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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预算外资金管理

  预算外资金是根据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规定,不纳入国家预算,由各地方、 各部门、各企业事业单位自收自支的财政资金。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经济体制改 革的深化,预算外资金越来越多,已成为财政资金的主要组成部分。黑龙江省的预 算外资金管理在60、70年代,分别由财政厅各主管处归口管理,1980年9月成立预算 外资金管理处,对预算外资金实行统一管理。
    一、管理范围
    从1980年开始,黑龙江省实行预算外资金统一管理。1981年黑龙江省人民 政府规定了预算外资金统一管理的项目范围。1983年1月按照财政部颁发的 《预算外资金管理试行办法》又做了统一规定: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范围包括地方 财政部门管理的各项附加收入和集中的各项资金;事业和行政单位管理的不纳 入预算的资金;国营企业及其主管部门所属的各项资金;地方和主管部门所属 的不纳入预算的企业收入等4大部分。以及渔业税及其渔业建设附加、公房租 赁收入及其他未纳入预算管理的项目;工商部门的事业费、商品检验费留成收 入、计量管理和检验费收入、勘察设计收入、军工科研收益留成、港口管理费、 县办小水电收入、国营灌区费、淡水养殖收入:暂未纳入预算的旅游收入、锅 炉检验费、机关杂项收入、基建单位其他收入、其他未纳入预算管理的项目;各 种形式的盈亏包干分成收入、实行以税代利企业的税后利润、矿山开拓延伸费、 矿山煤炭维简费、地方建材发展基金、异地更新基金、以煤代油能源发展基金、 超产原油的能源基金、铁道客货服务基金、邮电线路改造资金、民航机场服务 费、其他未纳入预算管理的项目;交通远洋船队的盈利、以矿养矿收入、以港 养港收入、以电养电小水电收入、以钛养钛收入、地方小铁路收入、中央和地 方主管部门所属全民所有制但未列入预算的企业收入、名为集体实为全民的企 业收入等。
    二、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1981年4月2日制定的《黑龙江省预算外资金和预算外单位财务 管理试行办法》规定:预算外资金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计划管理,财 权不变,专款专用”的原则。1.各级财政部门是预算外资金和预算外单位的财 务管理部门,帮助和监督企事业单位端正其经营方向,管好、用好预算外资金。 加强经济核算,改善经营管理,促进生产发展。负责审批并汇总这些单位的财 务收支计划、会计报表和年终决算。2.预算外的资金收入,来源要正当、合理, 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规定办理。未经物价主管部门和省财政部 门批准,不得擅自增加收入项目,扩大收入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提高收费 比例。3.预算外资金的支出,必须坚持贯彻专款专用、先收后用,量入为出、 自求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凡属于预算外的收入都要存入银行,支出按主管 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计划,从银行支取。4.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的 界限,必须严格划分清楚,不得互相挤占。预算内的收入不得以任何形式转作 预算外收入,应由预算外开支的不得挤入预算内开支,应由预算内开支的也不 得挤入预算外开支,坚持正当的资金渠道,做到桥归桥、路归路。5.预算外单 位的人员、经费开支必须按组织部门批准的编制和劳动部门批准的劳动工资计 划以及国家统一规定的各项标准执行,不得擅自增加人员,扩大开支范围,提 高开支标准。6.-切预算外资金都不得用于“楼、堂、馆、所”或举办现行控 制的事业。必须动用预算外资金搞基本建设的,一定按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办理, 所用资金必须同级财政部门审查同意。用预算外资金购买专项控制商品,要按 照审批程序和有关规定办理。7.预算外单位的会计核算、成本(费用)、固定 资产、流动资金、专用基金各项开支标准等财务会计制度,均按同类预算内企 业、事业现行规定执行。各单位都要建立经济核算制度,认真搞好经济核算。1981 年9月28日黑龙江省财政厅根据全国财政工作座谈会议要求,制定了预算外资 金报表,有预算外收支总表、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活动情况汇总表、市、县 预算外工业企业汇总表、预算内工业企业各项专用基金表、城市维护费支出明 细表等,加强统计和管理。
    1982年7月12日中国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黑龙江省财政厅联合发出 《各级财政部门在人民银行开立预算外资金帐户的通知》规定,各单位、各部门 已实现的预算外收入,从1982年8月1日起必须全额缴财政部门统管,存入预 算外资金专户,任何单位不得借故拖欠,截留或坐支抵解。支出由存款单位编 报计划,说明用途经财政部门批准后拨付使用。
     1983年1月黑龙江省贯彻执行财政部颁发的《预算外资金管理试行办法》 规定:1.对未经国务院批准,由各地自行设立的预算外资金项目,要进行一次 清理整顿。凡是应纳入预算的企业利润、事业收入等都要纳入预算,不得留在 预算外自收自支;乱行摊派的收入要取缔;不符合规定的收费要纠正。经清理 整顿后,确需保留的项目,要按规定向财政部补报批准手续。2.今后各地必须 增设的预算外资金项目,一律报经国务院或授权单位批准。各地方、各部门、各 单位均无权增设预算外资金项目。预算外资金的收费标准、留成比例、开支范 围必须按现行的财政、财务制度执行。3.在现行政策不变的前提下,预算外资 金的使用,除另有规定者外,仍由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自行安排。原则上, 不得以任何名义抽调预算外资金。4.各项预算外资金,一般都有指定用途,要 切实保证规定用途的资金需要。未经批准,不得用于基本建设投资,不得用于 增加人员机构和提高工资、福利开支标准,不得挪作他用。5.用预算外资金安 排基本建设的,要严格控制,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财政部门要认真审查资金 来源是否正当。经批准纳入计划的基本建设,资金要存入建设银行,并按规定 进行监督拨款。6.各地方、各单位应建立健全预算外资金的预决算和财务会计 核算等管理制度。县、市各主管部门应将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决算作为单位 预算、决算和企业财务计划、决算的组成部分,单独编制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审 核,并由其汇总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同时报送上级财政部门。各项预算外资 金,要单独设帐核算,做好记帐、核算、报帐工作。7.各级财政部门要通过对 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的审核,协助主管部门用于企业的技术改造和国家急需的 建设项目,提高资金效果。要经常掌握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执行情况,发现问 题,及时反映。要深入单位检查收入是否正当,支出是否合理,对弄虚作假、隐 瞒不报或转移资金的,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以违反财经纪律论处。8.预 算外资金收支计划是综合财政信贷计划的组成部分。各级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 应纳入各级综合财政信贷计划,进行综合平衡。9.各级财政部门应设立机构, 配备必要的人员,负责汇编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决算,加强制度建设以及政 策调查研究工作,逐步把预算外资金管理起来。
    三、收支状况
    1981-1985年,据黑龙江省预算外资金决算统计,5年预算外资金共收入 142.6亿元,为预算内财政总收入118.6亿元的120%,其中:1981年收入为 22.82亿元,为预算内收入15.6亿元的146%;1985年为37.31亿元,为预算 内收入37.4亿元的99%。预算外资金收入平均每年增长13.1%。5年的预算外 资金总收入为142.6亿元。其中:财政部门掌握的预算外资金为6.38亿元,占 全部收入的4.5%;行政事业掌握的预算外资金为31.95亿元,占22.4%,企 业和主管部门掌握的预算外资金为104. 27亿元,占73. 1%。
    5年预算外资金总支出为147.6亿元,其中:用于更新改造方面的支出为 64. 78亿元,占总支出的43.9%;用于科技三项费用0. 73亿元,占0.4%;用 于增拨流动资金1.55亿元,占1.1%;用于职工福利和奖励支出为26.17亿元, 占17.8%;用于基本建设支出为15.46亿元,占10.5%;用于城市维护方面的 支出为5. 23亿元,占3.5%;用于行政事业开支为10.93亿元,占7.4%;用 于其他支出22.75亿元,占15. 4%。5年平均支出增长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