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三节 新中国建立后的经济建设费

  经济建设费是财政支出的重要部分,是各级财政用于发展国民经济和城市建设的生产性 支出,包括基本建设拨款,企业挖潜革新资金,增拨流动资金,农林水利气象等部门的事业 费和支援农业生产资金等。从1953年第一个五年计划开始,经济建设费支出就有显著的增加 ,“一五”时期支出9.44亿元,占财政支出的57.4%,到“六五”时期支出84.84亿元,占 财政支出的51.3%。“六五”时期经济建设支出总额比“一五”时期增长7.98倍。      
    一、基本建设投资
    1950—1952年的国民经济恢复时期,财政不可能拿出较多的资金进行基本建设,3年基本 建设投资1.09亿元。1952年国家颁发了《基本建设工作暂行办法》和《基本建设拨款暂行办 法》,基本建设财政管理工作逐步走向正规。
    从1953年起,国家开始进行有计划的经济建设,各级财政用于基本建设投资逐年增多。 1953—1957年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基本建设投资6.08亿元,平均每年投资1.2亿元,比经 济恢复时期年平均增长123.5%,其中:主要是工业部门占23.8%,农林部门占34.9%,文教 科学卫生部门占13.1%,城市公用部门占27.5%。轻工业续建、改建、扩建了红光糖厂、和 平糖厂、阿城糖厂、友谊糖厂、齐齐哈尔糖厂、安达乳品厂、哈尔滨啤酒厂、佳木斯啤酒厂 、一面坡葡萄酒厂、新闻纸厂,还发展了建筑材料工业、有色金属工业、煤炭工业。在农林 部门主要用于发展农业,解决粮食问题。文教科学卫生部门主要用于发展文化、教育、卫生 、广播、体育事业。城市公用部门主要用于市政道路、桥梁、沟渠、上下水道、护岸、绿化 、公共交通及消防设施的建设。
    1958—1962年第二个五年计划时期,由于受“大跃进”的思潮影响,在“以钢为纲,全 民大办”的口号下,基本建设拨款增加过多,仅1958、1959、1960三年的基本建设投资就高 达22.41亿元,比“一五”时期增加2.7倍,超过了地方财力物力的可能,使地方的经济建 设难以正常进行。因此,1961年基本建设投资由1960年的8.69亿元压缩到1.36亿元,压缩 84.4%。
    1963—1965年国民经济调整时期,加强了农业,着重解决农业机械化水平低,水利设施 差的问题。农林部门投资比重由“二五”时期的32.6%上升到52.3%;工业部门比重由“二 五”时期的43.7%下降到15.1%。
    1966—1970年第三个五年计划时期,基本建设投资21.65亿元,与第二个五年计划投资 基本持平。
    1971—1975年第四个五年计划时期,贯彻“以战备为纲”和大办“五小”企业,基本建 设战线又拉长了。“四五”时期基本建设拨款36.70亿元,比“三五”时期增长69.5%。由 于超过财力、物力的可能,许多工程缺资金、物资,不能按时竣工,成为“胡子”、“尾巴 ”工程。
    1976—1980年第五个五年计划时期,特别是1978年,在“大干快上”的口号下,搞了“ 洋冒进”,基本建设投资比“四五”时期不但没有压缩,反而略有增长。“五五”时期基本 建设投资37.32亿元,比“四五”时期增长1.7%,其中工业部门拨款比重由42.1%上升到4 7.7%,农林部门拨款比重由39.5%下降到22.16%,文教科学卫生部门拨款比重由3.4%上升 到7.15%。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国家对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进行重大改革,投资逐渐由 过去的无偿拨款转向有偿贷款。1979年,国务院批转了国家计委、建委、财政部《关于基本 建设投资试行贷款办法的报告》,同时颁发了《基本建设贷款试行条例》。《条例》规定: 基本建设贷款由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负责办理。银行发放贷款,必须在国家统一计划指导下进 行,保证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的发展,对实行独立核算、有还款能力的工业、交通运输 、农垦、畜牧、水产、商业、旅游等企业进行基本建设所需的资金,建设银行可根据国家基 本建设计划给予贷款。行政和无盈利的事业单位,以及国家计划指定的项目,仍由财政拨款 。黑龙江省执行了这个条例。
    1981—1985年第六个五年计划时期,压缩基本建设规模,调整投资结构。1981年黑龙江 决定清理基本建设在建项目。并对加强基本建设管理,控制基本建设规模做出规定:1.要严 格控制地方基本建设规模。凡属基本建设,不论其资金来源都要按照隶属关系和计划安排权 限,由各级计委综合平衡后,在核定的基本建设规模之内,纳入各级基本建设计划,接受各 级政府的财政和统计监督。2.中央、地方及自筹等基本建设投资应各有侧重。投资大、建设 周期长的项目,由中央投资为主,联合地方建设。农业、轻纺工业、建材工业、城市公用设 施、环境保护、商粮贸、文教卫生等方面建设,由地方投资为主或由若干地方与中央部门联 合投资兴建。企业事业单位的自有资金,主要用于职工宿舍、专业教育的建设和安全生产、 环境保护、节约能源、改善品种质量等措施以及设备的更新改造。3.地方和企业凡属挖、革 、改措施的资金及贷款,少数确需用于扩大再生产,搞基本建设的,或属于基本建设性的挖 、革、改项目应由各级计委综合平衡和审查批准后,分别纳入国家审定的部门、地方基建投 资或自筹投资总额计划之内,并一律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事。4.银行发放基本建设贷款,必 须在信贷平衡的基础上进行,必须根据省综合财政、信贷计划和结合基本建设计划,切实做 好信贷平衡,量力而行。5.利用外资安排的基本建设要严格控制。6.所有基本建设计划, 必须认真落实所需的物资。7.严格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制度和责任制度,严肃基本建设纪律 。8.从基本建设工程造价中提取各种费用,必须由国家建委会同国家计委、建设银行总行统 一规定。
    针对基本建设中出现的盲目建设,重复建设问题提出12个不准:1.不准搞资源不清的项 目;2.不准搞工程地质、水文地质不清的项目;3.不准搞工艺不过关的项目;4.不准搞工 艺技术十分落后,消耗过高的项目;5.不准搞协作配套条件不落实的项目;6.不准搞污染 环境而无治理方案的项目;7.不准搞“长线”产品的项目;8.不准搞重复建设的项目;9. 不准搞“大而全”、“小而全”的项目;10.不准搞同现有生产企业争原料的项目;11.不 准盲目引进项目;12.不准搞“楼堂馆所”。1982年黑龙江省根据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 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的决定,进一步扩大拨款改贷款的范围,对独立核算有还款能力的 项目,原则上实行基本建设贷款制度。
    基本建设投资经过压缩和调整,“六五”期间五年拨款24.25亿元,比“五五”时期下 降35.0%,主要压缩了工业部门、农林部门的基本建设拨款。工业部门基本建设拨款比重由 “五五”时期47.4%下降到18.2%,农林部门基本建设拨款比重由“五五”时期22.2%下降 到17.1%,文教科学卫生基本建设拨款有所增加,由“五五”时期的7.2%上升到19.4%。      
    二、流动资金
    流动资金是企业经常占用在材料、产品、产成品上的货币和货币存款。国营企业定额流 动资金来源,一是财政拨款,二是银行贷款。新中国成立以来,流动资金的供应与管理几经 变化,有时以财政部门供应管理为主,有时又以银行供应管理为主。
    企业流动资金。1951年5月,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国营企业固定资产与流动资 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企业所接收及自置资产、历年利润折旧费的积累,.均作为省 资本办理投资手续;经过清理资产(包括债权、债务)初步确定资金之企业,要报主管部门 ,并告财政厅办理投资手续,作为省对企业之法定投资。
    企业流动资金每年核定一次,根据企业年度收支计划由各级人民政府审定批准。不足部 分由银行贷款和经理基金解决,企业流动资金核定后,企业主管部门不得任意调用或变更, 如果变更时需提出变更计划,经省财政厅核准。
    1952年,黑龙江省对国营企业所需要的流动资金,除银行贷款部分外,如有不足时,由 财政拨款解决。但企业多余的流动资金,应上缴财政。
    1954年,地方国营企业所需流动资金多余与不足,均以主管部门为单位,采取抵补办法 ,统一核算列入计划,即以多余流动资金与流动资金不足额相抵后的净额列入财政预算,由 国家拨款解决。
    1955年起,取消国营企业定额信贷,地方国营企业的定额流动资金,由地方预算拨款, 但下列各项仍由人民银行贷款解决:1.季节性超定额储备资金;2.季节性生产企业超过最 低季度所需的资金;3.采购、销售过程中的结算资金;4.个别部门个别定额大于第四季度 额,在各企业之间的调剂,仍不足时,可由人民银行信贷解决。
    1958年恢复定额流动资金由财政、银行分别供应的制度。中国人民银行供应资金定额的 20%,不足部分仍由财政部门拨款。
    黑龙江省根据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流动资金改由人民银行统一管理的规定》,从1959 年1月起,国营工业、交通企业所需的流动资金,不论定额流动资金,还是超定额流动资金, 都由银行以贷款方式供应。其中定额流动资金由财政部门统一拨给银行,再由银行分别供应 各企业。截止1958年12月31日,国家财政拨给国营企业的自有流动资金,全部转给当地人民 银行,作为人民银行的贷款,统一计算利息。
    1961年7月1日起,黑龙江省改进了国营企业流动资金供应办法。1除了超定额流动资金部 分,仍由人民银行发放超定额放款外,对于定额流动资金部分,改为大部分由财政部门通过 企业主管部门拨款,小部分由银行放款的供应办法。工业、交通运输部门所需的定额流动资 金经过核定以后,总额的80%由财政部门经过企业主管部门拨给企业,作为企业的自有流动资 金。其余20%,由财政部门统一拨给企业,由银行向企业发放定额放款。银行对企业发放的定 额流动资金放款,不得超过财政部门的拨款数额。这项办法执行到1961年底废止。
    1962年1月1日起,国营工业、交通企业的定额流动资金,银行不再参与20%的定额贷款, 企业定额流动资金增加部分由财政拨足,多余的定额流动资金则应缴回财政。
    1966年黑龙江省对国营工业企业恢复由财政和银行分别供应的办法。各地区各部门的资 金供应比例,由财政、银行两家协商确定。企业的资金供应比例,由主管部门在总比例范围 内分别确定。部门之间的调剂,由财政银行负责,企业之间的调剂,由主管部门负责。各部 门调剂上交的资金,财政部门要保证用于流动资金的需要。同年4月将过去只核财政资金定额 的办法,改为采取核定定额流动资金全部占用总额的办法。所谓定额流动资金全部占用总额 ,即包括财政拨给和银行超定额贷款在内的合理的正常的平均的占用额,按照国家批准的生 产计划核定资金占用总计划。在这个总额以内,减除正常占用的外来资金后,由财政根据当 年的财力,拨给一定比例的流动资金,固定地给企业使用,其余均由银行贷款解决。
    1983年7月1日,黑龙江省根据国家规定国营企业流动资金改由人民银行统一管理,所需 增加的流动资金,由银行按信贷政策供应,财政不再增拨流动资金,过去财政部门已经拨给 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流动资金,仍然留给企业,不予收回。国营企业流动资金的供应方式、 渠道及管理,虽然工业、商业、粮食、供销企业和农牧企业,各自的经营特点在具体管理上 有些差异,但大的原则基本上是一致的。      
    三、企业挖潜革新改造资金和科技三项费用(一)企业挖潜、革新、改造资金企业挖潜 改造资金是国家预算拨款或由企业上缴的基本折旧基金,用于企业挖潜革新改造(以下简称 挖革改)方面的资金。1950—1964年,黑龙江财政拨给企业的更新改造资金包括在基本建设 拨款以内,没有单独反映。
    1965年,在地方预算支出科目里设置“设备更新资金”。黑龙江省的固定资产更新资金 ,由财政部门划给各主管部门在建设银行专户存储。由建设银行根据批准的固定资产更新项 目办理拨付,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1965年设备更新资金支出464万元,1966年支 出1648.6万元,比上年增加2.5倍。
    1967年起,黑龙江省实行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资金办法,将四项费用中的技术组织 措施费、劳动安全保护措施费和零星固定资产购置费三项费用拨款,固定资产更新资金,从 成本中提取的开拓延伸费等项资金合并,统称“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资金”,从企业提 取的基本折旧基金中抵留,不再由预算拨款,集中的基本折旧基金也不缴作预算收入。地方 企业设备陈旧,需要更新改造资金较多,基本折旧基金全部留作更新改造资金使用。1967年 挖革改支出417万元,占全年财政总支出的0.50%。1968年8月,黑龙江省确定把企业折旧基 金留给企业,以解决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资金的需要。1971年随着中央企业下放,将下 放企业原来上缴财政的基本折旧基金部分,也下放给地方留作更新改造资金使用。同时,从 这一年开始,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县办小水电站、小煤矿、小化肥厂、小水泥厂、小冶炼厂给 以投资性的补助(这种小厂统称为“五小”企业)。1971年支出挖革改及“五小”补助费16 89万元,占财政总支出的1.1%。1972年“五小投资”改为“县办五小技术改造补助”。当年 企业挖潜改造及“五小”补助支出1689万元,占财政总支出的1%。1973年此项费用支付1284 万元,占财政总支出的0.6%。1974年此项费用支付1609万元,占财政总支出的0.7%。1975 年6月,从历年结余的更改资金3600万元,拿出1000万元,用作发放轻工业专项措施贷款,主 要用于轻工市场工业,解决吃、穿、用等方面的问题。其余2600万元主要用于扶持企业改造 ,翻番挖潜,成龙配套。1975年共支付挖革改及“五小”补助1813万元,占财政总支出的0. 9%。
    从1976年开始,更新改造资金试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的办法,将企业提的基本折旧基 金按“三、三、四”的比例分管,即由财政集中30%,地方主管部门调剂使用30%,企业留用 40%。1976年支付的挖革改及县办“五小”补助费3331万元,占财政总支出的1.5%。1977年 支出5541万元,占财政总支出的2.4%,比上年增长63.3%。
    从1978年开始,国家财政集中一部分企业基本折旧基金,纳入预算管理。所有国营企业 提取的基本折旧基金,50%留给企业使用,50%上缴财政。国家财政集中的基本折旧基金,60 %由中央掌握安排,40%分配给各地区、各部门掌握。黑龙江省财政用于企业挖潜改造的资金 有4个来源:一是国家集中的企业基本折旧基金分配给地方的部分;二是中央集中的基本折旧 基金,按重点使用项目分配给省的部分;三是预算拨款用于企业挖潜改造资金部分;四是预 算拨款用于县办“五小”技术改革补助部分。1978年企业挖潜改造资金支出20605万元,占财 政总支出的6.5%。1979年7月,规定企业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费,70%由企业安排使用,30% 按隶属关系上缴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在企业之间有偿调剂使用,有借有还。固定资产原价 在100万元以下的小型企业的折旧费全部留给企业安排使用。1979年,支出挖革改资金17177 万元,占财政总支出的6.1%。1980年支出挖革改资金26927万元,占财政总支出的10.5%。 1981年支出31498万元,占财政总支出的12.2%。1982年支出24816万元,占财政总支出的8. 9%。1983年12月黑龙江省根据国务院批准首批进行技术改造的单位,在提高经济效益,完成 国家财政上缴任务的前提下,适当提高折旧率的要求,暂定从1983年到1985年每年提高1%。 增提部分全部留给企业,并全部用于规划内的技术改造。1983年支出挖革改资金为24497万元 ,占财政总支出的8.1%。
    从1984年1月1日起,黑龙江省根据国家权力下放、分级管理的原则,决定工交企业上缴 省的20%折旧费,省财政不再集中,按企业隶属关系分别下放给省主管部门和各市。省直属企 业上缴的折旧基金,由省直各部门安排项目,直接下达到企业。各市集中的折旧基金,由市 经委提出使用意见,由各市直接下达到企业。1984年支出挖革改资金32582万元。从1985年起 ,对原由国家集中的企业30%的折旧基金,不再上缴中央财政,省里也不再集中,由省直主管 部门和各地、市自行集中调剂使用。同年元月,决定建立“工业企业小型技措周转基金”, 此项基金用于开发新产品、推广新技术。主要用在预算内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对放开经营 的小型工业企业一些投资少、效益大的项目也可适当给予支持。周转基金使用期限,自企业 用款日起一般为1至2年内还完。2月,建立“黑龙江省工业企业技术进步周转基金”,实行有 偿无息借款办法周转使用。此项基金来自省级预算安排的挖潜改造资金,原则上用于预算内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并且重点用于省级骨干企业。其使用范围是: 用于现有企业的节约能源,降低原材料消耗;重点骨干企业改造和引进国外、国内先进技术 ,新产品新技术开发;发展优质名牌产品和国家鼓励发展的产品等投资少、见效快的项目。 不得用于新建项目。“周转基金”的还款,国营企业首先用企业自己的各种专项资金(更改 基金,生产发展基金等)归还,不足部分,用借款项目投产后新增加的利润归还。1985年支 出挖革改资金26816万元,比1963年增长132.4倍,平均每年递增24.9%。
    (二).科技三项费用
    科技三项费用,包括新产品试制费、中间试验费用和重要科学研究补助费。有的年份叫 “四项费用”,有的年份叫“三项费用”。从1973年开始称为“科技三项费用”。
    1953年10月,黑龙江省对国营企业实行三项费用:技术组织措施费、新产品试制费、零 星基本建设支出。
    1956年12月,将技术组织措施费内实施技术保安及劳动保护措施的费用划分出来,单独 设立“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费”,连同原有的“三项费用”称为“四项费用”,由国家预 算拨款解决。
    四项费用,总的原则是其支出构成固定资产或增加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由财政预算拨 款解决,否则由企业自行解决。1953—1957年财政总决算上均列入“基本建设支出”,没有 单设“三项费用”或“四项费用”科目。
    1958年5月,黑龙江省决定国营企业实行企业利润留成制度,四项费用由企业从利润留成 资金内自行开支,不再由预算拨款。
    1962年1月,恢复四项费用由国家财政拨款的办法,并在国家预算支出科目中,设置“四 项费用”科目。为了贯彻执行国民经济“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除了商业部门 仍实行利润留成办法外,其他各部门的企业不再实行利润留成办法,企业所需的四项费用, 改由国家拨款。
    1969—1970年,这项支出在“更新改造资金和新产品试制费”科目列支。不能单独反映 支出。
    1971—1972年,单设“新产品试制费”支出科目,这两年的新产品试制费支出分别是79 27万元和6168万元。
    1973年黑龙江省始设“科学技术三项费用”预算支出科目。国家规定在原有的新产品试 制费的基础上,增设中间试制费,重要科学研究补助费,称为“科学技术三项费用”,由国 家财政预算拨款。从1973年至1975年,这3年支出的金额分别是7040万元、6710万元和6533万 元。1976年又改设“新产品试制费”。
    1979—1985年,又恢复设置“科学技术三项费用”预算支出科目,这7年的科技三项费用 拨款共计23449万元。
    1985年7月,黑龙江省对“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做了如下的改革:将一部分科技三项 费用由无偿改为有偿或部分有偿使用。有偿使用的科技三项费用,由省科委委托银行作为有 偿无息贷款管理、周转使用,由银行负责办理发放收回业务。
    省科委在省级科技三项费用指标内,砍块给各地、市、县一部分,作为他们的科技发展 基金,其中大部分要实行有偿使用(全部有偿或部分有偿)。各地财政部门可视财力情况, 要从本级财政预算计划中安排一定数额,做为本级的“科技发展基金”,周转使用。对重大 基础理论研究,或经济发展意义重大但周期长的应用研究与开发研究,科研单位本身经济效 益甚微而社会受益大的项目仍实行无偿拨款办法,省科委下达计划和办理拨款。1985年科技 三项费用支出金额为4790万元。      
    四、农林、水利、气象等部门事业费农林、水利、气象等部门的事业费,包括国家和集 体举办的农业、林业、畜牧业、水产业、水利、农机、气象等事业费。主要用于人员机构经 费,设备购置费,各项业务费,生产周转金,差额补助费等。
    农林、水利、气象等部门事业费从1951年起,设有农业、水利、林业3项支出。1954年到 1967年增加气象支出、农垦支出、水产支出、支援人民公社支出、人民公社退赔支出、拖拉 机站支出、排灌站支出、水库移民建房支出。1968年经济建设费类科目简化,保留农林水利 部门事业费支出、拖拉机站排灌站支出、支援人民公社支出和水库移民建房支出。1969年预 算设支援农业支出类,下分农林、水利电力、农机站、气象水文事业费和支援人民公社支出 。1976年将农林事业费支出改为农牧事业支出和林业事业支出,将水利电力事业支出改为水 利事业支出,同年又恢复农垦事业支出和水产事业支出。1979年将农牧事业支出划分为农业 事业支出,畜牧事业支出。同年增加农场事业支出,农村人民公社开荒补助支出。1983年, 农、林、水、气事业支出包括农垦、农场、农业、畜牧、农机、林业、水利、水产、气象、 乡镇企业、其他农林水事业支出和农业资源调查区划费。      
    (一)农垦、农场事业费
    农垦事业费是农垦系统所属企业和事业单位的经费。1957年开始在农垦事业费支出中设 荒地勘察设计费、其他农垦事业费两项。1958—1978年增加移民垦荒经费和下放人员经费、 城镇职工学生下放农场事业费、科学事业费、中等专业学校教育费、干部训练费支出。1978 年农垦企业小型农田水利补助费7173万元,农垦企业政策性社会性支出5063.1万元,列入财 政支出。因而农垦事业费由上年的893万元,增加到13824.1万元。1979年农场事业费从农垦 事业费中划分出来,设了两个项目,一是农牧企业小型农田水利支出;二是农牧企业政策性 、社会性支出。
    农牧企业小型农田水利支出,优先安排水利条件差、增产潜力大、提供商品多、自力更 生精神强的农牧企业。使用重点是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配套、挖潜、除涝、治碱,护田和打井 设施,以及大面积平地改土等。补助范围是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所需的材料费,机械作业费, 小型设备购置等。农牧企业政策性、社会性支出,包括原来由场负担的中小学经费补贴,安 置老残干部工资,专职政法人员经费和边防民兵值勤经费。实行财政拨款以后,减轻了企业 负担,增强了企业对经济核算的积极性。
    (二)农业事业费
    黑龙江省从新中国建立后就有农业事业费支出。农业事业费是用于农业部门的人员机构 经费和各项专业费用。按1964年2月财政部、农业部规定农业事业费的使用范围:1.人员机 构经费;2.设备购置费;3.各项业务费;4.生产周转金和实行差额管理单位的补助费。
    1976年黑龙江省实行四级农业科学网补助费。按财政部、农业部规定,对公社、大队、 生产队三级,按自立更生为主国家支援为辅的原则,进行补助。1983年6月,省农牧渔业厅、 财政厅规定土壤普查经费使用范围有6项支出:技术骨干训练费,化验器皿药剂购置费,图纸 资料与野外调查工具仪器购置费,有关土壤普查的临时工和外业补助费,资料印刷费,劳动 保护用品费。农业事业费支出到1985年扩大到10项:1.技术推广费;2.良种推广费;3.植 物保护费;4.土壤肥料事业费;5.良种示范繁殖场补助费;6.科学研究费;7.中等专业 学校经费;8.干部训练费;9.乡区经营管理员经费;10.其他农业事业费。
    (三)畜牧事业费
    畜牧事业费是国家用于发展畜牧事业的经费。1978年以前在农业事业费中列支,1961年 和1962年曾单列过牧业支出款。1979年扩大了支出范围,设畜牧事业费款,当年列8项支出。 1983年扩大到11项支出:1.技术推广费;2.畜牧兽医费;3.良种推广费;4.畜禽保护费 ;5.草原保护费;6.种畜场补助费,生产性事业单位的差额补助和周转金;7.科学研究费 ;8.中等专业学校经费;9.干部训练费;10.飞播牧草试验费;11.其他畜牧事业费。畜 牧事业费的综合性内容为:人员机构经费、设备购置费、业务费、生产周转金和差额补助。
    (四)农机事业费
    农机事业费是农机管理系统的事业费。用于农机事业的机构人员经费,设备购置费,专 项业务费和拖拉机站的亏损补贴。1952年到1962年在农业事业费中列支,从1963年开始预算 设拖拉机站款级科目。1979年农机事业范围扩大,改为农机事业费款,分5项支出,即农机站 事业费,农机鉴定站经费,科学研究费,中等专业学校经费,其他农机事业费。1981年又增 加技术推广费和干部训练费两项支出。
    黑龙江省拖拉机站1958年后下放给社队,1962年又把社队拖拉机站上收为国营。财政部 对1962年国营拖拉机站的经营亏损补贴规定:亏损在中央分配的农业事业费中解决,如不足 时,只限于1962年可用拖拉机站上缴的固定资产基本折旧基金和固定资产变价收入抵拨,再 不足可用地方收入结余调剂解决。1963年农业部、财政部颁发国营拖拉机站亏损补贴办法, 中央对省按标准台核定每亩补贴定额。
    (五)林业事业费林业事业费是国家用于发展林业生产,开发森林资源的事业费(不包 括森工系统的事业费)。1964年4月,林业部、财政部规定了林业事业费的使用范围:1.营 林机构经费;2.森林保护费;3.勘察设计费;4.科学研究费;5.中等专业学校教育费; 6.技工学校经费;7.干部训练费;8.企业拨款;9.其他林业事业费;10.造林建设费。 同年11月增加次生林抚育改造作业费。1981年又增加了飞播造林试验补助费。
    (六)水利事业费水利事业费的支出项目较多,支出金额较大。从1951年就有水利支出 ,到1985年有13项支出,即防汛费、岁修费、水利设施补助费、技术推广费、勘察设计费、 科学研究费、中等专业学校经费、水质监测费、干部训练费、水文事业费、水土保持事业费 、国营排灌站补贴、其他水利事业费等。
    (七)水产事业费水产事业费,1956年以前在农业支出款内,1957年设水产支出款。到 1985年发展到7项支出:1.技术推广费,包括技术推广的机构人员经费、设备购置费和业务 费以及试验(示范)为目的的水产养殖试验(示范)场、苗种站的生产周转金和差额补助费 ;2.资源调查繁殖保护费,包括繁殖、保护、鱼病防治、人工流放、资源调查等的机构人员 经费和设备购置费;3.渔业生产指导费,包括渔业指挥、湖泊管理、渔情预报、暴风警报、 渔船管理、生产指导、渔用电台、航标灯塔等机构人员经费、设备购置费和业务费;4.科学 研究费,包括水产科学研究,渔业机械研究的机构人员经费,设备购置费和试验研究费,以 及各主管部门委托试验研究费;5.中等专业教育费,包括中等水产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机 构人员经费,设备购置费,教学费和人民助学金;6.干部训练费,主管部门短期培训所属单 位和集体渔业单位的技术人员、财会人员的经费;7.其他水产事业费,包括各级主管部门召 开的劳模会议费,宣传奖励费,独立勘察设计机构的人员经费,设备购置费和业务费以及水 产展览费等。
    (八)气象事业费气象事业费,1954年开始有气象机构经费支出。1963年增加科学研究 费支出,1966年增加其他气象事业费支出,1981年增加干部训练费支出,1983年气象机构改 为中央气象局直拨经费,人工降雨、人工防雹仍由地方支出。
    (九)乡镇企业事业费乡镇企业事业费从1980年开始,原称社队企业事业费,包括技术 推广费和社队企业管理部门的专业管理干部和技术人员培训的干部训练费。1981年支出额最 大,技术推广费为153万元,干部培训费为55万元。
    (十)农业资源调查和区划费这项支出始于1980年,当时称农委事业费,分农业资源调 查区划费和其他农委事业费两项。1983年改称农业资源调查和区划费。按1984年9月财政部规 定,土地资源调查经费使用范围:1.技术骨干培训费;2.仪器设备费;3.图纸资料费;4 .调查人员补助费;5.劳保用品费;6.印刷费。
    五、支援农村生产支出支援农业资金,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而逐年增 多。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1956年和1957年,两年共支出29.8万元,占财政总支出的0.02 %。1959年增设支援农村人民公社支出,一段时期简称支援贫队投资,支援额开始增加。“二 五”时期共支出17227万元,占财政总支出3.32%。“三五”时期正是“文化大革命”阶段, 支援额下降,共支出8950万元,占财政总支出的1.67%,为“二五”时期的52%。“四五”时 期共支出23332万元,占财政总支出的2.44%,为“三五”时期的2.61倍。“五五”时期, 支出显著增加,共支出67960.8万元,占财政总支出5.22%,为“四五”时期的2.91倍。中 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支出项目和支出金额又有新的增加。1983年,设立支援农村 生产支出类,共有7个款级科目:小型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补助费,支援农村合作生产组织资 金,农村开荒补助费,农村农技推广和植物保护补助费,农村造林和农林木保护补助费,农 村草场和畜禽保护补助费,农村水产补助费。“六五”时期5年共支出83125.5万元,占财政 总支出5.03%,为“五五”时期的1.22倍。1985年支出17036.4万元,为1959年的6.63倍 。各年支援农村生产支出如表2—8。      
    (一)小型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补助费
    小型农田水利补助费,是国家安排用于兴建、改造、配套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的专项补助 金。水土保持补助费是国家为了防治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以改变山区、丘 陵区、风砂区面貌,治理江河,减少水旱风砂灾害,建立良好生态环境,发展农业生产而安 排的补助性经费。
    黑龙江省从1956年就有此项费用,是在水利支出中以农田水利机构经费和水土保持费项 列支。1971年改为小型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费项,1980年改为小型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费款 级科目。1983年改为支援农村生产支出类的一款。年末试行农田水利周转金办法,由无偿使 用改为有借有还。下分4项即:小型农田水利补助费,水土保持补助费,抗旱经费,小水电站 补助费。新中国建立后到1985年,用小型农田水利、水土保持补助经费和基本建设投资共打 机电井74097眼,其中:灌溉井55656眼,改水井3495眼,人畜饮水井8743眼,林草灌溉井75 1眼,补水井5273眼,其他井179眼;建成水库477座,其中:大型12座,中型45座,小型417 座。这些机电井和水库,在排洪抗涝,实施农田灌溉,改善人畜饮水,发展多种经营,保证 农业增产上起了重要作用。   
    (二)支援农村合作生产组织资金
    从1959年开始,国家财政安排支援人民公社支出,1983年改称支援农村合作生产组织资 金。
    支援农村人民公社投资,是用于经济困难的农村社队组织开展农林牧副渔各业生产建设 ,促进增产增收,改变贫穷落后面貌的专项投资。支援内容包括:一是扶持农村困难社队企 业投资,帮助发展种植、养殖、加工业。二是扶持农村困难生产队补助费,改善生产技术条 件,如添置小型农机具,购置耕畜,促进农林牧副渔各业多种经营的发展。1983年以后,随 着农村生产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支援的对象调整为支援经济困难的乡镇企业及其他形 式的农村集体企业,农村合作生产组织,各种新的经济联合体和组(户)。扶持方式改为有 偿无偿相结合,大部分实行有偿支援。此款的支出各个不同时期,有不同的使用规定。
    农村公社化后,从1959到1961年黑龙江省支援农村公社支出13859万元,其中用于农业机 械化、水利化、电气化、化学化支出933万元;用于农牧副业基本建设支出9520万元;用于公 社工业基本建设2325万元;用于农牧副工周转金500万元;其他466万元。对支援农村人民公 社,促进农业机械化,农村多种经营的发展起了一定的作用。
    1961年根据黑龙江省政府指示,支援农村公社支出主要用于农业机械化方面,当年安排 指标2620万元,其中86%由农机厅发给实物,即拖拉机以及犁、耙、播种机、镇压器、中耕机 、联结器等6种机引配套农具。
    1963年3月黑龙江省按财政部、农业部规定,对支援贫队投资,有重点的发给农村人民公 社中那些生产资金特殊困难,又无力偿还贷款的生产队(包括基本核算单位的大队和公社, 下同),不能平均分配。支援贫队投资的发放面,一般控制在生产队总数的5%左右,经济条 件差的地区,最高不得超过10%。非基本核算单位,社员个人和单干户不能发给。
    根据中共中央要求,黑龙江省从1963—1965年支援农村人民公社的支出,主要用于支援 贫队,帮助他们解决生产困难。3年帮助8891个队,购买牲畜23767头,购买车辆3153辆。
    1966—1976年,黑龙江省用于支援农村公社支出共12916万元。1973年黑龙江省用于支援 农村合作生产组织资金的支出38377万元,其中扶持乡镇企业投资15983万元,支援贫队2239 4万元。受援贫队7303个,占队数的12.45%,购买小型农机具4208台件,耕畜15432头,共支 出14781万元。
    1982年4月27日,黑龙江省试行财政支农周转金办法,实行有偿无息支援。周转金支援的 主要对象是经济比较困难的生产队、大队、社队企业,以及农村其他形式的经济联合体和国 营农牧企事业单位,专业户和社员。
    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黑龙江省加强了对农村公社和农业生产的支援,从19 78年到1985年用于支援农村人民公社支出33500万元。其中:用于帮助社队购买农机具的支出 7195万元,购买各种农机具45000多台(件);用于扶持贫队48000个(次);购买各种牲畜 91616头;用于公社多种经营和其它生产困难4828万元。
    (三)农村开荒补助费
    农村开荒补助费,是国家财政安排用于扶持农村人民公社,有计划有组织地开荒造田, 扩大耕地面积的经费。从1979年开始,国家安排此项支出。主要用于开荒面积较大、资金确 有困难的人民公社,可根据工程难易等不同情况,由财政上酌情给予补助。补助的原则,平 原地区少补,丘陵地区和围海造田可适当多补,富队一般不补、少补,穷队可多补一些。主 要用于购买农业机械、施工设备和建筑材料等,不得用于非生产开支。从1979年到1985年黑 龙江省共支出11906万元,1981—1985年开垦荒地426.7万亩。
    (四)农村农技推广和植保补助费
    此款是1983年新增加的,分两项支出:1.农业技术推广补助费,主要用于集体建立技术 服务组织、生产科技联合体和科技示范户等的补助,以购买必要的仪器设备,训练掌握使用 仪器设备的骨干,以及开展科学活动必不可少的开支。1983年支出69.2万元,1984年支出3 .8万元,1985年支出0.9万元。2.农作物病虫害防治补助费,主要用于病虫害的预测预报 ,防治措施和使用新技术,新品种农药,农药机械以及试验推广等补助。1983年支出5.3万 元。1984年支出0.1万元。
    (五)农村草场和畜禽保护补助费
    此款是1983年新增设的,分两项支出:1.草场改良补助费。用于基本草场的改良保护以 及草原治虫灭鼠的经费补助。使用范围包括牧场的人工种草、飞播种草的种子和租机费的补 助,优良牧草的试验栽培和推广费用的补助,治蝗灭鼠的药品、药械以及飞机撒药灭虫灭鼠 的租机费的补助。1983年支出1.4万元。2.畜禽保护补助费。是国家对农牧区的合作生产组 织等用于畜禽疫病的防治,牧区牲畜的抗灾保畜的经费补助。使用范围:畜禽流行疫病的防 治费用补助,捕杀马传贫、马鼻疽病畜的补偿费,抗灾保畜补助。1983年支出416万元,198 4年支出176.9万元,1985年支出101.5万元。
    1985年,黑龙江省财政厅、畜牧局颁发草原建设周转金使用暂行规定:周转金是扶持农 村合作经济组织和专业户、国营农牧场用于草原建设和改良的资金,在建设项目范围内可适 当购买一些牲畜,还可以搞一些小型饲料加工厂,促进饲草就近转化。使用周转金要注意经 济效益,信守经济合同,保证按时偿还借款。
    (六)农村造林和林木保护补助费
    这项经费是国家扶持经济困难的合作生产组织和林业专业户(组)恢复和发展林业生产 ,扩大森林资源的专项补助费。
    1963年3月15日,财政部对社队造林补助费的使用做了规定:1.重点用于扶持那些造林 任务大,投资数量大,依靠自己力量确有困难的生产队(人民公社的基本核算单位和社队林 场),特别着重用于群众造林有基础的那些重点县的社队,困难大的多补,困难小的少补。 2.补助宜林荒山荒地面积较大,集中造林的重点地区。3.造林补助费只准用于购买种子、 苗木、肥料、防治林木病虫害的药械,以及育苗造林工具等。4.补助标准,每亩不超过4元 ,幼林抚育每亩每次不超过1.50元,育苗每亩不超过50元。1985年农村造林和林木保护补助 费支出464.3万元,比1976年支出70万元增加5.6倍。
    (七)农村水产补助费
    它是国家扶持农村生产合作组织和渔业专业户(组)发展淡水养殖的专项资金。
    1980年在水产事业费款内,就有社队水产养殖补助费支出,1983年增设农村水产补助费 款,黑龙江省只有淡水养殖补助费支出。这项费用支出,1980年150万元,1981年844.2万元 ,1982年1217.9万元,1983年924.1万元,1984年869.8万元,1985年854.1万元。
    六、工业、交通、商业事业费
    工、交、商事业费,主要用于工业、交通、商业各级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的中等专业学 校(含技工学校)、科研机构、试验场(站)等事业单位的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公务费 、设备购置费、业务费、助学金等。
    随着工业、交通、商业事业不断发展,工交商事业费也逐年增多。1952年工业、交通事 业支出为10万元,1958年又增加商业事业费支出。到1985年工交商事业费总支出9541万元, 占地方财政支出的2.14%,其中:工业事业费为2085万元,交通事业费为776万元,商业事业 费为1037万元,其他企业事业费为5643万元。
    工业商业交通事业费中,技工学校的经费支出所占的比重最大,1979年1月,黑龙江省执 行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技工学校经费管理和开支标准的暂行规定》,并做了如下补 充:1.人员编制:各级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举办的技工学校,教职员工与学生比例1:5;大 企业举办的技工学校,教职员工与学生比例1:6.8。在教职员工总数中,教师与学生比例1 :13。实习工厂的工人、管理人员与学生比例1:5—10。各技工学校按照上述比例配备编制 ,上报主管部门审查汇总,分别报经省、地、盟、市劳动局批准执行。2.兼课教师的酬金, 可根据兼课教师的不同情况和教学水平,按实际讲课时数计算,教授每课时1.50元,讲师1 .20元,一般教师(包括其他人员)1元。3.教师随同学生一起参加生产实习的伙食补助标 准,同学生补助标准一样,每人每天按0.20元计算,有生产收益的学校,在生产成本中开支 ,没有生产收益的学校列入预算。学生和带领学生实习的教师,参加夜班生产实习的夜餐费 ,按国家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执行。其费用,分别由生产收益、学校经费列支。4.“走读” 学生的通勤费,由学生自理。
    同年2月,黑龙江省财政局、劳动局对技工学校管理和开支标准又作了修订:1.技工学 校学生助学金享受面,按100%计算,伙食费部分普遍发给,其余由学校统一掌握使用。从19 79年11月开始,每人每月增加助学金2.50元。2.技工学校学生到外厂生产实习期间的伙食 补助标准,比照接受实习单位一般工作人员、工人的伙食水平,所需伙食费超过学校伙食标 准的,其差额部分由学校予以补助。3.兼课教师的酬金和实习工厂的工人、管理人员的配备 ,改为校办实习工厂工人、管理人员编制占学生总数的5—10%。黑龙江省1979年对高等学校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招生期间生活补助费标准规定:1.阅卷人员在阅卷期间的伙食费 ,每人每天补助1元。2.监考人员在临场监考期,不论。本地或外地的,一律按出差住勤标 准给予伙食补助,补助标准:呼玛、爱辉、孙吴、逊克、嘉荫县每人每天补助0.80元,省内 其他各地每人每天补助0.60元。3.夜间加班超过晚11点的发给夜餐补助费0.30元。4.各 级招生办在本市本地内抽调的临时工作人员按旅差费规定一律不予补助。由外地抽调的临时 工作人员按旅差费标准补助。
    1981年2月,黑龙江省对省级工、交、商事业单位试行预算包干和收入超收分成办法。1 .对工、交、商各主管部门试行“总额包干”办法。按核定的年度事业费预算扣除各种专项 经费以及收抵支后,实行总额包干,超支、短收不补,节支、超收留用。2.工业、交通、商 业各部门,对所属事业单位可区别不同情况,试行以下几种支出包干、收入分成办法。实行 全额预算管理单位如有少量收入者,可实行“支出包干,超支不补,节支留用和收入分成办 法。”其当年实际净收入在10万元以下的,全部留给本单位使用。年度净收在10万元以上的 ,超过10万元的部分,60%留给单位,40%上缴主管部门,抵拨事业费。实行差额预算管理单 位,按以下两种办法办理:以收抵支,支大于收的可实行“定收入、定支出、定补助、节支 留用、超收分成”的办法,其收入超收部分50%留给本单位,50%上缴主管部门,抵拨事业费 ,未实行企业化管理的勘察设计单位,其超收分成按本条规定办理;以收抵支,收大于支的 ,可实行“定收定支,定额上缴。减收减支,节支留用和收入超收分成”的办法,其收入超 收部分50%留给本单位,50%上缴主管部门,抵拨事业费。各主管部门对所属事业单位,不论 采取那种包干形式,对经费预算中的设备购置费、房屋修缮费等,目前不宜实行包干。上项 经费年终结余,留给单位结转下年继续使用。凡未完成各项事业计划而结余的经费,结转下 年度继续用于完成计划任务,不能算作包干结余。3.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包干数,根据事 业发展计划,经批准的人员编制和开支标准或经费定额,按照量力而行和尽力而为的原则, 由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予以核定。4.在积极组织收入中注意政策。事业单位在保证完成国家 下达的事业计划和生产计划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现有的条件和技术力量,广开门路,积极为 社会创造新的财富,增加经济效果。5.预算包干结余和收入留成的使用范围规定,主管部门 设立“事业发展基金”;事业单位设“事业发展基金”、“集体福利基金”、“奖励基金” 。预算包干结余和收入留成的60%转作“事业发展基金”,主要用于弥补事业经费和周转金的 不足以及改进工作、生产条件,添置设备、仪器等。预算包干结余和收入留成的40%,其中: 转作“集体福利基金”的20%,主要用于集体福利设施;转作“奖励基金”的20%,主要用于 奖励先进集体和个人的奖金。严禁用于修建楼、堂、馆、所,也不得自行提高、扩大发给个 人的福利、奖励标准和范围。6.各主管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财会机构,配齐必 要的财会人员,加强经济核算。7.“总额包干”后,事业单位除因发生重大事故,造成重大 损失,需要追加经费指标外,一般不予调整预算,或追加经费指标。“总额包干”指标,一 年一定。
    七、简易建筑费
    简易建筑费是商业、粮食、供销企业用于简易建筑的支出。原在商品流通费中列支。从 1978年起改为财政支出,在国家财政预算中增设“简易建筑费”科目,不再在商品流通费中 列支,以解决管理偏松造成的浪费问题。
    (一)商业企业简易建筑费
    黑龙江省财政局、商业局于1978年8月下达《1978年商业简易建筑费指标和开支管理(试 行)办法》。明确了简易建筑费的开支范围和造价标准。简易建筑费的指标,由财政部、商 业部根据国家预算安排,每年联合下达指标。再由省、地(盟)、市财政局、商业局组织落 实到修建单位。简易建筑费要专款专用,不准挪作他用,不准超支。简易建筑费开支项目建 成或购置后,凡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一律转入固定资产,同时增加固定资金,并按规定的 折旧率提取折旧基金。当年没有用完的部分,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1979年黑龙江省根据商业部、财政部下达《关于在商业系统试行利润留成办法的通知》 实行利润留成办法后,原列入地方财政支出的简易建筑费,即停止拨款。
    (二)粮食企业简易建筑费
    1979年3月黑龙江省贯彻执行财政部、商业部颁发的《粮食企业简易建筑费管理办法》, 同时分配了简易建筑费指标,并要求当年简易建筑费按专业实行分口管理。主要用于粮油散 运、土圆仓机械化配套、工厂机械化以及解决人民群众吃饭问题所需设备等。要加强管理, 不准挪作他用,不准超支。
    1984年2月,黑龙江省贯彻执行商业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计委、国家物资总 局、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国家统计局《关于集中使用简易建筑费建造粮食仓库的通知》,要 求集中使用的简易建筑费,主要用于新建和扩建粮区的粮库,增加粮食接收、保管、调动能 力、疏通商品流通渠道,解决农民“卖粮难”问题。任何单位、个人都不准把建仓专项投资 挪作他用,违者按违反财经纪律查处。
    1984年4月,黑龙江省财政厅、粮食局,在《关于下达1984年简易建筑费投资计划的通知 》规定:1.1984年的简易建筑费按国家计委和商业部的规定已拿出83%用于新建和扩建粮库 ,所余部分只能重点使用。各地必须按本通知确定的项目,逐级落实到购建单位。2.本通知 下达的购建项目,一般不准变更,如有特殊情况必须变更时,由购建单位提出报告申明理由 ,报经省粮食局审查批准后方可变更。3.要认真执行计划,严肃财经纪律,各级财政部门要 加强财务监督。协助企业主管部门按投资额施工,不准超支挂帐或挤占费用,不准挪用简易 建筑费搞计划外项目。对违纪的企业除将全部投资缴回省粮食局外,还要追查建设单位领导 人的责任。4.加强领导,严防损失浪费,各地在购建过程中要加强财务、材料和施工管理, 健全核算手续制度。
    (三)供销企业简易建筑费
    1978年5月,省供销合作社、省财政局发出《关于下达1978年县以上供销社简易建筑费指 标的通知》,规定该费主要用于修建各二、三级站简易仓库和农牧养殖企业畜棚圈舍等。省 社可留部分机动指标购买汽车,以解决县以上供销社企业运力不足问题。分配指标时要照顾 边远,鼓励先进,扶持薄弱,突出重点。化肥、土产、日杂仓库每栋建筑面积不超过500平方 米,果品干调库不得超过350平方米。每平方米造价不得超过60元。
    1978年11月,省供销合作社,省财政厅制定《黑龙江省县以上供销合作社简易建筑费开 支管理试行办法》,规定简易建筑费,用于修建简易仓库,用于购置国家统一分配给县以上 供销社的运输汽车,用于建筑围墙、排水渠、水池、一般水井、货场内的涵洞及砖、石桥以 及为了合理组织商品运输,节约运费,修建货场附近专用性的小桥道路等,用于修建临时性 的简易建筑物,包括各种临时货棚,果菜窖(洞)、畜禽圈棚、烘房、熏蒸房、各种简易晒 场、水泥(沥青)地货场和不超过20平方米的警卫用房、茶水锅炉房、值班人员用厕所。县 以上供销合作社简易建筑费,不得用于各级行政管理部门本身的开支。使用时必须坚持勤俭 节约的原则;统筹安排,适当照顾,突出重点;要专项管理单独核算;当年没有完成的部分 ,下年继续使用。   
    八、城市维护费
    城市维护费是用于城镇公用事业、公共设施的维修、保养和建设的专项资金。新中国成 立以来,城市维护费的科目名称和归属曾多次变化。1950年称“市政建设费”。1956年称 “城市公用事业支出”。1969年称“城市维护费”,一直到1985年。
    (一)资金来源
    城市维护费的资金来源除预算安排的资金以外,在各个不同的历史时期还征收各种附加 费或税收,用于城市维护。学校及人民团体,所使用的电灯、电话,暂缓征收。1952年,松 江省财政厅下发《东北区城市建设费暂行征收办法》规定:对人口在1.5万人以上的市和集 镇征收城市建设费、工商业税附加、房地产税附加和公用事业附加。确定在哈尔滨市、牡丹 江市、佳木斯市、鹤岗市、双城、五常、阿城、尚志、一面坡、宾县、巴彦、富锦、通河、 宁安、依兰、勃利、汤原、呼兰、鸡西等19个城镇开征城市建设费。税率高低依城镇大小而 定,大城市高,小城市低。所得税和营业税附加,哈尔滨市、牡丹江市、佳木斯市按10%征收 ,其他市县按5%征收。临时商业税附加一律按15%征收。房地产税,哈尔滨市按20%,牡丹江 、佳木斯按10%征收。公用事业附加中的电灯费附加仅限于哈尔滨市、佳木斯市、牡丹江市, 一律按10%征收。电话费附加,哈尔滨按15%,牡丹江市、佳木斯市按10%征收。电车费附加仅 限于哈尔滨市。1955年黑龙江省财政厅规定,除省辖市及较大县城的市政维护经费向当地私 营工商户随税自筹外,其余各县皆由省统筹经费内予以解决。
    1964年,财政部规定征收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的项目和附加率。东北地区各城市因电费、 水费较低,附加率定为10%。公共汽车、公共电车、民用自来水、民用照明用电、电话、煤气 、轮渡等7项附加,主要是对城市居民征收的。城市维护费的开支,不同时期有不同的范围和 标准。1952年松江省财政厅规定的支出范围:1.修路、铺桥、修理下水道、疏通阴沟、路灯 及公用事业的建设等费开支。2.民校补助、小学校校舍校具修缮,识字班、夜校经费及其他 有关文化福利事业费等开支。3.小城镇消防、卫生、清扫等开支。4.街道的公杂费开支。 1955年黑龙江省财政厅规定,各县小城市维护费可用于城市消防,路灯、公园人员工资、道 路桥梁维修及经常费支出和阴沟修理经费。
    1964年黑龙江省执行财政部规定,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资金,要统筹安排,解决城市维护 当中的急迫需要,非经国务院批准,一律不准用于“楼、堂、馆、所”。1978年执行国家计 划委员会、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财政部规定,县、镇开征的公用事业附加要保证用于城镇 现有各项公共设施的维护。包括城镇给水、排水、公共交通、煤气、道路、桥涵、防洪、污 水处理、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公共消防、交通标志、路灯等设施的维护以及城镇房屋维修 (包括中小学校房屋修缮补助)等,不得挪作他用。同年,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基本建设 委员会、财政部对47个城市的城市维护和建设资金,除要保证上述用途外,还可用于城市中 公共“三废”(如市内臭水沟、渠、湖、坑、城市生活污水等)的治理和城建部门利用城市 废渣等制作新型建筑材料所需投资,也可拿出一部分用于城市住宅建设。1980年省人民政府 规定,城市维护费重点用于规定使用范围内的原有设施的维修、养护、延长各项设施的使用 年限,在确保维修的前提下,确有余力时,可以安排一些城市建设急需的小型基本建设工程 和施工机具、设备购置,但要从严掌握。1985年财政部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支出,要保 证用于城市公用事业和公共设施的维护和建设。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后,各级政府和部门, 应在国家规定的税收和其他预算资金范围内,量入为出,量力而行。不得再向企业事业单位 和机关、团体摊派资金、物资。
    (三)城市维护费支出
    1962年以前,每年支出百万元上下,以后随着城市建设事业的发展,征收附加费范围的 扩大,城市维护费的开支也逐年增加。1963年增加到2215万元,1981年增加到8892万元,19 85年高达30610万元。   
    九、城镇青年就业补助费
    黑龙江省1962年贯彻国民经济调整方针,精简城镇人口安置到国营农场、机关农场或农 村落户,国家财政安排城镇人口遣散费。1963年起开始有城市人口下乡安置费支出。1964年 安置城市闲散劳动力下放农村41105人,当年支出484.6万元。1968年全省动员23.5万知识 青年上山下乡,还有京津沪3.5万青年来黑龙江省插场插队,当年支出安置费4129.2万元。 1969年支出安置费高达15039.6万元。1974年在城市人口下乡安置费中,设城镇青年下乡安 置费和城镇居民下乡补助费。从1979年开始,下放人口先后回城就业,城镇人口下乡安置费 改为城镇待业青年安置费。1980年有步骤地在城镇增设劳动服务公司,解决待业青年就业问 题,又增加城镇劳动服务公司补助费。1982年又称安置城镇青年就业补助费,1984年又改为 城镇青年就业补助费。这项经费使用原则标准常有变化,各年不尽相同。1964年4月31日,省 财政厅规定全部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按规定标准使用。开支项目标准,在统一扣除专职 干部工资和行政费之后,平均暂定每人为170元,其中:用于城市动员方面训练费平均每人1 元,车运费10元,衣着困难补助费3元;用于农村安置方面平均每人建房费70元,炊事家具费 10元,小农具费6元,购买口粮款32元,油盐菜款3元;用.于生活困难救济和医药补助方面 平均每人35元。当年又作了如下调整:
    (一)青年插队经费标准:1.市、县就地安置的平均每人225元。2.跨市、县安置的, 平均每人230元。3.随同知识青年下乡的家属,分别按闲散劳力和家属标准执行。4.投靠亲 友的知识青年不给建房经费。其他费用根据生活困难情况适当补助。5.家居农村在城镇上学 的学生,毕业或休学返回农村,不给任何补助。
    (二)城镇闲散劳力插队经费标准:1.市县就地安置的闲散劳力,平均每人100元,随 同家属平均每人80元,农村有家和投亲靠友,不需建房的,劳力平均每人50元,家属平均 每人25元。2.跨市县安置的闲散劳力平均每人110元,随同家属平均每人90元,农村有家和 投亲靠友不需建房的,劳动力平均每人按60元,家属平均每人30元。跨地区安置的下乡人员, 动员的市县只在动员费用标准内开支,其他由安置市、县掌握开支。
    (三)插场(专、市、县营场)安置费标准:1.安置到新建、扩建农场的每人900元, 其中:城市动员费15元,场方安置费885元(建房费300元,工资补助及生活补助400元,流动 资金185元)。2.原有农场增补安置费的每人450元,其中:城市动员费用15元,场方安置费 435元(建房费150元,工资及生活困难补助费185元,流动资金100元)。3.农垦厅直属国营 农场本年继续接收上年未完成的任务,仍按国家原规定经费标准执行。
    (四)开支范围:知识青年指历届应届毕业或待业一直没有升学或就业的学生。家居城镇、 参军前一直没有固定职业的复员退伍军人,也按知青标准执行。闲散劳动力是指城镇内的无业 或无固定职业,又合乎下乡条件的人员。对于手持三证,下放未走的人员,可按闲散劳力和随 迁家属经费标准开支。对于1962年以前精简下放后,已作了安置而又返回城镇的,不得动用此款。
    (五)插队安置费使用要求:不要一年花完;在保证建房费的前提下,除流动资金不准串 用外,其他项目可以因地制宜调剂使用,不得层层按标准下发或平均发给本人。
    1980年起,省财政局、知青办改变知青经费使用办法。将扶持生产资金和安置费,统一 作为安置城镇知识青年的扶持生产周转金。扶持生产周转金,主要用于扶持安置城镇知青、 新办或扩建的独立核算集体所有制知青场、队和农工商联合企业;新办或扩建的独立核算集 体所有制企、事业(包括区、镇与机关、企业联办的集体所有制单位);受灾地区有特殊困 难的集体所有制知青场、农工商联合企业和安置青年的区、镇集体所有制企事业的补助。
    1984年,省财政厅、劳动局规定,安置城镇青年就业经费,分为扶持生产资金、安置费 、就业训练费、业务费和其他费用5个项目。其中扶持生产资金,属于周转性质,必须有借有 还。借款时间一般1至2年,最长不得超过3年。城镇各单位为安置待业青年兴办集体企业所需 生产资金,不足时可申请借用扶持生产资金。自谋职业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的城镇青年,自 筹资金有困难时,也可以给予适当扶持。
    从1979年城镇下放人口陆续返城,到1985年用于知识青年安置训练、就业以及扶持发展 生产共支出3719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