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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解放战争时期的行政管理费

  一、开支范围
    1947年至1948年,各省都有其经费开支项目的规定,主要包括:1.经常费。包括伙食、 办公、薪津、杂支、其他经常费。2.临时费。包括修建、购置、战勤训练班、会议、荣军。 3.被服费。全省全年被服、小部分材料费及工资、购买材料等。4.军事装备费。包括枪背 带、子弹袋、米袋、皮带等。
    二、供给标准
    供给标准是确定机关、部队所须经费额的计算依据。供给标准的规定较为详细具体,其 主要项目为:
    (一)伙食费
    1947年合江省规定:1.厅级、专员、省委各部长、地委正副书记以上干部小灶待遇,其 余大灶。大灶每人每天粮食1.5斤。2.部队旅级以上干部小灶待遇。其余大灶。大灶每人每 天粮食1.7斤(地方基干兵团)。3.地方武装(县大队、区警卫队等)每人每日菜1斤,油 3钱,盐4钱,木柴3斤,肉每人每月1斤(折价发),粮食1.5斤,另加调料费2元。4.小灶 细粮1/2,大灶1/7,其余粗粮(细粮是最高标准,如细粮不足时,以粗粮1斤代1斤)。5. 菜金,以当地实物折价为标准,大灶每人每天菜1斤(白菜、萝卜、豆腐、豆芽、土豆5种平 均价为标准)、油4钱、盐4钱、木柴2斤、肉每月1.5斤,每人每日调料费2元。6.小灶菜金 按大灶增1倍(如大灶折价30元,小灶为60元)。7.斗争历史较长、身体衰弱之干部,经首 长批准可优待3—5斤肉,按市价折合发给,自己处理。8.病灶。即医院重伤病号按小灶待遇。 9.特重病号经医生认为需吃流汁者,在不超过小灶菜金1倍范围内酌情优待。
    (二)办公费
    1947年合江省规定:1.工作人员每月发笔头两个,小瓶墨水半瓶,纸2张(有光纸或报 纸),铅笔半支,以市价折发。2.勤杂人员与战士每人每月铅笔1支,麻纸3张(学习用纸在 内全由各机关生产解决)。
    (三)差旅费
    1947年合江省规定:1.一般出差者,自带本人伙食(粮票、菜金),不另发路费。2. 若出差1日以上必须在车、船上吃饭的,可按本人应得之伙食增加两倍发给,到村、镇按原伙 食发给。3.除上级给特别任务必须坐车、船的,经本机关首长批准后,由各财政主管机关核 销。一般坐车船者不报销。1949年松江省规定:一般的旅途饭费每人每日按5分计算,到达办 事地点后不再报销。住在机关的,使用饭票。到哈尔滨及沈阳等地出差携带东西者,往返发 给马车费3分,其他一律不报马车费。县境内差旅费不报,火车、轮船费实报实销。过往荣军 路费于差旅费内报销。
    (四)被服费
    1947年合江省规定:1.夏季服装,机关干部每人每年单衣1套,衬衣1套、单帽1顶、单 鞋2双(如发皮鞋每年1双)。2.战士及勤杂人员单衣及衬衣各1套,单帽1顶,单鞋每年3双。 3.炸弹带、子弹带每年补充1次,交破的换新的。1949年松江省规定:1.党政机关每人每 年单衣1套、衬衣1套、单帽1顶、单鞋2双(勤杂员3双)、棉鞋1双。2.地方武装每人每年单 衣1套、衬衣一套、单帽1顶、单鞋3双、靰鞡1双。3,小孩服装:7个月至36个月的,每人每 年白布8尺、色布20尺、棉花3斤;37个月至72个月的,每人全年白布10尺、色布30尺、棉花 4斤(以上布均按2.4尺宽面计算)。
    解放战争时期,机关部队实行供给制,生活比较艰苦,对擦枪费、灯油费以及妇女干部 幼儿待遇都有较详细的规定,合江省规定:无电灯之地区,每间宿舍1个灯,每个灯每夜3钱 豆油(若办公酌情增加),火柴1盒。松江省规定:每5人1盏油灯。每盏灯冬季每夜油1两; 夏季每夜油5钱,以豆油为标准。在职女干部除按月发给卫生费、麻纸20张或折价发给,怀孕 之女干部生产前休假20天,产后休息40天,以恢复身体健康。怀孕期仍然发麻纸等等。
    解放战争时期的行政管理费,嫩江省1946年支出东北币26028万元,占财政总支出的88. 97%,其中:政务费4627万元,财务费274万元,保安费20833万元,临时费283万元,司法费 11万元。1947年嫩江省、黑龙江省、松江省、牡丹江省、合江省和哈尔滨市共支出2377446万 元,占财政总支出的85.8%,其中:被服费1497388万元,军事费469284万元,政务费27402 6万元,临时费136748万元;1948年支出6631709万元,占财政总支出的88.06%,其中:被服 费2435751万元,经常费3298439万元,临时费897519万元。1949年黑龙江省支出529亿元,占 财政总支出的57.6%,其中:行政管理费477亿元,村经费52亿元;松江省支出296亿元,占 财政总支出的36.8%,其中:行政管理费162亿元,地方军费94亿元,党派活动费40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