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后,36年来,在财政管理体制上,中央对地方有时强调高度集中多一些,有
时强调分散多一些,总的趋势是由集中的管理体制,逐步向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发展。
一、统收统支
1950年3月,政务院为了平衡全国财政收支,稳定市场和物价,安定人民生活,保证解放
战争的彻底胜利,颁发了《关于统一国家财政经济工作的决定》,把财政管理的权限集中于
中央。“一切财政收支项目(包括缴拨程序),税收制度,供给标准,都由中央统一制定。
全国各地所收公粮,除地方附加粮以外,全部归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统一调度使用”。“除
批准征收的地方税收外,所有关税、盐税、货物税、工商税一切收入,均归中央人民政府统
一调度使用。”“为保证军队与地方人民政府的开支及恢复人民经济所必需投资,对军队及
地方经费的现金支付,按实有人数和供给标准根据全国概算所列的现金部分,按月按季批准
各部队、各部门的预算,按期供给支出。其支出原则是:先前方、后后方,先部队、后地方
,对地方经费的支付,在供给标准应发的经费中扣除其他地方税收及企业收入的部分。对国
营企业的投资,文教社会事业费的支付,依照全国概算及政务院财经委员会批准的各项支给。”
黑龙江省的财政收入,除少数零星收入抵做地方开支外,一律上缴中央金库。财政支出
,包括各级政府的支出,由财政部统筹安排,逐级拨付。市、县的财政支出。按人员、马匹
、车辆编制和供给标准,核实开支单据,按实由省核销。实行这种高度集中的管理体制,时
间比较短,但对统一全国财经制度,稳定市场、稳定物价、保证战争供给,起到了积极的作
用。
二、分级管理
1951年3月,随着财政经济状况的好转,政务院做出了划分收支、分级管理的决定,把国
家财政分为中央、大行政区和省(市)三级。黑龙江省根据政务院的规定,属于省的财政收
入有3部分:1.固定收入,有屠宰税、契税、房地产税、特种消费行为税、车船使用牌照税
以及地方国营企业收入和其他收入。2.比例留成收入,有货物税、工商税(包括营业税、所
得税、临时商业税、摊贩税)、印花税、交易税、存款利息所得税、烟酒专卖利润收入等。
3.超任务部分留成,有农业税超收部分,留省50%。全省财政收支,均须依照预算规定执行,
不得自行变更。
1951年4月,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转发了政务院《关于1951年度财政收支系统划分的决定》,
并作了4点补充:1.实行财政分级管理,必须在划清收入,统一开支标准的基础上进行省
县分工,其不足部分,由省补助。2.省县村三级财政,核心是县一级财政机关,因为它直接
掌握财政收支,无论收入或支出都是按实际情况的,在扩大收入和压缩支出上可以更为合理。
3.省为了培养扶助县级财政,除给予补助大量生产资金外,还将国税提成及地方税金交给
县里使用。4.村一级财政,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制度,由县代为转发各区,其经费结余不
缴,超支自理。
1954年根据国家进一步扩大地方财政的精神,黑龙江省贯彻执行了邓小平提出的改进财
政管理体制的6条措施:1.实行预算归口包干;2.支出包干使用;3.自留预备费,节余留
用不上缴;4.控制人员编制;5.动用预备费要经中央批准;6.加强财政监督。
执行这个新的划分收支、分级管理体制,黑龙江省“一五”时期的财政收入完成了13.
13亿元,国家补助3.18亿元,完成支出16.47亿元,财政节余1.34亿元。总的看,这一时
期的财政体制,是在保证国家集中主要财力,进行重点建设的前提下,实行划分收支,分级
管理的体制,比较好地调动了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地方有了固定的收入来源和一定的机
动财力,扩大了地方财政管理权限,并且注意按经济规律办事,从而在财力上保证“一五”
计划的完成。
1958年“大跃进”时期,为了扩大地方财政管理权限,增加地方的机动财力,以便地方
因地制宜地发展经济事业,国务院颁发了《关于改进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据此,黑龙江
省从1958年起实行“以收定支,五年不变”的财政管理体制。属于地方的财政收入:1.地方
固定收入,包括地方原有企业的收入,地方事业收入,7种地方税收(印花税、利息所得税、
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城市房地产税、文化娱乐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和地方其他零星收入
。2.企业分成收入,包括中央新下放企业和虽未下放但地方参与分成的企业,这些企业的利
润一律按20%的比例划给所在省(市),作为地方收入。3.调剂分成收入,包括商品流通税
、货物税、营业税、所得税、农业税和公债收入。属于地方的财政支出:1.地方的正常支出
,包括地方经济建设事业费,社会文教事业费,行政经费和其他地方性支出。这些支出由地
方用划定的收支,自求平衡。2.由中央专案拨款解决的支出,包括基本建设支出和特殊性支
出(如重大灾荒救济费,国家计划的大规模移民垦荒支出等)。3.地方结余和地方附加。地
方可以在划定的范围内,根据收入,安排支出。地方预算的年终结余,全部留给地方,由地
方在下年度安排使用。地方工商税附加改为按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所得税等4种税
收总额的1%征收。地方工商税附加,农业税附加,城市公用事业附加,一律由地方另行管理
,不列入预算。
1958年10月,黑龙江省根据经济变化形势,做出了《关于进一步改进财政管理体制的几
项规定》,省对专区(市)、县实行“收支下放,计划包干,地区调剂,总额分成,一年一
变”的财政管理体制。1.财政收入:除中央及省直接管理的企业事业收入外,所有其他收入
,包括各种工商税、农业税、地方公债以及专区(市)、县企业(包括下放)事业收入全部
作为专区(市)、县财政收入。2.财政支出:除中央及省级直接办理的各项支出外,其他各
项支出包括基本建设投资,定额流动资金、事业行政费(正常年度支出)及其他支出全部划
给专区(市)县作为财政支出,不再区分正常年度支出和专案拨款支出。3.根据年度国民经
济计划和其他有关指标计算,收支相抵,收大于支的专区(市)、县按比例上解,支大于收
的由省补助,在此基础上专区(市)、县包干使用。4.地方财政收支指标,分成比例和补助
数字,每年重新确定,一年一变,不再实行原来规定五年不变的办法。5.专区(市)、县每
年的财政结余,留作下年使用。各种附加和自筹收入,仍由地方自筹自支自行管理。
这次体制改革,在收入方面,过去中央企业收入,地方不分成,这次参与分成;在支出
方面,基本建设全部由中央专案拨款,不再算地方正常支出基数;同时还注意了分成的限度
,并规定了地方财力的使用方向,体制是正确的,对调动各级、各部门的积极性,促进地方
事业发展,增加财政收入起了一定的作用。但这次改革在“左”的错误思想指导下,在经济
工作上发生了高指标、瞎指挥和浮夸风等严重错误,忽视综合平衡,盲目扩大基建规模,而
且在农村财贸方面实行了“两放、三统、一包”(即下放人员、资金,统一政策、统一计划
、统一流动资金管理,包财政任务)的管理体制,由于财权下放的过多过下,给财政造成很
大损失。
1961年开始,为了解决三年“大跃进”造成的严重经济困难,党中央提出了国民经济的
“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八字方针,国家把财权集中在中央、大区和省三级,缩小专
区、县(市)、公社的财权。国家预算从中央到地方实行“上下一本帐,全国一盘棋”,各
级预算安排坚持收支平衡,略有节余,一律不准打赤字预算。根据中央集中财权的精神,19
61年4月黑龙江省对市、县财政实行了“收支定项、比例分成、地区调剂,超额奖励、一年一
变”的管理体制。1.收支定项:财政预算收支,随着一些企业隶属关系的变更,将其收入收
归省级;预算支出,除按中央规定项目,由省进行专案拨款外,其余收支项目继续下放专区
(市)。2.比例分成:按下放的收支项目,计算各专区(市)上缴与留用的比例,在一般情
况下,多收多分,少收少分,自求平衡。3.地区调剂:省对专区(市)的收支实行总额控制
,分项参考,专区(市)在地区范围内在不影响国民经济高速度按比例发展的原则下,可适
当调剂。4.超额奖励:为了发挥专区(市)管理财政的积极性,积极组织与节约使用资金,
省对专区(市)实行超额奖励。5.一年一变:收支项目实行比例分成与超额奖励办法,根据
发展变化情况,一年变更一次。
1963年根据国家规定,又实行“核定收支、总额分成、一年一变”的办法。
1.各市、县财政收支范围的划分:在收入方面,各项地方税收入,其他收入仍做为地方
固定收入,饮食服务行业收入(包括高价饮食收入)扣除企业留成后也做为市、县固定收入
;市、县商业企业的高价与平价商品利润收入,实行省与市、县三七分成,即省七成,市、
县三成。市、县经营的地方企业收入、工商统一税、所得税、农业税、盐税,全额列入市、
县预算,实行总额分成。哈尔滨(本级)、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鹤岗、鸡西6个市的
房地产税收入,为城市维护费用,省不参与分成。支出方面:中央专案拨款和增拨的流动资
金,由省专案下拨,支援社队的无偿投资,列入市、县预算管理。
2.为了照顾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文化发展的需要,对民族自治县的财政管理,除按第一
项规定执行外,在安排支出指标时,应给予适当照顾,预备费可按一般市的比例执行。
3.全民所有制企业,还没有纳入预算的,除民政部门办的福利性生产企业和为机关服务
的印刷厂外,其余的一律于6月末以前报省财政厅审查,经批准后,纳入预算。
1964年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充分发挥地方的积极性的精神,对地方财
政收支划分的范围,作了规定:地方企业收入,商业收入(指商业二、三级批发站和零售商
店的收入),工商统一税、工商业所得税、各项地方税(包括屠宰税、牲畜交易税、文化娱
乐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和集市交易税)、农业税、盐税和其他收入,作为中央和地方的总额
分成收入,分成比例一年一定。商业收入不再实行三七分成办法,各项地方税和其他收入不
再作为地方固定收入处理。凡是国务院批准设市的城市,这些地方的房地产税全部划给城市
,作为城市维护费用的专款,列入地方预算,专款专用。凡是国务院没有批准设市的城市,
这些地方的房地产税,仍然作为总额分成收入的一部分,参与收入分成。基本建设拨款以及
因为特大防讯、抗旱、救灾而追加的经费,仍然由中央专案拨款,其他各项支出都参与收入
分成。对民族自治地区,在分配支出基数加5%的机动资金,预备费按3%计算。
这一时期的财政管理体制变化较多,财政收支起伏较大。从1958—1960年“大跃进”时
期,财政收支增长幅度很大,虽然每年形式上都是收支平衡,但财政上虚收实支的问题比较
突出。1960年初财政收入高达22.23亿元,比1957年增长4.2倍。财政支出达到了16.94亿
元,比1957年增长2.7倍。从1961—1962年经过两年调整,清理了问题,压缩了水分,财政
收支明显下降。1962年财政收入,由1960年的22.23亿元,下降到5.86亿元,下降74%;财
政支出由16.94亿元,下降到5.32亿元,下降69%。经过1963—1965年国民经济的进一步调
整,财政收支开始回升,趋于正常。1963—1965年财政总收入26.27亿元,财政总支出22.
58亿元,地方财政上缴扣除国家补助,净上缴3.24亿元,还结余1.22亿元。
“文化大革命”时期,受政治经济形势的影响,财政管理体制也作了几次比较大的变动
,1966年实行“总额分成”加“小固定”的办法。就是将5种地方税、饮食服务收入和其他收
入,作为地方固定收入,其余各项收入,实行总额分成;基本建设和特大防汛、四项费用、
流动资金、水库移民建房等仍由国家专案拨款,其他支出参与分成。1967年取消了地方“小
固定”,实行“收支挂钩,总额分成”。1968年改为:“收支两条线”,除房地产税留给地
方安排城市维护支出外,其余收入全部上缴;支出则由中央按指标如数下拨,年终有结余,
全部留用。1969年恢复“收支挂钩,总额分成”的办法。1970年采取“定收定支,总额分成
”办法。
1971年国家下放财权,实行财政收支包干的办法。黑龙江省制定和执行了《财政收支包
干试行方案》,省对地(盟)、市采取“定收定支、收支包干、保证上缴(或差额补助)、
结余留用、一年一定”的办法。地方预算的收支指标,由省提出建议数,经中央综合平衡核
定下达。黑龙江省收大于支部分,按绝对数额上缴中央;超收节支,都归地方分配,短收超
支,则自求平衡。
实行收支包干办法,由于确定收支包干指标时,很难做到完全符合实际,因此,年终有
的地方超收很多,有的没有超收甚至短收,造成地区之间苦乐不均,地方机动财力没有保障
,收支包干办法无法继续执行。1973年黑龙江省根据财政部《关于改进财政管理体制的意见
》,实行“收入总额固定比例分成”的财政管理体制,也就是实行旱涝保收的体制,这种办
法可以保证各地市、县都能有一定数额的机动财力。具体规定:1.省对地(盟)、市,实行
“收入总额固定比例分成”的办法,对少数民族,边境地区和收入较少的地区的分成比例,
给予适当照顾。为了发挥地方积极性,对地(盟)、市超额完成收入任务的部分,按10%分成
。2.年度收支指标安排以后要坚持当年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收入分成和支出(结余
扣除跨年结转经费)均留给地方支配。在财政预算执行中,要努力增产增收,加强预算管理
,不准随意吃企业收入,要严格控制支出,今后超支,省不予弥补,由地(盟)、市自求平
衡。在执行中如因企事业管理体制的变化,国家和省决定调整物价影响收入指标时,年终一
次调整。企业流动资金、新产品试制费、人防经费、城市人口下乡安置费、小型水利、支援
农村人民公社支出、社会救济费,不准挪作他用,其他各项支出要统筹安排合理使用。预备
费按年初事业行政费总额3%计算,少数民族地区(呼盟、杜蒙、鄂旗、莫旗)和边境市、县
(旗)按5%计算。年度执行中追加或调减的指标,不再调整。3.地(盟)、市收入分成资金
和支出结余资金,均应在下年安排使用,不得打“上马预算”,主要用于农业和支援农业,
适当补充企业流动资金和事业行政费的不足,不准搞楼、堂、馆、所,不准提高工资和福利
待遇,不准增设机构和人员,用于基本建设的投资,要按基本建设管理规定和批准权限,经
批准后方准动用。4.对预算外资金要进一步加强管理。工商税附加收入,农业税附加收入,
企业折旧基金,油田维护费,育林基金,煤田维护费,饮食服务行业留成等,应上缴的必须
保证上缴,该留用的要按指定用途开支,任何单位、任何部门不准挤占挪用。5.各地(盟)
、市对所属市、县(旗)区的财政管理体制,要在省确定的收入总额,固定比例分成所得留
成范围内自行确定。
1974年,根据中央决定,黑龙江省对地(盟)市实行“收入按固定比例留成,超收另定
分成比例,支出按指标包干”的办法。1.省对地(盟)、市实行收入按固定比例留成办法。
固定留成比例,一年一定。对少数民族地区,在确定留成比例时,给予适当照顾。2.对收入
超收的部分,另定超收比例分成。对地(盟)、市超收部分,一般按20—30%分成。3.地方
机动财力的使用范围,地方固定比例留成收入和超收分成收入,应当根据党的方针、政策,
合理安排用途,要坚持先收后用,注意瞻前顾后留有余地。机动财力,大体上应有70%用于支
援农业、老企业技术改造和补充流动资金,30%用于解决城市建设、人防设施和各项事业,行
政经费以及其他方面的一些急需开支,一律不得用于搞楼、堂、馆、所,也不得任意增加编
制和提高工资福利待遇。4.财政支出按指标包干。除基本建设,城市人口下乡安置费、企业
流动资金、新产品试制费、人防经费、小型农田水利支出、支援农村人民公社、社会救济费
,均按规定每年核给指标,专款专用。其余事业、行政经费在指标数额内包干使用,结余归
己,超支自行弥补,预备费按年初事业和行政费支出总额3%计算,边境市、县(旗)按5%计
算。5.对少数民族地区在财政上给予适当照顾。我省少数民族地区(呼盟、杜蒙、鄂旗、莫
旗)事业和行政费按5%增列机动金。预备费按总支出的5%计算。
1976年—1978年实行“定收定支、收支挂钩,总额分成,一年一变”的财政管理体制。
1976到1980年,“文化大革命”中的经济问题继续暴露出来,5年全省财政总收入238.3亿元
。其中1976年到1979年,大庆油田财政收入就有169.1亿元,其余我省收入只有76.2亿元,
平均每年收入15亿元。财政收入增长缓慢,主要是靠大庆油田上缴的利润过日子。
三、分级包干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了“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八字方针,国务院发
出了《关于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黑龙江省在巩固中央统一
领导和统一计划,确保中央开支不可少的前提下,从1980年起,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
”的财政体制。
全省72个市、县实行了新体制,绥棱、庆安两县,继续执行“固定分成加增长分成”的
财政管理体制。1.按照经济管理体制规定的隶属关系,明确划分中央和地方财政的收支范围
。属于地方固定收入的有:地方所属企事业的收入,盐税、农业税、工商所得税、中外合资
经营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地方税和地方其他收入;上划给中央部门直接管理的企业,
其收入作为固定比例分成收入,80%归中央财政,20%归地方收入;财政支出,也按企业、事
业隶属关系划分。属于地方财政支出的有:地方的基本建设投资,地方企业的流动资金(包
括中央代建项目的流动资金)、挖潜改造资金和新产品试制费、支援农村人民公社支出费,
农林水利气象等事业费、工业交通商业部门的事业费,城市维护费、人防经费、城镇人口下
乡经费、文教卫生科学事业费、抚恤和社会救济费、行政管理费等。少数专项财政支出,如
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费、特大抗旱防汛补助费、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的发展资金等,由中央专
案拨款。2.地方财政收支的包干基数,按照上述划分收支的范围,以1979年财政收支预计执
行数为基础,经过适当调整后,计算确定。凡是地方收入大于支出的地区,多余部分按一定
的比例上缴;支出大于收入的地区,不足部分从工商税中按一定比例留给地方,作为调剂收
入;有些地区,如果调剂收入全部留给地方,收入仍然小于支出的不足部分,由中央财政给
予定额补助。分成比例或补助数额确定以后,原则上5年不变,地方多收了可以多支出。“划
分收支、分级包干”以后,在执行过程中,因企业、事业的隶属关系发生变化,新投产的大
型企业下放给地方管理或者开征新的税种,对中央和地方收支影响较大时,应当相应地调整
分成比例或补助数额,或者由中央同地方单独结算。根据中央的决定采取的其他经济措施,
包括调整价格、增加职工工资、调整税率和减免税,除另有规定者外,都不再调整比例和补
助数额。地方遇有不可抗拒的特大自然灾害时,由中央酌情帮助。3.财政体制改革以后,应
当根据国家的方针、政策和统一的计划,统筹安排本地区的生产建设事业和财政支出,地方
预算的安排,要瞻前顾后,量力而行,坚持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不得打赤字预算,
不得寅吃卯粮,不得发地方公债,不得平调摊派。4.地方预算的执行,都必须坚持收入按政
策、支出按预算、追加按程序的原则。凡是应当纳入预算的收入,都要纳入预算,凡是涉及
全国性的重大问题,如税收制度,物价政策,公债发行,工资奖金标准,企业成本开支范围
和专项基金提取比例以及重要的开支标准等,各地区、各部门都必须执行全国统一的规定,
未经批准不得变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严禁超越国家规定的权限,随意减免税收,或者
挤占国家财政收入。
实行新的财政管理体制。由于1979年国家上收了大庆石油、三大动力、六大统配煤矿,
我省由上缴财政变为国家补贴财政。国家确定每年定额补助88660万元,省对市、县实行收大
于支的固定比例上缴,支大于收的确定定额补贴。
1983年,黑龙江省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划分收支、分级包干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将中央向地方的借款,改为调减地方支出包干基数。
1985年,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务院发出
了《关于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的通知》,决定从
1985年起执行。
同年6月,黑龙江省结合实际,制定了黑龙江省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1.财政收入划分
:①省级财政的固定收入有石油部、水电部、石化总公司、有色金属总公司、直属企业的产
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30%,资源税,省属企业的所得税,调节税和应上缴利润,中央和省
属工交企业(不含石油部、水电部、石化总公司、有色金属总公司、直属企业和煤矿)的产
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50%,省级银行,保险系统的营业税、粮食和省级经营的外贸企业、
合资、引进外资企业亏损或盈利,粮油、棉花价差补贴,建筑税(包括在哈的中直、省直企
业、行政、事业单位缴纳的建筑税),省级的其他收入。②地、市(不含大庆市,含松花江
、绥化行署,下同)财政的固定收入有:集体企业所得税、农牧业税、农林特产税、奖金税
、个人所得税、车船牌照税、城市房地产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集市交易税、尚待开征
的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契税、税款滞纳金、盐税(不含战备盐转销),地、
市、县级其他收入。③省级和地、市级财政的共享收入有:中央和省属工交企业(不含石油
部、水电部、石化总公司、有色金属总公司和煤矿)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50%部分和
地、市、县银行系统、保险公司系统的营业税,市场煤价差补贴,中央和省属其他系统企业
(不含煤矿以外的工交企业)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地、市、县所属企业的产品税、
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调节税和应上缴利润,地、市、县所属外贸、合资、引进外资企
业的工商税、调节税、所得税和应上缴利润。2.财政支出划分:①省级财政支出为省级基本
建设投资,省属企业的挖潜改造资金,科技三项费用和简易建筑费,省级的农林水利事业费
,工业、交通、商业部门事业费,文教、科学、卫生事业费,行政管理费,其他部门事业费
和其他支出。②地、市级财政支出为地、市、县财政统筹的基本建设投资,地、市、县企业
挖潜改造资金;支援农业支出,部分支农周转金和小型农田水利补助费,地市、县的农林水
利事业费,工业、交通、商业部门的事业费,文教、科学、卫生事业费,行政管理费,其他
部门事业费和其他支出,科技三项费用,简易建筑费,民兵事业费。③不宜实行包干的专项
支出,省统一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抚恤和社会救济经费,城镇青年就业补助费,支援经济
不发达地区的发展资金、边境建设事业补助费,少数民族补助费,自然灾害救济费,特大抗
旱和防汛补助以及部分小型农田水利补助费,部分支农周转金,农村开荒费等,由省专案拨
款,不列入地、市、财政支出包干基数。3.地、市财政收支包干基数的计算方法:各地、市
财政收入基数,以1983年财政决算收入数为基础,按照上述收入划分范围和利改税第二步改
革的收入转移情况,以及1983年企业隶属关系变化等因素进行调整确定。
各地、市财政支出基数,按照1983年财政决算收入数减上解或加定额补助数以及某些企
业、行政、事业上下划转等调整因素,计算地、市应得的财力,确定支出包干基数。
收支基数确定后,凡地、市固定收入基数大于支出基数的,按比例上解省;地、市固定
收入基数小于支出基数的,差额部分与省、地、市共享收入挂钩,确定共享收入的留解比例
;地、市固定收入和省地、市共享收入全部留给地、市,仍小于支出基数的,其差额部分由
省定额补助。收入的上解比例或定额补助数确定以后,一定5年不变。
按照新的体制,哈尔滨单列市,按财政收入总额(扣除排污费、水资源收入,列收列支
的城市维护税和集体企业奖金税)上缴中央26.88%,上缴省35%,黑龙江省上缴中央定额64
70万。省对各行署、市按收入总额,收大于支的按比例上缴,齐齐哈尔市5.45%,牡丹江市
39.07%,鹤岗市12.82%,伊春市40.82%,大兴安岭行署45.45%。支大于收入实行定额补
助。佳木斯市1410万元,绥化行署4820万元,松花江行署705万元,黑河行署2820万元,双鸭
山市323万元,鸡西市775万元,七台河市947万元,绥芬河市352万元,总计补贴12152万元。
为了适应近两年经济体制改革中变化因素较多的情况,根据中央的规定,在1985年、19
86年内,除省级财政固定收入不参与分成以外,把地、市财政固定收入和省、地、市财政共
享收入加在一起,同地、市财政支出基数挂钩,确定一个分成比例,实行总额分成或定额补
助。4.为了充分发挥地、市加强财政管理的积极性,新财政体制的收支基数,由省核定地、
市上解比例或定额补助数额。然后由地、市按照本规定的原则,结合本地、市的实际情况分
别核定到所属县(市),并报省备案。5.为了照顾民族自治县发展经济和各项事业的需要,
对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继续实行定额补助每年递增10%的办法。6.对边境市、县和经济体
制综合改革试点市、县给予适当照顾。对边境市、县属于定额补助的,按定额补助数额每年
递增5%,不足15万元的补到15万元;属于上解的,每年定额照顾15万元。对牡丹江、齐齐哈
尔、佳木斯市,属于上解的按每年比上年上解额增长部分10%分成给市,不足30万元的补到3
0万元;属于定额补助的,每年定额照顾30万元。对讷河、肇东、海林、尚志、桦川等5个县
,每年定额照顾15万元;对海伦、青冈2个经济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县,按省政府规定执行。上
述照顾均从1985年起执行。7.在新财政体制执行过程中,由于行政、企业、事业单位的隶属
关系发生变化,除另有规定者外,要相应地调整收支基数或单独结算;凡属于中央和省投资
(包括引进外资、中外合资和外商独资)新建、扩建和改造的企业投产后,要根据新增加的
收入相应地调整收入基数或单独结算;属于地、市、县投资(包括中外合资、引进外资和外
商独资)新建、扩建和改造的企业,其增加的收入,不调整基数。8.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统
一规定调整价格,增加行政事业人员编制,增加职工工资和实行其他措施,而引起财政收支
增减,除国务院和省政府另有明文规定者外,一律不调整收支基数。省直主管部门不得自行
下达影响地、市、县财政减收增支的规定和措施。9.在实行新财政体制5年内,各地、市必
须贯彻量入为出,以收定支的原则,多收入可以增加支出,少收入则要压缩支出,自求收支
平衡。10.国务院批准计划单列的哈尔滨市,其财政体制由中央确定。
实行分级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调动了各级政府理财的积极性。1980年财政总收入33.
28亿元,财政总支出26.29亿元,净结余3.16亿元,是历史上机动财力最多的一年。同时从
这年起,中央财政较紧,连续3年向省借扣9.1亿元,但黑龙江省财政仍然实现了收支平衡,
略有结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