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预算会计
一、总预算会计
总预算会计是各级财政机关核算、反映、监督各级财政总预算执行的会计。它是财政预
算管理工作中一项经常的、专业技术较强的基础工作。
(一)会计科目
1950年规定总预算会计科目为5类,即:岁入类、岁出类、资产类、负债类、资产负债共
同类。岁入类、岁出类科目,根据批准总预算所列各“款”的名称设置;资产类设置金库存
款、库存粮食、库存实物、预付经费、企业资金科目;负债类设置暂收款项、应付运输支票
、应付公债、应付外债、折旧积存、本年结余科目;资产负债共同类设置上级往来、所属往
来、其他往来、资产负债差额、下年度往来、上年度往来科目。
1953年规定总预算会计科目由5类改为2类,即资产、负债两大类。资产类分货币资金、
核准经费、预算支出、往来款项、贷出款项等5个科目;负债类分收入、预算拨款、往来款项
、借入款项、预算执行结果等5个科目。
1966年又由资产、负债2大类改为资金来源、资金运用、资金结存3大类。资金平衡方法
,由资产负债对应平衡改为资金来源减去资金运用等于资金结存。资金来源类设:预算收入
、附加收入、上级往来、预算暂存、其他暂存、预算周转金、预算年终结余、附加年终结余
、单位周转金9个科目;资金运用类设:经费拨款、建设银行拨款、农业银行拨款、附加拨款
、预算支出、限额结算支出、附加支出、下级往来、预算暂付、其他暂付、经费周转金拨款
11个科目;资金结存类设:金库存款、其他存款、在途款3个科目。
1976年总预算会计科目改为预算内和预算外两部分,分别设置会计科目,各自平衡。19
81年因发行国库券和中央借用地方财政结余,在预算内和预算外的资金来源类增设“地方政
府购买国库券”和中央借用地方财政款科目;资金运用类增设“地方借给中央财政款”科目
;资金结存类增设“库存国库券”科目。
1984年,总预算会计的预算内部分资金来源类增设“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
”、“调入资金”科目,取消“银行支取未报数”科目。资金运用类增设“拨存农行款”、
“上解支出”、“补助支出”科目。
(二)会计帐簿
1950年,规定各级总预算会计设置序时帐、总分类帐、岁入明细帐、岁出明细帐和往来
明细帐。1951年,总预算会计帐簿改设传票汇总表(或日记簿)、总分类帐、各种明细分类
帐、各种登记簿。明细分类帐分岁入、岁出、资产、负债4大类。登记簿视工作需要设置。1
953年,总预算会计帐簿除总分类帐未变外,恢复了序时帐。明细帐增设预算收入明细帐、预
算支出明细帐、经费拨款明细帐、暂收款项明细帐、往来款项明细帐、代管款项明细帐。19
56年,明细帐增设地方机关经费存款明细帐和贷款、借款明细帐。1957年,取消序时帐,简
化明细帐。1963年,总预算会计帐簿有总帐、明细帐两类。明细帐有地方预算收入、地方附
加收入明细帐,地方机关经费拨款、地方附加经费拨款明细帐,地方预算支出明细帐,各种
存款、贷款和借款明细帐等4种。
1966年,总预算会计的各种帐簿,均改为收付记帐法,除总帐外,明细帐设有预算收入
、自筹收入明细帐;更新改造资金明细帐;预算经费拨款明细帐;自筹拨款明细帐;预算支
出、自筹支出明细帐;更新改造资金支出明细帐;预算内外暂存、暂付与下级往来明细帐等
7种。经费拨款明细帐由按款分户设帐改为不分款只分户设帐;预算收入明细帐由按日记到目
改为按旬记到款或目。一直延续到1983年。1984年,增设国库券明细帐。
(三)会计凭证
会计凭证按照填制程序和用途分为“原始凭证”和“记帐凭单”两种。“原始凭证”是
证明会计事项发生经过的基础资料,也是填制“记帐凭单”的根据。“记帐凭单”是登记总
帐的根据。“记帐凭单”和所附的“原始凭证”是登记明细帐的根据。各级财政总会计必须
根据原始凭证编制记帐凭单,根据记帐凭单和原始凭证记帐,做到收支有据,责任清楚。
1951年,规定原始凭证有17种。即:各项收入的解款(粮、实)书,各种金库库据,各
项收入退还的申请书及退还书据,各项经费预借通知书、支付通知书、借据领据及支付命令
。各项资金支付通知书、领据及支付命令,各种临时收据及存根,发行公债还本付息有关书
据,借外债的有关各种书据,金库粮库实物的收支及库存报告表,专业银行的基本建设资金
拨款报告,各机关的会计报告及各种基金、专款的会计报告,粮食和实物损耗的报告及证明
文件,各机关的财产报告表,经批准的岁入岁出预算书,经批准的岁入岁出计算表和决算表
。各种财务计划及业务进度报告。其他有关的财务契约、合同、文件等。记帐凭证有3种,即
收入传票、支出传票、转帐传票。
1953年,规定原始凭证经审核整理后,在原始凭证上加盖记帐凭单戳记,代替记帐凭单
。但个别总会计如因条件特殊,仍可用传票作为记帐凭证。
1954年,规定原始凭证为12种。即:季度分月财政收支计划,季度经费计划,基本建设
拨款季度分月计划,经费拨款申请书或财务部门通知预付经费的凭证,金库收入统计表、汇
总收入统计表及其他报表凭证,支付命令或拨款书,经费拨款缴回通知书,各机关月份会计
报表,基本建设拨款月报或汇总表,往来款项通知单,各种借据收据,其他有关凭证。记帐
凭证由“记帐凭单”所代替。每一会计事项以编一记帐凭单为原则,对于同一性质的若干会
计事项,可按日汇总一笔编制。
1956年规定原始凭证有8种:预算或财务部门的拨款通知;人民银行送来的存款户帐单和
凭证(包括预算收入分成明细表、预算收入退还分成明细表、缴款书回报联、记帐凭证、拨
款凭证、临时存款户抄帐单和所附预算收入分成明细表、退还分成明细表、缴款书回执联等
);银行送来的地方预算周转金存款户抄帐单;单位预算机关的会计报表;基本建设拨款月
报或拨款汇总月报;收入机关通知更正预算科目和暂收款转帐凭证;直辖市和市税务机关的
地方预算收入缴纳清单;其他足以证明会计事项发生经过的凭证和文件。一直沿用到1982年。
1983年,规定各级财政总会计的原始凭证主要包括:国库报来的各种预算收入日报表及
其附件;各种预算拨款和转帐收款凭证;各行政事业主管部门的支出月报和建设银行、农业
银行的基本建设支出、农业资金支出月报等;其他足以证明会计事项发生经过的凭证和文件
。记帐凭证仍使用“记帐凭单”,沿用到1985年。
(四)会计报表
1950年,规定会计年度采用历年制,自公历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会计年度。
记帐单位:粮食以高粱市斤为单位,现金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实物以品种的自然单位为记帐
单位会计报表分月报、季报和年报3种。
1956年,规定地方财政机关使用复式记帐法,以借、贷记帐。会计报表保留月报、季报
和年报3类。1957年,规定月报、季报均不再经银行签证,但必须加强对帐工作。1960年会计
报表变化较大,增加了旬报、半年报,取消了季报。1966年,取消借贷记帐法,实行收付记
帐法。1984年,规定预算外资金的会计事务处理,比照预算资金的有关规定办理。会计报表
分为旬报、月报、季报和年报4种。
二、行政事业会计
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颁布执行《各级人民政府暂行单位预算会计制度》以来,
财政部对行政事业单位预算会计制度进行多次修订。建国当时称为单位预算会计,从1966年
起,改称行政事业单位会计。黑龙江省在执行财政部统一规定的原则下,不断补充完善。
(一)会计科目
1951年规定的会计科目是:收入类分设预算收入和预算外收入;支出类分设预算支出和
预算外支出;资产类分设行政费存款、事业费存款、代领所属经费存款、其他存款、库存现
金、库存粮食、库存票券、收入缴库、转拨所属经费、暂付款项、土地房产、家具设备、图
书仪器;负债类分设拨入行政费、拨入事业费、拨入所属经费、应付工资、应付助学金、暂
收款项、固定资产基金、本年经费结余、预算外收支结余;资产负债共同类分设上级往来、
所属往来、其他往来。
1953年,由收入、支出、资产、负债和资产负债5大类改为资产、负债两大类,下设18个
一级科目,36个二级科目。二级科目以下由各机关按实际需要设置明细科目。但必须使用统
一规定的科目名称与编号。1958年取消了一级科目,共分11类34个科目。1966年取消会计科
目编号,将资产、负债两类改为资金来源类、资金运用类和资金结存类3大类,设置会计科目
20个。
1981年黑龙江省财政厅重新修订了《行政事业单位预算会计制度》,规定分两大类,下
设20个会计科目:资金来源类有固定资产基金、拨入经费、经费包干结余、清理调入职工欠
款、应缴预算收入、预算外收入、经费暂存、其他暂存。
资金运用类有经费支出、预算外支出、拨出经费、经费暂付、其他暂付。资金结存类有
库存现金、经费存款、经费限额、库存国库券、其他存款、库存材料、固定资产。
(二)会计帐簿
1951年规定设置序时帐、分类帐、补助登记簿3种帐簿。
1956年,改设序时帐、总帐、各种明细分类帐。包括现金出纳帐、核准经费明细帐、支
出明细帐、库存材料明细帐、固定资产明细帐。1957年取消序时帐,核准经费明细帐和支出
明细帐合并为预算支出明细帐。1958年恢复序时帐,并规定各种帐簿都用订本式,不用活页
式。1960年再次取消序时帐。
1981年,黑龙江省财政厅修订了《黑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预算会计制度》,规定明细帐
增设往来款项、预算外收入、经费存款(经费限额)、其他存款、库存国库券等明细帐。核
准经费明细帐改为拨出经费明细帐,并单独设帐,直到1985年。
(三)会计凭证
1951年规定的会计凭证,分为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两类,与总预算会计凭证基本一致。
1956年,规定原始凭证包括核准经费书、转拨核准经费书、以电报方式转拨核准经费的
电报、收回核准经费书、缴回核准经费书、付款委托书、支票、记帐凭证、基本建设核准经
费通知、工资单、发票、帐单、材料收发单据、暂付款单据、汇款委托书、缴款书以及其他
足以证明会计事项发生的凭证。外国文字的原始凭证,要译成中文并且由翻译员签章证明。
原始凭证应具有凭证的名称和填制日期,会计事项的内容,必须有大写金额,接受凭证的机
关名称,填制凭证的机关、企业、厂商或个人的名称、签章和地址。财产、物品的凭证要注
明数量、单价。应有负责签收保管或领用人的签章。
原始凭证除具备上列条件以外,还须经过会计主管人员和机关首长(或其授权人)审核
批准以后才发生效力。原始凭证上不准刮、擦、涂、抹。对于零星开支,如果确因特殊情况
无法取得单据,可以由经手人出具证明,经过负责人批准后,视同原始凭证。
记帐凭证取消收入、支出传票,使用记帐凭单。对于大量同类的原始凭证经审查批准后
,加以整理,可以先编原始凭证汇总表,再根据原始凭证汇总表填制记帐凭单。原始凭证汇
总表要列明汇总表名称、编制日期、原始凭证张数或号数、明细科目编号、金额等。1964年
执行财政部的规定,记帐凭单的填制,必须按发生的会计事项一事一单。但每日对大量同类
的会计事项,可以根据原始凭证汇总数填制记帐凭单。
1981年规定原始单据是发生会计事项的唯一合法证明。对于非法的单据,一律拒绝报销
,并应追查责任。对于内容不完善的原始单据,应当由经手人补齐手续以后才能入帐。
(四)会计报表
1951年规定,会计报表分日报、月报、年报3类。日报类会计报表1种,即库存日报表。
月报类会计报表分本级和汇总两类。本级报表4种,即:总分类帐科目余额表、各种月份岁入
计算表、各种月份岁出计算表、月分预算外收支计算表。汇总报表3种,即:总分类帐科目余
额汇总表、各种月份岁入计算汇总表、各种月份岁出计算汇总表。年报类会计报表分本级和
汇总两类。本级年报4种,即:各种年度岁入决算表、各种年度岁出决算表、年度预算外收支
决算表、资产负债表。汇总年报4种,即:各种年度岁入决算汇总表、各种年度岁出决算汇总
表、年度预算外收支决算表、资产负债汇总表。
1956年会计报表取消日报。月报中取消总分类帐科目余额表和预算外收支计算表,增加
资产负债表、定员定额情况表、往来明细表。1957年规定,单位会计报表要由开户银行签证。
1958年对省直一级机关规定:1、2、4、5、7、8、10、11、12月份报送资产负债表(包
括:本级和汇总),预算支出计算表(汇总)、基本建设支出计算表(汇总);3、6、9月份
除报送上述报表外,还须报送预算拨款增减分析表(只报本级的必要时根据要求还要附送所
属单位的),预算外暂存和应付款明细表(报本级的和附送所属单位的),基本数字表(汇
总)。报送日期:无所属机关的每月终了4日内发出,有所属机关的每月终了8日内发出。
黑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会计记帐方法于1966年由“借贷记帐法”改为“收付记帐法”后
,会计报表也作了相应的改变,并沿用到1980年末。
黑龙江省于1981年修订并执行了《黑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预算会计制度》,会计报表规
定为月报、年报两种。会计报表的编制,基层单位应根据会计记录编制;上级单位除根据本
级会计报表和经过审查过的所属单位会计报表编制汇总的会计报表,逐级汇总上报。年度决
算报表是反映各单位全年预算执行结果的,也是全年单位预算执行的总结。具体编制办法,
按照财政部门每年下达的有关决算编报办法办理。
1981年规定的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报表一直沿用到1985年末。
(五)帐务处理
1951年规定,会计记帐方法、记帐单位都同预算会计相同,会计级次分一级单位会计、
二级单位会计、三级单位会计……。一级单位会计直接与总会计发生领报关系;二级单位会
计直接与一级单位会计发生领报关系;三级单位会计直接与二级单位会计发生领报关系;以
下各级单位会计依次类推。收支基本上采用收付实现制。
1956年记帐方法由现金收付记帐法改为借贷记帐法。
1957年对各机关的银行存款,不论在银行开立几个帐户,在单位会计帐簿上,都必须按
照规定的会计科目分户记载,保证专款专用,对于其他存款,也不应互相挪用。各机关的库
存现金,每月终了可以暂不缴回银行,但年终必须缴送银行恢复存款。1960年规定,省及省
辖市预算的基本建设资金,实行限额拨款,由建设银行按照预算级次开立拨款户,监督各机
关在限额以内支用和转拨。对其他基本建设拨款,应在建设银行开立自筹资金户,由建设银
行监督各机关在存款余额以内支用。
1966年黑龙江省执行中央颁发的《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简易会计
制度》、《报销单位财务收支处理办法》,将单位会计改为主管会计单位,二级会计单位和
基层会计单位3个级次。主管会计单位直接向财政部门领报经费,一律执行《行政事业单位会
计制度》;二级会计单位和基层会计单位采用的制度,由主管会计单位决定;各单位所属的
报销单位,执行《报销单位收支处理办法》。从1966年开始,全省的记帐方法由“借贷记帐
法”改为“收付记帐法”。
1981年黑龙江省财政厅修订的《黑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预算会计制度》,将主管会计单
位执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改为主管会计单位、二级会计单位和基层会计单位都执行
《黑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省直单位除“流动资金”、“简易建筑费”、“科技
三项费用”实行划拨资金外,其他各项拨款均采取“限额拨款”办法。各预算单位在银行开
户,一律由同级财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开户。银行支出数一律核算到预算科目的款。