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解放战争时期的抚恤和救济费
一、抚恤费
抚恤费,是对在解放战争中牺牲的指战员及其家属、负伤患病的荣军和战勤民工的补助
费。
1947年合江省颁发《合江省自治军将士伤亡抚恤暂行办法》。对战斗负伤的荣誉军人(
以下简称荣军),按负伤程度轻重,给予不同标准的抚恤待遇。对荣军的抚恤,分头等、二
等、三等三个等级。头等,是对受伤过重,完全丧失工作能力和谋生能力的,按所在原来部
队的待遇供给到老死。二等,是指受伤失去原来体质一半之劳动能力的,如能继续工作的,
每年发给其1个人3个月之粮价恤金,如退伍回家的,每年补助其1个人半年之粮食。三等,是
指受伤较轻,对身体无重大影响的,每年发1个人1个月的粮折价的恤金。对家属的抚恤的规
定:1.班长及战士阵亡者,发给家属恤金粮500斤。2.连排级战士阵亡者,发给家属恤金粮
700斤。3.营团级干部阵亡者,发给家属恤金粮900斤。4.旅以上干部阵亡者,发给家属恤
金粮1100斤。对孤老病幼等遗族,除按普通规定待遇外,酌情给予额外补助。荣军恤金,每
年于1月、7月两次发给。阵亡战士遗族恤金,阵亡时1次发给,由军区填制荣军或烈士证明书
,交给受抚恤者持往当地政府领取公粮。
松江省政府1947年1月7日作出旧历年优待革命军人家属之决定。各县在附加粮中,可按
下列标准支出定量年关优待军人家属粮。1.军人的妻子、儿女及在一起生活的父母,按每人
发给定量优待粮。2。烈属不分主力、地方,一律每口人粗粮50斤。3.主力赤贫,每口人40
斤;贫,每口人35斤。4.松江军区、分区部队,每口赤贫35斤,贫30斤。5.县区地方武装
,每口赤贫30斤,贫20斤。
对民工的抚恤,黑龙江省、松江省一律执行1949年东北行政委员会颁布的《战勤抚恤暂
行办法》规定:1.因参战死亡之每一民工,由政府发给抚恤金1次,高粱米3000斤,分两期
发给。2.因参战负伤之民工,应由部队野战医院或省、县公立医院免费治疗。3.残废等级
标准暂按1947年6月公布之荣誉军人暂行抚恤条例规定之标准检查,分为一、二、三等。4.
因参战伤亡之民工,需持有战勤大队部或其服务部队师以上政治机关证明书或县(市)以上
机关证明书。负伤者经部队野战医院以上卫生机关或地方县以上卫生机关检查评定其残废等
级,呈报各省政府请求抚恤。5.残废抚恤由政府发给抚恤金1次,以高粱米作标准。一等高
粱米900斤,二等高粱米600斤,三等高粱米300斤。6.因重残废而丧失劳动力之民工,除抚
恤外,由地方政府采取互助、代耕或其他办法以补足其本人劳动力。7.抚恤金由各该省(市
)政府领取呈报财政部核定报销。
二、救济费
救济费是政府为了帮助城乡人民克服受战争影响、遭受自然灾害或其他意外事件所造成
的生活困难给予救济的一项支出。
1946年冬,黑龙江省政府为解决北部寒冷地区的贫苦人民的棉衣问题,发救济费420万元
。1949年全年支出救济费1亿元,占财政支出918亿的0.1%。1948年松江省发生灾荒,在牡丹
江省购粮1500吨救济灾民。1949年又发生春荒,从合江省购粮840万斤救济灾民,全年支出3
1亿元,占财政支出的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