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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国家经济建设公债

  中央人民政府决定,1954年至1958年连续5年发行国家经济建设公债。主要推销给工人、 店员、政府机关、团体、部队干部和文化教育工作人员、私人工商业(包括股东及资方代理 人)、公私合营企业的私方及其他城乡居民。利率为4厘,每年付息一次。1954年公债的票面 额分为1万元、2万元、5万元、10万元及50万元5种;1955年增加了100万元,分为6种;1955 年国务院通知自3月1日起换发新人民币,新币1元等于旧币1万元,公债面额为1元、2元、5元 、10元、50元和100元6种。还本付息一律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公债的偿还期限,1954年发 行的,分8年作8次偿还,1955至1958年发行的公债,分10年作10次偿还。黑龙江省各地都组 织了推销委员会,由当地人民政府指定专人负责,吸收财政、银行、工商、农业等部门负责 人和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及各界公证人士参加,办理宣传、推销催收债款等事宜。
    1954—1958年黑龙江省推销国家经济建设公债14239万元,均已按照规定还本付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