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
社会集团购买力,是指社会集团用于在市场上购买国家控制购买商品的资金,是预算管
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黑龙江省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工作,从1950年到1961年期间,基本是实行限额控制,每
年由省财政厅向市、县财政部门下达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指标,做为预算管理的一项内容。
从1962年开始,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工作逐步形成系统管理办法。
一、控购范围
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采取专项控制商品办法是从1961年开始的。1961年月,黑龙江省
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压缩社会集团购买力的决定》。其中规定:各机关、团
体、部队、学校、事业和企业单位在今后一年内,一律不得购买沙发、地毯、桌椅、轿车、
摩托车、自行车、电视机、照相机、录音机、扩音机、打字机、计算机、电风扇和其他非生
产性用品。
1962年4月,省人委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压缩和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紧急通知》,
要求各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在今后3年内,一律不准购买桌、椅、床、柜
等家具和各种非生产性设备,更不准购买沙发、地毯、钢丝床、自行车、摩托车、汽车、收
音机、电视机、照相机、丝绸、呢绒等高级物品。个别单位确有特殊情况,非添置不可的,
必须报经省人民委员会审查批准。
1965年11月省财政厅、省商业厅、省人民银行《关于改进社会集团购买力控制管理办法
的联合通知》重新明确不准购买的非生产性设备和高级商品为:沙发、地毯、钢丝床、小汽
车、摩托车、电冰箱、照相机和绸缎等8种物品。审批手续改为:中央和各省、市驻黑龙江省
的企、事业单位,报省财政厅批准;省属各企、事业单位由主管部门审查,报省财政厅批准
;省直在哈尔滨市单位,凡在省委办公厅、省人委办公厅报领经费的单位,分别报经两个办
公厅审查批准;专区、市、县所属企、事业行政机关等单位由财政部门审查,报省财政厅审
批。
1973年2月,按中央《关于严格管理社会集团购买力的通知》规定,专项控制商品扩大为
30种,即沙发、地毯、钢丝床、小汽车、摩托车(包括轻便摩托)、电冰箱、电视机、电影
放映机、录音机、收音机(包括半导体)、电唱机、扩大机、高低音喇叭、打字机、油印速
印机、钟表(包括秒表、手表、怀表)、照相机、自行车、呢绒、绸缎(包括人造纤维、长
毛绒、柞蚕丝和它的制成品)、大型或高级乐器(单价在50元以上的)、铁制和木制桌椅床
柜、高价针棉织品(包括床褥单、卫生衫裤等)、大型或高级体育用品(单价在50元以上的
)、保险箱(包括各种金库)、电风扇、计算机、多用机、手提喊话器、藤器。专项控制商
品的审批权限是:打字机、钟表、铁制和木制桌椅床柜、藤器、高价针棉织品,由各地(盟
)、市、县(旗)革委会(包括兵团、大庆)批准即可在当地购买。如当地无货需到省内其
他市、县(旗)购买的,可持当地批件与购买地革委会联系,换取批件,即可购买。收音机
、电唱机、扩大机、高低音喇叭、油印速印机、自行车、呢绒、绸缎、保险箱、手提喊话器
,由各地(盟)、市革委会负责代省审批,即可在本地(盟)、市购买。如当地无货,需到
省内其他地(盟)、市购买的,可持地(盟)、市批件与当地革委会联系,换批件,即可购
买。其余15种控制商品一律由省审批。凡出省购买30种控制商品的,一律经省批准,并由省
财政局办理手续。凡外省来黑龙江省购买控制商品的,一律到省财政局换取批件,各供货单
位方可供应。
1977年4月22日,决定将专项控制商品改为28种:即沙发、地毯、钢丝床、家具(包括木
制、藤制家具)、小汽车(包括小型客车)、摩托车、电冰箱、电视机、电影放映机(8.7
5毫米电影放映机免批)、扩大机(包括多用机)、收音机、录音机、电唱机、电风扇、照相
机、自行车、缝纫机、公文包、大型或高级乐器、大型或高级体育用品、保险箱(包括铁柜
)、呢绒及其制品、绸缎及其制品、的确良及其制品、毛线及其制品、毛毯、毛巾被、高价
针棉织品等。审批手续都由省革命委员会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办理。同年12月23日,根据
国家《关于印发〈社会集团购买力管理办法〉和两个附件的通知》规定,对专项控制商品又
改为29种,有小汽车(包括小轿车、吉普车、旅行车)、摩托车、大轿车、沙发、地毯、钢
丝床、电冰箱、电影放映机(不包括8.75毫米电影放映机)、录音机、照相机和放大机、电
视机(不包括大屏幕投影电视机)、收音机、扩大机和多用机、电唱机、电风扇(不包括排
风扇)、自行车、缝纫机(包括机头)、大型或高级乐器(单价200元以上)、大型或高级体
育用品(单价200元以上)、家具(包括各种材料做的家具和文件柜,不包括学生用的课桌椅
)、公用包(包括各种材料做的手提包、挎包、旅行袋)、呢绒及其制品、绸缎及其制品、
化纤布(包括的确良)及其制品、毛线(包括混纺品)、毛巾被(包括浴巾)、高级针织品
(包括化纤针织服装、蚊帐及不收布票的高价针棉织品)、卷烟、各种酒。
1980年4月22日根据国家修订的《社会集团购买专项控制商品的规定》对专项控制商品规
定32种,有小汽车(包括小轿车、吉普车、旅行车、救护车、工具车)、摩托车(包括两用
车、三轮车、二轮轻便摩托车)、大轿车(包括大、中型客车)、沙发、地毯、钢丝床(包
括50元以上的床垫)、电冰箱(不包括一30℃以下低温电冰箱)、空气调节器、洗衣机、电
影放映机(不包括8.75毫米电影放映机)、录音机、录象机、照相机和放大机、收音机和多
用机(包括收、扩两用机)、电唱机、电风扇(不包括排风扇)、自行车、缝纫机(包括机
头、不包括工业用缝纫机)、复印机、大型或高级乐器(单价200元以上)、大型或高级体育
用品(单价200元以上)、家具(包括各种材料做的桌、椅、凳、床、橱等家具和文件柜,不
包括学生用的课桌椅和幼儿用的桌椅凳床)、公用包(包括各种材料做的手提包、手提箱、
挎包、旅行袋)、呢绒及其制品、绸缎及其制品、化纤布(包括的确良)及其制品、毛绒(
包括纯腈纶毛线)及其制品、毛毯(包括混纺、纯化纤品)、毛巾被(包括浴巾)、高级针
织品(包括化纤针织服装、蚊帐及不收布票的高价针棉织品)、卷烟、各种酒。1981年7月1
6日对32种专项控制商品的审批权限重新做了规定:1.省负责审批的有10种。即:小汽车、
摩托车、大轿车、沙发、地毯、电冰箱、空气调节器、电影放映机、录象机、复印机。2.行
署对所属市、县(包括行署本身和省属市)负责审批的有4种。即:照相机和放大、录音机(
500元以上的)、毛毯、电风扇。3.县、市负责审批的有18种。即:钢丝床、洗衣机、录音
机(500元以下的)、收音机和多用机、电唱机、大型或高级体育用品、家具、公用包(单价
在7元以上)、自行车、缝纫机、化纤布及其制品、毛线及其制品、呢绒及其制品、绸缎及其
制品、毛巾被、高级针织品、卷烟、各种酒。省直各部门和中直单位,购买专项控制商品,
由当地控办负责审批(在哈单位由省控办审批)。凡出省购买专项控制商品的,一律报省审
查批准。
1984年8月21日根据国家《关于改革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管理办法》的规定,适当放宽了
控购范围,将原来32种缩减为14种:小汽车(包括小轿车、吉普车、旅行车、工具车,不包
括双排小卡车)、大轿车、摩托车(包括轻骑,不包括后三轮货运摩托车)、沙发、地毯(
包括混纺、纯化纤品)、沙发床(包括沙发床垫)、空气调节器(指窗式、柜式的制冷或制
冷制热机)、录音机和多用机(单价在500元以上的)、录象机(包括摄象机、放象机、编辑
机)、照相机和放大机(包括各种镜头)、大型或高级乐器(单价在300元以上的)、家具(
单价在100元以上的钢、铁、木、藤等制做的各种家具)、呢绒及其制品(包括混纺制品;海
轮旗帜免予审批)、纯毛毯。省控办审批4种,有小汽车、大轿车、摩托车、录象机。市、县
控办审批10种,有沙发、地毯、沙发床、空气调节器、录音机和多用机、照相机和放大机、
大型或高级乐器、家具、呢绒及其制品、纯毛毯。
1985年2月7日,黑龙江省按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紧急通知》,对专
项控制商品重新确定为17种。有小汽车、大轿车、摩托车、彩色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
沙发、地毯、沙发床、空气调节器、录音机、录象机、照相机、大型和高级乐器、家具、呢
绒及其制品、纯毛毯。适当集中审批专项控制商品的权限。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遇
有特殊情况必需购买上述专项控制商品时,中央单位须报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和
财政部批准;地方单位(包括中央派驻地方的单位)由省控办批准。
二、管理办法
1962年4月9日,黑龙江省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压缩和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紧急通
知》,其中规定:对于物品的购置,必须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各单位必须凭购物证和批准
的购买计划购买商品,购物证由市、县商业局发给,由财政部门填入社会集团购买力控制指
标;各单位经批准购买的物品,凡是市、县商业局能够指定商店供应的,都要到指定的商店
购买;各单位必须遵守财政部门的审批制度和商业部门的供应办法,各单位不许乱报计划,
财政部门不许乱批计划,商业部门不许乱供应商品。
1965年11月25日,按照财政部、商业部、人民银行总行《关于改进社会集团购买力控制
管理办法的联合通知》将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具体办法做如下改进:今后财政部门每年不
再下达社会集团购买力控制指标,改由各部门、各地区、各单位在财政部门核定的经费数额
和制度规定以内本着节约的精神自行控制掌握。取消按购货本控制供应商品的做法。今后社
会集团在市场上购买商品时,商业部门应当按照正常办法进行供应。
1977年12月23日,国家计委等部门《社会集团购买力管理办法》规定:对社会集团购买
力,采取计划管理、限额控制、凭证购买、定点供应、专用发票和对某些商品实行专项审批
的办法;县以上各级革命委员会,要根据精兵简政的原则,设立控制社会集团购买的管理机
构,以加强社会集团购买力的管理工作。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管理机构,由各该级的计划
、财政、商业、供销社、物资、银行、统计等部门抽调在职干部共同组成,在革委会或革委
会指定的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下,负责贯彻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各级计划、财政、商业
、供销社、物资、银行、统计等有关部门要明确分工,密切协作,共同做好控制社会集团购
买力工作。
1980年11月17日,黑龙江省贯彻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领导小组修订的《社会集团购
买力管理办法》,取消了原规定的“购货本”、“定点供应”和“专用发票”等规定,将原
来由买、卖双方共同控制限额的方法,改为以花钱单位控制为主的方法,要求各单位用各项
资金购买属于社会集团购买力管理范围的商品时,财务部门要按发货票认真记社会集团购买
力辅助帐,并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控制指标,包干使用。
1984年8月21日,黑龙江省贯彻财政部等6部门《关于改革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管理办法
的通知》的规定,取消了社会集团购买力控制指标。从此国家不再下达社会集团购买力控制
指标,对各单位也不再实行限额控制。但各地区、各部门仍应根据勤俭建国的方针和国家的
财经制度,结合财务管理的要求有计划地、节约地办理各项开支。由于这一年适当放宽控购
范围,取消了控购指标,撤消了领导机构,放松了管理,这一年社会集团购买力全年实现9.
3亿元,比上年增长37%。
1985年2月贯彻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紧急通知》,要求全省在1984年
的基础上压缩20%以上,专控商品压缩60%,年终执行结果控购指标实现了11.2亿元,比198
4年9.3亿元,仍超控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