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战争初期,由于黑龙江地区各省遭受日伪的严重破坏,经济支离破碎,财政收入很
少,支出却很大,财政非常困难。鉴于省内各县的经济基础不同,因而省、县财政各自独立
,分散自给。财政收入主要靠没收敌伪资财、征收公粮、税收、发行公债等项,筹钱、筹粮
、筹物,保证部队经费和行政开支。
随着战争形势的发展,为了保证战争供给,同时考虑在分散自给时期中所出现的弊端,
东北局于1947年1月召开了北满各省财经工作会议,决定首先在北满实行以省为单位的财政统
一的管理体制。1947年8月又召开了东北解放区财经会议,对东北行政委员会与地方财政收支
范围作了划分。在收入方面确定地方收入以地方公营企业的收入及地方机关部队、农工业自
给生产的收入为主,并辅以司法收入。烧锅由地方公营,其所得红利,地方得6成,国家收4
成(国家即指东北行政委员会,下同)。林业确定为国有省营,实行四六分成的办法。
规定由地方负担的支出为:地方军用费,地方党、政、民机关的经费,地方建设费及文
化教育经费,一定比例的被服自给和被服、工资。1947年8月东北解放区财经会议后,黑龙江
地区各省都实行了省集中的财政管理体制。1947年11月16日牡丹江省划分了省、县财政收支
范围:
1.省财政收入部分:省管农场的全部收入,对外贸易的全部收入(除去国家提成20%)
,烧锅的全部收入(除去国家规定提成40%),油坊、粮米加工业收入,火磨的全部收入,林
业的全部收入,公粮多征5%部分与超过之部分归省掌握,统一支付,省掌握的工矿业的收入;
2.省财政支出部分:被服供给(按比例由省供给部分),军区、部队、省委、省政府直
属机关经费,民夫动员费用,战勤赔偿,抚恤、保健及军事系统、省委、省政府临时开支,
干校经费;
3.县财政收入部分:农业生产的全部收入,油坊、制木加工厂的全部收入,手工业作坊
、副业的全部收入,小工矿业的全部收益;
4.县财政支出部分:经常费、临时费(包括县大队、区中队在内),按供给标准开支,
医药、保健经费及干训经费等。
县财政在收不抵支时,可由省酌情补助;收大于支的,可由省酌情调剂。省财政收大于
支时,则将差额上缴国家。
合江省实行财政收支集中在省的办法。具体规定:1.各级政府(包括村财政,但农村小
学除外)财政收支全部统一于省财政厅,各县仓库家底及全部财政收入一律归省库;2.各级
党、政、军机关除蔬菜、肉食自给外,其它全部开支由省政府统一发给。
黑龙江省规定:全省各县、区所有机关、部队、学校、军需生产部门以及大小公营企业
的一切动产与不动产,经营所得,所有小仓库和散存物资,统归国家所有,由省支配。各项
经费开支,按预决算制度执行。省里确定全年总预备费,省级特殊开支或临时紧急用款,经
省财经委员会批准,在经常费之外列支,并决定给各县少数机动费:大县每月15万元,二等
县12万元,三等县9万元,以解决零星的必要开支,由县长批准,向省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