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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人民胜利折实公债

  东北解放后,黑龙江地区财政困难,曾多次发行公债。1946年松江省发行公债1000万元 (双城县、宾县各500万元);哈尔滨市发行建设复兴公债8000万元,解决市民生活中最迫切 的问题,还特别照顾市内的贫困区。1947年6月19日,黑嫩省政府批准齐齐哈尔市政府发行市 政建设公债1亿元。同年哈尔滨市又发行期限7年的公债5245万元,发行两年后,1949年5月1 1日,哈尔滨市政府决定,为了照顾人民不受物价波动的影响,公债本利均按金额30倍升价一 次偿还。
    1949年12月2日,中央人民政府决定发行人民胜利折实公债。1950年公布的《人民胜利折 实公债条例》,规定主要对大、中、小城市的工商业者,城乡殷实富户和富有的退职文武官 吏推销;农民、人民解放军、城市工人、职工、学生、公教人员和自由职业者,国外华侨, 不分配固定数额,自愿承购。人民胜利折实公债定为年息5厘,依照实物以分值计算。
    公债票面额分为:1分、10分、100分、500分4种,分5年偿还。人民胜利折实公债不得代 替货币流通市面,不得向国家银行抵押,不得作投机买卖。黑龙江地区各省超额完成了发行 任务,并按规定分期偿还了本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