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解放战争时期的教育卫生事业费
一、教育事业费
解放战争初期,黑龙江境内各省财政工作尚未统一。1947年松江省规定小学经费归县发,
中学经费归省发。有附加粮的中小学,在附加粮中开支,没有附加粮的,由省经费开支。
开支项目只限粮食、菜金、办公费,其余依靠当地筹划。
1948年12月18日,东北行政委员会颁发了《1949年度东北教育经费的决定》,黑龙江境
内各省统一遵照执行,但各省根据本省情况而有变动。1949年嫩江省决定:教育经费由国家
财政、省县财政和地方粮分别分担。由国家负担的为公立大学,专门学校,省、县、旗、市
中学,师范,特别市及省属市小学,以及上述市内的社会教育经费(如民教馆、图书馆等)
;由省县财政负担的为县区及城镇小学及社会教育费,工矿区小学,如企业部门有困难,可
由省教育费补助或全归省办;由地方粮负担的为乡村小学(包括省属市、特别市所属之农村
小学及农村社教经费之公助部分)。
(一)中等学校经费
1949年嫩江省规定有经常费和临时费两种:1.经常费,包括:办公费,每班每月可支发
粗粮125斤;书报费,每班每月支发粗粮60斤;体育费,每年每校分两季支给,5班以下学校
每季发粮500斤,6班以上每季发粮700斤,10班以上每季发粮1000斤,15班以上每季发粮150
0斤,20班以上每季发粮2000斤;实验费,每年分两季支给,5班以下学校每季发粮500斤,6
班以上每季发粮700斤,10班以上每季发粮1000斤,15班以上每季发粮1500斤,20班以上每季
发粮2000斤;卫生医药费,每班每月支给粮50斤;文宣费,每半年每班支给粮100斤;取暖费
按120天计算,每个暖气每日给煤1吨(包括引柴、火柴),每个炉子每日给煤60斤(包括引
柴、火柴)。炉数及暖气数由教育厅核准,但标准是每个教室、宿舍、办公室等各1炉,如有
增添必要,经省批准实报实销;邮电费,包括电灯、电报、电话、邮费等,实报实销;旅行
运输费实报实销;杂支,每班每月支给粮50斤。2.临时费,包括修建、校具、教具仪器、取
暖设备费,由各校按实际需要(限于如不修缮或购置即严重影响工作者)报省,由教育厅核
发,但此项预算,应有重点的集中使用。
1949年2月合江省规定:1.经常费。包括办公费,每人每月粮5斤(印刷费在内)。书报
费,每人每月粮5斤。体育费,每校每年粮2000斤。实验费,每校每年粮1500斤。卫生医药费,
每人每月粮3斤。文宣费,每人每月粮1斤。取暖费,有暖气学校,每校每天3吨煤,取暖期
4个月。无暖气学校,每班每天240斤煤(包括教职员室和宿舍用的在内)。邮电费,每月粮
1500斤。旅运费,每校每月粮1000斤。杂支费,每人每月粮2斤。2.临时费。包括修建费、
校具费、教具仪器费、取暖设备费,均根据实际情况,由教育厅审查批准。3.教职工工薪。
教职员,包括校长、教导主任、事务主任,平均分数不得超过135分(每分值合高粱5斤),
个人分数由民主评定,经工薪考核委员会审查批准。工友,包括伙夫、锅炉工,平均分数不
得超过80分。4.公费师范生(包括师范轮训班),每人每月按40分供给食宿、文具、书籍、
日用品,但贫苦优秀生可酌情补助服装。中学公费生,普通中学公费生主要为军、干、烈属
及优秀贫苦子弟,每校名额是1/10,每人每月40分。各校可统一掌握,每人补助从10分开始,
最高不得超过40分。公费支付,凡是可用实物支付的,均发实物。师范生公费每月剩余额
折成分数存财政厅,以备有计划的解决服装问题。
(二)小学经费
1949年嫩江省规定:1.经常费,包括办公、杂支、图书、印刷、邮电费等,每月每班支
给粮80斤。2.采暖费,每个教室、办公室、宿舍炉子各1个,每日每炉用煤60斤,由教育厅
核准。3.临时费,包括修缮、设备等费。
1949年2月合江省规定开支标准为:1.经常费。办公费每班全年粮320斤,书报费,每班
全年粮250斤,文宣费,每班全年粮30斤,体育费,每班全年粮160斤,卫生医药费,每班全
年粮230斤,邮电(灯油)费,每班全年粮80斤。杂支费,每班全年粮30斤,计1100斤。2.
取暖费,每班全年粮1200斤。3.临时费,每班全年粮500斤。4.教职员工薪(包括校长、教
导主任)平均分数不得超过110分。个人分数由民主评定,经县(市)工薪评议委员会批准。
工友平均分数不得超过80分。
(三)农村小学经费
1949年2月合江省规定:1.经常费每班全年粮650斤。2.教员工薪全县平均每人以90分
计算,每分之值合高粱5斤或苞米6斤。农村小学经费暂由群众负担,由县统筹统支,按月发
给。教员个人分数亦按小学教员等级标准评定,由县工薪评议委员会审查批准。
(四)民教馆经费
1949年2月,合江省规定:对一等民教馆(人口在10万人以上者)1.经常费:办公费每
年粮800斤,书报费每年粮5000斤,宣教费每年粮2500斤,卫生费每年粮400斤,邮电费每年
粮1000斤,杂支费每年粮300斤,取暖费每年粮6000斤。2.临时费按实际情况批给。
历年支出数:1946年嫩江省支出208万元,占财政支出26936万元的0.77%。1947年,黑
龙江省支出569万元,占财政支出40492万元的1.4%;松江省支出5898万元,占财政支出766
655万元的0.76%;牡丹江省支出130万元,占财政支出304046万元的0.04%;嫩江省支出22
828万元,占财政支出502004万元的4.54%;合江省支出8331万元,占财政支出529983万元的
1.57%;哈尔滨市支出4081万元,占财政支出627599万元的0.65%。以上共支出41837万元,
占财政支出2770779万元的1.5%。1949年,黑龙江省支出185亿元,占财政支出918亿元的
20.15%;松江省支出185亿元,占财政支出805亿元的22.98%。
二、卫生事业费
黑龙江省解放以前,财政经费绝大部分用于行政,军警费项目,用于卫生事业寥寥无几,
无法记述清楚。解放以后,1949年6月松江省规定卫生事业费由卫生部门实行统筹、统支制
度。省、市、县立医院的药品、器械等统由卫生处购买,负责供给。一般经费包括工作人员
的工资、津贴、办公、杂支、差旅、水电费等,按级转呈,由财政厅报销。对医疗收费规定:
1.省系统供给制干部及工作人员药费全部免收;2.省直属系统的薪金制工作人员药费收
半价,月终由财政厅告知各该机关由该员工薪中扣还;3.退伍荣军如系伤口正当复发或因伤
致疾的,药费免收;4.军属、烈属因特殊困难,由区以上机关证明,经审核批准后,药费可
酌收半价或免收,一般军烈属按八扣收费。免费治疗或减费治疗消耗药品材料的价款,由卫
生处在卫生事业费中报销。企业部门、职工学校、群众团体用药全部收费,如有特殊困难要
求减费或免费治疗的,得经各该职团体正式介绍信,医院可代为记帐,每月由劳保金偿还。
供给制干部住院,其伙食、菜金依照病员伙食供给标准由院综合计算,月终按级转报财政厅
对该单位扣销。薪金制干部住院伙食、菜金按伤员供给标准收费,月终由财政厅告知各该机
关由该员工薪中扣销。
为了奖励技术人员和调动医务人员的积极性,黑龙江地区各省、市执行东北行政委员会
1949年6月4日规定,对供给制的卫生技术人员按其职务划分为5等。特等包括:专家、医学博
士、大学教授;一等包括:大学讲师及教员、科主任、医师、药剂师、技师、总护士长等;
二等包括:见习医师、见习药剂师、见习齿科医师、见习技师、助医、护士长、药剂士、高
级助产士等;三等包括:助产士、护士、化验员、防疫员、调剂员、保育员、卫生助理员等;
四等包括:见习护士、见习助产士、见习调剂员、见习防疫员、见习化验员等。在待遇上,
按等级以实物(猪肉)为标准,按当地规定市价折合货币发给。各等的待遇为:特等5斤;
一等4斤;二等3斤;三等2斤;四等1斤。黑龙江地区各省均按此标准执行。
东北解放以后,黑龙江各省、市、县迅速建立起卫生组织,加强卫生管理,广大群众的
疾病和死亡大为减少。特别是日伪时期遗留下来的鼠疫传染疾病,经过广大医务工作人员的
努力,瘟情大为下降,到1949年就基本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