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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新中国建立后的行政管理费

  新中国建立后,黑龙江财政支出的行政管理费,主要用于行政机关、各党派和人民团体 所开支的费用,实行保证供给和厉行节约的原则。建国初期因为主要任务是巩固政权,恢复 国民经济,基本建设投资规模不大,所以,行政管理费在财政总支出中所占比例较大。1950 —1953年分别在18.9—32.2%之间,平均为23.1%。合省的1954年为20.3%。从实行发展经 济五年计划以后,由于经济建设投资相对增加,加之贯彻中央《关于增产节约的指示》行政 管理费在财政总支出中的比例,开始下降,1957年为14.8%,1959年为8.6%。1960年由于基 本建设投资膨胀,行政管理费虽比以前年份增加,但在财政总支中的比例下降为7%。1961年 实行精简机构下放人员,1962年中央发出《关于厉行节约的紧急规定》行政管理费支出开始 紧缩,1962年比1960年节减27.4%。一直到1968年都没有超出1960年的支出数额。1969年呼 伦贝尔盟划入黑龙江省管辖,行政管理费逐年增加。特别是1979年以后虽不含呼伦贝尔盟的 支出数,但由于机构、人员不断增加,以及工资的调整与改革等,行政管理费从1980年起, 每年以10%左右的幅度增加。在财政总支出中的比例,由1979年的7.7%,上升为12.6%,19 85年与1980年比较平均每年递增16.9%,超过同期财政总支出平均递增11.6%的速度。      
    一、行政支出
    行政支出是行政管理费的一部分,它包括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经费、中国共产党各级委 员会经费、各级政治协商会议经费、各级政府行政经费、各民主党派经费、各人民团体经费。
    按1985年国家规定,行政支出设行政机关经费、行政业务费、其他行政费。      
    (一)行政机关经费
    行政机关经费是行政支出各机构的机关经费,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两个部分。
    1、人员经费。
    人员经费是发给职工个人的工资,供给生活费、各种津贴补助和为职工福利所开支的费 用。黑龙江省1954—1957年人员经费支出占行政机关经费的67.7%,1959—1965年占行政机 关经费的59.6%,1976—1985年占行政机关经费的38.6%。人员经费开支占行政机关经费的 比例虽然逐步下降,但开支的绝对数额由于个人待遇不断提高和人数的增多,还是逐渐增加 的,如1965年比1955年增加63.9%,1980年比1965年增加74.6%,1985年比1980年增加44. 8%。每人平均开支1985年为3688元,比1955年的1086元提高2.4倍。
    工资是人员经费的主体部分。建国初期实行供给制与薪金制两种形式。对关内老解放区 来的人员和当地参加工作的青年干部实行供给制,按供给标准发给服装、日用品,免费食宿, 并发给零用的津贴费。对留用人员和家庭有生活负担的人员实行薪金制,根据个人级别按 当地主要食粮如小米、高粱米的斤数规定标准,折价发给货币。1951年下半年将供给制改为 供给包干制,除主要服装发给实物外,将伙食费和日用品等连同津贴费发给货币,称包干费。 为了保证职工生活不受物价影响,1951年将供给包干费和薪金制工资,实行以5种定量实物 为基础,随市场物价确定的工薪分办法,使个人待遇较以前有所提高。1953年黑龙江省、松 江省和哈尔滨市支出工资和供给生活费2886.3万元,每人平均632元,比1951年的每人平均 262元提高1.4倍。1954年6月实行全国统一的工资标准,废除东北、内蒙的工资标准,但仍 实行工薪分的发放办法。1955年7月废除工薪分办法实行分等级的货币工资制。1963、1971、 1977、1979年根据国家统一规定,对一部分人员进行过不同幅度的升级。1980年行政机关每 人平均年工资为732元。1982年除个别人员外又实行普遍升级,1983年每人年平均达814元。 1985年进行工资改革,实行以职务工资为主的结构工资制,当年12月份平均工资为91元,较 1984年12月份的67元提高35.8%。1985年行政机关的工资总额为9236万元,占人员经费的 66.5%,占整个机关经费的25%。
    补助工资和职工福利费,在建国初期延续解放战争期间的规定,供给制人员享受医药费、 家属招待粮、家属补助费、病号伙食费补助等,妇女干部另有卫生费、生育费、保育保姆 费。1950年对不足15人的小伙食单位给予伙食补助费,还规定了工作人员死亡埋葬费。1952 年开始建立福利费制度,1955年对北部边境地区和林矿区实行地区津贴和林矿区津贴,发放 职工住宅冬季取暖补助费。1957年对本单位未设回民灶又不能回家吃饭的回民职工给予伙食 补助。同年财政部、内务部、国务院人事局《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牺牲病故后遗留家属的 生活照顾问题的通知》后,正式实行遗属补助费。1958年伴随职工探亲假的规定,对批准探 亲的职工发给往返路费。1965和1966年两次按家庭人口对食粮和煤炭提价发放粮煤补贴。在 60年代哈尔滨市及在哈省属单位实行职工上下班交通费补贴,1978年黑龙江省执行财政部、 国家劳动总局规定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所在地城市和人口在50万以上的城市实行上下 班交通费补贴。1979年11月起随着鱼肉菜等副食品价格调整,黑龙江省开始发放副食品价格 补贴。同年省计划生育委员会规定,对自愿生1个孩子的夫妇给予独生子女抚育奖金。这一年 又实行预算包干增收节支奖。1983年将独生子女抚育奖金改为独生子女保健费,同年1月开始 发放洗澡理发补助费,冬季发放冬菜储存损失补助费。1984年对乡镇农林科技人员、边境地 区科技人员和其他有技术职称、大专学历人员发放科技津贴。又实行猪肉价格补贴和知识分 子书刊补助费。各项补贴、补助的具体标准为行政事业单位通用。
    黑龙江省由于补贴项目不断增多,支出的数额也相应增加,1965年比1955年增加65.2%, 1980年比1965年增加3.1倍,1985年比1980年增加1.1倍。1985年行政机关共支出补助工 资和职工福利费4660万元,每人平均468元。
    2、公用经费。
    包括文具费、邮费、电报电话费、水费、电费、交通工具消耗费、差旅费、取暖费、会 议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及其他费用等。公用经费中差旅费和会议费由省制定具 体开支标准,其余的开支根据需要与可能由各本级财政部门对不同单位确定预算定额或开支 标准。公用经费支出占行政机关经费的比例1954—1957年为32.2%,1959—1965年为40.4%, 1976—1985年为61.4%。1985年支出总数为22789万元,其中:公务业务费12025万元、设 备购置费3526万元、修缮费6227万元、其他费用960万元,差额补助费51万元。1985年公用经 费每人平均支出2291元,比1955年的340元增加5.7倍,1985年行政党团系统有机动车船401 2辆(艘),其中小汽车2964辆。
    (二)行政业务费
    行政业务费包括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费、选举费、视察费,政协委员视察费,统战业 务费,民族、华侨、宗教事务费,政治宣传费,县以上民主党派和青年团、妇联等人民团体 业务费,高等学校毕业生调遣费。1952年的行政业务费内还包括民主建政费。1955年包括财 务费和民兵事业费。1957年包括华侨事务费。1959—1962年和1968—1975年的行政业务费没 有单独反映,含在行政机关经费或行政支出总数之内。
    1952和1953两年原黑龙江省共支出46万元,占行政支出的1.24%。松江省两年共支出44 万元,占行政支出1.21%。1954年黑龙江省共支出行政业务费128万元,占行政支出的2.14 %。1955—1958的4年支出506.3万元,占同期行政支出的2.15%;1963—1967年的5年支出3 072万元,占同期行政支出的6.39%;1976—1985年的16年支出14580万元,占同期行政支出 的5.51%。
    (三)其他行政费
    其他行政费包括居民委员会补助费,党政机关、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工作人员6个月以上 病假期间的费用,调干人员未分配工作期间的费用,机关托儿所差额补助费,离休、退休人 员费用,老红军生活困难补助等经费。此项费用是从1954年开始设置的。1954—1960年占同 期行政支出的3%,1961—1967年占同期行政支出的3.3%。1968—1976年在财政决算上没有单 独反映。1976—1985年占同期行政支出的4.2%。1985年支出2739万元,占行政支出的6.6%。 1985年支出总数中离退人员费用1662万元,长休人员费用30万元,机关托儿所、幼儿园差 额补助295万元。
    离休、退休人员费用。行政党群系统的退休人员费用,在1978年以前由民政部门从抚恤 事业费中开支。1979年以后根据国务院规定改由本单位管理和开支。当年年末行政系统共有 退休人员1774人,1980年增至3146人。1979—1981年的离退休人员经费在机关经费的职工福 利费中列支、从1982年起专设离休人员费用科目,当年有离休人员347人,退休人员5743人, 共支出426万元。1985年末有离休人员7848人,退休人员6072人,共支出1830万元。
    居民委员会经费,主要用于居民委员会办公费和因参加居民委员会工作而影响其生产且 生活确有困难的居民委员的定额补助费。
    1985年12月黑龙江省政府办公厅批转民政厅报告,第一次规定居民委员会正、副主任3人 补贴标准,每月补贴40元,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略高一些。对因年老不能继续工作的居委会 干部,连续工作15年以上的,每月补贴20元;连续工作25年以上的,每月补贴30元。
    二、公安、安全支出
    公安、安全支出,包括机关经费,业务费和其他经费。
    1952年和1956—1958年,在行政管理费类中单独设款或设项。1953—1955年和1959—19 80年包括在行政支出款内不单独设项。从1981年起在行政管理费类内专设公安支出款。武装 警察经费和消防的行政费(不含业务费),从1983年起上划中央不列地方支出。1984年成立 国家安全机构,其开支并入公安支出称公安、安全支出。从财政决算中可见年度支出。   
    (一)公安、安全机关经费
    此项经费包括公安、安全部门的人员经费与公用经费等。
    公安机关经费1981年实际支出3034.8万元,1985年实际支出7213.7万元,增加1.4倍, 改革开放以后,为加强治安安全管理,1985年比1981年增加公安安全干警12978人,加上这 期间调整工资,增加津贴和福利待遇,共增加人员经费1912万元,增加公用经费2267万元。 每人平均经费1985年为3082元,较1981年的2057元,增加49.8%。
    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1956年工资改革以后,省、地(市)、县公安领导机关的干 警是实行国家机关行政人员工资标准,派出所、刑事、外事、户籍等干警是实行人民警察工 资标准。1985年工资改革,公安部门执行新的工资标准,其职务工资部分高于行政机关工作 人员的职务工资。公安人员的补助工资,除粮价补贴、副食品调价补贴等一般性的补助外, 主要还有以下几种;
    1、法医、毒物化验人员的保健津贴、营养补助。196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劳动部、商业部、财政部联合通知规定:法医、毒物化验人员应享受保健待遇, 黑龙江省,每人每月补贴7至9元。1979年11月1日起,受提高主要副食品销价影响,提高到每 人每月补助8至10元。
    2、交通民警岗位津贴。省公安厅、劳动局、人事监察局、财政厅根据劳动人事部、公安 部、财政部通知规定,从1983年8月1日起对城市、县镇交通民警试行岗位津贴。凡执勤民警 每人每月10元。内勤人员上路执勤、检查指导工作,按天计算每人每天补助0.25元。
    3、看守所、拘役所、行政拘留所干警岗位津贴。省公安厅、财政厅、人事监察局根据公 安部、财政部、劳动人事部1984年有关文件精神规定:全省各地看守所、拘役所、行政拘留 所在职干警自1984年7月1日起按每人每月发岗位津贴9元。
    (二)公安、安全业务费
    1973年以前称公安事业费。1955年1月1日经中央批准由公安部垂直管理,公安部负责对 各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公安事业费预、决算审核、分配及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1957年12月15日公安部、财政部联合通令公布了《全国公安事业费开支范围及管理制度的 暂行规定》,开支范围包括:1.侦察费;2.特情费;3.派遣费;4.警卫费;5.隐蔽据点 建设费;6.技术建设费;7.化装费;8.交通费;9.宣教费;10.水上公安建设费;11. 治保经费;
    12.其他经费。1963年1月10日,财政部、公安部对公安事业费开支范围补充规定,各地 派用人民武装警察押解罪犯,追捕逃犯所需的差旅费,由国防费开支。地方各级党、政机关, 人民团体的武器弹药的购置和修理等,由使用单位在行政费内列支,均不在公安事业费开 支。1981年6月29日省公安厅关于颁发《全省公安业务费开支范围及管理制度的规定》的通知 中对公安业务费的开支范围进行了较大的修订,将原来的12项合并为7项。1.侦察破案补助 费;2.专业设备购置费;3.交通工具购置费;4.据点建设费;5.服装购置费;6.消耗费; 7.其他。同年规定:1.在编公安人员外出开会、追捕逃犯、调查材料和执行侦察、警卫、 护送任务等因公所需之差旅费、食宿费,在行政经费中报销,不在业务费中报销。2.侦察 破案后转交预审部门在押审理的案犯(包括拘留人员)的有关开支,如伙食费、差旅费、刑 具费、医疗费等,均在狱政经费中报销,不在业务费中报销。
    消防业务费1979年底以前由地方财政开支,从1980年1月1日起上收到省,由省公安消防 总队统一管理。消防业务费的开支范围主要有消防指战员的战斗服的购置费,消防系统召开 的专业会,防火、灭火现场会等会议费,消防业务训练费,消防业务车辆的油料、维修,业 务车辆的车库取暖费,消防中队营房、营具的维修费等。
    (三)其他公安、安全经费
    此项经费是指工作人员病假6个月以上期间的费用,机关托儿所补助费,离、退休人员费 用等,1985年支出127.2万元,占公安安全支出的1.2%。
    三、司法、检察支出
    司法、检察支出包括各级司法局、检察院、法院及其所属单位的机关经费、业务费和其 他经费。
    1950—1955年和1959—1982年的司法检察支出均包括在行政支出内。1956—1958年和19 83年后单独设款。      
    (一)司法检察机关经费
    1985年比1983年增长了58.26%,其中工资一项增加了335.3万元,占总增支额的24.5%。 除了调整工资的因素以外,主要是职工人数增加,1983年司法检察机关经费开支人数为8 683人,1985年为12636人,增加了3953人,司法检察机关的个人经费和一般公用经费均比照 行政机关开支标准。
    (二)司法检察业务费
    各级人民法院和检察院的业务费在1956年以前,是由司法部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统一掌握, 逐级分配给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专款专用。1957年开始列入地方财政预算。
    检察业务费按1963年2月19日省检察院、财政厅规定包括:1.检察费;2.检验费;3. 宣传教育费;4.专业会议费;5.业务补助费;6.邮电补助费。
    1980年3月,省人民检察院、财政局对全省检察业务费的开支范围重新修订后内容包括: 1.大宗印刷费;2.专业图书资料费;3.消耗费;4.补助费;5.法警服装费;6.专业设 备购置费;7.其他费用。司法业务费,1980年1月,根据司法部、财政部联合通知精神,对 开支范围和标准又作了重新修订,内容包括:1.大宗印刷费;2.专业图书资料购置费;3. 消耗费;4.补助费;5.法警服装费;6.专业设备购置费;7.调解委员会经费;8.其他费 用。律师事务所(以前称法律顾问处)经费,包括省、市(地)、县司法局所属的律师事务 所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省财政每年按编制核定每人1500元,下达给各地市、县,不足 部分由当地财政部门给予补助。除此以外,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收入部分可用于补充律师业务 方面的支出。1984年11月省财政厅、司法厅《关于律师事务所财务体制改革试行方案的通知 》规定:各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收费,全部留本单位使用,不再上缴。司法行政机关也不再在 司法业务费中安排律师事务所的业务费。各级财政机关通过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对所属的律师 事务所的机关经费,实行定额补助和定项补助。年终结余转下年度继续使用,可用于改善工 作条件,建设职工住宅,解决增加人员的开支或提取奖金。
    公证机关的机关经费(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在司法检察机关经费中开支,业务费 方面的开支在司法检察业务费中开支。除此以外公证处的业务收入可补充公证业务方面的开 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