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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清朝时期的行政管理费

第四章 行政管理费

  一、行政费
    清朝的行政费主要是各官署经费以及官员的廉俸支出。据1908年(清光绪三十四年)统 计:1.公署费。黑龙江改设行省以后,设立了省公署,下设提法、提学、民政、度支4个司 ,每年支付杂役人员的薪金及柴炭灯油等费用计银58082两,办公费7200两。2.三省公用经 费。东三省合办的事情很多,于是在奉天(今沈阳)设立了三省支应处,凡三省合办各事所 需的款项,以十成算,奉天摊五成,吉林摊三成,黑龙江摊两成。黑龙江共摊银19161两,主 要包括督练参谋处经费、蒙务局经费、支应局经费、讲武堂经费、测绘学堂经费、探访局经 费、承宣厅经费、购办物件经费等。3.养廉和办公费。巡抚每年养廉银15000两,办公费28 800两。度支、提法两司司使每年养廉银6000两,民政司司使5000两,提学司司使4000两,办 公费4司每年各支9600两。省公署下设道、府、厅、州、县,设置之初,不支廉俸,只支办公 费,道员年支办公费9600两,知府年支办公费8400两,通判年支办公费7200两,知州和知县 每年各支办公费6000两。
    二、财政费据1908年(清光绪三十四年)统计,财政费支出主要有:1.度支司经费,年 支薪水和办公费30840两。2.垦务局(设于清光绪三十年)经费,年支银11112两。3.杂支 ,主要包括度支司额外人员薪水、练习员津贴等,年支银,81526两。
    三、民政费
    清朝时期民政范围比较广泛,包括户籍、禁烟、巡警、赈抚等内容。民政费支出,据 1908年(清光绪三十四年)统计:1.民政司经费,年支薪水银23592两,办公费银9600两。 2.巡警局经费,支银9532两。3.咨议局经费,每年支银13608两。4.戒烟公所经费,年支银 约3800两。5.巡防局经费,清末招民开垦荒地,为督放余荒,光绪三十四年设立讷谟尔河巡防 局、甘井子巡防局、木兰镇巡防局、杜尔伯特巡防局经费,年支银共10896两。6.瑷珲善后 局(清光绪二十六年设立)经费,主要是对边民进行招抚安辑,每年支银10560两。7.开发 及赈抚经费,主要是对荒地开垦,遇有旱涝灾年支付赈抚经费,年支银约1000两。8.杂支, 包括查办事项的旅费及放赈仓栈的租费、运费等,年支银约200多两。
    四、军队费
    在各项支出中,军队费所占比例较大,1908年(清光绪三十四年),军队费支出银达12 85414两。主要项目有:1.营务处经费,年支薪俸银23000多两,办公费6000两。2.巡防马 步队经费,主要包括薪饷、炮费、军火运费等,年支银520000多两。3.垦务队经费,年支薪 饷、炮费等银197000多两。4.购炮费,年支银50000两。
    五、司法费
    黑龙江改行省制以后,将原分巡道改设提法司,即司法机关。司法费主要是人员薪津、 办公费以及看守员的津贴,囚犯口粮、药费等支出。提法司经费,1908年(清光绪三十四年 )年支薪津18200多两,办公费9600两。裁判处经费,年支银8400多两。省城监狱提牢官和狱 官禁卒津贴支出,年支银约220两。囚犯药费、食品衣物等年支银4100多两。
    六、外交费
    黑龙江在1900年以前,交涉事很少,当时地方设有交涉处,年支银800两左右。1900年以 后,由于帝俄侵占了东北三省,提出了种种无理要求,并开辟了商埠,各国商贾纷至沓来, 因此酬应费用日益增多。1908年(清光绪三十四年)外交费有:1.省城交涉局经费,年支银 17520两。2.铁路交涉总局及分局经费,年支银75204两,临时性支出,实报实销。3.圣寿 款待外宾经费,年需银400多两。4.瑷珲交涉局,年支银10300多两。
    七、旗务费
    旗务费是八旗经费。1908年把将军衙门里的兵司改为旗务处,专门负责八旗事务。旗务 费支出主要包括:1.旗务处经费,年支薪俸银9016两,办公费1200两。2.八旗官兵俸饷。 1905年至1908年(清光绪三十一年至光绪三十四年),共支俸饷银173216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