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预算内资金管理
一、预算
清末时期,财政支配权为皇室所揽,无地方预算。清政府为挽救其覆灭的命运,派人出
国考察“宪政”,宣布自1908年至1916年为预备立宪时期,并决定在9年立宪期内,自第3年
起试办各省预算。1910年,(清宣统二年)1月,度支部拟订预算册式及例言21条。通令各省
清理财政局,依式汇编宣统三年总预算,送交资政院议决颁行。此为办理黑龙江省预算之始
。并颁布了《黑龙江省试办预算条例》。《条例》规定,黑龙江省预算以宣统元年收支实数
,为试办省预算的根据。采用历年制,即自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为一会计年度。预算分
岁入、岁出两种,即租税及其他一切收入为岁入,一切政务经费为岁出。岁入、岁出各分经
常、临时两部,凡收入、支出较为稳定,可以预测的,叫做经常部;其收入、支出时常变化
,不能预测的,叫做临时部。为便于收支的稽核,经常部和临时部下分款、项、目之类。省
总预算书,由民政司填送。
1911年(清宣统三年),又公布了《黑龙江省试办宣统四年岁入预算细则》,规定岁入
预算分为国家岁入和地方岁入。地方岁入中又分为官治岁入与地方自治岁入两种。租税划为
国家税与地方税两类,地方税中又分为省税,府、厅、州、县税,城、镇、乡税3级,并以各
级租税分配各级行政经费。
在编制预算时,其预算额依以前上报并经批准的定额为准,若以前无定额数目可依,则
采用推测方法。以前3年间实收的平均数为标准,酌估预算数。各署、局、堂、所编制预算,
遵照度支部的规定,限于2月10日以前送到清理财政局,由清理财政局汇总以后,连同分册上
呈省公署,于4月5日以前报送度支部,经度支部复核后,再由清理财政局送交咨议局议决。
预算批准后,要严格按照预算范围开支,不得超计划乱开用途,也不许各款彼此挪用。
如确需彼此挪用的,其数目不能超过原数的2/10。
预算收入科目,分经常部、临时部。经常部,包括租税、官业及官有财产收入、部拨及
协款、其他杂款。临时部,包括惩罚之款、报效之款、借垫之款、官物变价、存款生息、旧
管盈余、其他杂款。
预算支出科目,分经常部、临时部。经常部,包括官厅费、交涉费、军政费、宪政费、
财政费、典礼费、司法费、教育费、民政费、边务费、旗务费、实业费、交通费、解部各款
、劈给蒙族费、其他杂费。临时部,包括工程费、接待费、旅费、赏恤费、救助费、偿还旧
款、预备费。
1912年(民国元年),按照财政部的规定,办理临时预算。同年2月18日—6月30日为上
期预算,7月1日—12月30日为下期预算,按照国家与地方,经常、临时费,分列两册。民国
2年先办半年预算,但由于当时局势动荡,机构变动频繁等原因,预算数目很不准确,直到民
国8年,经国会议决,大总统公布命令,开始编制正式预算。
1929年11月,黑龙江省颁布了《十八年度临时预算施行办法》规定:各机关预算,由十
八年度开始之日起,均照临时预算执行。
1930年2月,国民政府公布了《中华民国十九年度试办预算章程》,使预算制度有了初步
的规范。《章程》规定:1.会计年度采用跨年制,即每年7月1日起至第2年的6月30日止。2
.按照划分国、地收支标准,将预算分为国家及地方两部分,并各分为普通会计及营业会计
两种,再分为岁入岁出两种,然后各按其性质分为经常、临时两门,分别编列。3.预算设三
级制。各机关编制的本机关(包括附属机关)的岁入岁出预算为第一级预算;各省财政厅、
各特别市财政局汇合第一级地方预算,编成各该省、市预算,为第二级预算;财政部汇合第
二级预算,编成国家总预算及地方总预算,为第三级预算。4.各机关逐年常有的各项收支,
列为预算经常门,非逐年常有的各项收支,列为预算临时门。5.第一级支出预算于各项必要
支出之外,应酌列预备费为第一预备金;第二级岁出预算于所汇第一级预算岁出额之外,应
酌列预备费为第二预备金。预备金的比例在原预算总额的1—5%范围内酌定,并且非遇有意外
事故或新增设施,不得动支。6.岁入预算核定后,各级征收机关应照案执行,负责征足,非
有重大事故或特殊变迁,不得短少。并且对法定税目、税率,非经法定程序核准修改,不得
有所增减。7.岁出预算核定后,各级支付机关应照各案执行核实,不得超支。在本年度内如
有缩减必要时,应以省、市政务会议的议决,按省市政府的命令执行。
民国时期的预算科目,1930年(民国19年)执行的预算收入科目包括田赋、出产税、销
场税、官业收入、烟酒协款、荒价、杂收入。预算支出科目包括外交部所管、内务部所管、
财政部所管、军政部所管、司法部所管、教育部所管、农矿部所管、工商部所管、交通部所
管。
伪满洲国成立后撤销了省财政厅,由省公署总务厅负责编制省级预算,由民政厅负责编
制市、县预算,编制预算的会计年度,采用跨年月制,即由本年7月1日起至翌年6月底止。1
936年(伪康德3年)改为历年制。预算种类分一般会计和特别会计。一般会计包含的岁入为
国家的租税及其他收入,岁出为皇室、总务厅及各部经费;特别会计则为某种事业就其范围
内所有收入与支出而编制的预算。
伪满时期的预算支出科目,1931—1939年执行的支出科目包括祭祀费、公署费、警察费
、教育费、土木费、社会事业费、卫生及病院费、屠宰场费、电话局费、劝业费、市县税办
理费、给与费、地方改良费、积立金、补助金、建筑费、公债、其他支出。
1940一1943年执行的支出科目包括公署费、警察费、教育费、土木事业费、产业费、劝
业费、卫生费、防卫费、营缮费、社会事业费、补助市县旗行政费、省地方管理费、各种补
助费、其他支出、北边振兴经济费、农地造成事业经济费、防水开发经济费、省会馆经济费
、都邑计划事业经济费、给水经济费、禁烟事业经济费。
1944—1945年继续沿用1943年支出科目,又新增国际警察队费、临时警察队费、森林警
察队费、劳务费、特殊工作费、农村振兴费。
解放战争胜利后,省、县各自为政,没有统一的预算管理制度,从1947年以后,黑龙江
地区各省陆续各自制定了预算管理制度。
1947年4月15日,松江省颁发的预决算制度规定:
1.每一季度作收支预算书3份,送交核审机关。预算书返回1份,存审核机关1份,另1份
交支付机关。2.在预算书中,应有花名册,并对各项收支理由详加说明。3.在决算时,每
月1次,于第2个月10日前送上。分收支两方面,并须附上各种原始单据,津贴薪水名单、伙
食日报表。4.预决算编造与核报。各系统编造后,送县长室核审,然后汇总送专署审核。由
专署财政科负责编造报省。省一级各厅、处按规定供给标准分别编造,由省秘书处汇总初审
,再转财政厅。省一级军区,民委机关仍直送财政厅核销。
1948年2月1日,黑龙江省政府颁发的《黑龙江省财粮预决算暂行规定》规定:1.本省党
政军民机关、部队、学校、文化机关、民运团体,凡由财政厅领取粮食经费及供给品者,均
须按规定造预算、决算。2.预决算分经常费、临时费两项。凡经常编制内人员,马匹所需的
粮食、伙食、办公、杂支旅费、书报、擦枪费、车马杂支费、薪水、医药、妇婴均属经常费
。凡临时增加的人马所需的粮食、经费及供给品均属临时费。3.经常预算暂定按季造报,决
算暂定按月造报。临时预算不受岁、月约束。
新中国成立后的预算管理不断加强,日趋完善并且逐步形成了预算管理体系。
(一)预算编制
新中国建立初期,执行政务院《关于编造1950年度财政收支预算的指示》,原黑龙江省
、松江省的预算管理实行收入上缴,支出按人员、马匹、车辆编制和供给标准,核实开支单
据,按实由省核销的管理办法。从1951年起开始编制预算,国家决定,预算分中央、大行政
区和省3级,采用历年制,以人民币为单位。省人民政府就其本级及县、市级汇编的预算,为
省总预算;省、县、市人民政府直属机关,就其本身及所属机关所汇编的预算,为单位预算
;省、县、市人民政府直属机关的所属单位预算,为附属单位预算。从1953年开始实行中央
、省(市)、县(市)三级预算管理,专署级预算列入省级预算,乡(村)镇的预算列入县
(市)级预算。从这一年起,黑龙江省根据国家决定,执行了以下一些原则:1.预算的编制
要求全面、精确、合理,积极发挥国家财源的作用,严格管理和监督国家资金的运用,厉行
节约以保证国民经济、国防和文化建设资金的供应。2.各级公立小学的学费,城市小学全部
纳入预算;乡村小学50%纳入预算,50%留作学校用于修缮、购置文体器械设备等开支。3.县
级预备费按总支出3%编造预算。县市级预算暂不编列预算周转金。4.编制预算总的精神是实
行财政分级管理,明确各级职权,坚持财政收支平衡的原则,把预算建立在可靠、经常、稳
妥的基础上,保证收多于支和有相当的后备力量。5.县(市)总预算从1954年起可设置2—
3%的周转金,由1953年结余解决;如无结余,可不设周转金。6.1956年农业税收预算,改按
预算年度计划,即将195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财政金库所收到的粮食、工业原料作物的价款
及公粮代金,均列作1956年预算收入。7.1958年决定,由中央新建和省投资新建企业的定额
流动资金按30%编入预算,70%由银行贷款解决;市县投资新建企业的定额流动资金,全都由
市县解决,编入预算草案。8.1959年规定预算外的各项资金应当编造计划作为国家预算的附
属组成部分。9.1961年国家要求编制地方预算要坚持“全国一盘棋,上下一本帐”的原则,
根据积极可靠的收入,合理安排支出,必须做到收支平衡略有结余。10.1962年根据“调整
、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和按照农、轻、重的次序安排国民经济的原则,编制历年财政
预算,具体的程序和项目,都是按往年的规定办理。11.1980年黑龙江省除绥棱、庆安县外
,其他市、县普遍实行了“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体制,编制预算的原则是:根据国
家的方针、政策和统一的计划,瞻前顾后、统筹安排,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的原则,不能打赤字预算,不能寅吃卯粮。12.从1980年开始,松花江、绥化、嫩江、牡丹
江、合江等5个行署本级的预算收支编入省级预算;其他行署、市、县财政预算直接报送省财
政局。从1981年开始,黑河、大兴安岭两个行署所属县和伊春市所属县的预算由直接上报省
财政厅改为上报行署、市财政局,由行署、市财政局汇总报省财政厅。
(二)预算执行
1951年,黑龙江省按照政务院颁发的《预算决算暂行条例》规定:各级财政岁入,遇有
短收情事,应由各级财政机关筹拟抵补,或紧缩开支,提出追加追减岁入岁出预算,呈报上
级财政部门核定。各机关追加岁出经费,应提出追加预算草案,经本级人民政府通过,在本
级总预算的总预备费内动支;如本级的总预备费不敷开支时,转报上级人民政府在其总预备
费内核算补助。
会计年度终了时,各机关未经使用的经费,应即缴回原发款金库。结余的粮食、物资,
经同级财政机关决定,在下年度预算内扣除。
1954年黑龙江省规定,预算确立后,如因上级人民政府命令,致使下级预算减少收入或
增加支出时,应由上级人民政府拨款补助。如各级人民政府自行追加支出与减少的收入,则
应自行负责解决。至于因企业事业领导关系移转也连原列预算同时移转。预算执行结果,如
收入超过支出而结余,一般划归各该级人民政府支配,但不得用于增加编制或提高工资,以
及兴办或扩充应行控制的各项建设事业,其使用计划并须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如收入不能
按计划完成或支出必须增加时,也由各该级人民政府负责调剂解决。
1957年黑龙江省规定,1956年单位预算年终结余,一律收缴各该级总预算,各单位不得
以任何形式留用;1956年预算年终结余,结转为1957年预算收入,并首先用于抵扣1956年应
完未完工程拨款,其次用于指定结转1957年继续使用的跨年度经费,最后仍有结余,各级财
政可自行安排使用。
1980年黑龙江省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新的财政管理体制,在核定收支基数后
短收超支不补,超收节支留用,发生特殊因素,按体制规定另行处理。
1983年黑龙江省规定:在财政收支预算执行中,需要动用上年结余、预备费或用当年超
收安排支出的,必须追加支出预算并报省财政厅和行署财政局备案;对当年的超收,要注意
以丰补歉,最好当年不用,可做为机动财力,留待下年安排。
(三)预算科目
编制预算的科目是由国家统一规定的,它是随着收入、支出内容变化而变更的。预算科
目分预算收入科目和预算支出科目,并由款项目所组成。预算科目每年都有一定的变化,下
面只就预算收支科目中的“款”级科目变化较大的年度做一记述。
1950年财政预算是由中央统一管理,地方财政预算收入和支出科目不多。自1951年开始
实行划分收支、分级管理体制,地方收入科目增加,支出科目划分较细。到1952年,预算收
入科目有:1.各项税收类,分货物税收入、工商营业税收入、工商所得税收入、印花税收入
、利息所得税收入、地方税收入、地方附加收入、土地证照费收入8个科目;2.企业收入类
,分企业利润收入、企业提缴基本折旧基金收入、企业固定资产变价收入、企业缴回流动资
金收入、企业清资估价增值收入、事业收入、行政收入、公产收入8个科目;3.其他收入类
,分其他收入、上解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上年结余收入4个科目。预算支出科目有:1.经
济建设费类,分重工业支出、燃料工业支出、纺织工业支出、轻工业支出、交通支出、农业
支出、林业支出、水利支出、其他企业支出、市政建设支出10个科目;2.社会文教费类,分
文化支出、教育支出、干部训练支出、新闻支出、卫生支出、社会支出6个科目;3.党派团
体补助费类,下分民主党派及人民团体补助支出科目;4.行政管理费类,分行政机关管理费
支出、政治业务支出、公安及司法检察支出3个科目;5.财务费类,分财务支出科目;6.其
他费类,分补助地方支出、其他支出、总预备费3个科目。
1953年以后,随着国民经济建设事业的发展,经济管理部门不断增加,为了适应财政预
算管理的需要,预算收支科目有增有减,但变化不大。“文化大革命”期间,预算科目进行
了简化合并。1968年预算收入科目有企业收入类,分7个科目;各项税收类,分3个科目;其
他收入类,分3个科目。预算支出科目有基本建设支出类、地质勘探费类、固定资产更新和四
项费用类、增拨流动资金类、经济建设事业费类、社会文教事业费类、行政管理支出类、农
村退赔期票支出类、其他支出类、总预备费类、调拨支出类。经济建设事业费类分工业交通
商业部门事业费、城市公用事业和城市维护支出、农林水利部门事业费、拖拉机站排灌站支
出、支援农村人民公社支出、城市人口下乡安置费、水库移民建房支出7个科目。社会文教事
业费类分文教卫生科学事业费和抚恤救济事业费2个科目。调拨支出类分上解支出、年终结余
2个科目。
1979年开始,为了适应国家机构、财政(财务)制度和利改税的要求,预算收支科目逐
年增多,到1985年规定的预算收支科目是:1.预算收入科目设置6类。即:企业收入类、国
营企业所得税类、各项税收类、专款收入类、其他收入类、预算调拨收入类。各类所设的款
级科目:①企业收入类下设39个科目。即:冶金工业收入、有色金属工业收入、煤炭工业收
入、石油工业收入、石油化学工业收入、电力工业收入、化学工业收入、机械工业收入、电
子工业收入、兵器工业收入、森林工业收入、建筑材料工业收入、轻工业收入、纺织工业收
入、医药企业收入、交通企业收入、农垦企业收入、农牧企业收入、农机企业收入、林业企
业收入、水利企业收入、劳改企业收入、劳教企业收入、商业企业收入、粮食企业收入、城
市公用企业收入、文教卫生企业收入、旅游企业收入、物资管理企业收入、中外合资经营企
业收入、其他企业收入、利润罚款和滞纳金收入、国家批准的粮油价差补贴、国家批准的棉
花价差补贴、国家批准的煤炭价差补贴、国家批准的其他商品价差补贴、国营烧油单位纳税
增亏补贴、事业收入、外事服务收入。②国营企业所得税类下设29个科目:冶金工业、有色
金属工业、煤炭工业、石油工业、石油化学工业、电力工业、化学工业、机械工业、电子工
业、森林工业、建筑材料工业、轻工业、纺织工业、医药企业、建筑工程企业、交通企业、
农机企业、林业企业、水利企业、水产企业、商业企业、供销社、粮食企业、城市公用企业
、文教卫生企业、旅游企业、物资管理企业、其他企业所得税和国营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金
、补税罚款收入。③各项税收类下分18个科目: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资源税、盐税、
工商所得税、其他工商税、工商统一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甲)、外国企业所得税
(甲)、个人所得税、国营企业奖金税、建筑税、烧油特别税、烧油特别税减征退税、税款
滞纳金补税罚款收入、农牧业税、契税。④专款收入类分2个科目:征收排污费收入、征收城
市水资源收入。⑤其他收入类下分6个科目:其他收入、工商罚没收入、政法罚没收入、其他
罚没收入、追回赃款和赃物变价款收入、基本建设贷款归还收入。⑥预算调拨收入类分4个科
目:补助收入,上解收入,上年结余收入、调入资金。2.预算支出科目设置20类。即:基本
建设支出类、企业挖潜改造资金类、简易建筑费类、科技三项费用类、流动资金类、农林水
利气象等部门的事业费类、支援农村生产支出类、工业交通等部门的事业费类、商业部门事
业费类、城市维护费类、城镇青年就业经费类、文教科学卫生事业费类、其他部门的事业费
类、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类、国防支出类、行政管理费类、其他支出类、总预备费类、专
款支出类、预算调拨支出类。各类所设的款级科目如下:(1)基本建设支出类分36个科目:
冶金工业基建支出、有色金属工业基建支出、煤炭工业基建支出、石油工业基建支出、石油
化学工业基建支出、电力工业基建支出、化学工业基建支出、机械工业基建支出、电子工业
基建支出、兵器工业基建支出、森林工业基建支出、建筑材料工业基建支出、轻工业基建支
出、纺织工业基建支出、医药企业基建支出、建筑工程企业基建支出、铁道基建支出、交通
基建支出、邮电基建支出、农垦基建支出、农业基建支出、畜牧基建支出、农机基建支出、
林业基建支出、水利基建支出、水产基建支出、劳改企业基建支出、劳教企业基建支出、商
业基建支出、供销社基建支出、粮食基建支出、城市建设基建支出、环境保护基建支出、文
教科学卫生等部门的基建支出、旅游部门基建支出、其他部门的基建支出。(2)企业挖潜改
造资金类下设8个科目:工业企业挖潜改造资金、建筑工程企业挖潜资金、交通企业挖潜改造
资金、农林企业挖潜改造资金、商业企业挖潜改造资金、文教卫生企业挖潜改造资金、其他
部门挖潜改造资金、县办“五小”技术改造补助。(3)简易建筑费类下设简易建筑费科目。
(4)科技三项费用类下设7个科目:工业部门科技三项费用、建筑工程企业科技三项费用、
交通部门科技三项费用、农林部门科技三项费用、商业部门科技三项费用、文教科学卫生等
部门科技三项费用、其他部门科技三项费用。(5)流动资金类下设其他部门流动资金科目。
(6)农林、水利、气象等部门的事业费类下设12个科目:农垦事业费、农场事业费、农业事
业费、畜牧事业费、农机事业费、林业事业费、水利事业费、水产事业费、气象事业费、乡
镇企业事业费、农业资源调查和区划费、其他农林水事业费。(7)支援农村生产支出类下设
7个科目:小型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补助费、支援农村合作生产组织资金、农村开荒补助费、
农村农技推广和植保补助费、农村草场和畜禽保护补助费、农村造林和林木保护补助费、农
村水产补助费。(8)工业交通等部门的事业费类下设18个科目:冶金工业事业费、煤炭工业
事业费、化学工业事业费、机械工业事业费、电子工业事业费、森林工业事业费、建筑材料
工业事业费、轻工业事业费、纺织工业事业费、医药企业事业费、建筑工程事业费、环境保
护事业费、城市建设事业费、交通事业费、标准事业费、计量事业费、物资管理事业费、劳
动事业费。(9)商业部门事业费类下设3个科目:商业事业费、供销事业费、粮食事业费。
(10)城市维护费类下设城市维护费科目。(11)城镇青年就业经费类下设城镇青年就业补
助费科目。(12)文教科学卫生事业费类下设13个科目:文化事业费、出版事业费、文物事
业费、教育事业费、党校事业费、卫生事业费、公费医疗经费、体育事业费、科学事业费、
地震事业费、广播电视事业费、计划生育事业费、其他文教事业费。(13)其他部门的事业
费类下设7个科目:华侨事业费、旅游事业费、工商管理事业费、税务事业费、统计事业费、
劳改劳教事业费、其他事业费。(14)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类下设6个科目:抚恤事业费、
离休费、退休退职费、社会救济福利事业费、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其他民政事业费。(15
)国防支出类下设民兵建设费科目。(16)行政管理费类下设3个科目:行政支出、公安安全
支出、司法检察支出。(17)其他支出类下设6个科目:少数民族地区补助费、支援不发达地
区发展资金、边境建设事业费、人民防空经费、地方外事费、其他支出。(18)总预备费类
下设总预备费科目。(19)专款支出类下设2个科目:环境保护补助资金、城市水资源建设资
金。(20)预算调拨支出类下设3个科目:补助支出、上解支出、年终结余。
二、决算
决算是预算的执行结果。清朝末年,清政府着手建立决算制度,但仍没有制定系统的决
算办法。
1909年(清宣统元年)清理财政处成立后,颁布了《清理财政处办事章程》,规定自宣
统二年起,京外各处造送次年预算报告册,又自宣统四年起,京外各处造送上年决算报告册
,均由清理财政处会同各司核办。但由于1911年(清宣统三年)爆发了辛亥革命,推翻了清
王朝统治,因此,清末的决算制度立而未行。
1913年(民国2年)春,财政部通电各省办理民国元年决算,1914年(民国3年)10月制
订了民国元、二年度决算办法:
1.岁入岁出各款数字,截止民国2年6月底止。2.民国2年岁入岁出各款,依据修正预算
,编造决算表册,报送财政部。并将岁出之款,分送各主管部门核编,转送财政部,汇编总
决算,送审计院审定。3.岁入按实收数目开列,并注明有无尾欠及欠收数目。4.已经批准
核销的款项,仍编入决算,并注明案由。5.超过修正预算及临时支出的款项,是否已经主管
部门核实批准,要在表中注明。6.编制决算册至项为止,先列决算数,次列修正预算数,最
后列比较增减数。
1915年财政部制定了《试办民国四年度决算办法十六条》,主要规定:1.将4年分下半
年及5年分上半年并为四年度编制决算。2.各省决算表册送财政部全份,并将支出之款分送
各主管部核编,转送财政部汇编。
1917年,黑龙江省财政厅参酌历年办理决算情形,拟成了决算例言20条及各种表式,19
20年又进一步修订了例言和表式,作为编制决算的标本。1928年与1929年都做过一些修改,
到1930年又制订了《十九年度决算章程》,共16条。规定中央及地方收支各机关编制国家及
地方岁入岁出决算报告书,1931年9月底以前,报送中央各主管机关及各省或市财政厅(局)
。各省、市财政厅(局)汇核后,编制岁入岁出决算报告书。
伪满时期的地方财政收支决算,由省公署总务厅和民政厅分别编报。岁入岁出总决算,
于会计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县由总务科,市由经理科负责编报。决算的编制分3级,第一级
为各县、市,第二级为各省公署,第三级为民政部。
解放战争时期,由于处在战争条件下,黑龙江地区各省各自为政,分散自给,后两年虽
然制定了一些决算制度和办法,但很不完善。
新中国成立后,逐步建立与健全了财政决算制度,并按期进行财政收支结算。
(一)收支结算
收支结算是办理决算的基础工作,在不同时期有不同的原则和要求。1950年黑龙江省规
定,一切财政收支截止至12月31日,应收未收的列入下年度预算内,应付未付的除必须支付
的预算列入下年度预算内执行外,一律停止支付;年度终了时,即将12月31日的库存余额转
入下年新帐;各级经费使用机关截止12月31日止,所有预算结余的现金、粮食、实物,应悉
数缴回财政或经过财政部门核准,由1951年度经费内扣回。
1951年黑龙江省规定,各级财政机关及财务机关,应于年度终了前进行对帐;应收的各
项收入,要在年终前全部分别缴入国库和地方库,如确实不能,则转入下年度继续催缴;凡
经批准的跨年度工程,应根据已开支的现金、粮食进行结算,编入年度决算,结余部分经财
政机关转帐后,仍在下年度继续使用;出差旅费或在外埠采购所领款项,不能在本年决算编
造期内报销或不能取得正式手续结算的,旅费部分按供给标准计算列入本年度决算内。
1954年规定,对核准的基本建设工程限额,不论工程已完未完,到12月31日尚未拨款的
应注销。
1957年规定对各级总决算应以银行收支数字编报。属于预算内的收入,不能移作预算外
资金。自然灾害救济、复堤堵口水毁工程、小学水灾修缮、防汛经费未支用部分专款专用转
到下年继续使用。职工福利费在年终前按标准计算可将结余专户存储,下年继续使用。其他
经费结余,一律上缴同级财政。差额预算单位的年终结余,可不收回,结转下年列入收入,
减少下年补助拨款。
1961年对各级财政清理收回的冻结存款,必须在年终前缴入国库,并列入决算。其中属
于国家财政收回部分按分成比例留解。属于地方财政动员收回部分中央不参与分成。工商企
业清理库存时发生的历年“三清损失”和财产物资盘亏一律不得冲减财政收入。企业本年发
生的一般盘亏、呆帐和非常损失,经审查批准后列营业外支出。基本建设拨款年终未支用部
分可偿还设备、材料欠款,不得作为结余在下年安排其他项目。
1964年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划归市、县的企业、事业单位实现的收入和以前拖、欠、占的
应缴预算收入,务于年末前缴入各级财政预算。
1969年规定,凡属中央计划内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结余,全部缴回中央,市、县在“上
解基本建设投资结余”科目处理,省、市、县用自筹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结余,属于省
级的由省级财政收回,属于市、县级的由市、县财政收回,留归市、县继续使用。
“文化大革命”中,红卫兵和群众组织查抄的现款、外币金银和物资变价款等,仍在银
行开立专户存储,暂不列入财政决算。各地已兑付的农村退赔期票,由县支行划转到省人民
银行,由省人民银行与省财政局结算,市、县不列入决算。
1970年省对地、市实行“定收定支、总额分成”的财政体制,收入分成比例按省全年下
达的收支指标计算,但基本建设投资指标不参与分成。年终执行结果,以地、市为单位结算
,超收的分成和支出的结余(基建结余除外)均归地方支配。因收入任务完不成而影响地、
市预算收入的,由省负责保证已批准的支出预算,如果支出结余,也归地方支配使用。省用
自筹下达各地基本建设投资结余,省不再收回,留归地方继续使用。钢铁建设、“五小”企
业以及地方统一建设,不能列入企业营业外解决的战备三线建设投资,除积极挖掘地方潜力
解决外,确实无力解决的,编制决算,报省听候处理。
1974年实行“固定比例留成”的财政体制,收入分成按财政决算实际收入数和省对地(
盟)、市固定留成率计算,留归地方,超收部分以地(盟)、市为单位30%留归地方,列地方
财政分成收入科目。小高炉生铁、化肥按实际销量相应调增、调减财政收入指标。财政支出
中的人防经费、安置费、社救经费、科技三项费用、日侨归国经费、支援人民公社支出和兵
役征集费、财政自筹基本建设费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其余支出结余留归地方,超支自行解
决。
1976年实行“收支挂钩、总额分成”的财政体制,对财政收入短收地区所辖县、旗超收
部分,按地区对县、旗确定的留解比例应得的资金由省给予补拨,对县、旗按地区下达的指
标支大于收实行差补的,其超收部分最多不超过70%归县、旗,资金由省补拨。财政支出结余
全部留归地方。
1979年省对市、县实行“收支挂钩、超收分成”的财政体制,财政收入指标与财政支出
指标挂钩计算地方分成比例,超支部分,地方留成比例在30%以下的按30%分成;边境县、市
和杜蒙自治县超收部分全部留给县、市,其余县、市超收部分按50%分成。县办工业企业利润
留成和亏损分担,以县为单位计算提留和分担。1979年调整职工工资要在1980年补发的,由
省级财政部门统一预留,地、市、县和基层企业、事业、行政单位不得预留。财政支出结余
可以结转到1980年继续使用的项目有:城镇知识青年下乡经费、抚恤和社会救济费、边境地
区建设补助费、民兵装备费、支援农村人民公社投资、小型农田水利补助费、国营农场小型
农田水利支出和政策性、社会性支出、城市维护费、公费医疗经费、省安排的中小学校舍修
缮费、人防经费、科技三项费用、挖潜改造资金、自筹基本建设拨款。
1980年省财政与庆安县、绥棱县实行“固定分成加增长分成”的财政体制结算,对其余
市县均按“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体制结算。省专项拨款的科技三项费用、人防经费
、知青安置费、开荒补助费、小型农田水利补助费(包括农场事业费中小型农田水利事业费
)、防汛和岁修费、抗旱经费、支援公社投资、自然灾害补助费、少数民族补助费、浅水养
鱼基地建设补助费、土壤普查经费、自然资源调查和农业区域规划费、统购煤补贴、落实政
策经费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不得挪作他用。省直和市、县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包干结余
不列支,结转下年留给包干单位继续使用。
1984年,哈尔滨市、牡丹江市、鸡西市、七台河市所属县由直接与省结算改为与所在市
结算。第四季度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后,中央和省级国营企业缴入所在市、县的产品税、增值
税比原工商税多缴或少缴的税金,由省财政按全额或留解比例收回或返还。
1985年哈尔滨市计划单列后仍与省结算。齐齐哈尔市、牡丹江市、伊春市、鸡西市、鹤
岗市、佳木斯市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后,征收的城建税小于按工商利润计提5%(或定额补助
)、国拨城市维护费和工商税附加3项城市维护建设资金之和,其差额由省转请中央财政补助
;其他市、县发生的差额由省财政给予补助。对经济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市、县和边境县的能
源交通基金超收分成,全部返给市、县。地、市农业税按粮食“倒三七”比例价折代金后,
增加的农业税收入,应全额入库,其中中央财政分成50%部分通过“上解支出”科目上解省,
由省上解中央;齐齐哈尔市、牡丹江市、鹤岗市、伊春市、大兴安岭行署增收的农业税已随
总额分成比例上解省财政一部分,年终决算时,按应上解的中央财政分成部分进行清算。对
上解地、市按总额分成比例上解省的工商罚没款,省予返还。粮食企业亏损和粮油提价补贴
按照“减亏分成,超亏分担”的办法结算,属于应由省级财政分成或分担的部分,由省财政
增加或减少地、市财政补助收入的方法处理。农村返销粮食提价后,粮食企业增加的收入,
应上缴中央财政50%。从这年起,财政决算不再反映企业上缴基本折旧基金收支。粮油超购加
价款、调整肉价补贴由收入退库改列预算支出。一律不得冲退国家预算收入。省直单位拨款
方式由限额拨款改为划拨资金拨款,年终银行存款余额要经开户行签证,预算包干结余可结
转下年继续使用。
(二)往来清理
财政上下级之间、各级财政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的应收未收、应付未付、暂收
暂付、预收预付等往来帐目较多,决算编制前必须认真地清理,核定收支,减少呆帐,如实
反映预算执行情况。
1950年黑龙江省规定,各级财政部门对应收、应付、暂收、暂付等一切往来帐款,均须
于12月25日前清理完毕。1951年规定,对往来款项应收回的必须收回,不得无计划转作投资
。1952年规定,对经费存款部分除基本建设资金、家属补助费、干部福利基金外,其余一切
事业费结余一律以原科目自动缴回。未缴回的由人民银行按应缴额全部扣转各级财政金库。
1953年规定,暂收款应全部结清,分别转到预算收入科目。其他往来款项,应尽量结算
完毕,其中属于各机关经费拨款结余部分,在年终或决算编成前,应令其缴回或转帐作为下
年预算拨款。1954—1974年期间,没有重大变化。1975年规定,用中央财政历年结余解决的
各项支出,包括清产核资中增拨的企业资金和弥补的财产损失,清产核资后增拨的企业流动
资金,以及报废图书资金、处理病人欠费专款等,除弥补财产损失一项,可以继续抓紧清理
外,其他项目原则上截至1975年12月31日为止,过期不再办理。
(三)决算报表
财政决算一般要求编报财政收支总表、明细表、基本数字表和附表及总决算说明。
1950年规定,年终后至次年2月底为会计事务整理期。全省财政收支决算,从县级编起,
逐级汇总,由省财政厅审核汇总,向东北财政部报送。1953年规定,各级财政部门上报总决
算必须经各该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1954年规定,各单位和各级总决算,经编造送达上级后
,一律不再进行补报和更改,如因特殊情况需要补报更改的,均在下年处理。总决算表格有
收支总表、收支分级表、最终资产负债表、基本数字表、收入任务检查表、本年结余分析表
、预算变动情况表等7种。到1962年增加到22种。1968年受“文化大革命”的影响,大部分砍
掉,仅保留收支总表和预算外收支决算表。从1979年随着国民经济的调整和改革、开放、搞
活方针的贯彻落实,总决算报表又陆续恢复,1985年由1979年的19种增加到22种:财政决算
收支总表、国营企业所得税类企业收入类决算明细表(总表的附表)、财政支出决算明细表
、支出预算结余结转下年使用数计算表、财政收支决算分级表、所属地县财政决算收支平衡
表、民族自治地区财政收支决算表、财政决算年终资金活动情况表、本级财政决算往来款项
明细表、财政预算外资金收支决算表(上表的附表)、最后调整的预算支出变动情况表、各
项事业行政经费基本数字表、医疗机构收支决算表、艺术表演团体收支决算表、体育场馆收
支决算表、城市维护和建设资金收支决算表、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使用情况表、农
林水利气象等部门事业费使用情况表、支援农村生产支出使用情况表、国营农业事业育种场
(站)收支决算表、财政支农周转金发放使用情况表、社会集团购买力指标执行情况年报表
、专项控制商品审批情况年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