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契 税
契税是对买卖、典当、赠与或交换土地房屋由承受人缴纳的一种税。1950年政务院颁发
了《契税暂行条例》,1951年松江省普遍开征,1952年黑龙江省35个市、县开征。“文化大
革命”期间基本处于停顿状态,1981年全省有8个县征收。凡在本省内不论国人或外侨发生房
地产的买卖、典当、赠与或交换时,均由新旧业主双方订立契约,由新业主完纳契税。买契
税,按买价征收6%;典契税,按典价征收3%;赠与契税,按现值价格征收6%。
契税征免界限。1951年,松江省人民政府财政厅规定,各行政机关、部队、学校之间有
相互赠与、交换情况时免征契税,但双方要于契约成立后1个月内持契约等证件至当管政府的
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但以上行为如涉及私人时,由产权承受人照章完纳契税。各
企业单位,无论买卖、赠与、交换、典当公私房地产,一律缴纳契税。1952年又规定:凡典
当契约期限超过20年的,一律按买契税征收契税。
1954年执行财政部规定,农业生产合作社与个体农民间或个体农民与个体农民间,为了
耕作便利,而相互交换土地,经取具当地乡人民政府证明,区人民政府审核属实,无论两方
交换价值是否完全相等,一律免征契税;凡机关、部队、学校、党派、受国家补贴的团体、
国营和地方国营的企业与事业单位以及合作社等,凡有土地房屋的买典,承受赠与或交换行
为的,均免纳契税;在共居家庭的直系亲属或生活相互依赖的兄弟、姊妹等,因分居分析房
地产,不应视为赠与,不征契税。
1962年黑龙江省规定,对农村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以及其他集体所有制单位购
买、承典、受赠或交换的房屋,均予免征契税。1966年黑龙江省规定,过去一般买房户,确
属高价买的,可按现行价格会同当地房产部门重新评定征收契税。属于贫下中农和军烈属中
的困难户,或者享受社会救济的,应适当给予减税或免税照顾。由于生活困难卖好买次,卖
大买小,可适当给予照顾。凡国家(全民所有制单位)征用房屋,原住户又必须买房子居住
的,可予免税照顾。
契税条例规定,纳税义务人领取缴纳通知书后,须于10日内完纳,最晚不得超过立契时
间3个月。遇有特殊情况,如水灾火患等人力不能抗拒的损害,致使不能如期办理,纳税义务
人声明理由,经审查属实,免予处罚。纳税人凡匿报产价20%以下的,按纳税额处以2倍的罚
金;凡匿报产价30%以下的,按纳税额处以3倍的罚金;凡匿报产价40%以下的,按纳税额处上
以4倍的罚金;凡匿报产价超出40%的,按纳税额处以5倍的罚金。实系买典赠与或交换,而以
继承、分析等名义立契,意图逃税,或已进行买典等而隐匿不报,处以应纳税额10倍的罚金
。黑龙江契税征收,从1951年到1985年时断时续,总计收入146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