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金库管理条例
解放初期,为了统一财政收支,东北行政委员会于1947年12月21日公布了《东北金库条
例》,黑龙江地区各省均遵照此条例执行。开始建立金库制度,省设省库,县设分金库,一
切财政收入、企业收入必须缴送金库。省金库及分金库库存现金除省调动外,任何人不得擅
自动用。省金库主任由省财政厅长兼任,分金库主任由县财政科长兼任。新中国成立后的金
库制度,经过调整修改,更加健全、完善。1950年政务院颁发了《中央金库条例》,财政部
制定了《中央金库条例实施细则》,黑龙江省于同年贯彻执行。主要规定:中央人民政府为
统一国家财政收支,设立中央金库。中央人民政府设中央总金库,省设中央分金库,各县(
市)设中央支金库。各级金库均由中国人民银行代理,金库主任由各级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兼
任。尚未设置人民银行的地区,单独设立金库,归上级人民银行及上级金库统一领导。凡一
切国家财政收入,均须由经收机关全部缴纳同级金库,除有特别规定者外,不得坐支抵解及
自行保管。金库款的支配权,统属于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中央总金库除依照中央人民政府
财政部命令付款外,无权动用库款,分支金库非得总金库的命令不得付款给任何机关。各级
金库间存款的运解调度权属于中央总金库。各级政府对同级金库应负监督检查之责,但无权
支配库款。各级金库对同级经收机关所收的款,如经收机关有违法不缴情事,经劝告无效时
,金库应负责及时报告上级金库及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查究。金库收支以人民币为限,如收
入中有金银外币等时,须由经收机关向当地人民银行兑成人民币缴纳。为使各级金库更好地
完成工作任务,各级人民政府对各级金库工作及干部的配备,应予适当的协助和指导。
中央金库条例是1950年政务院制定的,在执行过程中,对财政部制定的金库条例细则做
了多次调整和修改,但对条例本身没有修改,一直到1985年国务院修订并重新颁发了《中华
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黑龙江省执行了这个条例并明确了如下内容:1.各级国库库款
支配权,按照国家财政体制规定,分别属于同级财政机关。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同级国库
的领导,监督所属部门、单位,不得超越国家规定的范围动用国库库款。2.国库机构按照国
家财政管理体制设立,原则上一级财政设立一级国库。省设立分库,省辖市设立中心支库,
县和相当于县的市、区设立支库。支库以下经收处的业务,由专业银行的基层机构代理。各
级国库的主任,由各该级人民银行行长兼任,副主任由主管国库工作的副行长兼任。不设人
民银行机构的地方,国库业务由人民银行委托当地专业银行办理,工作上受上级国库领导,
受委托的专业银行行长兼国库主任。国库业务工作实行垂直领导。各级国库应当设立专门的
工作机构办理国库业务。3.国库的基本职责是:办理国家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和留解。办
理国家预算支出的拨付。向上级国库和同级财政机关反映预算收支执行情况。协助财政、税
务机关督促企业和其他有经济收入的单位及时向国家缴纳应缴款项,对于屡催不缴的,应依
照税法协助扣收入库。组织管理和检查指导下级国库的工作。国库的主要权限是:督促检查
各经收处和收入机关所收之款是否按规定全部缴入国库,发现违法不缴的,应及时查究处理
。对擅自变更各级财政之间收入划分范围、分成留解比例,以及随意调整库款帐户之间存款
余额的,国库有权拒绝执行。对不符合国家规定,要求办理退库的,国库有权拒绝办理。监
督财政存款的开户和财政库款的支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国库办理违反国家规定的事
项,国库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向上级报告。对不符合规定的凭证,国库有权拒绝受理。4.
国家各项预算收入,分别由各级财政机关、税务机关和海关负责管理,并监督缴入国库。预
算收入的退付,必须在国家统一规定的退库范围内办理。必须从收入中退库的,应从各该级
预算收入的有关项目中退付。5.国家的一切预算支出,一律凭各级财政机关的拨款凭证,经
国库统一办理拨付。地方预算支出,采用实拨资金的方式;如果采用限额管理,财政应随限
额拨足资金,不由银行垫款。各级国库库款的支拨,必须在同级财政存款余额内支付。只办
理转帐,不支付现金。各级金库须将收支实况,按照规定的种类、期限、格式报告各该上级
金库。
1951年根据财政收支系统划分的决定,为便利各级财政收支的管理,政务院决定设立地
方金库。黑龙江省具体规定如下:1.省地方金库暂设总库、分库两级,分别由中央分金库、
支金库兼理。2.属于省的地方财政收支款项,应单独设置省地方金库帐簿,不得与中央金库
帐簿混合记录。但为使中央及时了解地方收入情况,地方金库应将汇总收入统计表,分别报
送中央财政部、中央总金库,税收部分亦应报送中央税收部门。3.地方金库款的支配权,属
于省的,由省财政厅支拨。4.地方金库对地方财政收入入库后的报解调拨手续,以及库款的
收支报告制度,须比照《中央金库条例》及《修订中央金库条例施行细则》的规定。5.地方
金库建立后,所有地方财政收入,均须悉数缴入地方金库,各级政府对同级地方金库,应负
监督检查之责,地方金库,应受同级财政部门在业务上的指导。6.为使各级地方金库与同级
财政及税收部门的帐务数字不发生错误,各级金库应与同级财政及税收部门建立定期对帐制
度,由省财政厅通令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