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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国库券

  国库券是政府债券,按规定还本付息,虽然与公债不同,但都是国家筹集社会资金,用 于建设事业的一种方式。国务院决定从1981年开始,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国库券主 要向国营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企业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分配发行。机关、团体、部队、 事业单位和农村富裕的社队,可以适当认购。个人也可以自愿认购。国库券以人民币为计算 单位。1981年国库券票面额分为10元、50元、100元、500元、1000元、1万元、10万元、100 万元8种。国库券中的1000元、1万元、10万元3种面额,还本付息时一律通过银行转帐支付购 买单位,不付现金。1982年至1984年单位购买的,发给国库券收据,可以记名,可以挂失; 个人购买的发给国库券。1982年国库券的票面额分为1元、5元、10元、50元、100元和1000元 6种;1983至1985年国库券票面额分为5元、10元、50元、100元4种。1985年国库券利率,单 位购买的,年息定为5%,个人购买的,年息定为9%。购买的国库券,自发行后第6年起1次抽 签,按发行额分5年作5次偿还本金,每次偿还总额的20%。国库券到期兑付本息,不论在什么 地方购买的,都可以凭券在全国各地人民银行和指定办理国库券还本付息工作的其他银行, 按中签还本的年份兑付。属于单位购买的国库券采取银行转帐方式偿还本金和利息。未到期 的国库券提前兑付有3种情况:中国公民购买的国库券,在全家出国定居,国内又无亲戚朋友 代为保管时,经原工作单位和县以上公安机关证明的;归国华侨、港澳同胞购买的国库券, 在全家离境或回港澳时,经原工作单位和侨务机关证明的;在我国工作和定居的外国人购买 的国库券,在全家回国时,经原工作单位和外事主管部门证明的。符合上述条件的,持有关 单位关于国库券确属本人购买和全家出国证明,到当地人民银行兑付。国库券都不得当作货 币流通,不得自由买卖,如有伪造或破坏国库券信用者,依法惩处。国库券的发行工作,都 由人民政府负责,各级人民政府都成立了国库券推销委员会或领导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