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民国时期的行政管理费
民国时期,黑龙江省行政管理费,为中央各部所管经费,主要有内务、财政、军政、司
法、外交、工商6项。每年编预算,经中央各部批准后施行。行政管理费平均每年占地方财政
支出总额的93.4%,其中军政费占的比重最大,1916年(民国5年)为55%,1921年(民国10
年)上升为76.4%,1930年(民国19年)竟高达81.8%。
一、内务费
内务费的开支范围,主要包括省公署、龙江、黑河、绥兰3道尹公署,30个县公署,7个
设治局,以及警察厅等经费。1912年(民国元年)支出19.2万元,以后由于县公署、设治局
建制不断扩大,到1930年(民国19年)有省政府民政厅、全省警务处、42个县政府、11个设
治局,经费支出220.1万元,占财政总支出的10.01%。
二、财政费
财政费开支主要有财政厅、省城及地方税捐征收局经费等。1913年(民国2年)支出30.
1万元,占财政总支出的7.6%。1930年(民国19年)支出76.9万元,占财政总支出的3.7%。
三、军政费军政费开支主要有督军公署,军械所,陆军监狱及本省驻扎陆军经费等。由
于战事频繁,军队增加,特别是增设军政部所管东北边防军驻江副司令官公署,以及东北边
防保安游击队,防护中东路线各军、防护黑河对岸各军,军政费支出逐年增加,占财政支出
的比重也逐年上升。1912年(民国元年)军政费支出124.7万元,占财政总支出的27.7%,
1914年(民国3年)上升为64.4%,1930年(民国19年)支出1699.2万元,占财政总支出的
81.8%。
四、司法费司法费开支有高等审判厅、高等检察厅、地方审判厅及检察厅,以及各县监
狱经费等。1921年(民国10年)司法费开支23.8万元,到1930年(民国19年)司法费开支6
4.5万元,占财政总支出的3.1%。
五、外交费
外交费开支主要包括外交部管辖特派交涉员(指省城交涉局),东清沿线的铁路交涉总
分局、富拉尔基巡警经费、瑷珲交涉分署,外交顾问经费等。1921年(民国10年)外交费开
支12.5万元,1930年(民国19年)外交费开支4.9万元,占财政支出总额的0.25%。
六、工商费
工商费开支有权度局经费,始于1930年(民国19年),支出9600元,占财政支出总额的
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