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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金库条例实施细则

  根据政务院制定的《中央金库条例》,随着各个时期的经济发展变化,财政部都相应地 制定了实施细则,在1950年最初制定的细则的基础上,到1985年经过了8次大的修改。黑龙江 省执行了历次修改的实施办法。
    1950年财政部根据政务院颁发的《中央金库条例》,制订了《中央金库暂行条例施行细 则》,主要规定:1.各级金库所收库款应即存入代库银行,以银行往来科目处理。在财政存 款数额内,必须保证如数支付,不得影响用款。2.工商各税均应按照国家规定的税款报解程 序和手续,及时足额解缴金库,并办理解报手续。3.其他应缴金库的财政收入,由收款金库 按收入性质及所属系统办理解缴。4.拨款方面,由拨款金库根据财政部门的通知,填发“付 款通知”,通知下级金库照付。如用电拨者,加发电报或电话,转拨到达后,凭领款机关的 领款证明或领(借)据支付。
    1951年财政部第一次修订中央金库条例施行细则,变化的主要内容:1.基层金库以一县 (或省辖市)一库为原则,如县内大集镇有设库必要时,得设经收处,归县支库领导。省辖 市内按实际需要设立经收处。各级金库根据表报到达日期记帐(基层金库以税款入库日期记 帐),但编制收入统计表及汇总收入统计表,则以基层金库入库日期划分月份、年度。各级 库的收款报告,均须于当日填送,上级库于收到当日,即行汇总报解,不得积压。2.收款库 收款后,按报手续于当日汇解上级库。分库收到各收款库的解款及凭证,经核对无误后,按 收入机关或缴纳单位的主管机关,汇编汇总收入统计表,分别送达有关单位,并将当时所收 的库款,由银行电汇总金库。3.凡各机关罚金及没收品收入中,应领提奖部分由决定处分的 机关核准,取得领奖人收据在原收入中支付,以收入净数解库;没收品如不能及时变价,应 提奖部分在各该收入机关的提奖准备金内支付。4.各收入机关与同级金库应建立对帐制度, 每月执行对帐1次。
    1953年财政部第二次修订细则规定:1.收入机关或缴纳单位计算入库数字及日期,均以 支库收款日为准;经收处所收款项,系代理收纳性质,不算正式入库。2.县支库应将县预算 固定收入留存,并办理划分中央调剂税“分割制”收入手续;市支库除将市预算固定收入留 存及办理划分“分割制”收入手续外,并办理划分“分成制”收支手续。3.中央金库分支库 兼理地方金库(省、县、市库)业务,各级财政存款的支拨权,属于各级财政部门。4.收入 机关或缴纳单位向上级结报任务时,以对帐单或缴款书为合法凭证。5.为便利各级金库汇总 ,并与各级收入机关或缴纳单位核对帐目起见,缴款分为税务系统、农业税系统、企业系统 和财政系统。并由收款金库审查缴款书的联数及其应填事项,是否与规定相符后才得收款。 6.收入退还应由主管机关审核批准,并取得原缴入人或纳税单位的“退款申请书”,据以填 制“收入退还书”,交原缴款人持向金库退款。凡各机关所收各项罚金及没收品变价款,应 悉数缴入金库,不得保留提奖准备金;如急需提付奖金及应付税款时,可先付奖金及税款, 然后以净额缴库。7.收款金库每日编送的收入统计表,收入机关或缴纳单位必须及时核对, 如有错误应在1天以内通知金库更正。
    1953年12月财政部第三次修订了《中央金库条例施行细则》,变化的主要内容:1.支库 以下设经收处,归支库领导。凡银行营业所现兼办经收处业务的及现已办理税款汇解手续的 ,均照旧继续办理收纳税款及汇解业务;以前未办理收纳税款的营业所,其编制满16人的, 今后应办理经收处业务;满6人的,应办理汇解业务。2.金库在对内办公时间内,应继续收 纳收入机关自收汇缴的预算款项,并作为次日收入处理,列入次日帐内。3.各级金库收纳的 款项及收到下级报解的款项,必须于当日记帐并办理报解。当日确属不能报解的,最迟应于 次日上午报解,不得拖延积压。4.县(市)支库仍应办理各级预算收入的划分留解工作。5 .金库收纳预算款项,除规定集中缴纳或有特殊规定外,应以本地区收入机关的收入为限。 6.支库每日营业终了,应按各级预算固定收入及分成收入两种性质编制收入统计表及分成收 入统计表,按规定呈报上级金库。
    1958年,财政部第四次修订了施行细则,变化的主要内容:1.地方各级金库的设置由地 方自定,黑龙江省根据建立专署财政的决定,开始建立专署一级金库,直接管辖区行办理结 报和对帐事宜。专区金库的任务办理专署本级预算收入的汇总,及收纳并及时进行划解和逐 日编制预算收入汇总统计表;办理专署本级的预算支出和预算拨款。2.分成收入的划分,一 般应由县(市)支行办理,必要时也可以由分库汇总办理。3.支库收纳预算款项,一律凭四 联缴款书办理。收入机关自收汇缴的款项,经金库同意,可以使用汇总缴款凭证。4.缴款人 向经收处缴纳的预算收入,经收处应于每日帐务结束前,凭收入机关的汇总缴款书通知、回 执两联随划款单寄县支库;收入机关向经收处汇总缴纳自收的预算收入,凭收入机关的汇总 缴款书随划款单邮寄县支库。县支库收到经收处划来的预算款项,经核对后正式办理入库手 续。如果经收处和支库在同一城市,则经收处应将预算收入款项,于当日扫数划转支库,支 库凭经收处上报的代收预算收入清单,办理正式入库手续。
    1959年财政部第五次修订了实行细则,变化的主要内容:1.年度终了后,支库应该规定 一个库款报解整理期(一般地区最长不得超过5天,个别交通不便的地区可以延长1—2天), 将所属经收处12月31日前所收款项,尽速并入当年度收入报解,各级财政金库款和各级预算 机关的预算存款、预算外存款,存入银行不计利息,银行对上述款项的汇解、汇缴、转拨也 不收费。2.金库在停止对外办公后,继续收纳收入机关自收汇缴的款项,平时作为次日收入 处理;月终日,应尽量并入当月收入报解。3.地方预算收入总额分成比例上解的手续应该逐 级办理。金库对各级预算收入应该按预算科目编制收入统计表和汇总收入统计表,对地方预 算收入还应该编制总额分成计算表和全省总额分成计算表。4.除工作上一时疏忽发生的错缴 、多缴或预算级次错误等,中央和省级财政机关有明文或制度规定,应予退还的收入外,属 于中央预算的收入退还,应经财政部批准;属于地方预算的收入退还,应经省级财政机关批 准。5.各级财政机关和金库必须严格遵守对帐制度,各级财政机关负有组织和督促责任。
    1963年财政部第六次修订了《中央金库条例施行细则》,变更的主要内容:1.金库有权 要求有关部门正确地按照金库制度和国家预算管理制度办事,有关部门不得拒绝。2.在农村 集市上由公社社员、小商贩缴纳的小额税款,以及在农村和城镇上从事小商贩缴纳的小额税 款,均由税务机关自收汇缴;其他零星小额税收,现由金库直接收纳的仍由金库直接收纳; 现由税务机关自收汇缴的,仍由税务机关自收汇缴。3.在1年内先亏后盈的企业,先亏已由 财政机关、监交机关用“弥补计划亏损”目签发收入退还书予以退库弥补的,以后发生盈利 缴库时,应当也用“弥补计划亏损”目填制缴款书缴库,如果需要缴库的利润数字超过已经 退库弥补的亏损数字,超过部分应当用“利润”目填制缴款书缴库。4.属于一般错缴、多缴 和超缴部分需要退库的款项,由各级财政机关或主管收入机关审查核实,批准退库,属于按 计划弥补企业亏损的款项,由主管的财政机关或收入机关在批准的计划数额内,经过审查核 实,批准退库。如整个县(市)、全专区亏损,需要用其他的收入弥补的,应当报省财政厅 批准,属于政策法令决定或自然灾害影响等特殊原因,需要退库的款项,按当时有关规定办 理。
    1971年财政部第七次修订了《中央金库条例施行细则》,变化的主要内容:1.预算收入 的缴纳,凭缴款书处理,金库对缴款书的内容要认真审查,对其中预算级次、预算科目不明 确的,要协助缴款单位查明,预算收入的退库,要严格监督审查,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挪用 国家预算收入。2.支金库及其经收处的报解,平时一般不得超过5天,月终日必须扫数报解 。3.分库每天收到各支库报送的各级预算收入统计表和划款报单,经审核无误后,应及时分 清预算级次编制汇总统计表,分库收到地方预算收入,应根据财政部确定的上缴任务,办理 收入划分和入帐。4.各级财政机关的拨款凭证,尽可能用银行的付款委托书或信汇委托书。
    1977年财政部第八次修订了《中央金库条例施行细则》,变化的内容:1.金库应分析预 算执行情况,协助财政、税务机关组织预算收入及时缴库。督促重点单位按期缴纳税利;监 督自收汇缴的税款按规定及时入库;根据税务机关填发的凭证核收滞纳金,扣收个别催收无 效的企业应缴的税款和利润;按照核定的弥补企业亏损计划监督企业亏损的拨补。2.财政机 关、收入机关与金库都要严格执行对帐制度,金库对帐单各“款”之间数字的调整,仅限于 对错误的更正或预算科目的变更。对于没有根据的变更调整金库数字,金库应予拒绝执行。 3.预算收入的退库,一律转帐退付,不退现金。个别错收个人的款项,必须退付现金时,各 级金库要从严审查。金库存款余额不足时,不得退库。支库退付上级财政的预算收入,当日 收入不足退付时,应划付上级金库。4.财政机关、收入机关、金库和缴款单位,在办理预算 收入的缴纳、退还和报解时,都应认真办理,防止发生错误。如有错误,不论本月或以前月 份的错误,都应在发现的月份办理更正,不再变更过去的帐表。由发现错误的一方填制更正 通知书通知有关单位共同更正。5.各级金库只办理本级预算与上一级预算的分成。没有分成 上解任务的地(市)、县,中心支库、支库对本级的预算收入,仍应编制分成收入计算表上 报,以便上级金库汇总计算地方预算收入总额。
    1980年黑龙江省对市、县(绥棱县、庆安县除外)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 体制,对收入的划分、报解规定:1.地方固定收入全部留归市、县预算,收入小于支出的部 分,从省对市、县的调剂收入(工商税)中确定一定的比例划分给市、县预算。2.地方固定 收入全部留归市、县,收入大于支出部分,按确定的比例,省参与分成,金库应分别编制固 定收入统计表和固定收入分成计算表。省对市、县的调剂收入(工商税)不管市、县是否参 与分成,仍反映在市、县,市、县通过上解支出科目划省,由金库编制调剂收入分成计算表 。3.地方固定收入和省对市、县的调剂收入(工商税)全部留归市、县预算,收入仍小于支 出的,由省给予定额补助,由金库编制固定收入统计表(包括工商税)。4.黑河、大兴安岭 地区所属县按省定比例向地区财政局和中心支库划解。5.绥棱、庆安两县实行“固定分成加 增长分成”的财政体制,企业收入、工商所得税收入、农业税收入、其他收入全部留归县。
    1985年省对地、市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对预算收 入的划分、报解和缴库规定:1.财政收入划分为中央财政在我省的固定收入,地、市级财政 的固定收入以及省级财政和地、市级财政的共享收入。为了适应近两年经济体制改革中变化 因素较多的情况,1985至1986年,除省级固定收入不参与分成外,把地、市财政固定收入和 省、地、市财政共享收入加在一块起同地、市财政支出基数挂钩。大于支出基数的,确定一 个分成比例,实行总额分成,其所辖区(市)支库(包括没有上解任务的)均应编制“分成 收入计算表”逐日上报地、市中心支库,经地、市中心支库汇总并按省对地、市确定的总额 分成比例计算出应解数额后,上解省分库;小于支出基数的,由省给予地市定额补助,但其 所辖对地、市有上解任务的县(市)支库应按地、市对县确定的总额分成比例上解地、市中 心支库。2.中央和省在各地、市、县的固定收入,仍由各地、市、县财税部门就地征收,按 规定办理入库(属于省级固定收入的中央和省级工交企业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收入的50 %部分由有关企业在缴纳税款时,按五五分成比例,同时填写两份“缴款书”分别办理向省和 地、市、县的缴库手续)。各地、市、县支库(或中心支库)应按预算级次分别编制分“款 ”的“预算收入统计表”直接上报省分库。3.征收排污费收入、城市水资源收入、城市维护 建设税等体制规定之外的列收列支项目,不参与总额分成。粮食企业亏损(包括粮食企业所 得税)及粮油价差补贴退库,虽属省级财政固定收入,但由于粮食企业和粮油价差补贴的财 务管理已下放到地、市实行单项包干,所以仍按现行办法执行。继续由省财政借款,地、市 、县财政直接办理退库。其收入划分仍列地、市、县预算收入(不参与总额分成),年末由 地、市财政与省财政单独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