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一节 会计基本法规

  新中国成立后,已经陆续公布的基本法规有:《会计法》、《成本管理条例》、《会计 人员工作规程》、《总会计师条例》等。
    一、会计法   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会计法的颁发时间虽较晚,但由于建国开始沿用和制定了不少政策 性会计法规,保证了会计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新中国成立以来,黑龙江省先后贯彻执行了1950年政务院制定的统一的会计制度和1955 年国务院批发的《会计主管人员职务权限、责任通知(草案)》、《关于设置会计主管人员 的决定》;1963年国务院《关于发布会计人员职权条例》和《关于国营工业、交通企业设置 总会计师的各项规定(草案)》;1978年国务院颁发的《会计人员职权条例》;1984年财政 部颁发的《会计人员工作规则》和《工业企业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这些条例、制度都明 确规定了出纳员不得填制传票,会计人员不得兼办出纳工作,会计科目不得任意增减,非合 法的传票不准记帐以及原始凭证的签核、记帐凭证的编审、会计簿记的登记、会计报表的编 制、会计档案的保管、会计工作移交等等。在总结30多年的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于1985年国 家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这是我国经济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黑龙江省于1985 年5月在全省贯彻执行了会计法。全省各级财政、财务部门做了大量宣传工作并围绕会计基础 工作,对全省会计人员普遍进行了考试、考核、检查和验收。全省85个地市县和93个省直部 门,有161570人参加了考试,占会计人员总数的95%。对54318个独立核算单位进行了考核, 占单位总数97.17%。经过考试考核,有158318人分别获得了一、二、三级会计工作证书,有 53618个单位,分别获得了甲乙丙级会计合格单位。通过这项工作,提高了会计工作人员素质 ,增强了会计法制观念,对加强会计监督起了很大的推动作用。多次受到财政部、省政府的 表扬。
    二、记帐方法   新中国成立后继续沿用清末、民国和伪满洲国的记帐方法。黑龙江省根据财政部关于《 企业会计工作改革纲要试行(草案)》提出的“记帐法不能干篇一律。不同企业要有所不同 ,记帐法要逐步改革,使之通俗易行”的要求,从1965年起,国营商业企业推行了增减记帐 法,从1966年起,除少数大工业企业继续使用借贷记帐法外多数工业企业推行了增减记帐法 ,国家预算会计推行了“收付记帐法”。
    “收付记帐法”是黑龙江省首创。这个办法是1961年根据省委要求,由财政厅组织力量 ,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研究提出了“财产收付记帐法”,于1962年初首先在全省农村人民公 社推广,反映很好,1965年又在预算单位试行,1966年在全国预算单位和部分省农村公社推 开。这个记帐法是会计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经过实践证明,有利于政府监督,有利于群众 掌握,有利于记帐算帐,受到政府的赞扬和群众的拥护。
    三、专业技术职务   会计专业技术职称工作,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开始到1978年9月,实行任命制,由中央 统一在少数大企业或主管企业部门进行考核评定。黑龙江省没有进行职称的评定工作。1978 年黑龙江省开始按国务院颁发的《会计人员职权条例》的规定,制定了《黑龙江省会计技术 职称实施细则》,经过调查试点,在全省开展了会计职称的评定工作。省和各地、各部门都 成立了会计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省成立了高级会计师评审委员会。会计技术职称分为总会 计师、会计师、助理会计师、会计员4个档次。以后又按中央文件,把总会计师改为高级会计 师,并且规定了考核标准。经过层层考试、考核、评审工作,到1983年8月全省评定会计员3 5709人,占财会队伍总人数的27.9%;助理会计师10993人,占8.6%;会计师3599人,占2. 8%;高级会计师22人。
    经过对财会人员的大力培训和职称评定,黑龙江省财会队伍结构现状,正向革命化、年 轻化、知识化、专业化方向发展。截止1984年底统计,年龄在35岁以下的占57.5%,其中25 岁以下的占67.8%;具有中等以上学历的人有很大增加,在职会计干部参加各种业余学习的 人数,全省有44000人。这一段的职称评定工作到1983年9月按照中央规定暂时停止,进行整 顿。1985年中央又发出通知,对专业技术职称进行了改革,提出新的要求,将原来的会计技 术职称改为会计专业技术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