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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志龙江展馆
第二节 东北沦陷时期的财政管理体制
伪满初期,实行中央集权体制,废止了黑龙江省财政厅,省级经费由伪中央政府拨给省 总务厅,按预算发放。省公署只有执行伪中央的财政法令、标准制度,没有财权。日本侵略 者经过几年的统治,又经过不断增派日本官吏,担任各省要职,省财政大权完全掌握在日本 官吏和为其效命的汉奸手中。因此,又采取了分权政策,给省一定的财权。从1938年1月各省 (除兴安省外)均设省地方费,并公布实行了地方税法。按这个办法,黑龙江省在收入上, 有财产、事业收入,地方分与税,国税附加,家屋税,国库补助金,省债,捐助金及其他等 项。在支出上,有警察、教育、土木、劝业、卫生、社会文化、防卫及调整县市财政之经费 。省在必要时还可以对县市或旗赋课夫役或部分实物。这个财政体制一直执行到伪满灭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