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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杂项收入

  杂项收入主要项目有公产收入、支出收回、清理仓库收入、部队生产收入、战勤费收入 、报费收入、广告费收入、公用事业附加收入、“小钱柜”收入、地皮租收入、兑换公债收 入、专卖利润收入、收回冻结资金收入、物价变价收入、边区税收收入、国家资源管理收入 、基本建设其他收入、征收排污费收入、征收城市水资源收入、其他杂项收入等20项。其中 公产收入和支出收回两项从1950—1985年一直存在,其他各项则根据当时的政治、经济形势 需要设立或取消。
    黑龙江省的杂项收入,从1951—1985年总计为44170万元,占财政总收入的0.6%,其中 “六五”期间收入14443万元,占杂项总收入的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