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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新中国建立后的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事业费

  新中国成立后将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事业费,列为财政支出的一项经常性开支。为保证 抚恤和救济经费的使用和管理,从1960年起实行专款专用,预算确定以后,在执行过程中不 能挪作他用。1962年起又规定抚恤和救济经费预算.的年终结余,留为下年继续使用,也不 冲抵下年预算。按1985年预算支出科目规定,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类共有抚恤事业费、离 休费、退休退职费、社会救济福利事业费、自然灾害救济费和其他民政事业费6科目。
    随着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和财政情况的好转,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事业费也不断增加, 黑龙江省1954年支出728.5万元,占当年财政支出的2.78%,1965年达到2567.2万元,占财 政总支出的3.22%,从1956到1965年平均每年递增10.9%;1975年达到3716.8万元,占财政 总支出的1.76%,从1966年到1975年平均每年递增3.8%;1985年达到11343.8万元,占财政 总支出的2.54%,从1976年到1985年平均每年递增11.8%。1985年的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事 业费的支出数为1955年的12.4倍。      
    一、抚恤事业费
    抚恤事业费是对优抚对象提供的经济保障,包括牺牲病故抚恤费、烈军属复员退伍军人 补助费。残废抚恤费、退伍军人安置费、优抚事业单位经费、其他抚恤事业费等。1951—19 85年支出情况如表2—30。   
    (一)牺牲、病故抚恤费
    革命军人、人民警察、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人民银行的工作人员和参战民 兵民工等人员牺牲、病故以后,由民政部门对他们的家属发给一次性抚恤金。黑龙江烈士抚 恤工作,始于建国前。1948年4月黑龙江根据东北行政委员会、东北民主联军总政治部《东北 解放区爱国自卫战争阵亡抚恤暂行条例》对烈士发给一次性抚恤金,均以高粱5000斤为标准 ,其家属按烈属享受待遇。从1955年1月起,将抚恤粮改发抚恤金。此后1979年、1980年、1 984年又做过调整。
    历次抚恤标准见表2—31、2—32、2—33、2—34。            
    1985年10月29日,黑龙江省执行民政部、财政部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文件精神调整革 命烈士抚恤金标准:凡1984年4月1日以后牺牲经批准为革命烈士的军人的和其他人员,生前 有工资收入的,按其牺牲时的40个月工资计发;生前无工资收入或工资低于军队23级正排职 干部工资标准的,按其牺牲时军队23级正排职干部的40个月工资计发。被军委或大军区授予 英雄模范称号的烈士,增发应领1次抚恤金的1/3;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军人、参战民兵民工被 批准为烈士的,增发应领1次抚恤金的1/4。
    黑龙江省1952—1985年共抚恤3.3万人(缺1971—1975年),从抚恤人数看,属于战争 牺牲的革命军人占绝对大多数,其中1952年—1954年抚恤抗美援朝战争中牺牲的中国人民志 愿军官兵的家属约8000人;1955—1960年追认和抚恤解放战争时期牺牲病故军人的家属8023 人,一次性抚恤金支出173万元;1961年黑龙江省贯彻内务部、财政部《关于处理抗美援朝战 争中失踪军人的家属待遇问题的通知》精神,继续调查落实,后受到“文化大革命”的冲击 而中断,直到1985年这项工作才基本结束,共抚恤抗美援朝战争中失踪军人的家属10510人, 一次性抚恤金支出364万元。
    (二)残废抚恤费
    包括残废军人抚恤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残废金、参战民兵、民工残废金;在乡革命残 废军人的副食品价格补贴,回乡安置的一等残废军人护理费;革命残废人员伤口复发的治疗 、装修假肢和辅助器械等按规定报销的费用;在乡三等革命残废人员疾病医疗减免等费用。
    1950年11月黑龙江执行中央的统一规定,残废等级分为四等六级。二等以上的按标准按 年度长期发给,三等以下1次发放。抚恤标准,1950年按原粮计算,从1953年1月,改以货币 计算,按标准发给残废抚恤金。抚恤等级标准如表2—35。         
    黑龙江省和松江省1950年,共有各类残废人员21734人(包括在乡三等残废人员)。195 5年,领取残废抚恤人数12649人,支出残废抚恤费121万元;1965年,根据财政部、内务部规 定将在乡三等残废人员发放残废人员抚恤金改为补助费,领取残废补助费的残废人员增到26 746人,支出残废抚恤费135.2万元。1977年12月,根据国家规定,调整在乡革命残废人员抚 恤标准,将残废补助费改为残废抚恤费。到1985年,共有抚恤残废人员35959人,支出残废抚 恤费479.2万元。革命残废军人,除享受国家抚恤和群众优待外,还享受副食品价格补贴。
    (三)烈军属复员退伍军人补助费
     此项补助费是解决优抚对象生活困难的一项重要措施,它包括定期定量补助费和临时补 助费两种。
    1、定期定量补助费。根据1960年7月22日内务部《关于加强烈属、军属、残废军人和复 员军人优待补助工作的通知》精神,对下列人员有重点的实行国家定期定量补助:基本丧失 能力的孤老烈属和孤老病故、失踪军人家属;烈士、病故、失踪军人的遗孤和虽有亲属但无 力扶养的烈士、病故、失踪军人的未成年子女;已失去劳动能力而其子女确实无力供养的烈 士、病故失踪军人的父母和配偶;生活有困难的在乡三等残废军人;生活有困难的退伍红军 老战士、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的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和1950年以前的复员、退伍军人;带 病回乡长期不能劳动、生活有困难的复员退伍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一般农村地区每人每 月2至4元,重灾区和革命老根据地补助标准略高。城镇每人每月4至6元。1979年10月黑龙江 执行财政部、民政部《关于改进优抚对象定期定量补助工作的规定》,对定期定量补助标准 作如下调整:农村每人每月6至8元;小城市和城镇每人每月12至15元;大中城市每人每月15 至20元。1983年6月,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孤老优抚对象定期定量补助标准的 通知》要求,结合黑龙江省实际情况,对退伍红军老战士每人每月增加10元;孤老烈属和孤 老因公牺牲、病故、失踪军人的家属,孤老复员军人每人每月增加5元。在1980年扩大补助面 和提高补助标准时,补助对象达到39268人,支出定期定量补助费406.6万元。1985年补助人 数达83001人,支出定期定量补助费556.6万几。
    2、临时补助。临时补助费,是解决优抚对象临时生活困难的开支。1960年以前,国家对 生活有困难的优抚对象,一直采取临时补助的办法,行定期定量补助。1961年黑龙江省临时 补助费支出38.1万元,1965年支出112.7万元,1985年支出287.3万元。
    (四)退伍军人的安置费从1981年起由民政部门发给无住房或严重缺房而自己确有困难 无法克服的当年退伍回乡义务兵的一次性建房补助费。当年支出1.8万元,1983年支出的16 .2万元,1985年支出18.6万元。
    (五)优抚事业单位经费
     县以上民政部门举办的优抚事业单位,包括革命残废军人休养院、复员退伍军人慢性病 疗养院、复员退伍军人精神病院和光荣院所开支的经费。建国初期,黑龙江省和松江省兴办 荣军农场3处、荣军学校17处、荣军教养院6处和荣军招待所1处。1954年合省后还有荣军学校 3处,荣军教养院3处,收容学员和疗养员1367人,支出经费134万元,随着残废军人安置工作 和返乡,荣军学校和荣军教养院陆续撤销。
    1、革命残废军人休养院经费。1956年荣军学校撤销后,为了安置因伤残后遗症需经常医 疗处置,生活需人护理,无依无靠不便回乡安置的特、一等残废军人,在牡丹江市办起革命 残废军人休养院1处。同时,还办起革命残废军人医院1处,接收回乡伤口复发或患严重慢性 病的特、一等残废军人来院疗养,享受病员待遇,伤病基本治愈后,即出院回乡参加生产。 两个单位收容床位427张,收容人数366人,生活费标准每人每月补助15元至20元,医药费每 人每月按20元计算。工作人员220人。“文化大革命”期间,撤销了革命残废军人医院,196 9年将休养院迁到方正县郊区双风水库附近建院,床位50张,休养员大部分回家疗养,留院的 休养员只有30人,都是行动不便或无依无靠的重残废人员,工作人员93人。1981年经费开支 69万元。1985年扩大到180张床位,并接收在乡伤口复发和患严重慢性病的特、一等残废军人 来院疗养,享受病员待遇,全年开支51万元。
    2、复员军人慢性病疗养院经费。从1958年到1965年为收容治疗带病回乡的复员军人,办 起复员军人慢性病疗养院53处,床位1770张,经过住院治疗,有7415人恢复了健康,回乡参 加生产,8年来支出经费525.6万元。到1965年住院复员军人经过治疗,恢复了健康,机构便 撤销。
    3、光荣院经费。黑龙江省有光荣院类型的优抚事业单位3处,其中勃利和尚志烈属敬老 院2处,肇州复员军人养老院1处。由于老人乡土观念较深,不愿离开故乡,入院人数很少, 1984年三个单位老人147人,生活费标准每人每月50元,工作人员56人,全年支出经费48.2 万元。
    另外,黑龙江省有烈士陵园5处,1983年以前,列入其他抚恤事业费开支,自1984年起纳 入优抚事业单位经费,当年支出经费27万元。1985年支出114.3万元。
    (六)退休费
    由民政部门归口管理的退休人员的退休金和其他各项费用,包括地方工作人员退休费和 军队干部退休费两部分。这项经费是从1956年开始实行,以后不断增加,1965年黑龙江省有 2399人,开支93.4万元,1976年有13273人,开支509.7万元,1982年9600人,开支769.2 万元,1985年1274人,开支221.3万元。
    1、地方工作人员退休费。1956年1月1日起,黑龙江省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家机关工作 人员退休处理暂行办法》规定,凡符合当时规定退休条件的,经过任免机关批准,由居住地 的民政部门逐月开支,直至他们死亡为止,退休人员死亡时,一次加发本人3个月的退休金, 发给他的家属作为丧葬补助费。1958年2月黑龙江省又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 的暂行规定》,凡国营、公私合营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工人、职员符 合当时规定条件的,可以退休。但民政部门接收的退休人员必须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事 业单位的工人、职员,当年的退休费由原工作单位在办理退休手续时,一次发给退休人员居 住地点的民政部门,按月发给;从下一年起,其退休费由民政部门列入预算,按月发给,直 至本人死亡时为上。退休费标准,最高的为本人工资的70%,最低的为本人工资的40%;有特 殊贡献的可提高幅度但不超过本人工资的15%。退休人员本人享受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相同的 公费医疗待遇。退休人员去世以后,一次发给50至100元的丧葬补助费,并且根据他供养的直 系亲属人数多少,一次发给相当于本人6—9个月的退休费总额的亲属抚恤费。
    从1978年6月起,黑龙江省全面执行国务院《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工人退 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干部、工人退休后,按标准逐月发给退休费,直至本人去世为止。退 休干部、工人易地安家的,一般由原工作单位一次发给150元的安家补助费,由大中城市到农 村安家的,发给300元。退休人员享受副食品、猪肉价格补贴,冬季取暖补贴,冬季储菜补助 ,洗理费,书刊费和地林区津贴。1985年5月起每人每月增发17元生活补贴费。
    2、军队干部退休费。1955年,黑龙江就有从抚恤事业费支付的军队老干部供养费。195 8年7月,根据国务院《关于现役军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退休当月的薪金照发,从下月 起停发薪金,改发退休生活费。退休当年的生活费,由军队一次拨给退休军官居住地民政部 门,从下一年起,由民政部门负责发给。同时,由民政部门供养的军队老干部也改按退休办 理。退休军官生活费发至本人去世的时候为止。退休军官本人可享受公费医疗待遇。军官去 世,发给相当于本人1个月生活费的丧葬补助费,并且根据他供养的直系亲属的多少,酌情一 次发给相当于本人6—9个月的退休生活费,作为亲属抚恤费。1981年10月,黑龙江省根据国 务院、中央军委颁发《关于军队干部退休的暂行规定》,修订了退休干部生活费标准。从19 55年到1981年共接收安置军队退休干部184人。
    (七)离休费
    指由民政部门归口管理的,也包括民政部门交组织人事部门管理的离休人员费用。1978 年6月,黑龙江省根据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规定:对于丧失工作能力 ,1949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地委正副书记、行政公署正副专员及相当职务以上的干部; 1942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县委正副书记、革命委员会正副主任及相当职务的干部;1937 年7月7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可以离职休养,工资照发。1980年10月以后,又执行国 务院颁发《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1982年4月,黑龙江省执行国务院《关于老干 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放宽了离休条件。对建国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战 争,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和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老干部,达到离职休养年龄的,实行离职休 养的制度。老干部离休后,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略为优先的原则。行政9级以下干部 在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增发两个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1937年7月7日到 1942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增发一个半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1943年1月1日到19 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增发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1982年12月,黑龙江省根 据劳动人事部规定,每年按每个离休干部补贴150元计算,作为特需经费列入预算。11月,中 央组织部规定:行政14级、18级以上干部离休后分别按司局级和处级待遇。1983年3月,中共 黑龙江省委、省政府规定,从城镇到农村安家落户,离休人员个人建房有困难的,由原单位 发给2000—3000元的建房补助费。1985年1月,黑龙江省执行国务院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 位的离休退休人员从1985年5月1日起,每人每月发给17元生活补贴费。民政部门支出的离休 费用,主要是易地安置的离休干部(包括易地安置的军队离休干部)所需的各项费用。1980 年和1981年离休费包括在退休费支出数之内。从1982年起,离休费是逐年增加,单独列项。 1982年接收离休干部55人,离休费支出4000元;1985年军队离休干部达到212人,地方离休干 部达到364人,共支出离休费221.3万元。
    (八)其他抚恤事业费
    主要包括烈士陵园、碑塔修建管理的开支,优抚工作模范和烈属、军属、残废军人、复 员退休军人积极分子会议的开支,年节活动慰问费,优抚对象来访招待开支,优抚证件和史 料印刷费用的开支,以及优抚支出划不清的费用开支。由于各个时期抚恤事业费的开支范围 划分不一致,致使其他抚恤事业费支出忽多忽少,1960年支出59.1万元,1967年支出85.2 万元,1976年支出236.5万元,增长原因是将优抚事业单位经费并入本项支出中。1981年支 出145.3万元,1985年支出138.2万元。
    二、社会救济福利事业费
    社会救济福利事业费包括农村社会救济费、城镇社会救济费、精简退职老弱残职工救济 费、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经费、殡葬事业费、其他救济福利事业费等,有些年份也有临时增加 的支出,如1952—1959年有朝鲜战灾儿童学校经费的开支,1973—1985年有日侨回国和探亲 旅费补助的开支。1985年社会救济福利事业费支出5084.9万元,占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类 的44.8%      
    (一)农村社会救济费
    1957年以前,农村社会救济费主要用于农村中无依无靠无法维持生活的残疾、老弱、孤 儿、幼婴和家庭劳动力长期患病、生活极端困难的群众的生活救济。1958年以后,则用于农 村五保户的生活救济、农村社员困难户的临时救济,以及农村集体办敬老院的经费补助。农 村社会救济费是社会救济福利事业费支出的重点。1976年以后,在农村社会救济的基础上又 开展了扶贫工作,每年从农村社会救济费中提出300万元作为扶贫专款,重点扶持经济基础较 差的贫队贫户。1976年支出746.5万元,比1967年增加2倍;1984年支出1355.9万元,又比 1976年增加81.6%;其中:扶贫经费支出583.6万元,占43%,扶持农村办集体敬老院补助费 193.9万元,占14.3%。
    (二)城镇社会救济费
     分定期救济和临时救济两种。对于基本丧失劳动能力和虽有一定劳动能力但全部收入( 包括亲友相帮)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给予定期救济,收入不固定和遭受意外的灾害,生活 临时发生困难、自已又暂时无力解决的可给予临时救济。定期救济还包括无生活来源的孤老 病残人员。1979年定期救济标准,大中城市每人每月9—16元,县城镇每人每月7—14元。以 后,随着社会生产的发展,人民生活普遍提高,对社会救济面放宽扩大,救济标准提高,因 而被救济人口和经费支出逐年增加。1980年支出335.6万元。1981年救济标准调整为大中城 市每人每月11—19元,县城镇每人每月9—16元。1985年支出542.5万元,其中定期救济支出 385.2万元,享受定期救济的有56509户,130559人。
    (三)精简退职老弱残职工救济费
    黑龙江省根据1962年6月国务院《关于精简职工安置办法的若干规定》和中央精简小组1 964年8月规定:对于从1961年到1965年6月9日这段期间精简退职的1957年年底以前参加工作 并发给了一次性退职补助金的职工,凡是现在全部或大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年老体弱,或 者长期患病影响劳动较大,而家庭生活无依靠的,由当地民政部门按月发给本人原标准工资 40%的救济费,凡是过去已享受原标准工资30%救济费的也一律改按40%发给救济费;领取救济 费后,其家庭生活仍有困难的,再按照社会救济标准给予救济。凡享受救济费的退职老弱残 职工,本人的医疗费用,凭医疗单位的收费凭证由民政部门补助2/3,本人负担1/3。由于 精简退职老弱残职工享受救济的人数增多,救济费也随之增加。1967年支出救济费204.7万 元,救济9031人,比1964年增加救济费支出192万元。1984年9月黑龙江省根据国务院通知精 神,对在精简当时不符合享受本人标准工资40%救济费条件,现在家庭生活困难的精简退职老 职工实行定期定量救济,家居城镇的每人每月救济15元,家居农村的每人每月救济12元。到 年底共办理享受40%工资标准的精简退职老职工13100人,发放救济费406.3万元;同时办理 2.5万人退职老职工享受了定期定量救济,支出救济费73.1万元。1985年支出救济费799. 3万元,其中为14927人精简退职老弱残职工发了40%的救济费394.8万元,为2.5万名其他精 简老职工生活困难发了定期定量救济费369万元。
    (四)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经费
    是指县、市民政部门举办的社会福利院(养老院)、儿童福利院和精神病人疗养院等社 会福利事业单位所开支的各项费用。这项经费支出是逐步增加的,直到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 中全会以后才首次突破千万元大关。1956年支出499.9万元,1965年支出620.6万元,1981 年支出1163.2万元,1985年包括集体敬老院补助等共支出1526.3万元,比1956年增长2.1 倍。
    1、社会福利院经费,又称养老院经费。在解放初期,人民政府接收了旧社会的慈善救济 院,改为生产教养院,将社会上长期流浪的残老、孤儿、乞丐、游民进行收容,1950年已办 起20多处,由于当时国家财政比较困难,实行补助的办法,每人每年补贴140元,差额部分由 地方自行解决。1956年改差额补助为国家全额供给,当年支出经费17.3万元。1959年4月, 根据内务部确定养老院以养为主的方针,将全省生产教养院改为养老院14处,收容残老人员 3748人,为老人服务的工作人员246人,支出经费65.9万元。由于社会上“三无”老人逐年 减少,和自然减员等原因,到1985年收容老人和痴呆儿童2558人,工作人员757人,支出经费 351.3万元。
    2、儿童福利院经费,是收养、教育城镇孤儿、弃婴所开支的费用。建国初期,对流浪街 头,无家可归的社会孤儿,一般采取由生产教养院收容抚养。1954年后,根据内务部确定对 孤儿实行“半工半读”、对幼婴儿实行保育为主的方针,将齐齐哈尔孤儿院和全省各生产教 养院收容的384名孤儿集中到绥化县,成立省儿童教养院进行抚养,并自办小学。1957年将省 儿童教养院改名为省儿童福利院,到1958年共收容城镇孤儿529人,支出经费10.9万元。随 着收容人数的不断增加,国家拨给基建投资80万元,由容纳300人的院舍改建成容纳800人的 楼房,设婴幼儿抚育室,学制从小学到中学,共有16个教学班,到1967年收容儿童达803人, 教职员工168人,支出经费36.5万元。“文化大革命”期间,校舍被破坏、福利院撤销,社 会孤儿的收容教养由各地养老院承担,1979年,又在讷河县、巴彦县、牡丹江市建起3处儿童 福利院,收容孤儿269人,工作人员73人,开支经费34.8万元。1985年共有儿童福利院4处, 收容孤儿543人,工作人员176人,支出经费110.3万元。
    3、精神病人疗养院经费,是为收容城镇无家可归、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和久治不愈的 精神病患者所开支的经费。疗养院对精神病人实行供养与治疗相结合的方针。1959年黑龙江 省在海伦县办起省精神病人疗养院,各地有条件的也相继举办了本地的疗养院,当时共有疗 养院16处,收容患者907人,工作人员117人,支出经费36.5万元。1967年调整为4处,收容 患者1194人,工作人员475人,支出经费70.1万元。1979年11月,民政部仍确定精神病院“ 养与治”相结合的方针,实行“四结合”的疗法,并逐步向社会自费患者开放,收容患者达 到1879人(其中自费患者300人)。到1985年调整为6处疗养院,收容患者1968人,其中自费 患者607人,支出经费342.9万元,增长的因素是生活费标准提高了。
    4、朝鲜儿童学院经费。从1952年11月起,接受在美帝侵朝战争中受害的朝鲜儿童7000人 ,为他们办起儿童学院和爱育园15处,儿童生活标准和办校经费和我国学校同等待遇。到19 56年9月间,学院改为职业教育之后,调整为14处,在校学生6985人,其中齐齐哈尔市和牡丹 江市有1200名学生学习了工业技术,其他各地学校儿童2000名在农业补习班学习了农业知识 。1956年朝鲜儿童学院经费实际支出达383.5万元。随着儿童年龄的增长,学到了生产技术 ,陆续回国,经费支出也逐渐下降。1957年开支326.3万元。1958年开支87.4万元。1960年 秋,朝鲜儿童全部回国。.ereezxz521
    5、自流人口收容遣送经费。建国初期,是改造妨害社会秩序的乞丐、群众难以监督的娼 妓等游民所开支的经费,称“游民改造事业费”。1952—1957年在绥棱、桦川、克东建立3处 “游民改造农场”,集中收容长期不从事生产劳动、没有正当职业、并有偷窃拐骗、聚赌、 卖淫等不正当行为但又不够判刑的份子,进行教育改造。到1957年末,共集中收容1482人, 当年支出45.6万元。随着游民改造工作的完成,撤销了绥棱、桦川两处改造农场,将克东农 场改为惯流的长期安置农场,1958年克东农场收容惯流人员668人,支出经费35.7万元。从 此每年都收容200—300人惯流人员,到1982年惯流人员已达1100多人,经过教育改造后大部 分人到合江、牡丹江地区各县从事农业生产,每人拨给生产资助金和安家费300元,使他们安 心生产,扎根农村。留场的改为场员,作生产骨干。到1985年已有场员341人,收容对象238 人,临时农工725人,耕地面积36500多亩,生产粮食800多万斤。国家补贴111万元。
    由于外省灾民大量流入,特别是1961年前后困难时期更多。为此黑龙江省成立了收容处 理自流人口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各地相继建立了自流人口收容遣送站65处。在做好安置 工作同时,还要做遣返工作。1963年到1965年共收容遣返25万多人次。3年共支出经费770. 3万元。1970年到1979年的10年间,流入我省的自流人员共193万多人,安置了92万人,动员 还乡61万人,平均每年开支收容遣送经费320万元左右。1984年5月,根据民政部对事业单位 抓紧整顿的指示,将全省收容遣送站调整为59处,收容34531人,工作重点转向以安置和教育 为主,全年支出经费556.3万元,遣送回籍的21911人,安置到克东农场的492人,社会福利 事业单位收容的997人。1985年提出了收容遣送工作和要突出抓好安置工作的要求,全年共收 容26575人次,其中遣送回籍的17054人次,安置农场的118人,福利事业单位收容的308人, 全年支出遣送费312.6万元。
    (五)殡葬事业费
    是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火葬场等殡葬事业单位的支出,包括差额补助和殡葬改革宣传、科 研试制以及设备购置、房屋维修等费用。黑龙江省的殡葬制度改革,60年代初在哈尔滨和齐 齐哈尔两个大城市提倡,每年支出不到10万元。1965年内务部拨专款40万元,又在牡丹江、 佳木斯、鸡西、鹤岗、双鸭山等大中城市建起5处火葬场推行火葬。根据各地开展火葬的要求 ,1967年和1968年两年又从民政事业费拨出240万元在双城等县建火葬场59处。“文化大革命 ”干扰了这项工作。1973年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批转了省民政局《关于殡葬改革实行火葬问 题的报告》,提出了“以城市为重点,带动广大农村,努力普及火葬,彻底废除土葬”的号 召。从1974年到1984年的11年间共火化尸体459470具,平掉坟包390万个,倒出耕地面积39万 亩,到1984年底,全省70个市县共建79个火葬场,每年给火葬场补贴200万元左右。1985年根 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殡葬管理实施办法》,除交通不便市、县保留非火化区外,其余 全面推行火葬,全省火化尸体达到115402具,经费开支415.3万元,其中火葬场补贴费376. 5万元。
    (六)假肢事业费
    主要用于民政部门举办的假肢科研机构经费和假肢厂、站的专项拨款。黑龙江省现有假 肢厂4处、职工227人,主要产品有上下假肢、矫形辅助器、矫型鞋、残废车等。产品主要面 向省内革命残废军人,无偿供应,根据每季各厂报帐,由民政部门拨款补贴。在1980年以前 ,每年补助10万元以内。自1980年起,省厂负责假肢产品科研试制,每年增加2万元科研费。 从1982年到1985年根据民政部关于为农村肢体残疾人员免费安装普及型小腿的指示精神,下 乡为358名肢体残缺者装修了假肢,其中为326人减免2.5万元。1984年支出经费9.6万元, 1985年支出经费9.9万元。
    (七)其他救济福利事业费
    在1967年以前,此项经费包括社会来访人员处理费,归侨、外侨救济,盲聋哑人活动费 。1960年支出8.2万元,1967年支出34.4万元,1976年到1980年增加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经费 和社会福利生产资助金两个项目,1976年共支出1080.3万元,1980年支出1124万元。1981年 以后,主要用于盲聋哑人宣传活动和专用书刊费、民政对象来访处理费、归侨、外侨救济费 、救济证件印刷费、福利生产资助金、民政干校经费和临时民政业务费等支出。1985年支出 511万元(包括社会残疾病人福利费169.7万元)。
    此外,黑龙江省根据1973年1月公安部、外交部、财政部《关于日侨回国和探亲旅费补助 的暂行规定》,从1973年到1985年共办理出国的日侨、日本人、日本孤儿计3077人,随行家 属2159人,共计5236人。旅费补助150多万元,也列入本项支出。
    三、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
    自然灾害救济费,是解决农村灾民生活困难的一项专款。主要分为生活救济费和安置、 抢救转移费两个项目。黑龙江省农村人口占全省人口的2/3以上,受灾人民群众,每年在20 0万人左右,大灾之年就超过四五百万人。发生自然灾害后,党和政府一面组织灾区人民积极 开展生产自救,一面拨出大量救灾款物,安排灾民的生产生活。对灾害造成的困难,主要依 靠自力更生,生产自救解决,国家救济是一种辅助手段。救济费的使用,只能用于解决临时 安置、抢救、转移灾民和解决灾民自力无法克服的吃饭、衣被、修复住房以及因灾引起疾病 治疗等方面的困难,对烈属和无依靠的孤寡老人,优先救济。1956年和1957年,黑龙江省发 生两次特大洪水,受灾农田达2109万亩,灾社3537个,转移灾民33万多人,黑龙江省政府两 年下拨救灾款1090.2万元(包括跨年使用数),使灾民76.2万人得到救济,解决了灾后的 口粮、衣被、修房和疾病治疗等困难。1962年,一部分地区发生了春旱夏涝灾害,全省成灾 面积达2517万亩,占播种面积的27.3%;灾民380万人,占农村人口的19%。政府拨出春夏荒 救灾款462万元,治病款77.4万元,秋冬又拨出冬令救济款631.6万元,先后共拨出救灾款 1171万元,解决口粮6100万斤,棉花61万斤,棉布660万尺,从而保证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需 要。
    1977年和1978两年灾情较重,两年下拨救济灾款3525.6万元。1980年以来,自然灾害年 复一年。1981年支出排除洪涝灾害款1807.4万元,1982年支出旱灾救济款2586.4万元,19 83年支出风雹灾救济款3841.9万元,1984年支出洪水灾救济款2612.4万元。4年来共支出救 灾款108481.1万元,使受灾群众的口粮、衣被、修房和治病的困难基本得到解决。
    1985年初春,黑龙江发生冰凌灾害,春耕时期发生旱灾和霜冻灾害,夏季又发生了洪涝 灾害,成灾农田面积达到4531万亩,人口达到857.5万人,支出救灾款3936万元,其中为冰 凌灾和干旱、霜冻灾支出1150万元。重点解决了受灾群众的建房和老灾区群众的口粮救济问 题。为洪涝灾支出2786万元,其主要用于:1.灾民紧急转移安置费109万元,转移了灾民15 .1万人;2.口粮救济款1434万元,救济灾民72.1万人的口粮5771万斤;3.房屋救济款87 2万元,救济灾民30142户,新建房和维修房1456间;4.烧柴救济款71万元;5.扶持生产自 救的救济款36万元;6.修复毁坏敬老院房屋救济款58万元;7.医疗救济款81万元,为7.5 万人解决了急重病治疗问题;8.换季救济款125万元,为9.7万人解决了棉衣、棉帽等问题 。使灾民的生产、生活,基本得到了解决。
    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情况的好转,国家投放的救灾款成番论倍增长,如1956年支 出救灾款288.4万元,1985年支出救灾款3936万元,比1958年增长了12.6倍,从而保证了灾 区人民抗灾自救和基本生活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