以上至5亿元者
,税率自5%至27%累进征收(使用乙种计税表)。
工商所得税条例规定,凡缴纳工商所得税的各类工商业,一律于营业年度终了征收,但
为照顾纳税能力及营业变动,可于年中预征一次或二次。除对国营企业依帐估定预征税额外
,其余不论工、商,有无帐簿,均依调查与民主评议结果征收。所有预征税款,一律由年末
实征税款总额内扣除。
对国营铁路、矿山、冶炼、军事工业、机器制造、基本化学、制药、银行、保险、邮电
、电业、航务,一律不课税;对市政企业,新闻、出版不以营利为目的者,社会福利事业(
慈善事业、公立医院、托儿所)免征;对群众性合作社,经政府登记备案者,其所得利润不
超过资本10%者免征,超过10%者,依私营计税,征收40%。经政府登记备案的公私合营工商业
、代政府机关和国公营企业加工或推销货物之私营工商业,其所得依率计税后,减征20%。贫
苦军属、烈属及荣军,独资经营之工商业,经政府批准者,其所得依率计税后,酌减30%到5
0%。遭受不可抗拒之损失,丧失纳税能力,有确实证明,经省、市税务机关核准者,酌情减
免。
过期缴纳税款者,视逾限期长短,处以应纳税额5%到1倍的罚款,情节严重者,送司法机
关法办。
1949年黑龙江地区工商所得税收入东北币4135430万元。
(四)行商营业税行商营业税,又称一时营业税、丙种营业税、流动营业税、临时营业
税。它是对无固定营业场所而流动于各地运销商品者,按其营业收入额或所得额征收的一种
税。1947年9月20日哈尔滨特别市公布《一时营业及摊贩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对无固定门
市商号的一时贩卖行为者和有固定门市商号经营本商号营业种目以外的营业者,税率为6%。
松江省规定,凡以营利为目的的一时营业或流动营业,按一次经营之卖钱额或收入额征收5%
。
纳税义务人卖货不开具发货票,过期不报或不办理纳税手续者,以偷税论,处罚应纳税
金1倍以上10倍以下罚金。
1948年对一时营业税征收只限哈尔滨、齐齐哈尔、佳木斯、牡丹江、绥化、其余各地不
征收。凡坐商直接向生产者(指工厂及农民)采购及生产者直接售出原料或成品,以及不以
营利为目的之营业行为(变卖自存货或用品以维持生活者,平抑物价调剂民需者),不得征
收一时营业税。在同一指定的都市内,只准征收一次一时或临时营业税。征收税率为3%,各
地低于3%者,不得提高。征收起点为10万元。
1949年2月1日起,黑龙江地区统一执行《东北解放区行商登记及纳税暂行办法》规定,
行商营业税1个月征收1次,按差额累进税率征收。凡有一定方向与一定行业的行商,税率较
低,凡无固定方向及行业的行商,税率较高。税率分为两类,第一类税率按行商一般利润30
%计算,则应税额占纯利最低为10%,最高为24.5%;第二类税率较重,照30%利润计算,则应
税额占纯利最低为16%,最高为31%。
凡确为车船旅客及乡村肩挑小贩随身携带之零星物品,不办行商手续,并免征行商营业
税;农民、渔民、猎民出售其生产品或采购其用品者,不视为行商,但须持有其本人之居民
证或区政府、农会之正式证明,方认为有效。行商业者,遇有不可抗拒之损失,经县以上政
府证明,并呈报上级税务机关核准后可免税或减税。
凡不履行登记领取证明而运销货物者,经查获后,除按情节轻重,以其所运货物从价照
章补税外,并处以应税额3倍以下罚款。以多报少,企图偷税者,经查出后,除将隐瞒部分补
税外,并罚以隐瞒部分应税额5倍以下罚款,逾期不申报纳税者,得由保人负责追回,并从税
额中处以1倍之罚款。不遵章履行报验手续者,按情节轻重,处以定额罚款。
从1949年8月2日起行商课税由营业额改为所得额。所得在50万元以上至1亿元者,分19个
级距,税率自7%至31%累进征收。
1949年黑龙江地区行商营业税收入为东北币360457万元。
(五)摊贩营业税
摊贩营业税,也称摊贩税、摊贩牌照税、乙种营业税。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前,
东北解放区一直未公布统一的摊贩税征收办法,各省、市自订摊贩税征收办法,又不尽相同
。合江省1946年8月13日公布《合江省暂行税务规程》规定:各种摊床税率按每月卖钱额分3
等征收。甲等为电料品、饭馆、瓷器、清凉饮料,比例税率5%;乙等为日用杂货、新旧估衣
、药品、五金等,比例税率4%;丙等为粮谷、食杂、布匹、青菜,比例税率2%。哈尔滨特别
市1947年9月20日公布《一时营业及摊贩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摊贩营业按其营业地址、资
本金额、贩卖货物种类、利益金(利润)等分为7等,分等按月征收定额税。随着摊贩业之发
展,市场上批发布匹者,每日营业额颇巨,故于1947年10月19日把原定7个等级改为12个等级
,并调整了每月税额的定额。1948年9月1日又调整一次征税定额。
1948年1月28日,松江省公布《松江省乙种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摊贩业按卖钱额每月
征收一次定额税。对摊床等级由民主评议,税务机关决定。1949年12月5日决定,由于物价的
变动,追加2个等级(特一等、特二等)。黑龙江省1948年2月25日开始征收摊贩税。1948年
10月13日调整了摊贩税的定额,分为8个等级,最高为特级每月征收50万元(东北币),最低
为7级,每月征收2万元。1949年6月22日又改以卖钱额为课税标准,按全额累进计算定额税。
黑龙江地区各省、市规定,开设以营利为目的的摊床,无论公营、私营,均须在开业前
向当地工商管理机关申请领取营业许可执照,向税务机关领取纳税执照,方准到指定地点营
业。摊床营业休业、复业、停业、转让及营业地址迁移,负责经营人或股本变更,均须呈报
当地工商管理机关核准及税务局备案。对于资本金不足50万元,每月卖钱额不足90万元的摊
床,经营人确无纳税能力或系老弱病残、军烈属者,经调查属实后免税并发给免税营业执照
。但须呈报省局批准。对偷税者,除补税外,并处1倍至10倍之罚金;对漏税者,除补税外,
处5倍以下之罚金。凡超过纳期而自动到税务机关缴纳者,应征收迟纳费。逾期5日以内者纳
所欠款1/10;逾期10日以内者,纳所欠款2/10;逾期15日以内者,纳所欠款4/10;逾期2
5日以内者,纳所欠款6/10;逾期30日以内者,纳所欠款8/10。黑龙江省还规定如过期不纳
税金,依税金按日征收2%滞纳金。
1949年黑龙江地区摊贩营业税收入为东北币323584万元。
(六)出入口(境)税
黑龙江地区各省、市根据奖励必需品输入,非必需品输出,平稳物价,安定金融,保护
工商业的原则,1946年都自订了出入口(境)税征收办法。但征税标准,税目税率不尽相同
。如出口木材税牡丹江市规定征30%,绥宁省规定征20%。化妆品出口,牡丹江市、绥宁省规
定征20—25%,嫩江省规定征30%,合江省规定征80%。
黑龙江地区各省、市1946年还规定,严格禁止鸦片、海洛因、吗啡、麻药、赌具入口;
运出粮食类、豆油、豆饼、面粉、木材、牲畜、皮毛、食盐、麻袋、火柴等货物时,必须换
回指定物资或相当价格的其他货物,但不得换入迷信品、化妆品以及奢侈品。从1947年2月1
5日起黑龙江地区各省市统一执行。
凡输入必需品予以奖励,税率较低;运销非必需品、消耗品、奢侈品予以限制,税率较
高;一切毒品禁止入口。出入口货物税,均按从价百分比征收。进口五金、电料、中西医药
、科学仪器等10大类物品免税。进口化妆品类税率为100%,各种卷烟税率为150%,照相器材
类50%,一般花纱土布类税率5%。出口货物,除毛布税率为15%外,其余粮食、油类、肉类、
食品规定税率为5%到10%。
出入口货物免税、减税权属于东北行政委员会,但各省认为某种货物需要免税、减税须
呈报东北行政委员会批准。对于重征出入口税者,税率错算者,未出境而税者,非应税货物
者,不足起征点者,照原数退税。凡经明令公布禁止出入口的货物及毒品应扣留或没收者,
统由税务机关处理,但不得以征税代替。凡来往客商携带自用必需物品,其数量在应征出入
口货物税起征点以下者,免征。但经税务机关查明,实系营利而以分散方式携带,企图偷税
者,应另行征税。凡运销出口、入口应税货物,不如实申报查验,企图偷税、漏税、包庇走
私者,经查获后,应从税额处以1倍以上至5倍以下罚金,违法者送司法机关法办。凡协助税
务机关缉私因而查获者,可酌情从罚金中提成10%到50%给以鼓励。
根据对国民党统治区输出输入货物的征税管理以经济斗争为主,限制解放区输出军需民
用品资敌的原则,对苏联、朝鲜输出输入货物征税遵循互惠的精神,规定从1948年2月10日起
施行《东北解放区进出口物资管理及课税暂行办法》和《出入境税(关税)暂行条例(草案
)》。东北全境解放后,1948年11月25日废止了暂行办法,继续执行暂行条例(草案)。
《出入境税(关税)暂行条例(草案)》对国际输出输入应税物品,均按从价百分比征
收。税目、税率,分为输入和输出两种。输入货物的税目、税率分为6类、116个品目。输出
货物的税目、税率分为6类、104个品目。
禁止输入的货物有化妆品、烟、酒、火柴、肥皂等5种;禁止输出货物有各种布匹、各种
生熟粗毛皮革、各种免税输入的货物;免税输入货物有胶皮原料及成品、棉花棉纱、五金原
料及农具,化学工业及农业肥料,机器及零件,电气材料,西药及医疗器材,汽车、火车、
轮船及零件,汽油、工业用机械油,科学仪器,牲畜等11种。
出入境税(关税)由指定关税机关征收。凡货物通关报税时,如有损坏者,经查验属实
后,酌情减免。输出输入违禁物品及其运输工具,查获后由税务机关扣留或没收。输出输入
物品未依章报验、报税并取得税票或证件,未经关税机关检查擅自装卸、分包或分割、合并
,从税额处以1倍至5倍罚金。凡协助税务机关进行缉私而查获者,不论机关、部队、个人,
应酌情给予罚金的10%到50%的奖励。
根据东北区税务管理局统计,黑龙江省出入境税收1947年为东北币69643万元,1948年为
东北币3745万元,1949年为东北币1219828万元。松江省1949年收入东北币320157万元。
二、地方税
(一)牲畜交易税
东北解放后,黑龙江地区各省、市都自行规定征收牲畜交易税。各地牲畜税名称不尽相
同,合江省、哈尔滨特别市、牡丹江市1946年称“牲畜捐”,1947改称“牲畜交易税”;松
江省始终称“牲畜交易税”;嫩江省1946年称“统税”;黑嫩省1947年称“产销统税”。哈
尔滨特别市、牡丹江市规定买主为纳税义务人,合江省规定卖主为纳税义务人。牲畜交易税
的征收范围与税率也不尽相同。
黑龙江地区从1948年2月1日起执行东北解放区的牲畜交易条例,对牛、马、骡、驴、驼
、猪征收交易税,买主为纳税人。牲畜交易税税率,按从价4%征收。为了照顾贫雇农购买牲
畜耕种地,凡持有县以上政府机关或区以上农会证明,确系贫雇农用于生产购买的牲畜,一
律免征牲畜交易税。凡买卖牲畜于成交后当日不报或以多报少、借故偷税漏税者,酌情处以
1倍至5倍的罚金。
黑龙江省1947年牲畜交易税收入41889万元(东北币),1948年收入369528万元(东北币
),1949年收入102518万元(东北币)。松江省1948年收入172840万元(东北币),1949年
收入170742万元(东北币)。
(二)屠宰税
解放初期,黑龙江地区各省市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自行规定税则,开征屠宰税。哈尔
滨特别市和松江省规定对牛、羊、猪征收屠宰税;合江省、牡丹江省、嫩江省规定对牛、羊
、猪、马、骡、驴征收屠宰税。除嫩江省规定比例税率,一律按5%征收外,其他省、市均规
定征收定额税。牡丹江省规定每头牛征定额400元,每头猪征100元,每只羊征100元,马、骆
、驴征250元。
黑龙江地区自1948年2月1日起执行东北解放区统一的屠宰税条例。凡屠宰猪、牛、羊、
马、驴、骡均缴纳屠宰税。因老、弱不能使的牛、马、驴、骡必须经当地政府批准方得屠宰
,并按章缴纳屠宰税。屠宰税率按从价5%计算。凡屠宰猪,必须剥皮,以皮代税。
为了保证人民健康和照顾自养、自食,凡经政府检查认为有碍卫生,不能食用的牲畜肉
不得贩卖,屠宰自养猪、羊供自用者,须持有当地政府或农会证明,可免纳屠宰税。
为了防止偷漏屠宰税,对于屠宰猪不剥皮,屠宰牛、羊、马、驴、骡时,不及时向当管
税务机关报告并纳税者,牲畜肉上无税票和无税务机关加盖之戳记,牲畜交易税票不向当管
税务机关缴销;运销未税牲畜、肉类;无当地政府或农会证明屠宰自养的猪、羊自用而不纳
税等,均处5倍以下罚金。
黑龙江省1948年屠宰税收入228961万元(东北币),1949年收入82633万元(东北币)。
松江省1948年收入103609万元(东北币),1949年收入东北币164912万元。
(三)筵席税
筵席税是对在中西餐馆、冷食店就餐的顾客征收的一种税,由经营饮食业者代征。东北
解放区最先征收筵席税的是哈尔滨特别市,于1946年5月开始。1948年2月1日公布的《哈尔滨
特别市筵席税暂行条例》规定,凡在市设中西餐馆、菜馆、冷饮店、包办酒席、承送出堂及
其他一切以供客饮食为营业者均代征筵席税。筵席税普通饮食税率10%,包办酒席税率15%。
黑龙江省1949年11月10日规定筵席税在人口较多、工商情况较好的地区试行征收,凡小
城镇人口稀少,工商业户数不多者,如甘南、通北、德都、富裕、泰康、林甸、安广、景星
、瞻榆等地暂不施行。筵席税的税率不分普通饮食或包办酒席,一律实行比例税率20%。遇有
下列情况:筵席税的代征代纳义务人,如有开业、废业、停业、改业、迁移、转让或名义变
更,不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报告;结帐单不经税务局检印、编号;不按规定期限向税务机关报
告收入总金额和代征税款;合乎免税条件的不办理免税执照;拒绝税务人员检查凭证帐簿等
,均酌情处以300万元以下之罚金。凡供应一般劳动者之饮食业(如浆汁馆、麻花、烧饼铺、
煎饼铺、简单饭馆等),经税务机关调查认为合乎免税条件者,发给免税执照,免除代纳筵
席税。凡举发或密报偷税者,经查获处罚后,以罚金20%予以奖励。能协助检查者,以罚金3
0%予以奖励。1949年黑龙江省、松江省共收入筵席税27861万元(东北币)。
(四)娱乐税
娱乐税是对戏剧院、电影院、音乐场、舞厅、说书场、杂耍场及其他一切以游艺游戏为
营业的场所征收的一种税。解放初期,黑龙江地区各省、市自订税则征收。嫩江省1945年12
月15日起对娱乐业的征税称“游兴税”;牡丹江市自1946年1月1日起征收“观览税”;哈尔
滨特别市于1946年开始征收“娱乐税”,1948年改称“文化事业税”。黑龙江省1949年11月
开征娱乐税。
各省、市自订娱乐税税则规定的征收范围不同,税有高有低。1946年1月牡丹江市规定一
律征收30%,1945年12月嫩江省征收10%—40%,1948年2月哈尔滨特别市征收10%—15%。1949
年11月黑龙江省一律征收10%。同时黑龙江省还规定娱乐税在人口较多,工商业发达的地区征
收。电影院、戏院、马戏团经营者,开业、废业、停业、改业、迁移、转让、更名、复业不
向税务机关申报,拒绝税务人员检查入场券及有关帐簿,不按规定期限向税务机关报告实际
收入金额及税额等,酌情处以300万元以下罚金。凡有虚伪申报或以其他方法企图偷税者,经
查获后,除补税外,处以应纳税额10倍以下罚金。凡举发或密报偷漏税者,经查获处罚后,
以罚金20%予以奖励。能协助检查者,用罚金30%予以奖励。
1949年原黑龙江省、松江省共收入娱乐税4736万元(东北币)。
(五)车船税
东北解放初期黑龙江地区各省、市自订税则,开征车船牌照税。1946年哈尔滨特别市规
定:凡通行本市公共道路、河流的车船等交通工具,除应向公用局呈报登记外,均应缴纳牌
照税。1946年牡丹江市规定马车、人力车、三轮车每年3月和7月分两期征收,自动车(汽车
)、农用大车、自转(行)车、手挽(拉)车每年征收1次。各省、市自订车船牌照税,均按
载重量或乘人数为课税标准。依据课税标准,征收定额税。
牌照税在纳税期内未能缴纳时,自到期第二天起,按税额每日征收滞纳金5%,与税金同
时征收。
各省、市规定小舢板、手推车、营业三轮车、人力车,政府机关、慈善团体、学校、外
国领事馆自置自用及军用车船、专供公益用或暂时试用的车船均免征牌照税。
松江省1947年1—9月车船牌照税收入3083万元(东北币),牡丹江省1947年1—5月收入
283万元(东北币)。
(六)房地产税
房地产税是对房屋、土地征收的一种税。嫩江省1945年、牡丹江市1946年分别称“家屋
税”、“地税”。合江省1946年1月称为“不动产所得税”,同年8月又改称为“房产所得税
”。哈尔滨市1946年称“土地改良物税”,1947年改称为房捐。
房地产税是以营业或居住的住宅、店铺、工场、仓库、其他建筑物及其基地的所有者、
典权人、出租人为纳税义务人。纳税义务人,对于新建房屋未经纳税者,应向税务局呈报其
房屋所在地、建筑日期、构造种类、面积、用途及全年租金额。房屋租金变更者,呈报其变
更后之租金额。房屋转让,均应呈报纳税,每年分两期征收。房地产税率分为比例税率,分
等比例税率、全额累进税率。在比例税率方面,合江省1946年规定,按赁贷价格3%征收。牡
丹江市1946年规定,按登录租金10%征收。松江省1947年规定,按租价5%征收。在分等比例税
率方面,合江省1946年8月规定,市房按房产所得10%,住宅瓦房一等按6%,二等按4%,草房
一等按4%,二等按2%征收。同年10月改为住宅出租不分等,一律按4%征收。
哈尔滨特别市1946年实行全额累进税率。
牡丹江市1946年规定,省、市、县、旗、街或村公用房屋、寺院、祠斋堂、教会说教所
、学校、图书馆、外国大使馆、公使馆、领事馆、铁路、埠头、水道、飞行场等社会事业和
供一时使用的房屋等,不课房地产税。合江省1946年规定,自己住房不足2间,出租不足5间
的,一律免税。合江省还规定,以诈伪或其它不正当行为,偷税或企图偷漏税时,处相当于
偷漏或企图偷漏税额1倍以上至10倍以下罚金。哈尔滨市1946年规定,处以偷漏税额1倍至5倍
罚款。哈尔滨特别市1947年1—6月房地产税收入8090689元(东北币);牡丹江市1947年1—
5月收入75885元(东北币)。
(七)印花税
合江省1946年8月13日公布《合江省暂行税务规程》,规定对各种钱财证件征收印花税,
同年10月停止征收;佳木斯市1946年9月1日开始征收印花税。
贴用印花后必须立即盖用销印。帐簿如连年使用时,须照章加贴印花。偷漏印花税者处
以税额1倍以上10倍以下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