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战胜利后,1946年6月16日东北财经委员会决定:凡国有企业,如煤矿、铁路、林业、
航运、银行、外贸等,一律交东北财经委员会管理。地方企业,如烧锅、油坊、火锯、火磨
等仍归地方经营。1946年公营企业处于恢复整顿阶段,收益较少。1947年以后,公营企业生
产不断发展,越来越成为省、市、县级财政的重要来源。1949年黑龙江省国营企业收入达19
1亿元,占财政总收入的24.4%。
新中国成立以后,随着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国营企业收入不断增长。1951、1952两年
收入1亿元,占财政收入(加上农业税收入)的21%。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新建企业陆续投
入生产,企业收入增到4.1亿元,占财政收入的31.2%。1958年大办工业,大炼钢铁,地方
工业发展很快,但受“大跃进”“浮夸风”的影响,起伏很大。从1959到1960年企业收入连
续两年猛增,1959年比1958年增长3.4倍,1960年又比1959年增长9.4%,1960年企业收入1
2.3亿元,占财政收入的55.2%。从1961年开始国民经济进行调整,企业收入又连续两年大
幅度下跌。1961年企业收入2.8亿元,比1960年减少77.2%,1962年又比1961年下降65.5%
。第二个五年计划时期企业收入61.7亿元,占财政收入的47%。而从1963到1965年3年调整时
期,企业收入26.2亿元,只占财政收入的16%。第三个五年计划时期,正处在“文化大革命
”时期,经济遭到严重破环,大量企业亏损,企业收入12.3亿元,占财政收入的20.2%。第
四个五年计划时期,受“文化大革命”的影响,企业收入继续下降,但从1971年起,国家将
大庆油田下放给黑龙江省管理,下放当年就实现利润25亿元,故第四个五年计划时期企业收
入增加到135.4亿元,占财政收入的63.9%。第五个五年计划时期,企业收入141.1亿元,
占财政收入59.2%。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实行改革开放政策,调整国家和企业
关系,对国营企业实行企业基金,利润留成,盈亏包干,让利给企业,扩大企业自我发展能
力;从1983年以来,实行“以税代利”、“利改税”等改革措施,企业实现的利润通过税收
形式上缴,加上从1980年起,国家上收了大庆油田等企业的收入,第六个五年计划时期企业
收入共负54.6亿元。
一、工业企业
(一)上缴利润
新中国成立初期,黑龙江省地方工业基础薄弱,大多数是手工业作坊。1950和1951年,
国家财政实行统收统支制度,企业盈利全部上缴,亏损全部弥补。自1952年起,实行企业奖
励基金制度,企业完成生产(销售)、利润及上缴利润计划的,可从计划利润、超计划利润、
亏损退库中提取企业奖励基金,从计划利润中提取3.5%,从超计划利润中提取20%。提取的
企业奖金,最高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12%,最少不低于工资总额的3%。1952年工业企业
(预算内全民所有制地方工业企业,以下同)上缴利润3836万元。
“一五”时期(1953—1957年),黑龙江省的地方工业得到很大发展,除1950年从辽宁
等地迁来的电机、机床、轴承、仪表、工具、橡胶、电线等20多个大型企业外,苏联对我国
援建的156项工程在黑龙江的22个项目也陆续建成投产。到1957年纳入财政预算的工业企业户
数已经达到670户,工业总产值达8.04亿元,比1952年增加了1.8倍。实现利润达8385万元
,比1952年增加4319万元,上缴利润达7330万元,比1952年增长了91%。“一五”时期,仍然
实行企业奖励基金制度,企业上缴利润2.48亿元。
“二五”时期(1958—1962年),黑龙江省地方工业继续发展,但起伏较大。1960年预
算内工业企业户数达1041户,比1957年增加371户。企业上缴利润连年上升,1958年比1957年
增长3.45倍,1959年比1958年增长了68%,1960年企业上缴利润5.18亿元,比1957年增加近
6倍。但由于“浮夸风”的影响,企业实现利润不实,出现了“工业报喜、商业报忧、仓库积
压、财政虚收”的现象。1961年开始贯彻执行“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八字方针,对
部分企业实行关、停、并、转,以及清产核资处理遗留问题等,企业上缴利润大幅度下降,
1961年上缴利润9483万元,比1960年下降了81.7%,1962年又比1961年下降了61.3%。“二
五”时期工业企业上缴利润15.23亿元,比“一五”时期增长了5倍。从1958年起,对工业企
业实行利润留成办法,停止提取企业奖励基金。“二五”时期提取企业利润留成1.9亿元。
国民经济调整时期(1963—1965年),由于认真贯彻“调整、巩固、充实、提高”八字
方针,全省工业经济迅速得到了恢复和发展,经济效益逐步回升,1964年上缴利润1.29亿元
,比1962年3669万元增长2.5倍。1965年上缴利润达1.56亿元,又比1964年增长21%。1962
年停止实行利润留成办法,又恢复企业奖励基金制度,根据企业产量和质量、新品种、工资
总额、成本降低、资金周转、上缴利润6项指标计划完成情况,按工资总额的5%提取企业基金
,少完成一个指标少提1/6。这一时期企业提取企业奖励基金1572万元。
“三五”时期(1966—1970年),由于“文化大革命”的冲击,搞停产闹革命,批判所
谓的“唯生产力论”,企业生产经营不能正常进行,企业利润增长缓慢。1968年上缴利润仅
有6809万元,比1965年降低56.55%。到1970年开始有较大回升,上缴利润3.28亿元,比19
65年增长109.24%,1969年改革财务制度,停止实行企业奖励基金办法,合并为职工福利基
金,按工资总额的11%提取,改在成本中列支。
“四五”时期(1971—1975年),“文化大革命”继续进行,受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
鼓吹的“只算政治帐,不算经济帐”的影响,企业上缴利润逐年下降。1971年大庆油田下放
黑龙江省管理,当年上缴利润25亿元。
“四五”时期大庆油田上缴利润逐年增长,5年上缴利润153.72亿元,平均每年增长11
.05%。除大庆油田外,黑龙江省其他工业企业上缴利润是逐年下降的。这个时期大量企业亏
损,1971年发生亏损企业865户,占总户数49.7%,亏损额2.99亿元,比1970年增加1.7倍
。从1971到1975年共亏损17.5亿元。因而1975年只上缴利润1.72亿元,比1971年下降56.
35%,平均每年下降18.72%。
“五五”时期(1976—1980年),1976年粉碎了江青反革命集团,开始全面治理工交战
线的混乱状态,1978年中国共产党召开了十一届三中全会,把全党的工作重点转移到以经济
建设为中心上,经济工作的重点转移到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的轨道,全省地方工业企业经
济效益稳步提高。1979年国家将富拉尔基第一重型机器厂、哈尔滨汽轮机厂、哈尔滨电机厂
、哈尔滨锅炉厂等4户企业上划中央管理,呼伦贝尔盟地区114户企业划归内蒙古自治区管理
。1979年全省工业企业仍然实现利润44.17亿元,上缴利润42.5亿元,分别比1975年增长1
2%和6.8%。除大庆油田外,全省其他工业1979年实现利润和上缴利润分别比1975年增长152
%和69%。
1980年国家又将大庆石油管理局、黑河金矿局、桦南金矿局、乌拉嘎金矿局、扎兰诺尔
矿务局、牙克石林业局、大兴安岭林业局、哈尔滨林业机械厂、齐齐哈尔林业机械厂、牡丹
江林业机械厂、牡丹江木工机械厂等54户企业上收国家,上收利润39.7亿元。
1980年全省工业企业实现利润6.53亿元,上缴利润3.32亿元,按可比口径(剔除大庆
油田数),比1975年增长93%。
从1978年起国营企业试行企业基金办法。工业企业全面完成国家下达的产量、品种、质
量、原材料(包括燃料,动力)、劳动生产率、成本、利润、流动资金占用等8项指标以及供
货合同的,可按工资总额的5%提取企业基金。只完成产量、品种、质量、利润等4项指标和供
货合同的,可按工资总额3%提取企业基金。其他指标每多完成一项,可增提0.5%,没有完成
上述指标和供货合同的,不能提取企业基金。1979年改为按产量、质量、利润、供货合同4项
指标考核。企业全面完成4项指标的,按工资总额的5%提取企业基金。没有全面完成4项指标
的,在完成利润指标的前提下,每完成一项指标,可按工资总额的1.25%提取企业基金,利
润指标没有完成的企业,一律不能提取企业基金。1980年起实行企业利润留成制度,分基数
利润留成和增长利润留成两部分,基数利润留成比例参照上年新产品试制费、科研经费和职
工技术培训费,按工资总额11%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在利润中提取的企业基金占同年利润总
额的比例核定,增长利润留成比例按行业分别规定为10—30%,1980年全省企业利润留成2.
79亿元,比1975年增长了39.6倍。
“六五”时期(1981—1985年),黑龙江省的工业继续稳步发展,实现利润逐年增长,
但上缴利润增加较少。主要是由于从1980年起工业企业可以用贷款项目实现的利润归还专项
贷款,企业用于归还专项贷款的利润逐年增长所致。同时,1981年有8户省直煤炭企业上划中
央管理,上收利润3695万元。1983年东北轻合金加工厂、西林铅锌矿、哈尔滨炼油厂等3户企
业上收中央管理,上收利润5460万元。1984年松江拖拉机厂、佳木斯联合收割机厂、省烟草
公司等3户企业上划中央,国家又上收利润14603万元。1985年哈尔滨汽轮机厂、哈尔滨电机
厂、哈尔滨锅炉厂、富拉尔基第一重型机器制造厂、松江拖拉机厂、佳木斯联合收割机厂等
6户企业由中央下放黑龙江省管理,相应增加利润收入1974万元。“六五”期间,由于企业管
理体制的变化,上收和下放企业共减少地方利润收入1.71亿元,1983年开始实行第一步利改
税办法,对大中型企业根据实现的利润(扣除归还专项借款的利润),按55%的税率缴纳所得
税,企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一部分采取递增包干上缴、固定比例上缴、缴纳调节税、定
额包干上缴等办法上缴财政,其余部分留给企业;对小型盈利企业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缴纳
所得税,对税后利润较多的企业,国家收取一定的承包费;对亏损企业实行亏损包干办法。
1984年10月1日起,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办法,将第一步利改税设置的所得税和调节税加以改进
,所得税按55%和八级累进税率缴纳,调节税按企业核定的调节税率缴纳。实行利改税以后,
国营企业实现的利润主要通过税收的形式缴纳,故“六五”期间的企业收入逐年减少。
1985年地方预算内工业(不包括上划中央的大庆油田等企业)户数达1746户,比1957年
增加了1076户,增长了1.6倍。完成工业总产值100亿元,比1952年增长了47倍;实现利润7
.11亿元,比1952年增长了16倍;上缴利润1.49亿元,比1952年增长了2.87倍。从1952年
到1985年全省工业企业累计上缴利润366亿元,其中大庆油田(1971—1979年)上缴315.8亿
元,占工业企业总收入87%,大庆油田对黑龙江省财政做出了很大贡献。
(二)上缴折旧基金为了保证固定资产更新改造的资金来源,国家规定企业必须按规定
提取折旧基金,并上缴财政一部分,上缴财政的那一部分折旧基金,称为上缴折旧基金。
1952年财政部《国营企业折旧基金提缴办法》规定,国营企业提取的折旧基金必须全额
上缴财政,属于企业收入的一个项目。但企业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全部由预算拨款解决,
所以企业上缴折旧基金,实质上是拨给企业固定资产更新改造的返还基金,不是企业纯收入。
1952年上缴折旧基金346万元。1953年财政部规定了固定资产折旧计算方法,根据固定资产
重置、完全价值、残值、清理费用、耐用年限等因素加以确定。1955年财政部规定,固定资
产使用年限届满继续使用时,仍应依原折旧率计提折旧,季节性停用或大修理停用的固定资
产照提折旧。1968年黑龙江省确定把企业折旧基金留给企业,以解决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
造资金的需要,考虑到全省当年财政预算安排的比较紧,确定把全省用于固定资产更新的技
术改造的资金,在1967年国家抵留该项资金数额的基础上,压缩30%,压缩下来的资金,作为
省的机动财力;对各市、县企业的折旧基金,考虑到各地年初已作了安排,全部留给各市、
县和企业安排使用。
1978年规定国营企业提取的折旧基金50%留给企业,50%上缴国家。国家财政集中的折旧
基金60%由中央掌握安排,40%分配给各省、市各部门掌握安排。
1984年黑龙江省将原来省里集中的20%折旧基金下放市县和省直主管部门。1985年,对国
家返回黑龙江省集中的30%折旧基金下放各市和省直主管部门自行决定使用。
二、交通企业
新中国成立以来,黑龙江地区交通企业逐步得到发展,职工人数由1952年的2501万人增
加到1985年的2899万人;固定资产原值由1955年的108万元增加到1985年的29239万元,增长
了269.7倍。1985年上缴利润1644万元,比1952年增长13.5倍。
国民经济恢复时期,黑龙江对交通运输业进行了恢复整顿,1952年实现利润113万元。
“一五”时期(1953年—1957年),国家对私营运输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发展壮大了
交通运输业,实现利润和上缴利润稳步上升。1957年实现利润541万元,比1953年增长1.36
倍;上缴利润471万元,比1953年增长2.16倍。
“二五”时期(1958—1962年),交通企业上缴财政收入也出现了大起大落。1958至19
60年“大跃进”期间,大上工业,大炼钢铁,交通企业也迅猛发展,上缴利润大幅度上升。
1958年上缴利润1064万元,比1957年增长126%,1959年上缴2348万元,比1958年增长1.2倍
,1960年上缴3350万元,又比1959年增长42.7%。1961年到1962年,实行“调整、巩固、充
实、提高”八字方针,交通企业转入全面整顿,上缴利润下降幅度很大,1961年上缴利润94
0万元,比1960年降低82%,1962年上缴320万元,又比1961年下降66%。
国民经济调整时期(1963—1965年),黑龙江省交通运输业在调整中发展,上缴利润19
64年较1963年增长8.8%,1965年比1964年增长52%。
“三五”时期(1966—1970年),因进行“文化大革命”,交通企业受到冲击和破坏,
发展缓慢,1970年上缴利润832万元,仅比1965年提高5.4%。
“四五”时期(1971—1975年),“文化大革命”继续进行,1971年有53户企业亏损,
占总户数的38%,从1971到1975年5年亏损企业亏损3195万多元,因此1971年、1973年、1974
年3年出现全行业亏损,上缴财政收入均为负数,1975年虽然扭转了亏损局面,但仍比1970年
上缴利润下降了.65.6%。
“五五”时期(1976—1980年)各项经济工作纳入了正常轨道,交通企业得到了健康发
展。1978年上缴利润1631万元,比1976年的659万元增长147.5%。1980年上缴利润比1975年
增长82.1%。
“六五”时期(1981—1985年),交通企业在改革中前进,由于扩大企业留成,1985年
上缴利润445万元,仍然接近1981年的水平。
三、农牧企业
(一)上缴利润
新中国建立初期,由于农牧业基础薄弱,收入较少。1952年上缴利润24万元。1955年农
场获得了丰收,上缴利润猛增到234万元。1956年根据农业部、财政部决定,将前东北国营农
场管理局所属农牧企业划归黑龙江省,地方新建场也陆续投产,农牧企业达到42户,但由于
遭受水、旱、霜冻灾害,这一年减收291万元。所以,1956年上缴利润23万元。1957年又逢洪
涝灾害,仅上缴利润4万元。
从1960年开始,农牧企业收入出现了亏损。1960年扣除水产企业盈利8万元,净亏32万元
。1961年扣除水产企业盈利181万元,净亏3460万元。1962年扣除水产企业盈利27万元,净亏
2548万元。这主要是“大跃进”、“浮夸风”对农业破坏造成的恶果,加上这3年农业遭受自
然灾害,亩产显著下降。1960年亩产只有81斤,比1959年少39斤,1961年亩产90斤,1962年
亩产117斤。产量的严重下降,致使3年农业亏损6040万元。
1963—1965年,国民经济进行调整,1963年农牧企业亏损降低到1432万元,其中水产企
业受3年自然灾害的影响,捕鱼设备损失严重,由盈利变为亏损,1963年亏损85.7万元。19
64年农牧企业亏损1314.4万元,其中水产企业竟亏损了309万元。1965年农牧企业亏损上升
到2921万元。
1966、1967年,农业企业亏损减少,每年亏损730万元左右。随着“文化大革命”的深入
,农业生产遭到严重破坏,许多农场将有生产经验干部、技术员等关进了“五七”干校,大
批“知青”进农场,人均播种面积由40亩下降到27亩,人均创造产值由1760元,下降到1190
元,增人不增产。致使1970年和1971年农牧企业亏损骤增到18200多万元,1972年又增加到2
2200多万元。1973年3月国家决定将呼盟农牧场管理局和大兴安岭地区及其所属31处国营农牧
场划归黑龙江省国营农场管理局领导,到此农牧企业增加到435户,这一年亏损额为48673万
元。后几年经过整顿,农牧企业生产有所好转。1977年黑龙江省根据中央指示,将呼伦贝尔
盟及大兴安岭管理局所属26个农场划归内蒙古自治区。1976年后,农牧企业生产有了转机,
1980年农牧企业的亏损额由1977年的23426万元减少到15170万元。开始对农牧企业实行“财
务包干,定额补贴”的办法,核定省农场总局1980—1982年每年亏损包干指标7000万元,3年
执行结果,亏损指标略有突破。其间,1981年10月,将农场总局所属5个劳改农场划给省劳改
局,同时将农场总局的财务包干指标划出600万元给劳改局。1983年包干指标延续1年,比亏
损指标突破719.4万元。鉴于粮食提价,农场经营改善,农场总局盈利已近3亿元,故决定从
农场7000万元亏损补贴指标中(注:实际6400万元),减补3000万元。这一年全省农牧企业
亏损9572万元。1985年农牧企业共有619户,亏损总额9015万元,其中:农场总局企业亏损3
508万元,农牧三场(种畜场、良种场、果林场)亏损4820万元,水利企业亏损2万元,水产
企业亏损685万元。
农牧企业利润的解缴,1955年前,没有单独规定,均比照工业缴利办法试行。1955年3月
,黑龙江省规定,地方国营机械农场利润以基层企业为缴纳单位,销售实现利润一律解缴国
库。1956年,东北国营农场管理局所属农牧企业利润按五五分成。即将农牧企业全部利润分
给农垦部门50%,其余50%作为财政.收入,其中:20%留作省地方预算收入,30%上缴中央财
政。
1958年6月,财政部、农垦部规定,从1958年起改为就地缴库。将省财政分成20%的一部
或全部直接缴专区、县级财政,直属企业收入上缴中央预算的30%改由农场直接上缴农垦部集
中缴库。
1964年12月,制定了《国营农牧场亏损补贴范围》:在核定的转亏为盈的限期以内,企
业所发生的亏损,由财政上给予弥补。对既不能为国家提供商品粮棉或其他农牧产品,又不
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扭转亏损的农牧场,财政上一律不予弥补。新建的农牧场,初期发生亏损
的,应在建场前提出专门报告,列明计划亏损的年限、金额和原因,经批准后财政才能给予
弥补。
1976年2月省委规定,省农场总局、各管理局的机关经费及其直属的事业经费,超过原事
业费指标部分,报省财政局核定后,由企业收入退库中解决。
1978年3月省财政局、农场总局、农业局等单位规定:凡是年度计划亏损在50万元以内的
农牧企业,其计划内亏损,由同级农垦、财政部门审查核实弥补;50万元以上到200万元以内
的,由省农垦、财政部门审查批准后弥补;超过200万元的,省农垦、财政部门审查提出意见
,报农林部、财政部审查批准后方可弥补。企业发生超计划亏损,在审核批准前,不得先行
弥补,待企业编报决算,提出书面报告,经省农垦、财政部门严格审查核实后,再予弥补。
1980年对农牧企业实行财务包干,定额补贴,结余留用,超亏不补办法,一直执行到19
85年。
(二)上缴折旧基金
黑龙江省规定,从1950年开始,农牧企业折旧基金全部上缴财政。企业固定资产的更新
改造,全部由财政拨款。农牧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率是按工业企业提取办法提取的,分为个
别折旧率、分类折旧率和综合折旧率。1952年平均折旧率为2.96%,1957年提高到4.63%。
1962年下降到3.29%。1963—1965年平均折旧率3.46%,1966—1982年平均折旧率4%。从19
83年开始,对农业“三场”、农机、水利、水产等企业作了统一规定,一律按综合折旧率5%
提取。
根据预算管理的规定,从1968年开始,折旧基金不再上缴,全部由企业按规定支配使用。
自1952年开始到1967年为止,农牧企业累计上缴折旧基金557万元。
四、林业企业
(一)上缴利润
新中国成立初期,为了加强林区管理,黑龙江省各县分别建立了林业公司。国有林区建
立了森林工业分局,隶属东北森工总局管辖。各林业公司纳入省财政预算。1951至1957年林
业企业收入每年30万元左右。1957年12月,国务院决定将森林工业部所属的哈尔滨森林工业
管理局、伊春森林工业管理局、东北制材工业管理局及其所属的39个企事业单位下放黑龙江
省管理,财务纳入省财政预算。由于中央企业下放,所以,1958年林业企业收入猛增到3004
万元,但1961年林业企业收入由1960年的23575万元又骤然下降为8153万元。
1962年3月财政部、林业部决定,将黑龙江省森林工业上收,由林业部管理。1962至196
7年,省级林业收入都在40万元左右。
从1969年1月起,经国务院批准又分期下放了一批企业,将伊春、哈尔滨、牡丹江、完达
山林管局,带岭林业实验局,以及哈尔滨林机厂、牡丹江木工机械厂等企业的财务工作,下
放黑龙江省管理。因此,从1969到1971年林业企业收入又下降到2566万元,主要原因是:木
材成本提高,每立方米超支5.72元,减少利润达7500多万元。1972年发生森林火灾,扑火费
和物资损失530万元,水灾损失650万元,以及由于政企合一增加地方性开支785万元,营业外
开支增加3000万元,致使1973年出现财政退库(弥补)742万元。
1980年1月财政部、林业部决定,将大兴安岭林业局、牙克石林业管理局(包括阿尔山林
业局)划归林业部直接管理,财务收支列中央预算。1983年林业企业收入13055万元。但林业
企业由于长期采伐过量,采育失调,材质下降,成本提高,1985年只上缴7094万元。
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家对林业企业的利润解缴,实行利润全缴亏损全补的办法。1960年
10月,实行了省级林业企业解缴利润及基本折旧基金的暂行规定,以基层企业为缴库单位,
委托中国人民银行经办缴库手续,并由企业所在地的财政机关负责监缴。1971年4月规定,各
林业企业的利润,实行月预缴、季结算的办法。对亏损企业的退库,计划内的,由监交机关
直接审批,超计划和非计划亏损的,一律报省批准。1983年6月黑龙江省森工企业开始实行利
改税,以统负盈亏的林业局、厂为纳税单位,核定留利水平,交纳所得税。纳税后的利润,
一部分按照核定的留利水平留给企业,一部分按照规定上缴国家。亏损企业在3年中扭亏为盈
的,按核定的减亏分成办法留利,不缴纳所得税;盈利企业发生亏损的,也不按亏损企业管
理。盈利企业上缴利润额低于核定的留利数额3%以下的,不再上缴;不足核定留利额3%以下
的,国家不再拨款,一定3年,纳税后自负盈亏。
(二)上缴折旧基金
1962年以前,林业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办法是比照地方工业企业执行的。由于林业企业的
特点,所提取的折旧基金不能使固定资产损耗价值得到补偿,于1962年3月财政部、林业部重
新规定,除机械厂、发电厂、电解厂、干馏厂等独立厂按综合折旧率3—5%执行外,木材生产
企业提取标准,根据原木商品产量(不包括小规格材和薪材),每立方米暂按5元提取,按月
直接上缴林业部,支出由林业部通过建设银行下拨。1974年规定,木材生产企业一律暂按原
木商品产量,每立方米6.50元提取。随后又改为按原木生产量每立方米提取折旧基金8元。
1979年3月规定,企业上缴的基本折旧基金,60%纳入国家预算,40%缴省财政。1980年1月规
定,省级、地市级固定资产原值在100万元以上的企业提取基本折旧基金,改为50%上缴国家
和省(国家30%,省20%)。从1981年1月1日起,将折旧基金每立方米8元提高到13元,小规格
材和薪炭材每立方米提取5元。1985年4月黑龙江省财政厅规定,将原上缴中央的30%,改为按
月上缴省财政,用做发展林业技术贷款基金。
五、商业企业
黑龙江的商业企业收入包括国营商业及其所属商办工业、饮食服务业、储运企业的上缴
利润、固定资产折旧和变价收入。
(一)上缴利润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1957年,黑龙江省国营商业企业先由中央人民政府贸易部,后
改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统一管理。1958年将商业部管理的在黑龙江境内的国营商业企业
下放黑龙江省管理,其财务纳入省各级财政预算管理。
1958—1960年,由于受“大跃进”的影响,黑龙江商业部门在“超英(国)赶美(国)”
的号召下,广泛组织大购大销,争放“卫星”的活动,使商品流转额急剧上升,商品流通
费降低,企业上缴利润逐年增加,1958年上缴利润13972万元,1960年增加到27510万元。但
由于“浮夸风”的影响,这些上缴利润数字是不确实的。1960年9月,国务院批转商业部《关
于开展清理资金、清理库存、改善经营管理的群众运动的报告》。黑龙江省商业企业经过清
理,全省共查出核销损失50881万元。由于库存积压多,资金占用大,造成企业盈利下降,亏
损增加。1961年商业企业上缴利润12991万元,比1960年减少14519万元,1965年财政退库60
8万元。1964年4月黑龙江省财政厅、商业厅贯彻执行财政部、商业部等9个部门颁发的《关于
清理农村社队欠国家的赊销款、预付款和预购定金的有关财务处理和核销款手续的几项规定》,
同年6月黑龙江省财政厅、商业厅、人民银行又发出《清理商业系统历年帐务悬案的联合通知》,
经过清理,财政部、商业部同意核销黑龙江省农村社队欠国家的赊销、预付和预购定金2398万元。
1966年又先后拨给清仓核销损失资金44643万元,省财政厅拨给各市、县处理各项遗留问题的
资金625万元。从而减少了商业企业的银行借款利息,企业经济效益得以提高,上缴利润又有所
回升。1966年企业上缴利润10693万元,1969年上升到20323万元。1973年
商业经营生猪亏损增加,当年亏损8221万元,1974年又亏损7041万元。同年根据黑龙江省政
府的决定,开始对地方工业品实行补贴办法。当年补贴支出566万元,致使上缴利润下降,1
974年降到7682万元。由于商业部门对地方工业品实行补贴办法,促进地方工业发展,增加了
商品货源,扩大了商品销售,提高了盈利水平。1975—1978年全省商业企业上缴利润始终保
持11000万元左右。为了促进生猪生产的发展,1979年实行生猪超购加价的办法,当年就支出
生猪超购加价款5100万元。同年,财政部、商业部决定恢复商业企业利润留成制度,抵缴企
业上缴利润3364万元。同时归还改造商店、仓库和发展商办工业的小额贷款254万元。因而,
1979年企业上缴利润仅剩1195万元。1980年4月黑龙江省决定将食品公司财务管理体制下放给
各市、县管理,并实行财政包干措施。本着有利于生产、有利于销售、有利于管理、有利于
增加积累和不让市县“背包袱”的原则,确定了各市、县财政的包干基数,在执行包干期间,
每年实际销售量超过1980年猪肉销售计划的部分,多销多亏的,由省财政补给,按计划少
销少亏部分,由省财政收回来。1980年亏损企业亏损10864万元,比上年减亏9693万元,扣除
生猪加价款少支出4290万元,还少亏损5403万元。全省商业企业上缴利润2688万元,比上年
增长1.25倍。1982年,由于继续实行生猪超购加价,削价处理猪肉;对城市供应蔬菜进行补
贴等,全省商业不仅没有上缴利润收入,而且还由财政退库4270万元。1983年执行国营企业
利改税试行办法。由于以税代利,上缴形式发生变化,商业企业盈利7384万元。通过税收上
缴财政预算。而商业亏损企业所发生的亏损仍由商业企业收入中退库,所以全省商业退库27
44万元。1984年上缴利润2564万元,1985年退库212万元。
(二)上缴折旧基金
1958年财政部、商业部根据中央《关于改进工业、商业、财政三个体制的决定》,将商
业部管理的国营商业企业,下放各省管理。黑龙江省按照这个新体制规定,各市、县商业局、
服务局所属各国营企业之基本折旧基金、固定资产变价收入,按实现的总额20%缴入市县预
算,其余扣除企业留成数额后全部缴入中央金库。1967年财政部、商业部规定,对商业企业
(包括商业、附属加工、储运等企业,饮食服务企业、民族贸易企业除外),实行基本折旧
基金抵充办法。各省、市、自治区商业厅所属企业的基本折旧基金,除商业部指定做调剂的
之外,全部留给企业,用于固定资产更新。1974年5月黑龙江省对商业企业固定资产基本折旧
基金提取比例,改按固定资产净值综合折旧率提取。年度折旧率为5.5%,其中:6个省辖市
为3.5%,其余县(市)、单位均为5%,省商业局按全省固定资产总值提1%。1979年2月,黑
龙江省财政局、商业局下发《关于1979年商业企业固定资产改造资金提取使用办法》,把商
业、饮食服务、储运、农牧企业和食品公司系统的折旧率改为5.5%(基层企业改为4.5%),
商办工业降为4%(其基层企业为3%),省商业局仍集中提取1%。1980年,黑龙江省财政、
商业两局将商业、储运、饮食服务和食品公司系统企业综合折旧率改为按固定资产原值提取
5%,其中:饮食服务、基层商业、储运、农牧企业提取4%,基层商办工业提取3%。省商业局
按全省汇总的固定资产原值扣除饮食服务企业数额后,仍集中提取1%。全省纯商业企业,每
年提取的折旧基金3000万元左右。
1958—1985年,黑龙江省国营商业企业上缴利润、固定资产折旧与变价收入统计如表1—89。
六、粮食企业
新中国成立初期,黑龙江设有粮食局、粮食公司,分别隶属省财政厅、商业厅领导。19
52年下半年按行政区划建立了统一的粮食局,负责粮食行政管理和企业经营。1953年实行粮
食统购统销政策,由中央主管部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纳入中央财政预算。自1971年起,商业
部将所属粮食商业、加工企业全部下放到各省、市、自治区统一管理,并列地方财政预算。
在粮食(包括油脂,下同)收购、加工、销售过程中,发生的亏损,粮食提价后发生的差价
补贴和超购加价款项的支出,由中央和地方财政预算分别退补。
(一)粮食亏损退库
黑龙江粮食企业始终是政策性亏损单位,主要是粮食收购价格高,销售价格低,购销差
价大造成亏损,在粮食经营过程也有经营性亏损。1972年10月7日,黑龙江省制发了《省级国
营企业收入监督解缴暂行规定》。粮食企业的计划亏损,在核定的年、季度指标以内,根据
实际发生的亏损数额拨补。超计划亏损弥补须报经财政部门审查批准,但对增加的非计划亏
损单位,或者由于一个企业单位亏损,影响一个部门发生的超计划亏损,须经省革命委员会
批准,方能给予弥补。1979年1月为了促进粮食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减少经营性亏损,黑龙江
省下达了《试行政策性亏损补贴办法》,省(地)对市、县粮食企业发生的政策性亏损,给
予4项定额补贴,即:按万斤平均储存量,万斤销售量,万斤调出量,万斤加工量分季节按档
次、按各项定额标准计算补贴,有利润的抵扣回来后办理退库;对超补贴标准计划的亏损,
查明原因,在不超过退库指标的前提下予以退库。
1980年初,经黑龙江省财政局、粮食局协商,对省粮食局实行“总额包干,减亏分成,
超亏分担”的办法。即减亏留给粮食部门80%,超亏分担80%。1981年减亏145万元,1982年减
亏225万元。1984年,黑龙江省决定对粮食企业的财务包干,实行“钱随粮走,分级管理,包
干到县(市),一定二年”的办法。亏损包干指标年终结余部分,以市、县为单位,粮食部
门分成30%,市、县财政分成35%;省财政分成35%,超亏部分,亦按相同比例负担。为了调动
省、地粮食主管部门扭亏增盈的积极性,省、地粮食部门分别从全省和地区粮食企业扭亏总
额中各分成5%,由省财政分成中拨付。1985年黑龙江省决定,国营粮油加工厂(食品厂、挂
面厂)、粮油机械厂、粮办饲料加工厂和哈尔滨市区、牡丹江市区、穆棱县试点的城镇粮店
,凡具备实行第二步利改税条件的,一律以独立核算企业为单位实行利改税。粮库的平价、
议价储运业务不具备实行利改税条件的粮油加工厂、没试点的城镇粮店和议价企业暂不实行
利改税,仍按原规定执行。
黑龙江省是国家粮食生产基地之一,每年收购、调转、晾晒任务比较大,正常年景每年
亏损3—4亿元。由于受“文化大革命”的破坏和影响,1975、1976、1977年亏损较大,1977
年亏损高达6.57亿元。
(二)粮油差价补贴
从1979年起,为增加农民收入,提高了农副产品收购价格;同时为稳定城镇居民生活水
平,又不提高粮食销售价格。对从1979年粮油收购价格提高后所增加的购销价格倒挂部分,
实行差价补贴办法,由国家专项拨款。
1979年9月19日,黑龙江执行商业部、财政部颁发的《关于大豆提价后实行差价补贴办法
》,大豆收购价格提高后,因提价所增加的购销价格倒挂部分,实行差价补贴,企业单独核
算反映,就地按月由省级财政退库弥补。大豆差价补贴,一律从1978年新大豆1市即从9月20
日起实行。收购时按实际购价入帐。按实际销售(包括部队供应)大豆的数量,给予补贴。
差价补贴一律按上报的统计报表数量计算。差价补贴金额,大豆每市斤3分5厘,豆油每市斤
2角8分。1979年5月30日,黑龙江省按商业部、财政部《关于提高粮油统购价格后有关财务补
贴若干问题的通知》,对粮油统购价提高后,粮食部门增加的政策性亏损,实行财政补贴。
销价不动所增加的亏损,从1979年5月21日起不列入企业亏损。由省财政在“国家批准价差补
贴”项目内单独退库补贴。以统购价作价销售的或销价相应提高的农村周转粮、借销粮(不
包括优良品种)、奖售粮、兑换粮、饲料粮、代队储备粮和过头粮退库等不属于补贴范围。
(三)粮油超购加价
粮油超购加价系指国家为保证建设和增加储备的需要,在丰收地区向农村社队超购一部
分粮油而实行的加价。自1965年实行粮油超购加价以来,对支持农业生产的发展,起到应有
的作用。但是,过去超购加价款的支出,作为粮食企业亏损的组成部分,由产地财政负责,
不甚合理。为解决这个问题,1974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商业部《关于改变超购粮油加价
款结算管理办法》。对超购粮油加价款的支出,由商业部统一管理,列入中央财政预决算。
超购粮油加价的范围,是指生产队完成国家一定五年征购基数(包括省、市、自治区增加的
5%左右机动数在内)后,超额交售的部分。这部分超购粮油包括国家用工业品换购的数量,
但不包括议价收购、周转、票证兑换、品种兑换、代队储备、归还借销的数量。对食用油脂
油料未搞一定五年的,可按当年国家的收购计划为基础,对超购部分给予加价。超购粮油的
加价幅度,严格执行中央的规定,未经批准不得提高。超购粮油加价款,应在生产队完成年
度征购任务后,及时按超购部分计算支付。对于加价款,任何人不得平调和挪用。为了加强
计划管理,省粮食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11月初上报下一年度的超购粮油加价款支
出计划,由商业部会同财政部核定下达专项指标。全年粮油征购任务进行调整时,按程序相
应调整加价指标,不足时报商业部追加。
1981年5月黑龙江省根据粮食部、国家物价总局、财政部《关于提高大豆收购价,取消大
豆超购加价的通知》,取消大豆超购加价办法。同年11月规定,凡属统购的葵花油、葵花籽
的高价、半高价销售的,向中央财政部交回超购加价款。交回金额暂定为,葵花油每市斤销
价在1.60元以内的交款2分,超过1.60元的部分上缴60%,葵花籽每市斤交款4分。
1985年8月,黑龙江省根据财政部、商业部《关于改进超购粮油加价款结算管理办法》的
通知精神,规定了超购粮油加价款的范围:按国家规定合同定购内的小麦、稻谷、玉米、葵
花籽和经商业部批准在合同定购数量内收购的谷子。但品种兑换粮、票证兑换粮、收回借销
粮、议购粮、外地调进粮和以保护价收购的粮食,以及收购的豆油、米糠油、玉米胚芽油和
原已退出统购由农民自行处理的食用油脂油料等,不属加价范围。粮油加价款比例及幅度为
:合同定购的粮食,按国务院和省政府已确定的品种价格和计价比例。其中:小麦、玉米(
谷子)按倒“三七”比例加价(即30%按原统购价,70%按原超购价),葵花籽按倒“四六”
比例加价(即40%按统购价,60%按原超购价)。粮油加价幅度,仍为原统购价的50%。未经国
务院批准,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自行提高。为了加强对加价款的管理和监督,从1985年粮食
年度起,对粮油加价款改列预算支出。
(四)上缴折旧基金
1953年7月22日,中央人民政府粮食部关于《国营加工工业企业系统财务缴拨款项暂行办
法》规定,国营粮食加工厂已经核定资金者,其财务上应行上缴的款项,全部上缴;应行下
拨款项另行下拨。对基本折旧基金,规定逐月按应提折旧的固定资产总值计提解缴,固定资
产变价收入,应剔除费用后随时解缴。从1967年2月起,黑龙江省粮食企业折旧基金,由按单
项固定资产总值改为按综合折旧率提取。全省粮食企业提取率为4%。其中:省粮食局集中提
取1%,地(盟)粮食局提取2%,县(旗)粮食科提1%。
省属市和省粮食局所属单位提取3%。每年可提取折旧基金3500万元,各地按原来规定的
使用范围安排使用。
七、供销合作社黑龙江的供销合作社是1950年8月成立的。1953年全省普遍组建起市、县
供销合作社,并陆续成立了专业公司批发站和零售网点,进行商品经营活动。
(一)上缴利润
1950—1957年,黑龙江省供销合作社是集体所有制性质,实行分级核算,各负盈亏,基
金调剂的财务管理体制,向国家按照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1958年5月,根据国务院决定,黑
龙江省供销合作社并入黑龙江省商业厅。县以上供销合作社的财务管理办法,执行国营商业
企业财务制度。将原向国家按照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改为向国家财政上缴利润,如发生亏
损,也由国家财政予以弥补。1961年底恢复了黑龙江省供销合作社,仍向国家缴纳所得税。
1965年12月,将县以上供销合作社的财务管理体制改为分级核算,统负盈亏。1966年1月起,
县以上供销社由缴纳所得税改为向国家财政上缴利润,并实行利润留成制度。1966年4月起,
县以上供销合作社所属企业实现的利润,就地全部上缴国库。省供销合作社直属各专业公司
(处、站)和县、市供销合作社所属企业(不包括基层社),原以市、县供销合作社为缴库
单位,改为以独立核算为缴库单位。年度发生亏损的单位,在年度计划范围内的亏损,经当
地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予以弥补。年度亏损单位发生超计划亏损时,由当地财政部门签署
意见,报省供销合作社会同财政厅审批,予以弥补。1984年1月,黑龙江省根据商业部《关于
对供销合作社的财务管理体制和税后盈余分配的规定》,从1984年1月1日起,各级供销合作
社一律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基金调剂,向国家缴纳所得税的财务管理体制。
县以上供销合作社提取的固定资产基本折旧基金及固定资产变价收入不上缴财政,实行
固定综合折旧率。全省年度综合折旧率为5.5%,其中省辖市及省直属企业为3.5%,地(盟
)、市、县(旗)属企业为5%。省社按全省固定资产总值提取1%。
八、外贸企业
1981年8月经国务院批准建立黑龙江省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1982年将原黑龙江省对外
信托贸易公司并入该公司,实行统一经营。1983年1月将黑龙江省进口公司、贸易公司、广告
公司、远洋分公司、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对外信托公司等地方对外经济贸易企业、纳入
省级财政预算管理。对地方对外经济贸易企业、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实行计划管理和预决
算制度。企业利润,按净额实行“四六”比例分成,60%上缴财政,40%留给企业。企业的利
润留成,50%用于企业补充流动资金和发展资金,30%用于职工集体福利事业,20%用于职工奖
金。
1983年2月黑龙江省执行国务院批准的对外经济贸易部等单位《关于经贸部归口管理的对
外承包公司资金等问题的请示》规定,各对外承包公司自国务院批准成立后的下一个财政年
度起,收入的利润5年内不上缴国家,全额留给公司。在此期间免缴的税款,用于发展基金。
对收入的外汇,从国务院批准公司成立之日起5年内不上缴国家,收入中凡向中国银行结汇部
分,不再保留外汇额度。5年后,按外汇净收入的50%比例计算留成。财政部税务总局于1983
年4月19日《关于对外经贸部归口管理的对外承包公司的业务收入免征工商税问题的通知》中
,具体规定包括中国黑龙江省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在内的全国28个公司,在国外所得的承
包工程收入、技术服务收入和劳务收入不征收工商税,在国内取得的上述收入均应照章缴纳
工商税。对从分包单位收取管理费、手续费、佣金等收入本应征收工商税,但是,鉴于这些
公司处于初创阶段,为了扶持其迅速扩大对外承包业务,对其所收取的上述管理费等项收入
在1985年前暂免征收工商税。
九、文教企业
文教企业由于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并重,致使有些企业事业单位收入不稳定,甚至亏损
。
(一)上缴利润
1952年4月黑龙江省规定各文教企业过去和当年所获利润,暂不上缴国库,留给企业扩充
设备,发展生产。1953年起实现的利润,一律上缴。个别企业因执行政府政策,实行低价供
应导致亏损时,报财政部门酌予补助。
1960年5月起按企业实现利润总额,实行对半分成办法。即财政、企业各50%。1962年6月
省财政厅对文教企业实行利润留成办法规定,纯属工业性质企业,实行四项费用和提取企业
奖励基金办法;属商业性质企业,比照商业的规定,实行利润留成,提取企业基金比例,省
级企业5%,市、县级企业4.5%。
1980年省财政局《关于对省级文教企业在财政上实行扩权的意见》规定,对新华书店利
润自1979年起实行国家、企业五五分成办法,自1980年起,对出版局(包括新华书店),实
行自负盈亏,利润全留,亏损自负;省电影发行放映公司,仍实行企业分成80%,上缴财政2
0%,各主管部门所属商业性企业和规模不大、利润不多的工业性企业,均按实现利润上缴财
政20%、自留80%。亏损实行二八负担办法;对黑龙江日报社,实行利润定额包干,每年缴财
政5万元,3年不变。其他亏损企业(包括政策性亏损),在年初核定亏损指标,年末不突破
时,企业可按工资总额提取3%企业基金。亏损指标在15万元以下,减少亏损部分留归企业,
超亏不补;亏损指标在15万元以上的,减亏部分缴财政20%,超亏二八分担。
(二)上缴折旧基金
文教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按1952年5月中央财政部颁发的《国营企业折旧基金提取办法》规
定提取,1955到1965年平均每年上缴折旧基金23万元,1978年提取折旧基金114万元,当年上
缴16万元。1979年国家规定:文教卫生企业不再向国家上缴折旧基金。从此折旧基金全部留
归企业,用于更新改造,扩大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